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0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案」(原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十五案)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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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01
案件id
MOIO6001-4-012-00abd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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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4月17日第59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該府90年9月24日90府工都字第8051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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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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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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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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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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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盤檢討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明竺(召集人)、蔡委員添璧、翁前委員金山、徐前委員淵靜、夏前委員鑄九、范前委員國俊、周前委員志龍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0年11月13日、12月25日、91年1月15日、2月5日、3月12日、3月27日、4月10日、5月21日召開8次會議,並於91年5月7日赴現地會勘,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1年6月25日第536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同意依市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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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嘉義市政府93年6月18日府工都字第0930037062號函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到部,經查核校對完竣後,本部以93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339號函核定,復經嘉義市政府93年9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30089536號函針對原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45案申請復議,經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並經該府以93年10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04073號函補充說明資料到部,提經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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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元旭、馮委員正民、郭委員瓊瑩、洪委員啟東、洪委員寶川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元旭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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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申請復議內容(如附件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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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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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面積0.65公頃),基於提昇嘉義市之都市環境品質及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前經本會91年6月25日第536次會議審決維持原計畫,案經嘉義市政府93年10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04073號函附資料(如附件二)補充說明本案具有特殊性、減少公園用地擬於劉厝地區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供國家二二八紀念公園使用)(約6公頃)予以補足,以及已研提避免衍生其他公園用地所有權人要求比照辦理之因應措施,且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上開劉厝地區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案,已爭取中央預算補助,並不影響該區段徵收案之財務平衡,建議本案公園用地勉予同意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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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市府經評估後建議本案住宅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劃設申請變更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乙節,同意依照辦理,惟為確保本案開發方式具體可行及周邊道路用地公平負擔原則,必要時,市府得酌予調降該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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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方式: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並不可行,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市府依下列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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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何○楨君等93年12月10日陳情將嘉義市第11本陳情案非屬嘉義市政府申請復議內號公園預定地與第18號公園預定地復議案併案容,不予討論,轉請嘉義市政府參處一討論,並將第11號公園預定地變更為商業區,以。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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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嘉義市政府93年9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30089536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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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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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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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老百姓公道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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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之「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至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請市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考量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及是否將周邊道路納入開發範圍,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及現行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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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嘉義市政府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2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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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2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並請市府以一般徵收、「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或「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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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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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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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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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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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俟前開擬補足公園用地變更都市計畫案經市府發布實施及依前項審查意見辦理後,再檢具本案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以確保該計畫案具體可行,並維本會審議類似案例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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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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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所需之相關經費及公共設施負擔等相關事項,如有需要,請嘉義縣、市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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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監察院列管有案之調查案件,時程上具有急迫性,建請市府積極辦理後續相關開發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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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提請覆議理由綜理表新原變更內容內政部編編位都委會原計畫(公新計畫變更理由嘉義市政府提請覆議理由號號置決議事頃)(公頃)項四五國公園用地(住宅區本案土地原劃設為公併整體一、本案業經監察院糾正本府於承接嘉十十立公(0.65)園用地,經嘉義縣政計畫之義縣政府相關職權業務後,二十餘五三嘉18)(0.65)府於民國四十六年至審查意年均未積極處理本案,均有違失案義五十五年間陸續將該見(十之審查意見四、(二)略以:「::家等土地及地上物售予一),建內政部等有關機關雖已進行相關職現住戶,造成住戶權議維持措施之研議工作,惟其後續能否有東益受損,為補救政府原計畫效執行,允再請行政院督飭有關機側行政措施之不當,並。(詳如關依法積極妥處::」在案,本府維護人民之權益,宜後)亦於93年7月16日府工都字第變更為住宅區。0930070303函復貴部,擬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提請覆議。二、本區周圍有二二八公園、啟明路公園道、體育館及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且鄰近嘉義公園、蘭潭風景區等多處綠地,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應不至於對環境品質造成影響。三、本案建請考量是否部分變更住宅區(私有土地),部分仍維持公園用地(公有土地),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檢討規劃之可行性;至於減少之公園用地,本府將洽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調提供等面積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予以補足,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意旨。內政部都委會(第536次大會)決議事項:案准嘉義市政府91年6月10日府工都字第0910049762號函送修正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內容(包括都市發展願景、計畫目標、課題、策略、發展構想、實施方法與檢討變更原則等事項)到部,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及上開修正後之計畫書內容通過:一、整體計畫部分(以下略)(十一)針對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內容部分,基於提昇嘉義市之都市環境品質及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有關部分公園用地、綠地、公園道用地、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建議仍維持原計畫。附件二嘉義市政府93年10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04073號函補充說明資料有關本府申請復議之理由及內容補充如下:一、具特殊性之理由:(一)本案係經內政部44年5月21日內地57432號函核准變更為公園用地(面積0.65公頃),惟該等土地於51至55年間由嘉義縣政府陸續將其中28筆土地出售予私人(面積0.2651公頃),肇致民眾購得土地後,無法重新建築使用而權益受損至鉅,該地區都市環境因此長期陷於低落。(二)依據監察院之調查意見,本案土地之出售雖肇因於嘉義縣政府之行政違失,惟本府既已承接原嘉義縣政府對本市之職權業務,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本府應責無旁貸而應對於嘉義縣政府之違失,造成人民之損害,積極設法解決,儘速研究規劃,以解久懸。二、有關減少之公園用地乙節,經查本府刻正辦理劉厝地區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供國家二二八紀念公園使用)案,預計可增加約6公頃之公園面積,以彌補本案減少之公園面積。三、有關本案部分變更為住宅區(私有土地),部分維持公園用地乙節,本府考量該地區現況存在合法建築物,部分民眾具有土地所有權及地上物之所有權及承租權、鄰近地區公園綠地眾多(嘉義公園、啟明路公園道、公十七二二八公園、公三十四)且均已開闢完成等因素,本區規劃將以另擬定細部計畫方式辦理,並於公有土地上規劃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四、有關處理方式是否衍生其他公園用地所有權人比照辦理乙節,本案因具特殊性(如前開敘明之理由,且經監察院調查嘉義縣政府將公共設施用地出售予私人之違失在案),其他公園用地與本案情況並無相同,惟若其他公園用地所有權人要求比照辦理時,本府將遵照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36次大會決議事項(整體計畫之審查意見(十一)),考量本市都市環境品質之提昇及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繼續研議並納入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何○楨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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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93年12月 10日陳情將嘉義市第 11號公園預定地與第18 號公園預定地復議案併案討論,並將第11號公園預定地變更為商業區,以還老百姓公道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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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案非屬嘉義市政府申請復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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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予討論,轉請嘉義市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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