MOIO598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981
案件id
MOIO5981-4-010-fa7fd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委會92年10月24日第30屆第5次會議及92年12月19日第30屆第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4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301124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潘委員丁白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5月18日、93年9月1日、93年10月26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一)「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旅遊事業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依台中縣政府93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30207367號函補充資料,該規範係以開發許可精神,鼓勵民間投資開發,透過公私部門合作,提升石岡鄉觀光事業發展之競爭力,因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尚未有具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個案,且未來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及參照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變更,該規範建議刪除。惟為指引石岡鄉觀光事業之推展,得於計畫書、圖內補充說明擬引進觀光產業之構想及具體因應措施。
-
(二)「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依台中縣政府93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30207367號函附補充資料,該規範之政策目標為「1.輔導未登記之現有工廠合法化,促使企業根留台灣。2.給予興辦工業人一個合法生產投資環境,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活絡地方產業經濟。3.透過計畫管制及回饋機制,改善投資生產環境。」,鑑於該規範係為輔導違規工廠合法化,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寬鬆,為避免未來各地區可能援引比照辦理,導致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形同虛設,並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問題,建議無須訂定該規範,經縣府重新檢討考量後並無不同意見,該規範應予以刪除。惟為配合縣府擬輔導本特定區範圍內現有工廠合法化之需要,建議增訂下列處理原則,作為本通盤檢討案審議相關案例之依據,以利土地使用並符合公平原則。
-
1、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仍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
2、本案擬輔導合法化之現有工廠地點,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就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分析後,認為該等土地事實上較適於作工業使用者,除已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外,其餘暫予保留,另案請縣府將擬變更為工業區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至於現有工廠如未達縣府訂定輔導合法化之最小申請規模者,請縣府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
3、本案係屬違規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應比照現行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申請變更面積之40%)。至於擬變更為工業區之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以滿足現有交通量及該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該聯外道路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寬(不足部分得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
-
4、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5、本案係屬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台中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6、申請人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台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事項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7、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三、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
(一)都市計畫圖重新製作前後之相關變更內容與理由,以及台中縣政府91年5月6日、7月18日召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議紀錄,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有關本特定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因88年9月21日九二一震災車籠埔斷層帶通過本計畫區範圍,應針對未來易發生之震災災害地區,妥為規劃相關都市防救災設施。
-
(四)計畫書第2-6頁涉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制事項,請依現行有關規定修正之。
-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府建城字一、本案陳情事項經陳情人列席說明第○九三○一一二四九四號函附石忠宮(改以石忠宮所有土地,全部納入都市計代表人:郭○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畫範圍,為利該寺廟開發利用,同意變陳情該宮土地坐落石岡鄉石岡段金星面小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府依下列原則段344-1、345、345-3及石岡段九房厝小辦理後,提委員會議報告。
-
段486地號,因該宮經台中縣政府寺廟登(一)請縣府查明本案土地是否位於不可記在案,且大部分位於非都市土地,陳情開發、環境敏感地區或平均坡度百分之將該宮土地於本特定區計畫內土地劃出都三十以上地區。
-
市計畫範圍外,以利該宮整體開發合法利(二)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用乙案。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查處。
-
(三)擬變更範圍應請查明該寺廟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劃設,以資妥慎。
-
(四)本案涉及保護區變更與擴大都市計畫,符合行政院函面積小於一公頃難以區段徵收辦理之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惟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現況作停車場使用部分,未來應開放供公眾使用...等),請縣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面積小於10公頃,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案經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九三○二○○八八七號函轉謝○鏢君陳字第○九三○二○○八八七號函說明二敘情將保護區石山巷2鄰道路旁30戶住宅明「經本府討論後,建議維持原計畫」,,因民國69年都市計畫未發佈即世居於並經縣府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1.保護區此,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以確保居民權益內住宅使用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讓後代子孫能繼續在此土地生活。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進行原有合法建物之新、增及改建,故維持保護區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合法使用。2.該區域目前有斷層帶經過,且屬保護區,故不適宜變更為住宅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三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六號函轉林○寰君陳○九三○二○○八八六號函說明二敘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整體性意見:
-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發展潛力(如觀光遊憩資源)與限制條件(如石岡壩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九二一地震呈現之車籠埔斷層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範圍),以及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圖(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特定區與台中縣整體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
(二)為保護水庫之灌溉及公共給水功能,維護集水區之自然景觀風貌及觀光遊憩資源,建議應從嚴管制,坵塊圖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得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並應維持原始地貌。
-
二、開發審議規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案都市防災規劃應再考量維生系統(如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等),以及逃生避難路線應朝向開放空間規劃等,請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八「農業區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案,基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農業區得供農業產銷設施使用、土地所有權人(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24日陳情書建議本變更案維持原計畫,以及縣府列席代表表示尊重石岡鄉農會之意見等由,本案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石忠宮所有土地全部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建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土地平均坡度約為16%、未位於環境敏感地區、違法部分已依相關法規查處,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原則同意縣府依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所提之變更計畫範圍(如附圖)通過。
-
(一)本案申請人同意提供現況作為停車場使用部分無償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及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繳納代金等,請縣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
四、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林○玉君93年10月26日陳情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十九,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區(工業許可區),除已陳情之不當理由外,更違反本部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陳情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如基地人陳情事項已有採納。
-
規模),請審慎審議,免被誤導乙案。
-
二台中縣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5日陳情書及台中縣政府併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93年11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30293875號函轉來同案陳號十八決議文維持原計畫農情書建議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農業區變業區。
-
更為批發市場用地及其毗鄰九筆土地(新廣興段1103、1105、1106、1100、1117、1118、1120、1121、1145等地號),長久以來即屬該會所有,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經營農產品產銷事業之推廣與發展,服務會員與農民,基於未來多角化經營之需求,且台中縣政府對該批發市場用地並無徵收計畫,建議配合現況及發展需求,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以符合實際乙案。
-
三台中縣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24日陳情經該會評估後,併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認為農業區內即可容許進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建議號十八決議文維持原計畫農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農業區變更為批業區。
-
發市場用地,維持原計畫乙案。
-
情坡度平緩之公一公園用地未考量實際現經本縣都委會審竣後決議維持原計畫」,況,建議變更為農業區,以利農業利用乙並經縣府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本特定區案。計畫因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未達計畫區總面積之10%,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建議維持原計畫。
-
四李○星先生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陳情舉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報威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代:管美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執行者為羅能慰,兩人為夫妻關係)為謀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私利,於坐落台中縣石岡鄉新金星段150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查處。
-
、500、501、504等地號土地上,(一)侵佔水利地擅自搭建廠房營利案,(二)並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案,(三)又於石岡鄉第三次通盤檢討中由鄉公所代提出專案申請就地合法,將該自有農地新金星段152、153、157、431等多筆農業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圖利特定違法廠商案,且為取得山下巷兩旁地主同意書而擅自答應開挖300公尺長8公尺寬對外聯道,分明圖利威捷、品正二家特定違法廠商,懇請依法辦理取締不法乙案。
-
五林○玉君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陳情本通有關該二變更案業依審查意見二之通案性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將處理原則辦理,陳情人陳情事項已有考量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
工業許可區),准由現有工廠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二十一案變更,未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法令切實作整體檢討變更使用,俾利地方發展,而大開方便之門給予違反法令違規使用在先之少數特定人申請變更之利,此乃利用通盤檢討掩護過關,陳倉暗度手法,不無政商勾結之嫌疑,懇請相關單位依法辦理審議,勿枉勿縱,以正法紀,以為國法乙案。
-
七、後續辦理程序: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爾後其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如有類似情形,得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原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本會專案小一一都比例比例1現行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六十六年以人工平板測建議照案通市尺三尺一量方式測繪,精度較差;又因近年都市發展及公過。計千分千分共建設推動結果及歷經九二一地震,計畫圖上地畫之一之一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圖2為配合計畫區內近年陸續完成之數值化地籍重測作業、九二一地震後所辦理之地形重測和樁位修正,及為反應現地實際發展情形,故透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更新本次通盤檢討之基本圖。〔依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及七月十八日召開之「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決議辦理。(詳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二一三二三○○○號函)〕二二計民國民國現行計畫已屆滿計畫年限,考量計畫區人口成長長建議照案通畫八十一○期以來呈現停滯狀態,復因「大甲溪八寶攔河堰工過。年九年○年程計畫」仍處於評估規劃階段,故依循「台灣中部期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檢討變更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三三大行水河川依前臺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府建四字第七本案除變更甲區區五○二五號函示略以:都市計畫地區之河川治理計理由簡化為溪(二(二畫範圍內土地,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統一以『○七○七故調整其分區名稱。河川區』名‧九‧九稱劃定分區九公九公」外,其餘頃)頃)建議准予通過。新原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四五食行水區河道用地(九‧1依據台中1.行水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水(一四‧一一公頃)縣政府九區變府核議意見通過。嵙五三公頃農業區(四‧八十二年一更為一、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應由溪)二公頃)月十四日道路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台住宅區(○‧○府建城字用地中縣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二公頃)第○九二部分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經濟乙種工業區(○○一○七之面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五八公頃)二九○○積為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附帶條件(附一號函送之四十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食水嵙溪一平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1應捐贈三○%治理計畫方公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土地作為綠地釘樁作業尺。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使用,或將其成果加以2.保護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應捐贈之土地展繪,將區變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改以捐獻代金河川治理更為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方式(按應捐線範圍內河道畫書敘明。如有需要,請縣贈土地當期公之土地劃用地府洽經濟部水利署再次確認告現值加四成設為河道部分,提委員會議報告。計算)折算繳用地,其之面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因現況納;俟將應捐餘部分則積為作既成道路使用,免予回饋贈之土地移轉配合鄰近二十。或代金繳納予使用分區三平三、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因石岡鄉公所後酌予調整方公變更位置緊鄰食水嵙溪,恐,始得依乙種變更。尺。有潛在災害危險,且為保留工業區之相關2基於土地變毗鄰工業區擴大開發彈性,規定申請使用更之公平合建議變更為農業區。。理原則,變2應於本計畫發更為乙種工布實施後二年業區部分,內完成前開移應提供適當轉登記或代金之回饋。繳納作業,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綠地。道路用地(○‧○○公頃)(註1)農業區河道用地(3.01公(三.○四公頃)頃)住宅區(0.03公頃)保護區(○.○○公頃)(註2)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新計畫註號號畫五六自來行水變電所用地依電力事業單位一、本案除請縣府補充水事區(○.五一公頃)需求,劃設變電民眾陳情意見未便採業用(○附帶條件(附三):所用地一處。納之理由外,其餘准地東.五應將範圍內土地採全部一予通過。北側一公次取得並進行開發。二、本案變電所應以屋行水頃)內式興建,且應自道區路境界線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六逾公四公園旅遊服務專用區1配合石岡鄉觀本特定區計畫因公園綠1公園用地(○.五○公頃)光旅遊事業之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遊、用地(一廣場(○.三九公頃)推動,並結合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逾.○綠地(○.一○公頃)石岡水壩附近地,未達計畫區總面積9七公道路(○.○八公頃)旅遊景點之開之10%,本案建議維持頃)附帶條件(附四):發,將公園用原計畫。1變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地變更為旅遊屬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服務專用區,應俟移轉予台中縣政府藉以帶動地方後,變更為旅遊服務專觀光產業之發用區部分始得依旅遊服展。務專用區之相關規定申2地方政府囿於請使用。財政拮倨,該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處公園用地長五年內完成前開移轉登期無法取得,記作業,否則應依都市為避免影響土計畫程序恢復為原用地地所有權人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方式做為回饋措施,以促進土地合理開發利用。新編原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號號原計畫新計畫見七八機八機機關用公園用地該用地目前並無利用建議照案通過。關用地地(○.三○計畫,且其區位並不(○.公頃)適宜規劃為機關用地三○公,故配合毗鄰之公一頃)公園用地,將其變更為公園未來可進行整體規劃開發。八九機六機保護區機關用地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建議照案通過。關用地(○.(○.○四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案(石岡○四公公頃)類B之第1案,因該壩管理頃)處係於第二次通盤檢中心)討時變更部分農業區東側保及行水區為機關用地護區,變更後計畫圖所示用地範圍與樁位圖差異頗大;故參酌實際開闢情形及管理機關權屬範圍,調整機關用地範圍。九人2計畫區道路用保護區該計畫道路原規劃路保護一、本案擬變更內容北側八地(一.四一線因位處北側保護區區變超出公開展覽變更號計畫(一.公頃)內,且大部份均位於更為範圍部分,應依都道路七三公農業區山坡地,考量工程施河川市計畫法第十九條頃)(○.三二作難易度及開闢經費區部規定,另案補辦公公頃)問題,復因位於該計分之開展覽及說明會,保護區道路用地畫道路南側現況已有面積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九○六至八公尺不等之道為28任何公民或團體提九○公公頃)路供通行使用,故本平方出意見者,原則同頃)河川區次通盤檢討配合現況公尺意變更;否則,應(○.○○道路實際開闢情形,。再提會討論。公頃)將原規劃路線酌予調二、變更為河川區部行水區道路用地整變更。分,因無變更理由(○.(○.二六,建議維持原計畫二六公公頃)。頃)農業區道路用地(○.(○.二二二三公公頃)頃)河川區(○.○一公頃)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新計畫十十機十機郵政用地該用地現況為郵局使建議照案通過。三機關(○.○三公頃)用,為配合郵政業務關用用發展需求,故予以變地(地更。郵局(○).十十停三停商業區依《台中縣畸零地使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一一停車車(○.一○公頃)用自治條例》之規定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場用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該停車場用地南側過。地用(○.一○公頃)之商業區未達規定之一、請補充本案土地權地附帶條件(附五):建築基地最小深度,屬、基地適合作為商(○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無法建築使用;故變業區及該地區停車需.應由變更範圍內之更部分土地為商業區求無虞之實質變更理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使其與原計畫商業由。○負擔,並俟移轉予區合併開發,以促進二、本案如經本會審議公石岡鄉公所後,變土地之合理有效利用通過,請縣府於委員頃)更為商業區部分始。會會議紀錄文到三個得依商業區之相關月內與土地所有權人規定申請使用。簽訂協議書,納入計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畫書敘明;如未能於施後二年內完成前期限內簽訂協議書者開移轉登記作業,,則維持原計畫。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用地。新原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置原新計畫十十停停商業區該停車場用地區界不整,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二二四車(○.○四公頃)不利於開發利用,並造成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停場綠地其北側之商業區地界曲折過。車用(○.○四公頃)且無法指定建築線。一、請補充本案土地權場地附帶條件(附六)屬、基地適合作為用(○:商業區及該地區停地.1綠地應由變更範車需求無虞之實質○圍內之土地所有變更理由。八權人共同負擔,二、本案如經本會審議公並俟移轉予石岡通過,請縣府於委頃)鄉公所後,變更員會會議紀錄文到為商業區部分始三個月內與土地所得依商業區之相有權人簽訂協議書關規定申請使用,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能於期限內2應於本計畫發布簽訂協議書者,則實施後二年內完維持原計畫。成前開移轉登記作業,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用地。十十機機零售市場用地1該處土地原規劃供變電建議照案通過。三三五關(○.二六公頃)所使用,惟配合食水嵙機用溪河川治理範圍線調整關地,已另劃設變電所用地用(○(詳見本表第五案)。地.2石岡鄉公所陳情境內缺二乏零售市場用地,為提六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公以及活絡地方經濟活動頃),故檢討變更之。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編編原計新計畫小組審查號號畫意見十十乙工(乙種暫維持原計畫,並請土地該廠房於九二一震災中倒請縣府協四四三)乙工業所有權人依據「都市計畫塌,基於廠房重建所費不助土地所種工區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貲且傳統產業振興不易,有權人繼業區(○.」之規定,另案辦理變更故依興辦工業人陳情變更續辦理。四○。為非工業使用,並請依據公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行辦理變更。十十保存保存宗教專用區1基於保存區內之建築物建議照案五五區區(○.四○公頃)〔萬興宮(中縣寺廟登通過。(○.農業區字第二三六號)及托兒四七(○.○七公頃)所〕非屬文化資產保存公頃)宗教專用區法所指定之古蹟、歷史農業(○.○九公頃)建築物等,故修正其名區稱。(○.2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九研討會會議紀錄案類B第公頃)8案,因該處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保存區(變更土地之地號為重測前社寮角段153、154、155、156等四筆地號),惟計畫圖並未依地籍圖套繪,而釘樁後樁位圖上所示用地範圍與計畫圖亦不一致;故依該寺廟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範圍調整變更。十社教社教公園用地該用地位於車籠埔斷層帶建議照案六一社機構(○.二二公頃)經過地區,依據現行斷層通過。教機用地帶經過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構用(○之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無地.二法興建立體建築物,故變二公更為公園用地,提供為開頃)放空間使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編編原計畫新計畫查意見號號十十社教社教機構社教機構用地(供村里為預留未來萬興托建議照案通過。七六三社用地(供辦公、活動中心、托兒所遷建之需,故教機村里辦公兒所使用)調整變更其使用項構用、活動中(○.○六公頃)目。地心使用)(○.○六公頃)十十批發農業區批發市場用地為配合石岡鄉休閒變更範本案請縣府及土八七市場(○.一(○.一五公頃)農業及農產運銷事圍土地地所有權人(石用地五公頃)業之推展,依實際為新廣岡鄉農會)依下西側使用現況及地籍權興段地列各點辦理後,之農屬檢討變更。號1103提委員會議討論業區、1105。、1106一、本案擬變更、1100計畫內容及土、1117地使用分區管、1118制事項,並審、1120慎考量新計畫、1121分區名稱。、1145二、本案涉及農等9筆業區及公共設土地施用地變更,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十人一號農業區農業區(工業許可地1考量位於省道台併審查意見二,九9計畫(74.14區)(74.14公頃)三線以南之農業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公頃)附帶條件(附七):區內,分佈多處。逾(省1變更範圍內現有生工業廠房,其附4道台產中之興辦工業人加產值高並可創、三線得依「石岡水壩特造相當就業機會逾)以定區計畫工業許可,且多屬低污染9南之地區開發審議規範之工業,對於振農業」(詳附錄二)規興當地產業發展區定,向台中縣政府頗具貢獻。申請變更為乙種工2為減少當地人口業區。外流,並促進石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岡鄉產業經濟之施後二年內提出申發展,實有必要請,否則應依都市透過適當回饋措計畫程序恢復為原施,輔導現有工分區。廠合法化。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編位置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號號二逾一號計畫道路(省農業區乙種工1現有廠房威捷鐵工廠之一、本案經縣府十4道台三線)以南之(一.業區興辦工業人已依據「石查明符合審農業區內一四公(一.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查意見二-(頃)一四公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二)-2、3頃)」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原則,建議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特定,業經縣政府審查通過工業區,並,併同本次通盤檢討予參照省施行以變更。細則零星工2為鼓勵產業在地生根,業區管制,創造就業機會,減產業請縣府依審經濟之發展,實有必要查意見二-(輔導現有工廠合法化。二)-1、4、6及7辦理。二、本案變更面積大於一公頃,不符合行政院函示免辦區段徵收原則,請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縣府如有不同意見,請提委員會議討論。二逾一號計畫道路(省農業區乙種工1現有廠房品正機械工廠一、本案經縣府十4道台三線)以南之(○.業區之興辦工業人,已依據查明符合審一農業區內六九公(○.「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查意見二-(頃)六九公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二)-2、3頃)規範」檢具相關書圖文原則,建議件,申請變更為乙種工變更為特定業區,業經縣政府審查工業區,並通過,併同本次通盤檢參照省施行討予以變更。細則零星工2為鼓勵產業在地生根業區管制,,創造就業機會,減請縣府依審少當地人口外流,並查意見二-(促進石岡鄉產業經濟二)-1、4、之發展,實有必要輔6及7辦理導現有工廠合法化。。二、本案變更面積小於一公頃,符合行政院函示免辦區段徵收原則。備案小組編編位置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註審查意二逾五號計畫道路(豐勢路農業區農業區(供開發1為因應加入W併審查十9)以南、食水嵙溪以北(一三.為旅遊事業專用TO後農業經意見二二之農業區;以及一號計四四公頃區)營型態的轉變,建議畫道路(明德路)以南)(一三.四四公,以及配合石維持原、機十四機關用地(圖頃)岡鄉觀光旅遊計畫。書館)以東、食水嵙溪附帶條件(附八發展之都市願以北之農業區):景,故變更部變更範圍內之土分農業區為可地所有權人得依供開發為旅遊「石岡水壩特定事業專用區,區計畫旅遊事業以增加石岡鄉專用區申請開發經濟產業競爭審議規範」(詳力,促進都市附錄一)規定,發展。向台中縣政府申2以開發許可精請變更為旅遊事神,尊重市場業專用區。機制,由民間企業投資興建方式,除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外,並提高對。二十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土地使增修訂土地使用詳附表十八要點用分區管分區管制要點(詳二。三制要點(見計畫書第六章詳見計畫第五節)書第二章第二節)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一、本要點依都市計考量本計畫屬細建議照案通過。計畫法第卅二條畫法第二十二條部計畫性質,並及該法台灣省施及同法臺灣省施配合內政部於八行細則第卅一條行細則第三十五十九年十二月二之規定訂之。條之規定訂定之十九日頒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一併修正之。二、住宅區之建蔽率(維持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建議照案通過。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三、商業區之建蔽率(維持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建議照案通過。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四、工業區及零星工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依本計畫之使用建議照案通過。業區之建蔽率不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分區名稱調整變得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七十,容積更。十,容積率不得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大於百分之二百百一十。一十。五、農業區內之土地(維持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建議照案通過。以供作為農業使用為主,但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種類及標準之規定。六、農業區(供開發配合本計畫新增併審查意見二,建為旅遊事業專用之使用分區訂定議維持原計畫。區)內土地得依。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變更使用分區;點第五點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使用。七、農業區(供開發配合本計畫新增併審查意見二,建為旅遊事業專用之使用分區訂定議維持原計畫。區)經依本要點。第八點申請開發並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後,得供住宿、餐飲、業之發展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五十。八、為審查農業區(配合本計畫新增併審查意見二,建供開發為旅遊事之使用分區訂定議維持原計畫。業專用區)之開。發案件,以落實開發許可制度,發揮土地市場機能,另訂其申請開發審議規範如附錄一。九、旅遊服務專用區配合本計畫新增併審查意見二,建內以供遊客服務之使用分區訂定議維持原計畫。中心、解說中心。、餐飲、販售中心及停車場等旅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遊服務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農業區(工業許配合本計畫新增併審查意見二,建可地區)係為輔之使用分區訂定議維持原計畫。導低污染之現有。工廠合法化而劃設,為審查其範圍內興辦工業人之申請案件,促進產業之發展,另訂其開發審議規範如附錄二。六、機關用地之建蔽十一、機關用地之建條次修正配合前開增訂條文率不得大於百分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刪除,本條文條次之六十,容積率之六十,容積率不不變,建議維持原不得大於百分之得大於百分之二百計畫。二百五十。五十。機四用地至少應提機四用地至少應提供一層開放作為公供一層開放作為公共停車使用。共停車使用。十二、社教機構用地依《都市計畫法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之建蔽率不得臺灣省施行細則正外,其餘建議照大於百分之六》第三十六、三案通過。十,容積率不十七之規定訂定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七、學校用地之建蔽十三、學校用地之建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率不得大於百分蔽率不得大於正外,其餘建議照之五十,容積率百分之五十,案通過。不得大於百分之容積率不得大一百五十。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十四、零售市場用地依原條文管制標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建蔽率不得大於之建蔽率不得的之不同分整條正外,其餘建議照百分之六十,容大於百分之六列。案通過。積率不得大於百十,容積率不分之二百四十,得大於百分之批發市場之建蔽二百四十。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五、批發市場用地依原條文管制標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之建蔽率不得的之不同分整條正外,其餘建議照大於百分之五列。案通過。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六、郵政用地之建配合本計畫新增本案除條次配合修蔽率不得大於用地,依《都市正外,其餘建議照百分之五十,計畫法臺灣省施案通過。容積率不得大行細則》第三十於百分之二百六、三十七規定五十。訂定之。十七、變電所用地之配合本計畫新增本案除應增列變更建蔽率不得大用地,依《都市內容綜理表新編號於百分之五十計畫法臺灣省施五審查意見二內容,容積率不得行細則》第三十及條次配合修正外大於百分之二六、三十七規定,其餘建議准予通百五十。及實際發展需求過。訂定之。十八、污水處理廠用依實際發展需求本案除條次配合修地之建蔽率不訂定之。正外,其餘建議照得大於百分之案通過。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九、保存區之建蔽率十九、宗教專用區之配合使用分區名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不得大於百分之建蔽率不得大稱變更修正。正外,其餘建議照四十,容積率不於百分之四十案通過。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得大於百分之一,容積率不得百六十。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十、加油站專用區之二十、加油站專用區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建蔽率不得大於之建蔽率不得正外,其餘建議照百分之四十,容大於百分之四案通過。積率不得大於百十,容積率不分之一百二十。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一、為鼓勵基地之二十一、為鼓勵基地原條文第十一、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整體合併建築設置公益性十二及第十三點正外,其餘建議照使用及配置公設施,凡建之獎勵規定,已案通過。益性設施,訂築物提供部於民國八十五年定左列獎勵措分樓地板面配合《建築技術施:積供下列使規則》第三十條(一)凡建築基地為用者,得增之一修正條文另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加所提供之訂《實施都市計左列各款規定,並樓地板面積畫地區建築基地依規定設置公共開。但以不超綜合設計鼓勵辦放空間者,得依第過基地面積法》,而前開鼓十二點規定增加興乘以該基地勵辦法已於民國建樓地板面積。容積率之百九十二年三月二1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分之三十為十日經內政部台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限。內營字第○九二道路,其臨接長度(一)私人捐獻或設○○八五一五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置圖書館、博號函公告廢止,或達周界總長度五物館、藝術中並納入《建築技分之一以上者。心、兒童、青術規則》建築設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少年、勞工、計施工編第十五為一千平方公尺以老人等活動中章規定,故配合上,在住宅區、機心、景觀公共修正之。關用地為一千五百設施等供公眾平方公尺以上者。使用;其集中(二)建築物提供部留設之面積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一百平方公尺列使用者,得增加以上,並經目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的事業主管機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積。但以不超過基關核准設立公地面積乘以該基地益性基金管理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營運者。十為限。(二)建築物留設空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間與天橋或地書館、博物館、藝下道連接供公術中心、兒童、青眾使用,經交少年、勞工、老人通主管機關核等活動中心、景觀准者。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二、依第十一點第刪除原條文第十一、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一款規定所得十二及第十三點正外,其餘建議照增加之樓地板之獎勵規定,已案通過。面積(△FA於民國八十五年)按左列核計配合《建築技術,但不得超過規則》第三十條基地面積乘以之一修正條文另該基地容積率訂《實施都市計之百分之二十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FA=S×I法》,而前開鼓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勵辦法已於民國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九十二年三月二1商業區:I=2.89√S/A-1.0十日經內政部台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一五九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號函公告廢止,並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故配合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修正之。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十三、依第十一點第刪除原條文第十一、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一款規定設置十二及第十三點正外,其餘建議照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規定,已案通過。之建築基地,於民國八十五年其面臨道路為配合《建築技術二十公尺以上規則》第三十條,且基地面積之一修正條文另在商業區為一訂《實施都市計千五百平方公畫地區建築基地尺以上,在住綜合設計鼓勵辦宅區、機關用法》,而前開鼓地為二千平方勵辦法已於民國公尺以上者,九十二年三月二其所得增加之十日經內政部台樓地板面積(內營字第○九二△FA)得依○○八五一五九第十二點規定號函公告廢止,核算之增加樓並納入《建築技地板面積乘以術規則》建築設百分之一百二計施工編第十五十五。章規定,故配合修正之。十四、本特定區鐵路二十二、本特定區綠1.配合「變更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以北、水壩以地及公園用地(石岡水壩特定正外,其餘建議照東範圍內各類東豐鐵路綠色走區計畫(鐵路案通過。土地使用,除廊)以北、水壩用地為綠地及不得違反前開以東範圍內各類公園用地)」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有關規定外,土地使用,除不案(民國八十並依下列規定得違反前開有關七年八月三日辦理。規定外,並依下)之發布實施(一)基地座落於依列規定辦理。,調整原條文「山坡地保育利(一)基地座落於規定限制使用用條例」劃定,依「山坡地保育範圍之南界用並經行政院核定利用條例」劃定地。公告之山坡地,,並經行政院核2.為使管制範應依「山坡地開定公告之山坡地圍更加明確,發建築管理辦法,應依「山坡地故加註東豐鐵」辦理。建築管理辦法」路綠色走廊。(二)建築物興建時辦理。3.該辦法已於,應檢附污水處(二)建築物興建民國九十二年理計畫,並妥善時,應檢附污水三月二十六日處理廢棄物,避處理計畫,並妥經內政部台內免污染水質、水善處理廢棄物,營字第○九二源,,所有建築避免污染水質、○○○三三三物之污水均不得水源,所有建築六號函發布修排入水庫,如排物之污水均不得正名稱及內容入水庫時,其放排入水庫,如排。流水應符合水污入水庫時,其放4.文字誤植之染防治法規定之流水應符合水污修正。放流水標準,在染防治法規定之公共污水處理設放流水標準,在施未完成前本項公共污水處理設規定暫緩實施,施未完成前本項但建築設施興建規定暫緩實施,時應事先預設污但建築設施興建水管線,並依建時應事先預設污築技術規則設備水管線,並依建篇第二章有關規築技術規則設備定辦理,以便往編第二章有關規後配合。下水道定辦理,以便往法另有規定者,後配合。下水道從其規定。法另有規定者,(三)下列各項得由從其規定。專責機關做必要(三)下列各項得本會專案小組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審查意見之規定:由專責機關做必(1)水肥、化糞池等要之規定:淤積物及排放物(1)水肥、化糞池等之宣排及廢置。淤積物及排放物(2)放牧牲畜及牛、之宣排及廢置。羊、豬、鴨之飼(2)放牧牲畜及牛、養。羊、豬、鴨之飼(3)各類水上活動使養。用動力之馬力大(3)各類水上活動使小與船隻數量。用動力之馬力大(4)房屋結構、色彩小與船隻數量。、式樣及廣告招(4)房屋結構、色彩牌等景觀之維護、式樣及廣告招。牌等景觀之維護。十五、建築基地內之二十三、建築基地內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正外,其餘建議照二分之一以上種二分之一以上種植案通過。植花草樹木。花草樹木。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二十四、本要點未規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事項適用其他法定事項適用其他法正外,其餘建議照令規定。令之規定。案通過。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93 年 10 月 26 日陳情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工業許可區),除已陳情之不當理由外,更違反本部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如基地規模),請審慎審議,免被誤導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
-
十九,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
-
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陳情
-
人陳情事項已有採納。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中縣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5日
建議辦法:
-
陳情書及台中縣政府93 年 11 月 16 日府建城字第 0930293875 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建議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農業區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及其毗鄰九筆土地(新廣興段 1103、1105、1106、1100、1117、1118、1120、1121、1145 等地號),長久以來即屬該會所有,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經營農產品產銷事業之推廣與發展,服務會員與農民,基於未來多角化經營之需求,且台中縣政府對該批發市場用地並無徵收計畫,建議配合現況及發展需求,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以符合實際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併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
-
號十八決議文維持原計畫農
-
業區。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中縣石岡鄉農會
建議辦法:
-
93 年 11 月 24 日陳情經該會評估後,認為農業區內即可容許進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建議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農業區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維持原計畫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併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
-
號十八決議文維持原計畫農
-
業區。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一二四九四號函
建議辦法:
-
附石忠宮(代表人:郭○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陳情該宮土地坐落石岡鄉石岡段金星面小段 344-1、345、345-3 及石岡段九房厝小段 486 地號,因該宮經台中縣政府寺廟登記在案,且大部分位於非都市土地,陳情將該宮土地於本特定區計畫內土地劃出都市計畫範圍外,以利該宮整體開發合法利用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一、本案陳情事項經陳情人列席說明
-
改以石忠宮所有土地,全部納入都市計
-
畫範圍,為利該寺廟開發利用,同意變
-
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府依下列原則
-
辦理後,提委員會議報告。
-
(一)請縣府查明本案土地是否位於不可
-
開發、環境敏感地區或平均坡度百分之
-
三十以上地區。
-
(二)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
-
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
-
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
-
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
-
定依法查處。
-
(三)擬變更範圍應請查明該寺廟如為合
-
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
-
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
-
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
-
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
-
圍予以劃設,以資妥慎。
-
(四)本案涉及保護區變更與擴大都市計
-
畫,符合行政院函面積小於一公頃難以
-
區段徵收辦理之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
-
收,惟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現況
-
作停車場使用部分,未來應開放供公眾
-
使用…等),請縣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
-
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面積小於 10
-
公頃,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
-
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
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
-
圍部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都
-
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
-
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
-
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
-
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七號函
建議辦法:
-
轉謝○鏢君陳情將保護區石山巷 2 鄰道路旁 30 戶住宅,因民國 69 年都市計畫未發佈即世居於此,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以確保居民權益,讓後代子孫能繼續在此土地生活。
部都委會決議:
-
案經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
-
字第○九三○二○○八八七號函說明二敘
-
明「經本府討論後,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並經縣府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1.保護區
-
內住宅使用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
-
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規定進行
-
原有合法建物之新、增及改建,故維持保
-
護區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合法使用。2.該區
-
域目前有斷層帶經過,且屬保護區,故不
-
適宜變更為住宅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
。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六號函
建議辦法:
-
轉林○寰君陳情坡度平緩之公一公園用地未考量實際現況,建議變更為農業區,以利農業利用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
-
○九三○二○○八八六號函說明二敘明「
-
經本縣都委會審竣後決議維持原計畫」,
-
並經縣府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本特定區
-
計畫因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
-
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未達計畫區
-
總面積之 10%,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建議維持原計畫。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李○星先生
建議辦法:
-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陳情舉報威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代:管美珍(執行者為羅能慰,兩人為夫妻關係)為謀私利,於坐落台中縣石岡鄉新金星段 150、500、501、504 等地號土地上,(一)侵佔水利地擅自搭建廠房營利案,(二)並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案,(三)又於石岡鄉第三次通盤檢討中由鄉公所代提出專案申請就地合法,將該自有農地新金星段 152、153、157、431 等多筆農業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圖利特定違法廠商案,且為取得山下巷兩旁地主同意書而擅自答應開挖 300 公尺長8 公尺寬對外聯道,分明圖利威捷、品正二家特定違法廠商,懇請依法辦理取締不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
-
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
-
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
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查處。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陳情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工業許可區),准由現有工廠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
-
二十、二十一案變更,未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法令切實作整體檢討變更使用,俾利地方發展,而大開方便之門給予違反法令違規使用在先之少數特定人申請變更之利,此乃利用通盤檢討掩護過關,陳倉暗度手法,不無政商勾結之嫌疑,懇請相關單位依法辦理審議,勿枉勿縱,以正法紀,以為國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有關該二變更案業依審查意見二之通案性
-
處理原則辦理,陳情人陳情事項已有考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