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41-審議事項-第11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041
案件id
MOIO6041-4-012-0801e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88年3月16日第14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2年7月9日府城都字第0920114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六擬變更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乙節,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變更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面積1.54公頃),原屬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作為磚窯工廠使用,有別於一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案件,經縣府及申請人列席本會補充說明,建議參照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相關規定,本案應提供至少20%停車場用地(面積至少為0.308公頃),以及調降容積率為不得大於140%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
二、基於公平原則及維護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廠權益,本案零星工業區應限定作窯業使用,並應依「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規定辦理。
-
三、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本案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經本會認定符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原則,免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五、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