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31-審議事項-第七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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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31
案件id
MOIO6031-4-008-a77ea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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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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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1年7月30日第539次會審議完竣,除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2年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20084444號函予以核定,並經新竹縣政府於92年3月14日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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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前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3月7日第162次會審議完竣,並經新竹縣政府以92年10月1日92府工都字第0920107543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到部,復經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召集人為李委員素馨)於92年11月11日召開會議先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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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請新竹縣政府詳為補充書面資料,並研擬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新竹縣政府以93年8月18日府工都字第0930105348號函及93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30157061號函檢送補充書面資料到部,再經本會專案小組李委員素馨(召集人)、張委員元旭、黃委員光輝分別於93年9月23日及93年12月30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如附錄),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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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除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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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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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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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南側面臨九芎林溪,北側緊沿灌溉水圳,且地勢低漥,為避免遇雨成災,影響民眾生命與財產安全,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採集該區水文、河川、水圳等背景資料並參酌本計畫區河川治理方案,研擬對水害防治之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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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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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因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故將來開發建設時應配合污水處理及雨水下水道截流相關規定,在時序上作緊密之配合,並加速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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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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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一計畫人口計畫人口計畫人口配合人口成長趨勢、原則同意,惟為確切反映計6,000人9,000人計畫年期調整及未來畫區目前人口成長及聚集之發展需求。現況,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就當地產業發展、需求、影響力及其與人口成長的關聯性,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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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本計畫農業區住宅區一、配合計畫年期、一、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八區內部(19.10)(10.05)人口調整及未來發更計畫圖通過,並將本案分農業機關用地展需要變更部分農之住宅區訂為住宅區(一區(0.50)業區為都市發展用),本計畫區其餘住宅區公園用地地。則配合修訂為住宅區(二(1.73)二、本區以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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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樂方式辦理開發,為二、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場用地解決芎林商業區停,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0.11)車問題,將原計畫故參據本部九十二年十一停車場用停車場用地一,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地(0.67)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八九七五六號函:「有市場用地圍。關都市計畫新定、擴大或(0.20)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廣場用地式開發案件,爾後應請比(0.28)照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綠地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0.79)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環保設施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用地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0.49)案』決議文」之規定,本車站用地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0.15)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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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4.13)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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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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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高速公路農業區依交通部台灣區國道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用地(0.01)(0.01)新建工程局85.12.04地字第二三四二九號函及85.11.14局地字第二二○○九號函將芎林鄉大華段518-1、520-1及新鳳段134-1號土地撤銷徵收不予使用,一併納入變更。故將上開土地由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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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需要予以修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用分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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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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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小組審查意見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於百分之六十,容積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第二案修正為:「住宅區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八十。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住宅區(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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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十五、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之建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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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達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於申請建照時應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並得給予一定比例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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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十六、本計畫區內臨住宅區之綠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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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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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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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應留設二分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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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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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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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其他法令規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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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