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0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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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01
案件id
MOIO6001-4-013-7bd21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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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4月14日第31屆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5月18日府建城字第0930127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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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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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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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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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錢前委員學陶、王前委員大立、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6月14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嗣因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11月12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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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部分,有關修正條文第三十六點之審查意見「1.除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需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之面積規模,建議台中縣政府考量參照台北縣或台中市所定之標準修改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乙節,原則同意照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詳如附表)通過,並請台中縣政府正式函送本部備查,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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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台中縣政府所提修正條文第三十六點內容對照表項目條文內容送部條文計畫區內各項分區及用地,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均需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原草案議。條文)一、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四、五○○平方公尺者。二、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九、○○○平方公尺者。三、商業區、住宅區樓層高度超過十二層或四十五公尺者。四、公有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五、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講廳等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六、經本府公告之歷史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七、經本府認定建築申請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修正條文計畫區內各項分區及用地,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均需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一、住宅區、商業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平方公尺者。二、公有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三、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講廳等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四、經本府公告之歷史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五、經本府認定建築申請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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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台中縣政府93年10月5日府建城字第0930257242號函送修正後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內容,尚符合本專案小組93年6月14日第一次會議下列審查意見,故原則同意。1、補充本特定區之計畫目標、都市發展定位願景及發展構想,作為本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之依據及檢討變更原則。2、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援引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繁多,若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予以簡化或刪除,避免重複規定,以免日後因相關法令之修正而影響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執行。3、本特定區計畫之計畫性質業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原先擬定之「新市鎮」調整為一般市鎮之特定區計畫,原計畫之管制內容大部分採用「正面表列」方式規定,原則同意台中縣政府考量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類似性質之一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將本計畫管制要點內容改採「負面表列」的方式規定,使本案管制要點較富彈性,並能適應地方經濟發展快速變遷之需要。(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原條文與修正條文間有增刪之處,應請加註邊線,「備註欄」請修正為「變更理由」並應請詳細敘明各點條文修正之理由或依據,俾利查考。(三)有關修正後之「停車空間規定表」及「裝卸場規定表」內容乙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四)有關修正後之「台中港特定區土地及建築物密度管制表」應請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審查意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