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9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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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91
案件id
MOIO5991-4-009-37ccb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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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5月24日第177次會及93年8月20日第17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10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30182567號函及93年11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3021800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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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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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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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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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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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二、停三用地因地形高列席代表說明,緊鄰低落差甚大,實不易闢建之「市一」市場用為停車場使用。地,其立體停車空間三、計畫區內兒童遊樂場面積可提供46部停車需要0.88公頃,為滿足用地位,足敷目前使用,需求,並符原來綠地功能故照縣政府核議意及公共設施用途,予以變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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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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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國小用地南商業區道路用地一、係為日據時期公所向私有據縣政府列席代表側(0.01公頃)(0.01公頃)地主承租興闢之原零售市說明變更後道路寬場(大內段1679地號),為方度約為4公尺且僅供便鄉民購物進出之便利性行人使用,故將「道,於北側相鄰店舖間留設路用地」修正為「人四公尺巷道。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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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該零售市場民國八十七年已遷至「市一」市場用地,並於民國八十八停止承租該土地,為能續繼維持該巷道通行功能而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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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小用地東住宅區溝渠用地一、本鄉下水道系統紊亂,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側豬灶坑旁(0.05公頃)(0.05公頃)雨輒成水患,故於八十五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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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六月進行「大內鄉大內村排水改善工程」,並已完成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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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原計畫新計畫二、依現有排水溝實際施作範圍配合調整變更,以符合其土地使用性質及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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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辦理後續土地徵收作業而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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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大內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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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中用地東農業區國中用地一、原計畫國中用地一處,面據縣政府列席人員側及北側(0.20公頃)(0.20公頃)積2.43公頃,已為大內國中說明現況已作國中使用。用地使用,故照縣政二、依檢討辦法規定,計畫區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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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國中用地面積2.50公頃,原計畫面積尚不足0.0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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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國中用地東、北側由縣府撥用且現況已作大內國中使用之農業區土地,尚未劃入國中用地範圍,為避免土地畸零,影響周邊整體利用,並符實際使用情形及檢討規定,將其變更為國中用地。(變更地號:大內段815-13地號。)12分期分區發展計取消分期分區發本計畫規劃內容已包含細部計為符合實際發展狀畫中各期發展區展計畫中各期發畫之規劃,故原計畫分期分區況故修正為:1.實施細部計畫規劃期展區細部計畫規發展計畫中,各期發展區細部發展分區之範圍:包限之規定劃期限之規定。計畫規劃期限之規定已無必括住宅區、商業區、分期分區發一、第一期(已發要。工業區、電信專用展計畫展區):民國八區、電力事業用地、十三年以前完自來水事業用地、加成細部計畫規油站專用區及公共劃。設施用地等都市發二、第二期(優展用地。2.劃分種類號原計畫新計畫先發展區):民與原則:(1)第一期國八十六年以(已發展區):就符前完成細部計合平均地權條例施畫規劃。行細則有關公共設施完竣,且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地區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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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期(優先發展區):依據人口分布計畫,未來十年之人口成長推計及計畫人口密度計算所需發展面積,選擇發展潛力較高地區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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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使用分詳見附表三土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區管制要點地使用分區管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制要點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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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要點修正前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後對照表位劃設標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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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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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1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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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一條規定訂定之。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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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於百分之六○,容積率於百分之六○,容積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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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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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於百分之八○,容積率於百分之八○,容積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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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不得大於百分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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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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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得大於百分之七○,容得大於百分之七○,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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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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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大於百分之五○,容積大於百分之五○,容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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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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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六、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六、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不得大於百分之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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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之一五○。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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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不得大於百分之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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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之二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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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八、批發、果菜市場用地之八、批發、果菜市場用地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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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容積率不得大六○,容積率不得大於於百分之一二○。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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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九、加油站專用區係供儲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得大於百分之四○,容槽、加油機、營業站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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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消防安全設備等加油一二○。站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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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表第六案,將「電信,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事業專用區」修正為之二五○。「電信專用區」,並增列「不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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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十一、電力事業專用區係供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電力事業機構辦公廳表第六案,將「電力舍、維修、安全設備事業專用區」修正為等建築使用,其建蔽「電力事業用地」外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其餘照縣政府核議○,容積率不得大於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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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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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十二、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係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供自來水事業機構辦表第七案,將「自來公廳舍、維修、安全水事業專用區」修正設備等建築使用,其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外,其餘照縣政府之五○,容積率不得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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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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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13十三、建築線退縮規定因「實施都市計畫地(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鼓勵辦法」業已公告地區及一、○○○平廢止,故除將十三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二)前項以外地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下列規定辦理:「...區,其退縮建築應依或依『實施都市計畫下表規定辦理: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分區退縮建築規備註計鼓勵辦法』規定辦及用定理」等字,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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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別「依『建築技術規則』自道路境界一、退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住宅線至少退縮縮建281條規定辦理。」區五公尺建築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築。空地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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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不牆,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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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屬角地,得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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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自道路境界一、退線至少退縮縮建五公尺,如築之之必要者,應植路境界線至化,但少退縮二公得計尺。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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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自道路境界設施五公尺,如形用地有設置圍牆者,得及公之必要者,尺。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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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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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大內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5年8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2年10月、75年5月及86年3月分別辦理第一、二、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61.64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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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11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1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1.92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0.3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03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0.9%,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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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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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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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河川區」應由台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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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落實都市建設,有效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以增進住民福祉,請縣政府妥為考量財務狀況,於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詳細填列經費來源及預定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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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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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案,本變更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避免影響開發期程,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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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南縣政府於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地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附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無法於本會紀錄文到3年內經地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時,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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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台南縣政府認為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則應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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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之意旨,故將附帶條件:「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准發照建築。」等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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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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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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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號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九十四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年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調整為民國一○○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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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兒三西南側綠地溝渠用地一、本鄉下水道系統紊亂,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雨輒成水患,為確保居民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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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公頃)(0.60公頃)生命財產安全,故依「大乙種工業區內鄉雨水下水道系統」設(0.17公頃)置下水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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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二、依現有排水溝實際施作範(0.42公頃)圍,配合調整變更部分綠地、乙種工業區、農業區為為八公尺寬之溝渠用地,惟其曲線應力求平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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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辦理後續土地徵收作業而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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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側農業區農業區宗教專用區一、石仔瀨代天府座落於該地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號原計畫新計畫(0.08公頃)(0.08公頃)已數十年,並為合法登記見通過外,並於土地寺廟,土地權屬為廟方所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中,增列使用規定,以二、該廟宇現有之各項條件均為適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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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相關規定,並同意捐贈變更土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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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利廟方取得合法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宜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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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兒)西北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一、原計畫劃設為加油站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側(0.12公頃)(0.12公頃),現況已闢建為加油站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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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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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不宜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其變更正名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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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兒二西南側「市二」市場用地住宅區一、「市二」市場用地自都市詳小組意見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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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頃)(0.22公頃)計畫制定劃設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又現況為住宅、空地等使用,環境品質不佳,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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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一」市場用地已開闢使用,足供計畫區需求,為原則,「市二」市場用地已無劃設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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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統市場因受生活型態、消費行為變及易造成環境髒亂、交通阻塞等因素影號原計畫新計畫響,面臨超級市場之嚴厲挑戰而漸趨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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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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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另行擬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准發照建築;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劃設不得低於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繳交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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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兩年後得專案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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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兒)南側部分「機一」機電信事業專用區一、機一用地面積0.84公頃,為統一名稱,故將關用地(0.19公頃)係指定供大內鄉公所、衛「電信事業專用區」(0.30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生所、中華電信公司、台修正為「電信專用(0.11公頃)灣電力公司使用;其中機區」,及將「電力事一用地東側為中華電信公業專用區」修正為司、台灣電力公司使用,「電力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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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積0.3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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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既定政策,俾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供中華電信公司、台灣電力公司等單位使用之部分「機一」機關用地變更公用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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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機一北側「機二」機關用自來水事業專用一、機二用地指定供自來水廠為統一名稱,故將地區使用,現已開闢完成。「自來水事業專用(0.20公頃)(0.20公頃)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區」修正為「自來水既定政策,俾符土地使用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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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制精神,依都市計號原計畫新計畫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供中華電信公司、台灣電力公司等單位使用之「機二」機關用地變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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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一東側、停車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一、停二、停三用地於民國六據變更理由記載,停南側(停二、停三)(兒四、兒五)十五年原計畫中係為綠地二、停三停車場用地(0.66公頃)(0.66公頃),乃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地形高低落差太,為補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大,不易闢建為停車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場使用,且據鄉公所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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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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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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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地區,係指「台標準」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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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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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退縮建築規備註用地別定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申請建築基一、退地面積達縮建一、五○○平築之方公尺者,應空地自道路境界應植線至少退縮栽綠四公尺建化,但築,或依「實得計施都市計畫入法住宅區地區建築基定空地綜合設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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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辦法」規二、如定辦理。屬角地,得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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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申請建築基一、退地面積達縮建一、○○○平築之方公尺者,應空地自道路境界應植線至少退縮栽綠四公尺建化,但築,或依「實得計施都市計畫入法商業區地區建築基定空地綜合設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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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辦法」規二、如定辦理。屬角地,得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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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十四、停車空間劃設標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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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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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以下(含一五○平方公尺)超過五五○平方公尺,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增設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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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地區,係指「台標準」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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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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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總樓地板面積計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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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十二、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十五、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應留設二分之一以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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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美化環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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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十三、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十六、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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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小組審查意見築物之使用,應依本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點未規定者,適用其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他有關法令規定。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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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表第三案,增列:宗教專用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