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黃○樓
陳情地點:
旅館區
(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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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案旅一土地範圍及地上建物係在水保法83年公告實施前已完成之合法房屋、合法遊憩區有政府核發執照,桃園縣政府都委會視人民權益如棄履,嚴重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又法應不溯及往,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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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決議牴觸主要計畫,查本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審議,自縣、省到中央各都市計畫委員會自於69年到87年審議時共13次,皆有北水局及農委會派員出席審議通過,始於87年桃園縣政府公告,前已知水保法在83年公告實施,各級都委會仍保留且通過變更旅館區,依法公布施行,桃園縣政府此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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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水保法第20條規定‧‧‧,雖有劃定30-50公尺設置保護帶之規定,但法令非經公告不生效力,然該地區北區水資源局已明確表示不劃定,不公告實施,且農委會亦函示不公告施行,桃園縣可依法逕行作業,且刪除第20條已修法報行政院在案,既不公告實施就無此限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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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縣政府報部之「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旅一細部計畫案」決議不當,嚴重侵犯民之權益,敬請明察後准予退回,以便再覆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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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人於本案公展期間曾向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意見,經縣都委會審決:「未便採納」,理由為:本案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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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陳情意見建議依本縣都委會決議事項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