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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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21
案件id
MOIO6021-4-006-9d2a2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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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90年5月8日第508次、90年7月3日第512次、90年9月25日第518次、91年1月22日第526次、91年4月30日第532次會議審決在案,及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之審決情形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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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臺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圖說資料(含擬變更內容綜理表、擬變更計畫圖等)到部後,提大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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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及臺北縣政府93年12月24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847801號函送相關圖書資料通過,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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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審核摘要表之「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一欄之說明及計畫書「壹、法令依據」(第1頁),所載「92年8月1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66次會議決議」及「93年4月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84次會議決議」,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應請刪除,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內敘明。另計畫書所附本會第566次及第584次會議紀錄內容有缺漏,應請檢附完整會議紀錄,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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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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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係變更部分工業區、保護區、河川區為道路用地,應請於計畫書中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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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經臺北縣政府評估原計畫路線以重劃方式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之開發方式不可行,擬變更計畫路線以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應請將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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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3年8月16日審查意見一、本案基於下列各點,建議勉予同意臺北縣政府所提之調整道路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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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93年7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510156號函依本會93年4月27日第584次會議決議(詳附錄)之補充資料,其中有關市地重劃方式可行性說明略以:「..3、本案擬以市重劃方式辦理,依變更內容明細表概算..經概算土地所有權人分配領回土地比例僅約33.53%」,及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原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以市地重劃之方式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亦不可行等節,查尚屬實情,及應請將上開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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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據臺北縣政府及陳情民眾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原有既成道路開闢完成使用多年,寬度約22至25公尺,已依照指定建築線並具有公共地役關係,另汐止都市計畫區內大同路係依原有既有道路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並加以拓寬,爰該道路與鐵路之間已存在有多處狹長月眉型之基地,非僅本案擬變更為工業區之基地有此情形。此外,復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擬變更後之道路線型尚符合道路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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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補充本變更道路路段現有之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分析變更前後之差異等相關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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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後之計畫道路寬度仍應至少維持2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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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變更道路用地為工業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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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範圍東側緊臨下寮橋之界線,應會同水利單位釐清確認康誥坑溪之整治範圍線,及屬下寮橋之康誥坑溪整治範圍部分應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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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西側界線,依縣府原提變更範圍與補充之土地權屬圖互相套繪,似可能形成狹長之公有畸零地情形,應請再套繪釐清,如屬公有土地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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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擬變更公共設施道路用地為工業區可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本部93年2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有關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規定,請台北縣政府查明依該縣通案性之處理原則辦理,或妥予研訂本變更案適當之提供捐贈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將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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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維護本案道路視覺景觀及行車安全,建議縣府於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宜適度調降擬變更後工業區基準容積率,並訂定適當之退縮建築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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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本會第508本會91年4新次會議決面積月30日第編舊編號位置變更理由議之原專原計畫新計畫(公頃)532次會議決號案小組審四七人38-1大同路二工業區道路用地0.37採納人民本變更案調整請台北縣政府人59-30段下寮橋河川區道路用地0.04陳情意見後之路形及土應於會議紀錄附近住宅區道路用地-,兼顧合地使用分區,文到六個月內保護區0.04法建築物其計畫合理性,依本會第五道路廣場用工業區0.48所有權人不足,爰請台0八次會議決地權益,依北縣政府會同議:取得土地道路開闢公路局協調合所有權人同意及兩旁土理之道路開發證明文件,及地使用現方式後,提大依本會專案小況劃設。會討論決定,組原審查意見否則建議暫予:「暫予保留保留,俟協調,俟該府再會確定後再另案同公路局協調報部提會討論合理之道路開。發方式後,另案報部提會討論。」辦理。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以92年6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20421847號函請將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併專案小組審查,並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林前委員大煜、汪前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2年7月7日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2年8月19日第566次會議審決略以:「照本會專案小組92年7月7日審查意見辦理」,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四)台北縣政府92年6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20421847號函為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請併入本專案小組審查乙案,查台北縣政府上開號函未敘明其依本會第532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考量原報核擬調整後之工業區,其北側面臨25公尺寬計畫道路、南側緊臨鐵路用地,形成一處狹長月眉型基地,且部分基地位於康誥坑溪之下寮橋旁,其計畫合理性不足,另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況為道路使用之工業區土地為公有土地,爰本案為求計畫合理性,及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與合宜之景觀意象,仍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俟該府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改以重劃之方式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之具體方案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三、嗣經台北縣政府於93年3月22日函送相關資料資料到部,經提本會93年4月27日第584次會議審決:「本案請台北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具相關資料後,由本會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一)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第566次會議決議之專案小組意見略以:「請該府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改以重劃之方式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之具體方案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二)如台北縣政府依上開事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後,仍擬維持原有方案,對於本會第566次會議決議之專案小組意見略以:「考量原報核擬調整後之工業區,其北側面臨25公尺寬計畫道路、南側緊臨鐵路用地,形成一處狹長月眉型基地,且部分基地位於康誥坑溪之下寮橋旁,其計畫合理性不足」乙節,應研提妥善因應措施或可行替代方案。(三)本案如擬維持原有方案,其中擬變更道路用地為可建築用地部分,應按本會93年1月6日第576次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本部93年2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2條至第47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原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應由核定機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劃設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以符社會公平原則。」四、案經台北縣政府以93年7月16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510156號函送補充資料,並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張委員元旭等重新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8月16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茲准台北縣政府93年12月24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847801號函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補送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