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91-審議事項-第4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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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091
案件id
MOIO6091-4-006-3ea2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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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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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5月7日第175次會及93年9月9日第17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4年1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4001019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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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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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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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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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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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李委員永展、邱委員文彥、張委員元旭及洪委員寶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3月7日及94年4月1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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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人逾水里鄉公機關用地道路用地依現有巷道劃設為四米人行步道,以供公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四5所南側現0.0152公0.0360公頃眾通行,故變更部分機關用地及住宅區為更計畫書、圖,及補辦有巷道頃道路用地。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住宅區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0.0208公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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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六案、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編號第1案及第2案,因位於水里溪與濁水溪交會處,為確保都市環境品質及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暫予保留,請南投縣政府會同水里鄉公所邀集水利相關單位參酌民眾陳情意見,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補充詳細書面資料,提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獲致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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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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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里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58年9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7年3月及82年5月分別辦理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56.64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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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025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211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8372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2.2934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389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8.38%,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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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簡化及統一名稱,故建議將「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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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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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河川區」應由南投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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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應辦理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迅即辦理可行性評估經評估後如屬可行,應積極辦理整體開發及鼓勵私人或團體自行辦理整體開發;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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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南投縣政府刻正辦理之震災後都市計畫區數值地形測量及重製檢討,已另案報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為避免將來產生新舊計畫圖不一致之執行疑義,故本通盤檢討案應俟「變更水里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發布實施後,再據予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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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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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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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計畫年計畫年期:遵循上位計畫《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期:民國民國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以民國一○○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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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年為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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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成城國小保護區學校用地該校面積僅一‧二公頃,校地不敷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北側保護0.1877公0.1877公頃故將學校北側公有土地之部分保護區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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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頃更為學校用地,以供學校師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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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工一工業農業區污水處理廠一、為改善環境衛生,減少水質污染,提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區西側農0.4367公用地昇生活品質,增設污水處理廠用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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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頃0.4367公頃二、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南投縣水里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規劃之污水處理廠址,故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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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工一工業工業區細撤銷辦理工工一工業區因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意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區部計畫業區細部計願不高,故撤銷辦理工業區細部計畫。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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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五九工一工業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一、為改善環境衛生,減少水質污染,提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區6.8355公用地昇生活品質,增設污水處理廠用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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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1.3633公頃二、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南投縣水里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規劃之污水處理廠址,故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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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旅遊專新台十六線至舊台十六線間之區域為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用區守進入本鄉之門戶,且本鄉為一觀光發展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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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事項:將附帶條件5.4722公頃導向之鄉鎮,此一區域適宜做一開放性之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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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區,故擬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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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內應提供不得附帶條件:低於申請開發土地應依「休閒旅遊專用區土地開發管理要總面積10%之生態綠地,且應移轉登記點」進行整體開發。予水里鄉公所,並應維持其完整性與連貫性。申請人因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經水里鄉公所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土地整體規劃使用。其代金之計算,以完成開發計畫核定當年度之公告現值加百分之40%計算之,並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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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前項自願捐地部分之土地,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二十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產權得仍歸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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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原公兒河川區公園用地一、本區位於濁水溪河川區域範圍外,現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五、及部3.1392公3.5895公頃無河川水道經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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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河川區頃二、本區多為河川浮覆地,且其土地權屬鄰里公園大多為公有土地,故配合河川綠地區兼兒童遊域整體發展規劃,變更部分河川區及樂場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為公0.4503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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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七十三公一公園用地休閒旅遊專配合本都市計畫區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為求公平合理及避免0.8291公用區區整體規劃,故變更公園為休閒旅遊專用開發後對緊鄰之學校頃0.8291公頃區。產生干擾,影響教學環附帶條件:境品質,故維持原計應依「休閒旅遊專用區土地開發管理要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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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進行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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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水里火車鐵路用地車站專用區配合台鐵公司進行全省車站整體開發,故除請縣政府本於權責站2.2523公2.7100公頃變更部份鐵路用地及保護區為車站專用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頃區。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保護區依據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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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7公頃九十六原機(二)機關用地電力及自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類,請縣政府依其實際用地0.6330公來水事業劃為事業用地。使用範圍,分別變更頃為「電力事業用地」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0.4986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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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河川區依電力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使用範圍及除併小組意見第四0.1344公因應未來河川區整治,變更部份機關點外,其餘照縣政府頃為河川區。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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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七原機(七)機關用地電力事業用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類,劃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用地0.3627公地事業用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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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0.3627公頃十一十九一一號道住宅區道路用地本住宅區街廓面積廣達13,680平方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路北側住0.1370公0.1370公頃尺,無適當道路予以區隔,故延伸一一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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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區頃道路至自由街,以切割該住宅區成較適街廓並可提供做為民族街造街後之替代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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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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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號道路至自由街之路段,應納入「自由路南側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區」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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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二十原機(一)機關用地電信及郵政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類,劃為1.將變更為「電信事業用地0.3162公事業用地事業用地。用地」部分,修正為頃0.3162公頃「電信專用區」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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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部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第逾4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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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二十原加油站加油站用加油站專用加油站係屬營利事業單位,其用地並非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地區一般公共設施,故將其變更為加油站專用過,惟不得依「都市計0.1287公0.1287公頃區。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頃(油一)(油專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0.1113公0.1113公頃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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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油二)(油專二)十四二十原部分機機關用地住宅區就地政事務所實際使用範圍及未來發展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三(四)用地0.3364公0.3364公頃需要外之部份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日後整體規劃,故暫予頃附帶條件: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體可行之方案後,再另施之日起二年內,按當地當期公告現值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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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繳交回饋代金予鄉公所,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全部繳交,則本案撤銷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上述回饋代金繳交及管理辦法,由鄉公所依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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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二十南湖路北農業區工業區南湖路開闢後,將原農業區切割成兩區除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四側農業區0.0133公0.0133公頃塊,位於北側區塊之農業區因面積畸零,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頃故變更其為工業區(鄰近土地為工業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區)。依據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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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二十南湖路東工業區農業區南湖路開闢後,將原工業區切割成東西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七側工業區0.0066公0.0066公頃塊,位於東側之工業區因面積畸零,故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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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更其為農業區(鄰近分區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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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二十計畫區南農業區道路用地依現有道路劃設計畫道路,以銜接計畫區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八界農業區0.0168公0.0251公頃外南側社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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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2.將「道路用地」修正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0.0083公使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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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十八二十計畫區南河川區農業區因原河道改道且現有河道已完成整治,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九側0.2827公0.2827公頃變更行水區為農業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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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十九三十市一市場市場用地商業區市一市場業已開闢完成,剩餘未開闢之土為利整體規劃,及避免用地0.1888公0.1888公頃地均已發展為建成區,從事商業零售行日後繳交代金時產生頃為,故變更為商業區。執行疑義,故暫予保附帶條件:留,俟鄉公所取得完整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變更範圍且先行繳交施之日起二年內,按當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代金後,再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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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繳交回饋代金予鄉公所,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全部繳交,則本案撤銷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上述回饋代金繳交及管理辦法,由鄉公所依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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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十自由路與道路用地商業區一、四十七號道路(自由街)現已完成拓1.除請縣政府本於權一民生路口0.0055公0.0055公頃寬,剩餘未開闢之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責妥為訂定回饋措頃二、配合道路開闢現況留設截角。施,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外,其餘商業區道路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0.0005公0.0005公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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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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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十一號道路農業區機關用地新城村目前尚無社區活動中心,且擬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二與鐵路交0.1751公0.1751公頃土地為公有地,故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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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處農業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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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二十三十行政區行政區機關用地本案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都市計畫書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二三1.1101公1.1101公頃誤植為行政區(審議過程中皆為機關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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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地),為供行政中心遷移,故更正行政區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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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十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分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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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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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4.3.7審查意見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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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及都市計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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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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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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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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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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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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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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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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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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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其建蔽率不得超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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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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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並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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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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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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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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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閒旅遊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除請縣政府妥為訂定「休閒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十,旅遊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一)基地臨接計畫道路部分,至少應從道原則」,俟其提出整體開發路境界線退縮十公尺建築,臨接聯外道路部時,併供縣府都市設計審議分,至少應從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建築,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外,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或其他障礙物,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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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內公共停車場之停車位最低留設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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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客車停車位數:如設有住宿設施者,則應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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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客車停車位數:建築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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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八、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機關、電力事業用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超過百分之五十,容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專用區、學校、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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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停車場、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等公共二百五十。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第六點:學校用地(國中小)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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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市場用地六十二百四十機關用地五十二百五十第七點: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電力事業用地五十二百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自來水事業用地五十二百五十之二百四十,並依台電信專用區五十二百五十灣省零售市場建築管學校用地五十一百五十理規格辦理。停車場用地七十四百九十第八點: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垃圾處理場用地十三十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污水處理廠用地五十一百五十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電信專用區,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過百分之二百五十。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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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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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郵政、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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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本點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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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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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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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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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依第十一點規定所得本點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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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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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按左列規定計算商業區:I=2.89S/A-1.0住宅區、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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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S/A-1.0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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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依第十一點規定設置九、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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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基地,其面臨道路為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廿公尺以上,且基地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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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五○○平方公尺以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上,在住宅區、機關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地為二、○○○平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m2以方公尺以上者,其所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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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得依第十(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供公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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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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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縮建築規定: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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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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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住宅至少退縮5公栽綠化,不得設置圍區、尺建築(如屬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商業角地則自兩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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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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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至少退縮5公栽綠化,不得設置圍乙種尺建築,如有籬,但得計入法定空設置圍牆之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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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要者,圍牆應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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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用共事設至少退縮5公栽綠化,不得設置圍業施尺建築,如有籬,但得計入法定空設用施地設置圍牆之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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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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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一、公二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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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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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車空間劃設標準: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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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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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含250平方公尺)超過25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至400平方公尺超過40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至550平方公尺以下類推2.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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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十二、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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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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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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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應留設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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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垃圾處理場於面臨道路部份應留設十公尺綠帶,且應直接面臨道路留設,不得設置圍牆及其他阻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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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河川區之道路,應留設適當綠帶,種植樹冠高二公尺以上之喬木,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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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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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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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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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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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土地標示:水里水里都市計畫59年公告實因12號道路東側沿線為採納縣政府94年3月逾都市計畫12號施,道路豎立中心樁確定公園預定地且地上尚無22日府建都字第1道路之110號與,以為建築依據陳情人等建物可否考慮將12號道09400600270號函之110-1號中心樁於68年間建造房屋於12號路建築線東移5公尺並意見:維持原計畫,陳情人:陳○旺計畫道路邊一照第110號將該5公尺用地用於道惟增列:12號道路東、陳○清等(舊樁)中心樁由縣府派路兩側之人行步道各側之「機一」、「公員指定建築線建造房屋合2.5公尺則民等合法建二」用地,日後開發法取得建造及使用執造。物不會再車道上造成危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民國72年水里鄉地籍重測險四往後民等房屋老舊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時將舊樁110號補變為自行拆除重建實在退回築,如有設置圍牆之110-1號樁並在該樁西側372年以後建築線如蒙桂必要者,圍牆應自境公尺處豎立新110號樁造署同意民等無勝感激或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成民等房屋侵占道路建築是另有辦法旨請貴署邀。退縮範圍鄰12號道線等情事。請各相關單位解決民等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其110號樁西誼後連帶造問題無勝感激。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成5號道路中段一些建築懇請貴部專案小組召開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物因921拆除後房屋可向都市計畫審查大會會議綠化,不得設置圍籬西移1.5公尺不等。時能通知民等代表人人,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列席說明清楚無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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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標示:水里1.民國74年間向南投縣政懇請貴部將水里鄉城中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鄉城中段1312府申請准予使用水里鄉城段1312-1地號等五筆國五、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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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等5筆國有中段河川公地被鄭仁焉先有地及1313地號縣有地旱地籍1313縣生等五人建議該地擬為公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有地共設施用地暫緩核准使用變回農業區俾供依法承陳情人:林○齊。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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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2.1212-1地號土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之名義違建鐵皮厝違反公園用地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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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六筆土地其中一筆1311-1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鄙民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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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土地標示:「1.「機四」機關用地面請將陳訴人所有約併變更內容明細表3機四」機關用積071公頃,目前除水0.23公頃土地無條第十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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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里地政事務所新建辦件變更為住宅區以陳情人:謝耀公廳舍使用0.1公頃外維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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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等三人,尚有0.6公頃已無任何開闢計畫,理應撤銷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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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訴人所有座落南光段152.480.481.482地號土地面積約0.23公頃被劃入機關用地致不能建屋居住,又不徵收如變更為住宅區需提出40%工作公共設施始准變更無視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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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土地標示:南本鄉北埔、鉅工、南光請將上開土地變更採納鄉公所列席人4光段123.126等三村,目前尚無活動為社教用地俾供北員意見,維持原計地號土地。集會場所急需興建一埔、鉅工、南光等三畫「機關用地」,陳情人:水里棟三村聯合集會所以村鄉民使用。並指定供作社區集鄉公所供鄉民使用。會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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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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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標陳陳地點原公開展覽為將再行公開展覽徵求人民併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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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南興路河川區部分變更為休閒旅意見,以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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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段。遊專用區,後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陳情人:南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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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縣政府2土地標1.水里鄉三面傍山一面基於左列之事實,請鈞部併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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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南興路臨溪為半山坡地落差將上該地點恢復為「休閒北區段。陳甚大可用土地資源不遊憩區」,俾以推行觀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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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蕭逢事業作為生計之一線希2.本鄉屬山區農村,昔日裕、邱○河以林木、山產、水果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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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生,近年則因林木砍伐近盡,故人可嚴重外流,足證環境窮困謀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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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鄉三面傍山一面臨水,青山、綠水景觀甚佳,又原都市計畫區已場,已無擴充公園用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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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里溪北岸堤防延伸至濁水溪於73年完成後昔日流失之農地成為河川浮覆地,土地所有權人紛紛後並建有農舍等改良物,水里鄉公所為發展觀光乃將該區劃設為「休閒旅遊區」,惟縣都委會以該區為河川浮覆地不適宜建築修正為「公園用地」,漠視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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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標一、本鄉水里都市計畫「南1.撤銷第二期重劃範圍。因案屬細部計畫範疇示:南光北光、北埔細部計畫案」係於及涉變更回饋公平原埔細部計民國69年4月完成核定作2.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則等因素,故照南投縣劃區。陳情業,並規範以市地重劃方式樂場(0.20公頃)為住宅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人:水里鄉辦理開發,其後經地政主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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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機關評估後,將市地重劃區七七次會決議「另案並範圍調整為第一、二期市地循變更程序層報本府重劃區。第一期市地重劃區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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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業已開闢完成,惟第二期市地重劃區侷限於現有房建物密集等諸多因素,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意願不高,加以長期以來,不少鄉親直陳該區因無法實施重劃且無限期實施禁建,影響地方發展並損害人民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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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鄉於辦理「變更水里都市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雖曾提案「撤銷第二期市地重劃」及「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三)為住宅區」,然因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及涉變更回饋公平原則等因素,故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七次會決議「另案並循變更程序層報本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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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期市地重劃區長期以來無限期禁建,造成鄉親無法申請建築,因而屢有民怨,適逢內政部目前正持續推動整體開發地區滯礙之解決對策及本鄉辦理之「變更水里都市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正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請惠予呈轉大部審議,以解地方長期以來的困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水里
都市計畫12號
道路之110號與
110-1號中心樁
陳情人:陳○旺
、陳○清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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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里都市計畫59年公告實施,道路豎立中心樁確定,以為建築依據陳情人等於68年間建造房屋於12號計畫道路邊一照第110號(舊樁)中心樁由縣府派員指定建築線建造房屋合法取得建造及使用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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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水里鄉地籍重測時將舊樁110號補變為110-1號樁並在該樁西側3公尺處豎立新110號樁造成民等房屋侵占道路建築線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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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110號樁西誼後連帶造成5號道路中段一些建築物因921拆除後房屋可向西移1.5公尺不等。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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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2號道路東側沿線為公園預定地且地上尚無建物可否考慮將12號道路建築線東移5公尺並將該5公尺用地用於道路兩側之人行步道各2.5公尺則民等合法建物不會再車道上造成危險四往後民等房屋老舊自行拆除重建實在退回72年以後建築線如蒙桂署同意民等無勝感激或是另有辦法旨請貴署邀請各相關單位解決民等問題無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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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貴部專案小組召開都市計畫審查大會會議時能通知民等代表人人列席說明清楚無勝感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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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縣政府9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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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日 府 建 都 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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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0600270 號 函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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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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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增列:12號道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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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之「機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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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地,日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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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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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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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如有設置圍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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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者,圍牆應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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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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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範圍鄰12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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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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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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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餘部分應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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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不得設置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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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水里
鄉城中段1312
之1等5筆國有
旱地籍1313縣
有地
陳情人:林○齊
陳情理由:
-
1.民國74年間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准予使用水里鄉城中段河川公地被鄭○焉先生等五人建議該地擬為公共設施用地暫緩核准使用。2.1312.1212-1地號土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之名義違建鐵皮厝違反公園用地之相關規定。
-
3.該六筆土地其中一筆1311-1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鄙民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承租。
建議辦法:
-
懇請貴部將水里鄉城中段1312-1地號等五筆國有地及1313地號縣有地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變回農業區俾供依法承租。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機四」機關用
地
陳情人:謝○
輝等三人
陳情理由:
-
1.「機四」機關用地面積071公頃,目前除水里地政事務所新建辦公廳舍使用0.1公頃外,尚有0.6公頃已無任何開闢計畫,理應撤銷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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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訴人所有座落南光段152.480.481.482地號土地面積約0.23公頃被劃入機關用地致不能建屋居住,又不徵收如變更為住宅區需提出40﹪工作公共設施始准變更無視人民權益。
建議辦法:
-
請將陳訴人所有約0.23公頃土地無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維人民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4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南
光段123.126
地號土地。
陳情人:水里
鄉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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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北埔、鉅工、南光等三村,目前尚無活動集會場所急需興建一棟三村聯合集會所以供鄉民使用。
建議辦法:
-
請將上開土地變更為社教用地俾供北埔、鉅工、南光等三村鄉民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
採納鄉公所列席人
-
員意見,維持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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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機關用地」,
-
並指定供作社區集
-
會所使用。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地點:
土 地 標
示:南興路
北區段。
陳情人:南
投縣政府
陳情理由:
-
陳陳地點原公開展覽為將河川區部分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後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地點:
土 地 標
示:南興路
北區段。陳
情人:蕭○
裕、邱○河
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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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里鄉三面傍山一面臨溪為半山坡地落差甚大可用土地資源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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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鄉屬山區農村,昔日以林木、山產、水果維生,近年則因林木砍伐近盡,故人可嚴重外流,足證環境窮困謀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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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鄉三面傍山一面臨水,青山、綠水景觀甚佳,又原都市計畫區已劃設兩處公園及五處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已無擴充公園用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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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里溪北岸堤防延伸至濁水溪於73年完成後昔日流失之農地成為河川浮覆地,土地所有權人紛紛後並建有農舍等改良物,水里鄉公所為發展觀光乃將該區劃設為「休閒旅遊區」,惟縣都委會以該區為河川浮覆地不適宜建築修正為「公園用地」,漠視人民權益。
建議辦法:
-
基於左列之事實,請鈞部將上該地點恢復為「休閒遊憩區」,俾以推行觀光事業作為生計之一線希望。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地點:
土 地 標
示:南光北
埔細部計
劃區。陳情
人:水里鄉
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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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鄉水里都市計畫「南光、北埔細部計畫案」係於民國69年4月完成核定作業,並規範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後經地政主管機關評估後,將市地重劃區範圍調整為第一、二期市地重劃區。第一期市地重劃區目前業已開闢完成,惟第二期市地重劃區侷限於現有房建物密集等諸多因素,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意願不高,加以長期以來,不少鄉親直陳該區因無法實施重劃且無限期實施禁建,影響地方發展並損害人民權益甚鉅。
-
二、 本鄉於辦理「變更水里都市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雖曾提案「撤銷第二期市地重劃」及「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三)為住宅區」,然因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及涉變更回饋公平原則等因素,故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七次會決議「另案並循變更程序層報本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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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期市地重劃區長期以來無限期禁建,造成鄉親無法申請建築,因而屢有民怨,適逢內政部目前正持續推動整體開發地區滯礙之解決對策及本鄉辦理之「變更水里都市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正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請惠予呈轉大部審議,以解地方長期以來的困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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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銷第二期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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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20公頃)為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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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屬細部計畫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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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涉變更回饋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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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等因素,故照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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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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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次會決議「另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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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變更程序層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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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