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41-審議事項-第15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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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41
案件id
MOIO6041-4-016-4fd5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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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2月12日第195次會議、12月30日第196次會議、93年1月5日第197次會議、2月19日第198次會議、3月16日第199次會議、3月31日第200次會議、4月22日第201次會議、5月5日第202次會議及5月27日第20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3年7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1549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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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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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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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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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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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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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2案有關變更文中用地為文中用地(兼供中等學校使用)乙節,除計畫區內惠文、西苑、忠明等三所中學已實際供完全中學使用之三處文中用地予以變更為文中用地(兼供完全中學使用)外,其餘仍維持原文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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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號58案有關變更部分住宅區及商業區為社教機構用地乙節,依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土地取得方式業經該府、國立台中圖書館與國防部協調達成共識在案,爰同意依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議中所提變更範圍(如附圖一)通過,變更部分住宅區(面積1.5972公頃)及商業區(面積0.5633公頃)為社教機構用地(面積2.1605公頃),並將上開協調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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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之法令用語,同意依台中市政府補充說明,將本案中有關「電信事業專用區」乙詞,統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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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有關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內所載各項變更內容之面積、地段、地號以及本案公共設施編號及附帶條件編號等資料,在計畫圖變更範圍不變動之原則下,由台中市政府會同本會幕僚業務單位逕予檢核,免再提會討論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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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主要計畫圖比例尺部分,依據台中市政府補充說明,由於本案93.6.15先行發布實施有關計畫圖之變更案,係以1/1000比例尺為準,且台中市另一主要計畫「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重製檢討之主要計畫圖,亦以1/1000比例尺為準,故同意依台中市政府意見,本案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仍維持1/1000,下次通盤檢討時,再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3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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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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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逕12案有關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乙案,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本案係配合該府重大施政建設計畫推動需要,時程上具急迫性,且業已協調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同意在案,爰本案原則同意,惟因本案變更範圍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範圍,應請台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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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號逕25案有關變更部分公園用地(公38用地)為變電所用地乙案,據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表示,本案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之範圍,並不影響目前該署管理之旱溪排水規劃設施之功能,惟因該署並非本案擬變更範圍土地之管理機關,無法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爰本案除同意台灣電力公司所提之變更範圍與規模(如附圖二)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1.點末段有關「並應於報部核定前,取得水利單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乙節,修正為「本案變電所未來規劃設計時,應先知會水利主管機關」,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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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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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軍台中總醫院94年2月3日醫品字第0940000686號函建議台中市北區該院中清分院所在之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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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台中市政府研析陳情人及陳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事項號意見國軍台中總經濟部水利署經管本院前已將管轄之請併入本案變更照市府研析醫院北區忠之台中市北區賴15筆土地納入本內容明細表第39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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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路國軍台厝廍段409-26地次通盤檢討變更案,依現況發展中號一筆國有土地(住宅區為醫療專情形及地權範圍面積6平方公尺)用區在案,建請變更為醫療專用逾,位於本院區內將上開409-26區,以符實際逕,因該筆土地已地號土地納入一無水利設施使用併變更為醫療專,也不位於中央用區。將該計畫管河川管制線內道路南移二十公,故要求本院接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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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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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市政府於94年2月2日府都計字第0940022511號函送關於南屯區楓樹里地區細部計畫內容涉及主要計畫變更案逾期案件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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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變更內容案圖陳情人及本會決議事號變更理由號號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項號逾台中市政兒童遊樂場園道用地1.為維持本地區主要聯本案交由原逕2府用地(兒(0.0774公外交通動線暢通,並專案小組先南屯區楓167)頃)型塑楓樹溪沿線園道行審查,俟樹里地區(0.0774公意象,加以現況道路獲致具體審兒童遊樂頃)已開闢完成,故依實查意見後,場用地際使用範圍變更。再行提會討「兒1272.本案原列於「變更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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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都市計畫(楓樹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據前台灣省都委會87.8.19第559次會議決議,涉及主要計畫部分應配合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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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台中市政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1.停116用地北側原規本案交由原逕3府(0.0249公(停116)劃四公尺道路用地,專案小組先南屯區楓頃)(0.0249公因不符實際需要,且行審查,俟樹里地區頃)變更後不影響道路系獲致具體審停116用統完整性。查意見後,地北側四2.本案原列於「變更台再行提會討公尺道路中市都市計畫(楓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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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據前台灣省都委會87.8.19第559次會議決議,涉及主要計畫部分應配合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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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台中市政排水道用地園道用地1.為彌補本計畫公園用本案交由原逕4府(1.7827公(5.3154公地之不足,並型塑楓專案小組先南屯區楓頃)頃)樹溪沿線園道意象,行審查,俟樹里地區建議變更15M-166號獲致具體審楓樹溪連道路以南至計畫範圍查意見後,同兩側道線之間排水道用地及再行提會討路(部分其兩側道路用地為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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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167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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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15M-2.本案原列於「變更台168號道中市都市計畫(楓樹路)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據前台灣省都委會87.8.19第559次會議決議,涉及主要計畫部分應配合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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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中市政府於94年2月21日府都計字第0940028811號函送南屯區寶山段土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逾期陳情案件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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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圖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事號號號及陳情項項位置逾陳○井1陳情人世居南1變更部分照本市都委會第206本案交由原逕5議員屯區寶山段屬農業區為次大會決議專案小組先「建」地目,住宅區。修正本會第204次會行審查,俟南屯區附近大樓林立293.8.24申議決議內容如下:獲致具體審寶山段、交通便利,覆建議事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查意見後,965、實不符合農業項如下:申請建築執照前繳再行提會討967、區之發展。(1)回饋金之交其土地面積40%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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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2北側農業區因繳交可否價值之回饋金,其977、工業區污染水比照「住土地價值計算,依978、源,經本市第宅區變更繳交當時公告現值985、200次市都委為商業區加四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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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會決議,擬變」之模式2本案應由土地所有988、更為工業區,,申請住權人代表於內政部990、因與本地區緊宅區使用都委會審議「變更991、鄰,應一併考時,於請台中市都市計畫主992地量未來發展用領建築執要計畫(不包括大號地。照時再行坑風景區)(第三南屯區3陳情位置雖編繳交,如次通盤檢討)案」五權西定為農業區,繼續農業前,彙整區內私有路與忠但皆屬農舍,之使用則土地總面積三分之勇路附屬農業區「建不必繳交二之變更同意書後近農業」地目,對土。,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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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地之利用甚不(2)如上述內3其餘依本會第204(面積約經濟,如欲申容經市都次會議決議內容辦2.5102請畸零地合併委會同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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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因非屬建築,陳情人用地而無法合將召開地註:台中市都委會第併使用,造成主說明會204次會議決議內土地之浪費。徵詢其同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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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地區緊鄰五意。「為整體考量地區發權西路與忠勇展並兼顧既成建物路,交通便利使用現況,附帶條,可直上高速件同意變更零星工公路,未來發業區南側、五權西展潛力無限,路以北、忠勇路以建議變更為住西所圍之農業區為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5陳情人復於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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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4來文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對本會第204本案發布實施後二次會本市都市年內繳交其土地面計畫第三次通積40%價值之回饋盤檢討案(陳金,其土地價值計情案3-1)決算,依繳交當時公議內容執行疑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義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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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決議內容2回饋金應納入「台「本案發布實中市都市發展建設施後二年內繳基金」,專供台中交其土地面積市都市發展與建設40%價值之回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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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經查本地3上述規定應由陳情區居民皆人徵詢本案所有地主意願,限期彙整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書,提下次會討論確定,否則維持原計畫。」六、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2.—(8)變更部分住宅區為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7案、編號138案、逾期案件編號逾3案等案,因案情複雜,為期審慎周延,由原專案小組(因應案情需要,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增加小組成員)繼續審查,並請本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撥冗出席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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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變58案國立臺中圖書館(戰基處舊址)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建議依協商會議結論修正變更範圍,免再補辦公展(皆為國有地)附圖二台電公司建議,於目前旱溪排水整治計畫線外配置寬68M,深65M,面積約3,060M2之變電所用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五、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國軍台中總醫院北區忠明路國軍台中逾逕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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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經管之台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409-26 地號一筆國有土地(面積 6 平方公尺),位於本院區內,因該筆土地已無水利設施使用,也不位於中央管河川管制線內,故要求本院接管。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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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前已將管轄之15 筆土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在案,建請將 上 開 409-26地號土地納入一併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將該計畫道路南移二十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
請併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39案,依現況發展情形及地權範圍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以符實際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逕2
陳情人:
台中市政府
陳情地點:
南屯區楓
樹里地區
兒童遊樂
場用地
「兒 127
」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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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由原
-
專案小組先
-
行審查,俟
-
獲致具體審
-
查意見後,
-
再行提會討
-
論。
陳情編號:
逾逕3
陳情人:
台中市政府
陳情地點:
南屯區楓
樹里地區
停116 用
地北側四
公尺道路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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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由原
-
專案小組先
-
行審查,俟
-
獲致具體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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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見後,
-
再行提會討
-
論。
陳情編號:
逾逕4
陳情人:
台中市政府
陳情地點:
南屯區楓
樹里地區
楓樹溪連
同兩側道
路(部分
15M-167
及 15M-
168 號道
路)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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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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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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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審查,俟
-
獲致具體審
-
查意見後,
-
再行提會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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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陳情案名:
段土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逾期陳情案件內容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逕5
陳情人:
陳○井
陳情地點:
議員
南屯區
寶山段
965 、
967 、
976 、
977 、
978 、
985 、
987 、
988 、
990 、
991 、
992 地
號
南屯區
五權西
路與忠
勇路附
近農業
區
(面積約
2.5102
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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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人世居南屯區寶山段屬「建」地目,附近大樓林立、交通便利,實不符合農業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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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側農業區因工業區污染水源,經本市第200 次市都委會決議,擬變更為工業區,因與本地區緊鄰,應一併考量未來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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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位置雖編定為農業區,但皆屬農舍,屬農業區「建」地目,對土地之利用甚不經濟,如欲申請畸零地合併,因非屬建築用地而無法合併使用,造成土地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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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地區緊鄰五權西路與忠勇路,交通便利,可直上高速公路,未來發展潛力無限,建議變更為住宅區。5 陳 情 人 復 於93.8.24 來 文對本會第 204次會本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陳情案 3-1)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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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市都委會第 206次大會決議修正本會第 204 次會議決議內容如下: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繳交其土地面積 40%價值之回饋金,其土地價值計算,依繳交當時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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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彙整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變更同意書後,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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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依本會第 204次會議決議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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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台中市都委會第204 次會議決議內容如下:「為整體考量地區發展並兼顧既成建物使用現況,附帶條件同意變更零星工業區南側、五權西路以北、忠勇路以西所圍之農業區為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定如下: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二年內繳交其土地面積 40%價值之回饋金,其土地價值計算,依繳交當時公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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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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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先
-
行審查,俟
-
獲致具體審
-
查意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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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提會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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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
陳情人:
中興大學
陳情地點:
南區文大
3 南 側
10M-399
號道路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7.26
營署都字
第
093004872
7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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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道路將穿越中興大學現有田徑跑道及看台,影響整座田徑場無法使用,影響該校師生與校外居民運動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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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計畫道路南側之土地為該校所管有,若將該道路南移二十公尺,可避免破壞該校之跑道,且不影響道路之開闢。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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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計畫道路南側之土地為該校所管有,若不影響私人權益,將該計畫道路南移二十公尺仍可維持交通功能。(北側剩餘之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文大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2
陳情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陳情地點:
北 區 機
124 用 地
東側原商
業區
變更內容
綜理表之
變 36 案(
兒189)
北區錦村
段 240 地
號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8.2 營
署都字第
093005040
3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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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業報奉行政院核定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文武新村」使用範圍,如經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除衝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結構外,亦直接影響該案土地之標售處分及眷戶權益。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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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北區錦祥里里長建議,該里人數達 4,500 人,尚無適當開放空間,故陳情建議利用本案公有土地變更,經本市都委會第 197次會議審決變更部分北區錦村段 240地號商業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仍請多加考量里民休閒之需求。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3
陳情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憲203指揮部
陳情地點:
東區雙十
路東側、
停 27 用地
及 市 105
用地南側
原部分住
宅區及道
路用地
變更內容
綜理表之
變 52 案(
機195)
東區尚武
段 318-4
等地號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8.2 營
署都字第
093005030
8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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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業報奉行政院核定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一心新村」使用範圍,如經變更為機關用地,除衝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結構外,亦直接影響該案土地之標售處分及眷戶權益。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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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原 係 依 憲 兵203 指揮部陳情文辦理,經本市都委會第 201 次會議審決,並經憲兵 203指揮部 93.5.7 德勤字第 0930001340 號文函覆:「無異議」。現為避免影響眷改計畫,建議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陳情意見,維持原使用分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4
陳情人:
審計部台灣省台中縣審計室
陳情地點:
南屯區黎
明路二段
608 號 之
住宅區
南屯區黎
明段 18-2
及21地號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8.2 營
署都字第
093005063
6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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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長久以來皆由該室作為辦公室相關使用,為符合公有財產管理使用及實際現況,請同意變更。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該地作為辦公室使用,尚無違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倘有變更需求,應整體考量變更範圍之合理性(如黎明段 22 及 22-1 等地號併同變更),避免零星變更,增加管理困擾。
部都委會決議:
-
同意依審計
-
部台灣省台
-
中縣審計室
-
實際管理使
-
用範圍(不
-
含細部計畫
-
停車場用地
-
)(包括南
-
屯區黎明段
-
18、18-2、
-
19、21、22
-
地號)變更
-
為機關用地
-
,以利計畫
-
管理。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5
陳情人:
林○○業
陳情地點:
股份有限
公司
南屯區惠
智段 78-1
等 6 筆地
號土地
變更內容
綜理表之
變90案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9.3 營
署都字第
093005718
5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該公司陳情變更台中市南屯區惠智段 78 等 4 筆地號土地(原為第二種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已送內政部審議中。現又取得 78-1等 6 筆地號土地,加上已送審的 4筆土地,將形成完整街廓,使林新醫院能充分提供舒適、安全的醫療環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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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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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積率、建蔽率及回饋標準,建請比照已送審的惠智段 78地號等 4 筆土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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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同意採納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並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90 案,相關回饋標準及建蔽率、容積率悉依附帶條件(附二十七)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6
陳情人:
台中市瑪利諾會西屯天主堂
陳情地點:
西屯區西
屯段 3229
及 3230 地
號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9.2 營
署都字第
093005573
8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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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市瑪利諾會西屯天主堂成立十餘載,因教堂僅 25 坪,在本地及外國教友人數日益增加下,愈顯狹小而擁擠。美國天主教瑪利諾會遂於西屯區 購 得 西 屯 段3229 及 3230 地號農業區土地(面積合計 0.1896公頃),獻給天主教會台中教區,計畫興建新的西屯天主教堂。
-
2.經內政部營建署93.8.12 協商會議結論,建議陳情人研提具體陳情意見(包括陳情位置、範圍、面積、理由、用途及具體建議事項等),供審議之參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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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陳情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籌設許可證明,並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且願意適度回饋社會公益者,可彙集相關資料供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研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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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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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點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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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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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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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請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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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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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之 (9)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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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宗教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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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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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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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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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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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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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之 (9)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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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宗教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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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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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陳情人協
-
商回饋措施
-
。若陳情人
-
同意依上開
-
變更原則辦
-
理,並於本
-
計畫報部核
-
定前提供相
-
關證明文件
-
,納入計畫
-
中,則同意
-
變更為宗教
-
專用區,否
-
則應維持原
-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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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宗教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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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區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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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應經
-
台中市都市
-
設計委員會
-
審議通過後
-
,始得發照
-
。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7
陳情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西區後壠
子段 254-
17 地號(
變 16 案)
、東區旱
新 段 265
地號(變
50 案)、
北屯區陳
平 段
1935-8 及
1936 地號
( 變 116
地號)、
西屯區中
和 段 213
地號(變
149案)
(內政部
93.9.14
內授營都
字 第
093001085
1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該公司管有之台中市西區後壠子段 254-17 地號等5 筆土地,經台中市政府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擬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前交通部郵政總局業於 92.1.1改制成立公司,因屬獨立之私法人組織,已非政府機關,經營之業務除原有郵、儲、壽業務外,尚包括其他相關業務。案關 5 筆土地已奉准作價投資該公司,目前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該公司名義中,為免該 5 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後,影響該公司日後業務發展,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1.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16 案係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住宅區依地籍範圍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但計畫圖未依地籍範圍著色,依實際地籍範圍變更圖面。
-
2.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50、116、149 案原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 92.6.16中 勞 字 第0922000288 號 陳情文辦理,經本市都委會第 197 次會議審決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
-
3.現為避免影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發展,建議依該公司陳情意見,維持原使用分區。
部都委會決議:
-
併變 16 案
-
、變 50 案
-
、變 116 案
-
、變 149 案
-
本會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8
陳情人:
台中市宜寧高級中學
陳情地點:
南區復興
路原校址
用地住宅
區
變更內容
綜理表之
變70案
(台中市
宜寧高級
中 學
93.9.7 宜
君總字第
093000227
2-1 號 文
)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9.15
營署都字
第
093005887
3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該案係陳情人建議將陳情基地(台中市南區私立宜寧中學原址,計 3.0824 公頃)由住宅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人陳編號 2-41 案),並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在案,今因社會環境因素變遷不再申請變更,請予撤案並維持原計畫。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原係依台中市宜寧高級中學陳情文辦理,經本市都委會第 203 次會議審決,並經台中市宜 寧 高 級 中 學93.6.18 宜明校字第 0930001584 號文函覆:「本校仍有遷校計畫」。配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70 案報部審議。仍請多加考量該校實際發展需求,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9
陳情人:
張○和里長
陳情地點:
等4人
西屯區筏
子溪與高
鐵間所夾
農業區
西屯區順
安段 104-
4、105、
105-3 、
108 、 305
、 306 、
322-1 、
322-2 、
323、323-
1 、 323-2
、323-3、
324-1 、
324-4 地
號
(內政部
營 建 署
93.9.1 營
署都字第
093005593
5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1.該地原計畫為筏子溪行水區,於91 年間配合高鐵局及第三河川局之筏子溪治理計畫,高鐵西側變更為公 89 預定地,高鐵東側則變更為農業區,顯不符現況。
-
2.該農業區無法引水灌溉,並有受洪水圍困之虞,應規劃為筏子溪親水公園,納入原後期發展區作整體開發較為適當。
建議辦法:
-
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用地,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原後期發展區)作整體開發。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1.併變 128
-
案本會專案
-
小組審查意
-
見。
-
2.有關筏子
-
溪與高速鐵
-
路間所夾其
-
他零星農業
-
區土地,若
-
有類似情形
-
,亦請台中
-
市政府併變
-
128 案本會
-
專案小組審
-
查意見辦理
-
。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0
陳情人:
市長視察市政建設指示事項
陳情地點:
東區台中
路與興大
路口西南
側住宅區
東區頂橋
子 頭 段
93-62 、
93-63 、
93-64 、
93-65 地
號
(內政部
93.9.2 內
授營都字
第
093001052
2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該地土地畸零狹小,位處本市往大里市要衝,當地里民及民意代表建請配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配合該地段之區位特性,並可配合城鄉風貌建設,建立本市入口景觀地標及相關景觀綠美化。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該地西側鄰接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依陳情意旨連同細部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併變更為主要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或改列至該區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
建議本案陳
-
情範圍連同
-
鄰近住宅區
-
(細部計畫
-
為廣場兼停
-
車場用地)
-
一併變更為
-
道路用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1
陳情人:
賴○○議
陳情地點:
員
北區明新
里辦公處
北區忠太
東西路
(內政部
93.9.3 內
授營都字
第
093001057
3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1.忠太東西路路寬20 公尺,分為東西路(單行道)各為 6 公尺,中央安全島寬 8 公尺,與本市其它園道相似。
-
2.依「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園道得設置「福德祠-土地公廟」庇佑地方以符居民需要。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依陳情意旨,變更忠太東路(忠明路至太原路段)之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以符實需。
部都委會決議:
-
考量本路段
-
可串聯鄰近
-
兩條園道系
-
統,爰本案
-
同意變更為
-
園道用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2
陳情人:
台中市政府
陳情地點:
都市發
展局
南屯區望
高寮地區
(內政部
93.10.1
內授營都
字 第
093001146
2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望高寮地區為本市重要景點,為配合現有之景觀設施及發展潛力,提供休閒旅遊服務,建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並一併解決流動廁所問題。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補充說明:本案經本府都發局 93 年 7月 22 日指派代表與規劃單位前往會勘,劃定「公園用地」規劃範圍建議圖。並經會本府經濟局、建設局景觀工程課、新聞局觀光遊憩課依各管權責簽會意見,表示同意設置,惟後續開發應依山坡地水土保持及炮陣地禁限建規定。經本市都委會第 205 次大會決議,提供以上意見供審議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
請台中市政
-
府提供詳細
-
變更範圍圖
-
說,並先洽
-
財政部國有
-
財產局表示
-
意見後,再
-
行報部提會
-
討論。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3
陳情人:
台中市政府
陳情地點:
都市發
展局
西屯區第
十二期重
劃區 28M-
1 號計畫
道路
(內政部
93.9.14
內授營都
字 第
093001076
7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本計畫 28M-1 號道路業已開闢完成,經本府委託辦理第十二期重劃工程發現,其現有樁位資料與本府 89.6.14 八九 府 工 都 字 第69647 號公告公布「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生活圈交通道路系統建設計畫28M-1 道路部份路段)案」不符。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考量配合現
-
況道路開闢
-
需要,建議
-
同意採納,
-
依現況道路
-
開闢情形調
-
整變更道路
-
用地範圍。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4
陳情人:
台中市政府
陳情地點:
整體開發
地區(內
政 部
93.9.30
內授營都
字 第
093001136
8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本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已於93.6.15 府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文發布實施,規定以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未辦理重劃前,其土地利用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經提本市都委會第 204 次會議決議,得準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該會議中亦討論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臨時建築使用規定,而本市整體開發地區之土地利用亦急需相關配套措施據以遵行。
建議辦法:
-
建議整體開發地區未辦理重劃前,得準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詳見附件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建議因
-
無法律授權
-
法源依據,
-
且為避免允
-
許臨時建築
-
使用後,影
-
響該地區土
-
地所有權人
-
未來參與整
-
體開發之意
-
願,爰本案
-
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5
陳情人:
李○芳等
陳情地點:
5人
西區三民
段二小段
1 及 1-21
地號
部分機 50
用地及機
51 用地(
內政部營
建 署
93.10.6
營署都字
第
093304069
3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1.西區三民段二小段 1 及 1-2 地號為本市民生路 38巷、市府路 41巷及三民路一段192 巷等範圍區域建物之基地用地,屬機關用地。土地房屋屬台中市政府所有,為早期軍方分配給軍人眷屬居住迄今。
-
2.現況屋舍皆為二層樓之住宅型態,部分房舍由現住戶作為經營小吃、餐飲使用,為「府後商圈」之重要成員。
-
3.市府已計畫將市政府、市議會遷至新市政中心,倘仍執意將陳情位置收回作為機關辦公用,顯然無實質效益。為能促進公有土地更有效利用,建議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使整個「府後商圈」整體性更強化,期能創造出本地區的商圈特色。
-
4陳情位置土地將回復非公用之使用狀態,建議能依相關規定辦理標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促進市地最佳利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本府遷建新市政中心時程未定,建議俟本府完成搬遷後,再整體考量原市府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發展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6
陳情人:
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
陳情地點:
西屯區中
工二路自
天佑街至
市政路延
伸路段
(內政部
93.10.19
內授營都
字 第
093001211
8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1.台中世貿中心辦理展覽活動期間造成交通擁塞問題,儘管已盡量以其他方式紓解交通,惟受限於中工二路(該中心主要聯外道路)僅 10 米寬且又雙邊停車,造成車流緩慢。據聞市政路即將沿東大溪開闢至工業區,中工二路如能併同連線拓寬,對於新闢之市政路及整體工業區之交通流量疏導、順暢,當大有裨益。
-
2.東大溪沿中工二路至天佑街口之一側皆為公有之公共設施用地且無建物,如局部變更都市計畫,單側加寬,可有效解決本區之交通問題。
建議辦法:
-
單側拓寬中工二 路 ( 12M-155)自天佑街至市政路延伸路段為 20M計畫道路。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為避免道路
-
拓寬影響文
-
中用地之建
-
築物,本案
-
同意單側拓
-
寬中工二路
-
( 12M-155
-
)自天佑街
-
至市政路延
-
伸 路 段 為
-
18M 計畫道
-
路。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7
陳情人:
傅○明
陳情地點:
西屯區廣
順 段 179
等 26 筆土
地
中清交流
道北側農
業區(內
政部營建
署
93.10.12
營署都字
第
093006513
9 號文交
下)
陳情理由:
-
1.為供應本市及中部地區雞、鴨與鵝等家畜類之市場,且本市並未有合法之買賣及集散場所,考量未來都市發展及滿足民眾及市場之需求,故急需本地區來變更使用。
-
2.本地區位於高速公路旁,交通便利,有利於貨物之運輸及市場需求。
-
3.本地區並未緊鄰住宅區,能保障居家環境、噪音及衛生。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本府已於 93.10.11會簽本府經濟局市場課及本市動物防疫所表示意見。依經濟局市場課意見,本市零售通路甚為廣泛,目前並無增加零售市場用地規劃之需求,另本市已設有肉品批發市場負責禽畜肉品屠宰、集散,可逕引為供銷需求場地,亦無增加之必要。以上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8
陳情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1. 東 區 花
園段三小
段 11-11
地號土地
2. 台 中 南
站(東區
車 1 用地
) (人 2-
28案)
變更內容
綜理表之
變45案
3.八德班(
東 區 停
36 用 地
,練武段
988 地號
) (人 2-
188案)
(內政部營
建 署
93.10.18
營署都字第
0930066469
、
0930065223
、
0930065912
號文交下)
陳情理由:
-
1.該公司所有東區花 園 段 三 小 段11-11 地號,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經台中市政府92.12.30 公告變更為「交通用地」,上開地號土地目前建有二樓住屋,且鄰近地區並無任何交通設施,實無變更為交通用地之必要。
-
2.該公司台中南站土地(復興四小段 2-2、2-3、2-
-
5、2-6 地號)都市計畫分區原為「車站用地」,曾向台中市都委會陳情將上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惟未獲採納,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3.該公司台中市八德班土地(東區練武段 988 地號)都市計畫分區原為「停車場用地」,曾向台中市都委會陳情將上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惟未獲採納,維持原計畫。
建議辦法:
-
1.建議東區花園段三小段11-11 地 號恢復為住宅區。
-
2.建請將車 1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
3.變更停 36用地為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
1.經查花園段三小段11-11 地號土地係為本府 75.2.22 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劃定為「住宅區」,並經本府 92.12.30公告變更該地區細部計畫劃定為「第二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並無涉及來函所述變更為「交通用地」情事。
-
2.該公司台中南站現已廢棄不用,且位於後火車站商業核心。該案經本市都委會第 197 次會議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46 案(新編號第 45 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該區環境品質及交通問題。
-
3.該公司八德班原列為人民陳情意見第2-188 案,經本市都委會第 197 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理由:「陳情地點鄰近台中火車站及建國市場,停車需求殷切,應予維持。」
-
以上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
1.陳情建議
-
事項 1 部
-
分 : 建 議
-
照 市 府 研
-
析 意 見 維
-
持 原 計 畫
-
, 未 變 採
-
納。
-
2.陳情建議
-
事項 2 部
-
分 : 併 變
-
45 案本會
-
專 案 小 組
-
審 查 意 見
-
。
-
3.陳情建議
-
事項 3 部
-
分 : 建 議
-
照 市 府 研
-
析 意 見 維
-
持 原 計 畫
-
。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9
陳情人:
僑光技術學院
陳情地點:
西屯區部
分 15M-
196 號 計
畫道路(
自中科院
前至 15M-
78 號道路
段)
變更內容
綜理表之
變139案
陳情理由:
-
1.僑光技術學院原校區經都市計畫規劃為「文大 4」用地,面積約5.1129 公頃,其西側臨接 15M-78號道路、南側臨接僑光路(15M-196 號道路)。
-
2.該校已於原校區南側購置新校地,面積約 0.5403公頃,係屬都市計畫農業區,已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1.本案原經本市都委會第 197 次大會決議未便採納,理由: 該 道 路 長 約863M,部分廢除將影響交通系統之完整性。
-
2. 僑 光 技 術 學 院93.6.16 復來文陳情 , 經 本 府93.7.9 及 8.20 發文鄰近機關單位及地方○意代表、里長,獲致以下具體
部都委會決議:
-
1.本案原則
-
同 意 廢 除
-
未 開 闢 路
-
段之 15M-
-
196 號道路
-
, 併 鄰 地
-
分 區 變 更
-
為 農 業 區
-
、 文 教 區
-
( 供 私 立
-
僑 光 技 術
-
學 院 使 用
-
) 及 文 教
-
區 ( 供 私
-
立 逢 甲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