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01-審議事項-第八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事業專用區、部分工業區為公園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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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01
案件id
MOIO6001-4-009-8d3fd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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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93年8月27日第149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3年11月19日府都計字第093012089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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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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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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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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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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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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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必須選擇本案公園用地位置變更為事業專用區之理由,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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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佔計畫總面積之比例,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乙節,查本案係屬新竹市轄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應以新竹市轄之計畫總面積,作為計算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比例之依據,惟因本特定區計畫原包含新竹縣、市轄區範圍,依計畫書第22頁本案變更後本特定區計畫內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佔新竹縣市轄區計畫總面積10.78%,且本特定區環評審查係以新竹縣市轄區為總量管制範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所稱「具有特殊情形」之規定。至於新竹市轄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佔該計畫總面積之比例,仍請市府查明後,於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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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事業專用區、部分工業區、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新竹市部分)案」,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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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4頁引述本部93年11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13705號函摘要內容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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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於本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