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2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住宅區為創意文化園區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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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21
案件id
MOIO6021-4-015-253d7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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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5、23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3年12月14日南市都計字第093165618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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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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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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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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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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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有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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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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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報部審議之計畫書圖案名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住宅區為創意文化專用區)案」,與公開展覽及臺南市都委會審議時之計畫書圖案名「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住宅區為創意文化園區專用區)案」不一致,據臺南市政府代表說明,案名係經由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惟未於會議紀錄中載明,爰修正案名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住宅區為創意文化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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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書之審核摘要表內,變更都市計畫機關一欄之說明請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名稱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一欄之說明請修正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另審核摘要表內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6次會議開會日期與會議紀錄所載日期不一致,請查明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