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要點第二十點部分)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
陳情編號:
人二
陳情人:
桃園縣政府
陳情地點:
計畫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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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棟」與「幢」之定義不同,其規劃原意究係規範「棟」或「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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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檢討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點,有關「棟」與「幢」之定義分別與適用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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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係以「棟」進行建築管理規範,至其它建管執行事項係屬縣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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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管制要點並未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內「棟」、「幢」之規定內容;如有衝突或執行困難之處,擬請縣府提出具體修正條文,提請討論。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