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1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本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分)(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案」、「變更高雄縣鳳山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為綠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案」及「變更高雄臨海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分)(部分公園用地、綠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等三案復議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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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11
案件id
MOIO6011-4-012-e55b9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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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旨揭三案係高雄市政府為辦理行政院92年12月29日院臺交字第0920067283號函核定同意之「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及國際海港之瓶頸路段緊急改善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府93年1月14日高市府工新字第093000273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案經本會93年3月30日第58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三案除下列...各點決議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經本部93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857號函核定,請高雄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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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准高雄縣政府93年8月19日府建都字第0930168195號函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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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案既為配合「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及國際海港之瓶頸路段緊急改善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且涉高雄市變更部分尚有該市及本縣鳳山市等住民對規劃路線、噪音及空氣污染等問題提出不同意見,經鈞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再行審查有案,本府基於確保人民權益及政府效能爰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敬提復議,請將涉及本縣部分之旨揭三變更案併高雄市變更部分一併再提會審議、一同發布實施。三、有關復議提出時間,因旨案核定函依本府總收文登錄日期為93年7月27日補發,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2條:一個月內為之規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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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旨揭三計畫案與『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高雄港區、小港機場、中山高速公路周邊聯外道路改善)案』內容具有高度關聯性,且該縣鳳山市居民對規劃路線、噪音及空氣污染等問題尚有不同意見,爰本三計畫案交由上開專案小組併『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高雄港區、小港機場、中山高速公路周邊聯外道路改善)案』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後再併提大會審議。」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歐陽委員嶠暉、姜委員渝生、黃委員光輝、黃委員德治、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8月4日至現地勘查,並於93年9月21日、11月4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審查意見略以:「本案雖經專案小組前往現場勘查及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建議工程用地單位考量研提其他替代路線,以遠離住宅社區,減少地方民眾之反對與抗爭,惟工程用地單位仍堅持採行原規劃路線,致無法獲致具體共識。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及地方發展,並造成工程建設計畫時程之延宕,爰建議高雄市政府依審查意見(二)之1及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正式行文本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五、案准高雄市政府93年12月20日高市府工新字第09300061380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到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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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部93年9月7日第592次會議決議略以: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