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2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021
案件id
MOIO6021-4-016-c2613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9、1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12月13日府城都字第093023372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審核摘要表之「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一欄之說明及計畫書「壹、緒論之三、法令依據(二)」(第2頁),所載「經濟部93年1月29日經授工字第09221018890號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應請刪除,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
-
(二)本案係變更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惟計畫書中表2面積分配表(第9頁)及表4面積對照表(第18頁)所載土地使用分區項目,並無乙種工業區乙項,請查明補正。
-
(三)查本案係屬變更主要計畫案,故本案屬都市計畫法第22條明定細部計畫書表明事項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第21頁),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請依同法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
-
(四)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之隔離綠帶,請朝生態綠地方式規劃,以避免影響鄰近農業區之生產環境,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開發建築時,應妥為規劃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避免影響鄰近農業區灌溉渠道之水質。
-
(六)附帶建議:為避免都市無秩序之蔓延發展,請臺南縣政府於將來受理申請類此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案時,應先檢討該工業區內是否尚有閒置土地可供擴廠使用,並協調申請人優先使用工業區土地。本案請臺南縣政府於下次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檢討各該工業區閒置土地之存廢及研議限期開發使用之機制,以玆妥適。必要時,請縣府及本部營建署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
(七)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查核表:
-
條文規定臺南縣政府查核結果本會決議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一之一、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其本案係經經濟部93年1月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29日經授工字第應請將經濟部93年1月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09221018890號函認定符29日經授工字第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合本原則第一點第(一)款09221018890號函納入計(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畫書中,以利查考。
-
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標準。
-
事業者。
-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
二、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依經濟部核准之擴建計畫境保護設施。
-
書載明,本案擴建廠區係(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
規劃為辦公室、生產設備應請將縣府查核結果及經(三)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
-
使用(興建廠房、倉庫)濟部核准擴建計畫之文件(四)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並配置綠帶、廣(停)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施、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等公共設施,符合第四款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情形。
-
、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規本案擴建計畫業經經濟部定:
-
93年1月29日經授工字第照案通過。
-
(一)申請人應先提具擴建計畫經09221018890號函核准。
-
經濟部核准。
-
(二)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本案依計畫書第2頁載明,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申請面積為4.3605公頃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照案通過。
-
,符合不得超過5公頃規定申請增加工業區毗鄰土地定。(詳計畫書p2)擴建使用。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三)申請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者。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申請人原有廠區為自有,請擴建者,申請人仍應取得依計畫書第12、13頁已說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應請將申請變更範圍私有明現況無法再擴充;而本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土地全部所有權人之捐贈次申請變更範圍土地皆為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同意書納入計畫書中,以私有,並已取得捐贈同意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利查考。
-
書。(參見計畫書附件五意書;如申請擴建之土地屬)公有者,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
四、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本案基地與原廠區東側毗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鄰連接,且地形平坦。(照案通過。
-
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詳計畫書p12)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
-
(二)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應由申請人已檢具土地權利證應請將申請變更範圍私有申請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明文件(地籍謄本),並取土地全部所有權人之土地、經公證或認證之合法買賣得範圍內私有地主土地使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契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用變更同意書。(參見計本資料納入計畫書中,以,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畫書附件三)利查考。
-
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查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核,基地並未位於上述限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制開發區(相關證明文件照案通過。
-
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如附)。(參見計畫書附請變更。件六)(四)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同上。(參見計畫書附件照案通過。
-
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六)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
-
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由申一、應請縣府與申請人簽請人出具切結書,具結保證依訂協議書,載明本點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各款相關規定事項,期開發,並與直轄市、縣(市納入計畫書規定。
-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申請人已出具切結書具結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定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納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例應請納入計畫書敘入計畫書規定:擴建計畫限期開發,協議明,並將細部計畫之(一)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書則將於主要計畫核定前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面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簽訂,並納入計畫書規定性服務設施配置構想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參見計畫書附件七)納入計畫書,以利查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考。
-
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百三、應請於實施進度及經分之十五,並應自行管理、費中明訂,本案應於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發期間內完成擴建,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否則依法檢討變更恢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復為原計劃之使用分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區。
-
(二)前款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四、應請將環保主管機關,其屬國有土地或經申請人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市)政府或鄉(鎮、市)公估報告相關書件,納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入計畫書載明。
-
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
-
(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本案採細部計畫與主要計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並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場、消防、上下水道及相關93年8月20日、10月8環保設施等,並應由申請人日第179次及180次審議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通過;其細部計畫內容已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依規定配置公共設施及必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要性服務設施,並述明自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
-
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
(四)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或擴建計畫已有變更,不需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
(五)未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限內完成擴建者,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
-
(六)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本案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響評估,其環境影響評估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說明書並經本縣環境影響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評估審查委員會93年12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月30日第42次會審議通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過。
-
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
(七)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設相關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已訂定務設施使用之可建築基地,「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建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一率不得大於210%」之管十。制條文。
-
六、辦理程序:
-
(一)經濟部審查核准擴建計畫書後,除函復該申請人外,並應副知內政部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或審議相關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
-
(二)申請人擬具之擴建計畫書報准經濟部同意後,應依都市本案依經濟部93年1月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29日經授工字第,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照案通過。
-
09221018890號函辦理相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關程序。
-
,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免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或納入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辦理程序詳附圖。
-
七、本處理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