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21-審議事項-第十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後湖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綠地(供萬諳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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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21
案件id
MOIO6021-4-012-4a0a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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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93年6月16日第7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93年12月2日府工都字第093011457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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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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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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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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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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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龍士、潘委員丁白、黃委員光輝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於93年12月29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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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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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第2頁法令依據引述「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之需要」乙節,為符實際,請修正為「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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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之綠地,請重新檢討其功能定位,朝向生態綠地規劃,避免影響鄰近農業區之生產環境,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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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開發建築時,應妥為規劃污水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鄰近之牛稠溪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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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帶建議:為避免都市無秩序之蔓延發展,有關本案基地鄰近之後湖工業區,目前尚有空餘土地可供開發,請市府於該地區下次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檢討該工業區閒置土地之存廢及研議限期開發使用之可行性,以資妥適。必要時,請市府及本部營建署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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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嘉義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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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查嘉義市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因應91年5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23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規定,本案計畫書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者,請改列於細部計畫,由嘉義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應請依同法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惟如有屬於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事項者,請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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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防災:本案土地位於牛稠溪旁,如有相關潛在災害,請於計畫書敘明,並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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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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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案名應配合本部已核定之「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案」做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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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要計畫使用分區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五、(二)規定,劃設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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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部分:詳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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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查核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嘉義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一之一、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其土地為原都市本案經經濟部民國92建議照案通過。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年6月6日經授工字,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第09221007731號函(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認定符合第(一)款「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業」認定標準(每公頃治設備者。平均年產值超過新臺(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幣二億元)。(詳計畫書附件一)二、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應符本案變更土地用途屬本案除應請將市府合下列情形之一:第(四)款「有關之廠處理情形納入主要(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房、倉庫、倉儲設施計畫書補充敘明外(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生產實驗室、單身,其餘建議准予通(三)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過。(四)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施、生產實驗性附屬設施、道路、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綠帶、公共停車場、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規定:本案擴建計畫經經濟建議照案通過。(一)申請人應先提具擴建計畫經經濟部核准。部民國92年6月6日經授工字第09221007731號函核准(詳計畫書附件一)。(二)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本案申請變更面積為建議照案通過。得超過五公頃,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6,406平方公尺,符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增加工業區合規定。毗鄰土地擴建使用。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三)申請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1.本案申請人原有廠本案因申請人(萬充者。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地為自有,且確已無諳機械企業股份有擴建者,申請人仍應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法再擴充。限公司)與土地所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土2.本案申請變更土地有權人(周靖和先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全部為申請人萬諳機生)不一,除應取之同意書;如申請擴建之土地屬公有者,應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得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負責人周靖和所有。(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參見附件二土地權屬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證明文件)至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四、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案申請變更之土地建議照案通過。(一)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相毗鄰,地形完整銜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接,且無破壞水土保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持之虞(參見計畫書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p5、p6)。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二)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應由申請人依法取本案申請變更土地全本案因申請人(萬得土地所有權、經公證或認證之合法買賣契部為申請人萬諳機械諳機械企業股份有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應出具土地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限公司)與土地所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責人周靖和所有。(參有權人(周靖和先見附件二土地權屬證生)不一,除應取明文件)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本基地非屬左列法令建議照案通過。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規定禁限建範圍及禁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止使用之土地。(四)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本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建議照案通過。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圍。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由申請人出具切申請人已出具切結書本案除下列各點外結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並將相關事項納入,其餘建議准予通畫限期開發,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計畫書中。(參見計畫過。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載明下列事書p15、p19、p20及一、請市府與申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附件四切結書)人簽訂協議書,(一)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載明本條文相關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事項納入計畫書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規定。得少於百分之十五,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二、公共設施用地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負擔比例請納入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主要計畫書敘明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二)前款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本案以捐贈35%土地三、本案如無需辦地或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市作公共設施(綠地)之理環境影響評估)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方式辦理。者,請檢附相關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環保主管機關證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明文件,納入計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畫書敘明。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本案採主要計畫與細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路部計畫一併擬定方式、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消防、上下水辦理,由申請人自行道及相關環保設施等,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地)之開闢經費。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四)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已於事業及財務計畫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或擴建計畫已中明訂「本案預定於有變更,不需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內政部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二年內開工建築,否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則依法檢討變更恢復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五)未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限內完成擴-建者,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六)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依「開發行為應實施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範圍認定標準」第三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條規定:工廠設立...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位於都市土地,申定。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基地未達五公頃,故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七)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已於本案土地使用管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可建築基地,最制要點中規定(p22)。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一十。六、辦理程序:--(一)經濟部審查核准擴建計畫書後,除函復該申請人外,並應副知內政部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或審議相關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二)申請人擬具之擴建計畫書報准經濟部同意後,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免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或納入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辦理程序詳附圖(略)。七、本處理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