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3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埔里都市計畫(重製專案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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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31
案件id
MOIO6031-4-012-203a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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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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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3月31日第17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3年12月7日府建都字第0930226220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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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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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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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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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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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洪委員啟東、楊委員龍士、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2月3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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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中山路於原標示修改為一、樁位圖以20米寬度查本案似非屬製北環路與20米計21米計展繪,與計畫不符重製案內容,五北澤街之畫道路畫道路。故納入本會專間路段二、現況已依計畫開闢案小組刻正審,且地籍與現況相議中之第三次符。通盤檢討案內三、「埔里都市計畫重製一併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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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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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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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查其辦理程序尚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故建議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埔里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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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發布實施時,建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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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係將原比例尺三千分之一都市計畫圖,重製為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圖,故請縣政府補列變更內容綜理表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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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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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專案小組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號審查意見(公頃)(公頃)重大城路計農業區0.0050住宅區0.0050依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照縣政府核議製畫區西側日埔里都市計畫重製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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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分區界位疑義研討會決議辦理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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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編號9)重油三用地道路用0.0034加油站0.0034依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照縣政府核議製道路截角地用地(油日埔里都市計畫重製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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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位疑義研討會決議辦理(重製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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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八德路市溝三用0.0036綠帶一0.0036依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照縣政府核議製五南側排地用地日埔里都市計畫重製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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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道。綠帶一0.0045溝三用0.0045位疑義研討會決議辦理(重製編號用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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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重計畫年期民國八民國一已屆計畫目標年,配合照縣政府核議製十五年○○年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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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盤檢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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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位疑義研討會」決議:依計畫並參酌現況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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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案為「埔里都市計畫重製樁位疑義研討會」之決議內容第8案,但會議記錄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