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1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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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11
案件id
MOIO6011-4-004-17538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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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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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88年7月8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其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本計畫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暨『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得改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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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環河快速道路用地業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已無需透過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且本案華中橋西側及秀朗橋北側住宅區分別採區段方式辦理開發其可行性評估,業經台北縣地政局評估可行,至於「擬定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細部計畫案」之開發方式,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8日第331次會決議採「單元式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在案,故台北縣政府以93年9月14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62582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本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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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涉事業及財務計畫原規定需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故暫予保留,俟上開板橋埔墘地區配合台北環快建設計畫開發方式之變更會議,由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後致具體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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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惟上開案主要計畫內容包含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等分區及用地,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規定,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如不符合函示規定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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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本部於93年11月2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等單位召開:「擬定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細部計畫」之開發方式由「跨區區段徵收」變更為「單元式自辦市地重劃」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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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故台北縣政府依前開會議決議,檢陳上開案相關資料以93年8月26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578692號函送「免辦區段徵收說明資料」暨「中央暨台北縣整體開發執行策略-歷次會議資料」至本部,本部並以93年9月17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10454號函轉行政院核示,案經行政院秘書處93年9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30045388號函示請本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加註具體意見後再行報院。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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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請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提出詳細評估資料,如經依下列事項評估確定,原則同意...」,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3年12月27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860578692號函檢送上開案開發方式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到部,爰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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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計畫因緊鄰新店溪,故除請縣政府於本案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生態、景觀及洪水防治工程等應妥為規劃設計,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外,其餘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