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01-審議事項-第九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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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01
案件id
MOIO6001-4-010-4fd75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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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6月29日第588次會議審決:「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逕向本部所提意見表編號二(前提經縣都委會審決,基於維持學校之完整性,維持原計畫有案)、同表編號三、四(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編號逕6)、五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編號逕8,皆為逕向本部所提意見,尚未辦理公開展覽程序,且未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為期審慎周延,爰暫予保留,退請南投縣政府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案經南投縣政府於93年9月2日至93年10月1日止辦理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經提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8次會議審決,並准南投縣政府93年11月23日府建都字第093021590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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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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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五案部分,依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尚未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商達成共識,故未便採納,仍維持為住宅區。日後南投市公所若確有變更使用之需求,應請先協商取得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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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8案部分,請南投縣政府補充「暫予保留,不予通過」之理由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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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編陳情人及縣都市計畫委員二南投市興一、本宮座落土地被編定請准予變更為寺同意變更為宗教照縣都委會審和武當宮為南投國中用地,為廟保存區。專用區。查意見通過。南投市牛區信仰中心-武當運堀段四宮,位於學校一隅,六四-二經校方評估不影響、四六四-學校完整使用且經三地號等南投縣縣政府同意二筆土地依法辦理撤銷徵收程序。二、惟貴署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召開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維持原計畫不予同意變更。三、依目前使用狀況及事實情形均不影響學編陳情人及縣都市計畫委員校之校務進行,且本宮係為南投市牛運堀地區上萬居民之信仰中心,學校、廟方均能容忍事實之存在且目前政府教育方針為學校社區化,本案實應准予變更為寺廟保存區,並請准予本宮派員列席說明。三南投市慶一、現座落於南投市復興請變更都市計畫同意變更為宗教照縣都委會審興宮管理路毗鄰康壽國小之學校用地恢復為專用區。查意見通過。委員會福德祠,早在清朝期都市用地。間就已建廟,據先人傳頌為前清嘉慶皇帝巡經此處故名「慶興宮」,百餘年來為地區居民信仰膜拜之精神支柱。二、民國七十八年政府公告徵收該地作為康壽國小校地,康壽國小已於八十七年建校完畢,慶興宮位於體性。三、依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府教國字第0九一00七八六四五0號函,康壽國小已提出是否需求使用說明之報告,請城鄉發展局參酌辦理,並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檢討至今尚無下文。四、請還原都市計畫變更,讓民間信仰支柱之福德正神得正名安居,則鄉里同慶,人神共安。編陳情人及縣都市計畫委員四南投市公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逕原建議變更道路照案通過。照縣都委會審所6案,已獲致內政部都委用地(0.08公頃查意見通過。逕向內政會專案小組「原則同意變)、行水區(0.009部陳情意更」之審查意見,惟基於公頃)、農業區(見逕6案變更後污水處理場用地0.007公頃)為綠擬變更為與祖祠路間所夾之綠地地用地部分,修綠地部分用地,經費不易籌措致將正為變更為道路來無法開闢之考量,建議用地。將上開綠地用地調整為道路用地,俾未來併祖祠路之徵收開闢使用。五南投市公上開陳情土地屬公有地變更住宅區為綠照案通過。未便採納。所,目前已完成景觀綠化作地用地。併決議文一辦牛運堀段綠地使用,鑑於本計畫區理。六二七、公園、綠地用地面積不足六二七之,建議在不影響現況住宅一地號區內既有巷道通行之原則下,變更上開住宅區為綠地用地。逕南投市公為加強南投市都市計畫照案通過。照縣都委會審6所區與中興新村特定區間查意見通過。之交通便捷性及交通安全考量,擬配合袓祠橋計畫寬度二十二公尺,建議將華陽路以東之袓祠橋路段原計畫寬度十五公尺部分(袓祠橋引道)變更為二十五公尺,以契合與袓祠橋間之連接更為順暢。逕黃○伯一、本案係第一期公共設建議採「以地易暫予保留,不予通照縣都委會審8南投市三施保留地於七十八地」方式,並循過。查意見通過,請塊厝段年全面徵收時,已因都市計畫程序辦南投縣政府補116-3、徵收補償費偏低,且理變更,以避免充「暫予保留,116-6、修正都市計畫法有造成民眾之二次不予通過」之理123-8地關徵收年限之規定損失,並促進土由,以利查考。號土地等種種不公平措施地之合理利用及,已造成民等嚴重之健全都市之發展損失。。二、本案因徵收後受現有巷道及分區界線之影響,造成陳情土地之畸零,其形狀皆呈編陳情人及縣都市計畫委員三角形,其地形不是不能使用,就是無法有效利用,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三、為達到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並避免再次造成民等之傷害,建議在「面積對等原則下,以地易地」,目前116-3地號面積109m2、116-6地號面積20m2、123-8地號面積為39m2,合計為168m2,其中123-8地號係為獨立之土地,該筆土地建議全數與南投高商交換,再配合116-3、116-6地號與南投高商所有之116-1地號(該地未徵收前係為先父所有)進行整界交換,使民之土地成為一完整方正之基地,希有關單位能體會民等所受之不公平待遇,共同協調解決此一陳情案件。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 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南投市興和武當宮管理委員會
陳情地點:
南投市牛
運堀段四
六四-二
、四六四-
三地號等
二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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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宮座落土地被編定為南投國中用地,為本宮之土地改良物係合法建築物及社區信仰中心-武當宮,位於學校一隅,經校方評估不影響學校完整使用且經南投縣縣政府同意依法辦理撤銷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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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貴署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召開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維持原計畫不予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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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目前使用狀況及事實情形均不影響學校之校務進行,且本宮係為南投市牛運堀地區上萬居民之信仰中心,學校、廟方均能容忍事實之存在且目前政府教育方針為學校社區化,本案實應准予變更為寺廟保存區,並請准予本宮派員列席說明。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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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變更為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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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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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都委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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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見通過。
陳情案名:
附表 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南投市慶興宮管理委員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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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座落於南投市復興路毗鄰康壽國小之福德祠,早在清朝期間就已建廟,據先人傳頌為前清嘉慶皇帝巡經此處故名「慶興宮」,百餘年來為地區居民信仰膜拜之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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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七十八年政府公告徵收該地作為康壽國小校地,康壽國小已於八十七年建校完畢,慶興宮位於學校外圍並不影響學校管理運作之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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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府教國字第0九一00七八六四五0號函,康壽國小已提出是否需求使用說明之報告,請城鄉發展局參酌辦理,並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檢討至今尚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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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還原都市計畫變更,讓民間信仰支柱之福德正神得正名安居,則鄉里同慶,人神共安。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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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變更為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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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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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都委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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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見通過。
陳情案名:
附表 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南投市公所逕向內政部
陳情地點:
陳情意
見逕6案
擬變更為
綠地部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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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逕6案,已獲致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原則同意變更」之審查意見,惟基於變更後污水處理場用地與祖祠路間所夾之綠地用地,經費不易籌措致將來無法開闢之考量,建議將上開綠地用地調整為道路用地,俾未來併祖祠路之徵收開闢使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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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議變更道路用地(0.08 公頃)、行水區(0.009公頃)、農業區(0.007公頃)為綠地用地部分,修正為變更為道路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南投市公所
陳情地點:
牛運堀段
六二七、
六二七之
一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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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陳情土地屬公有地,目前已完成景觀綠化作綠地使用,鑑於本計畫區公園、綠地用地面積不足,建議在不影響現況住宅區內既有巷道通行之原則下,變更上開住宅區為綠地用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逕6
陳情人:
南投市公所
陳情理由:
-
為加強南投市都市計畫區與中興新村特定區間之交通便捷性及交通安全考量,擬配合袓祠橋計畫寬度二十二公尺,建議將華陽路以東之袓祠橋路段原計畫寬度十五公尺部分(袓祠橋引道)變更為二十五公尺,以契合與袓祠橋間之連接更為順暢。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變更南投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逕8
陳情人:
黃○伯
陳情地點:
南投市三
塊 厝 段
116-3 、
116-6 、
123-8 地
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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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於七十八年全面徵收時,已因徵收補償費偏低,且修正都市計畫法有關徵收年限之規定等種種不公平措施,已造成民等嚴重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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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因徵收後受現有巷道及分區界線之影響,造成陳情土地之畸零,其形狀皆呈三角形,其地形不是不能使用,就是無法有效利用,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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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達到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並避免再次造成民等之傷害,建議在「面積對等原則下,以地易地」,目前 116-3 地號面積109 ㎡、116-6 地號面積20㎡、123-8地號面積為39㎡,合計為168㎡,其中123-8地號係為獨立之土地,該筆土地建議全數與南投高商交換,再配合 116-3、116-6 地號與南投高商所有之116-1地號(該地未徵收前係為先父所有)進行整界交換,使民之土地成為一完整方正之基地,希有關單位能體會民等所受之不公平待遇,共同協調解決此一陳情案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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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以地易地」方式,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以避免造成民眾之二次損失,並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及健全都市之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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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保留,不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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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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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都委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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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見通過,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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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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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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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通過」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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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