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2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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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21
案件id
MOIO6021-4-019-95ee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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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查係屬「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內生活服務區與產業支援區之一部分,該特定區計畫案前經本會91年7月16日第538次會議及同年10月8日第544次會議議決修正通過,其中涉及生活服務區與產業支援區部分,經本會第538次會議決議略以:「....生活服務區及產業支援區應俟台南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及經縣都委會審定後,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惟如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則應再提會討論。....」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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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台南縣政府94年1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40012902號函檢送本特定區計畫內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主要計畫書、圖報部核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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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後尚有部分內容與本會538次會議決議不合,且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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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94年1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40012902號函檢送主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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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縣府函送本部參考之細部計畫內容,經查有部分內容屬於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之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事項,如學校用地及南北向20公尺計畫道路,請改列為主要計畫內容,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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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依本會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請台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至於本特定區計畫內其他開發區塊,請縣府併同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