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01-審議事項-第14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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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01
案件id
MOIO6101-4-015-8bc13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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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10月29日第63次及93年2月6日第7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3年4月12日府建都字第093006877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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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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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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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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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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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黃委員德治、陳委員鴻益,共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分別於93年5月11日及94年4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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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依現行法令修正建議照高雄縣政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條規定訂定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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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統一規定建築考量未來若有部6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6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物單一樓層高分基地條件特殊層樓或10公尺。層樓或10.5公尺。建築時應度限制為3.5,而無法退縮建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公尺,依此換築之情形產生時尺建築,退縮之空地應植栽算。,宜保留彈性處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2.為提升環境品理原則,以資周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質、解決停車延,建議加註但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問題,增訂建書規定:「但基,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築物面臨道路地條件特殊無法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退縮及建築物退縮建築,且經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停車空間標準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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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三、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1.修訂建築物停建議除本點序文施用地依下列之管制:施用地依下列之管制:車空間標準,修正為:「三、增加停車空間除住宅區外,其。餘土地使用分區2.避免基地過於及公共設施用地細碎,提升建依下列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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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一)(一)築品質,增訂」外,其餘照高使用區別旅館區使用區別旅館區最小開發規模雄縣政府核議意性質一般旅館性質一般旅館。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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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40%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6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度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度使用限制一、除為建築整側院最小深6公尺地需要,不度得變更地形使用限制一、除為建築整、地貌影響地需要,不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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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變更地形二、樓地板面積、地貌影響每滿100平景觀。方公尺設置二、總樓地板面1部停車空積每200平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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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公尺或其三、最小基地面超過之零數積為2,000需設置1輛平方公尺,停車空間。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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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已調整變更為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出租別墅區風景區,故予刪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別墅旅館汽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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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渡假小屋建蔽率4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6公尺度後院最小深4公尺度側院最小深4公尺度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使用限制一、得興建游泳池、健身房、車庫等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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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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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樓地板面積每200平需設置1輛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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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國民旅遊區業已調整變更為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一般國民及青旅館區,故予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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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活動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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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10公尺度後院最小深6公尺度側院最小深6公尺度使用限制一、得興建青少年活動中心、交誼廳、康樂設施、球場及青年旅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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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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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四)(二)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野餐區使用區別野餐區依使用限制僅限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性質興建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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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2%建蔽率2%野餐用桌椅,無建築高度3公尺建築高度3公尺需限制最小深度前院最小深20公尺前院最小深,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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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一、僅限興建使用限制一、僅限興建衛生設施衛生設施、野餐用、野餐用桌椅(但其桌椅(但其料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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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砍伐二、不得砍伐林木及變林木及變更地形、更地形、地貌。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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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已調整變更為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露營區風景區,故予刪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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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5%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10公尺度後院最小深6公尺度側院最小深6公尺度使用限制一、得興建露營所需、給水及衛生設施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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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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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配合本次檢討變為維護風景區之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更增訂景觀風貌,建議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百分之六十。修正為:「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7公尺。建築物之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提送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六)(四)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機關用地使用區別機關用地「使用限制三、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旅遊服務中心性質旅遊服務中心區內禁止車輛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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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40%建蔽率40%入」,該項限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不合時宜,故予樓或七公尺樓或七公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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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院最小深6公尺前院最小深6公尺度度後院最小深6公尺後院最小深6公尺度度側院最小深6公尺側院最小深6公尺度度使用限制一、得設蝴蝶使用限制一、得設蝴蝶展示、管展示、管理、旅遊理、旅遊設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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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內不得二、區內不得供遊客住供遊客住宿。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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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內禁止車輛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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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七)(五)刪除前院、後院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休息站用地使用區別休息站用地及側院最小深度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性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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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20%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層層樓或4公樓或4公尺尺前院最小深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度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度使用限制一、得興建供遊使用限制一、得興建供客休息、眺、眺望之其附屬設施建築及其使用,其內附屬設施並可酌設販使用,其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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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並可酌二、除為建築整設販賣部地需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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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變更地形二、除為建築、地貌影響整地需要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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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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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已調整變更為建議照高雄縣政使用區別公園用地保護區、河川區府核議意見通過性質,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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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2%建築高度前院最小深度20公尺後院最小深度10公尺側院最小深度10公尺使用限制一、除公二可興建大型蝴蝶園外,其餘僅可設置眺望亭、休息亭、衛生設施、凳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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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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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修訂為維護本計畫區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生態平衡,建議木。木,並應為蜜源植物。修正為:「四、花草樹木,並應為原生種蜜源植物。」五、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促進山坡地土地建議照高雄縣政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合理利用,維持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使用限制如下:良好居住生活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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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境及公共安全,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增訂坡地開發準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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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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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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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館區及風景區之基地開發為避免潛在地質建議照高雄縣政,於申請建築前應分析環境災害發生及維護府核議意見通過地質及基地地質,如潛在地基地開發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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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故增訂基地開發基地安全之可能性者,其災之相關地質調查害影響範圍內不得開發。但分析及地質技師經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地質簽證等相關規定專業技師簽證,可以排除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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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質災害、確認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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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館區及風景區開發時應自增訂自行設置環建議照高雄縣政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保設施之規定。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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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之特性係為保護彩蝶,為維護生態平衡,建議增訂保護:「保護區為維護彩蝶生態環境,其土地使用及禁止行為,除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專案小組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審查意見規定外,並應配合彩蝶習性加強造林、育林、鼓勵栽種原生種蜜源植物,並禁止騷擾、獵補、採集、砍伐野生動植物等行為。」本計畫區之特性係為保護彩蝶,為避免相關開發建築影響彩蝶生態環境,建議增訂:「本計畫區於未來開發時,應鼓勵採生態工法方式辦理。」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同原條文。建議照高雄縣政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辦理。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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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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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專案小組1諦願寺1.本寺用地計有六龜鄉六龜段建議將六龜鄉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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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玄慧57-1地號等20筆土地(面積六龜段57-1本建議變更範圍,部分係屬計畫2.3589公頃),建議由「保護區地號等30筆區外之非都市土地,故建議請縣」變更為「宗教保存區」,另六土地(面積政府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龜鄉六龜段57-6地號等10筆土7.9339公頃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地(面積5.575公頃),為非都)變更為「宗規定,研議辦理,若有變更及擴市土地,亦請准予依「非都市土教保存區」。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應請補辦公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經高雄縣要點」納入本案變更為「宗教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存區」。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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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寺原提出自願捐獻回饋位於六龜鄉荖濃段789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擬修正為六龜鄉荖濃段789地號等7筆土地內(面積4456平方公尺),同意規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產權仍為寺有),並於計畫確定後,由本寺負責籌湊資金設計開闢及管理。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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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區風景區發計畫及其產權範審查委員(1.39)(1.39)圍調整變更,以符會審查通新原變更內容專案小組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實需。過始得發2.本計畫係為彩蝶風照建築,景特定區計畫,為其內容詳顧及觀光遊憩之功見附件二能及保護自然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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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予以變更為風3.為維護自保護區風景區停三西側景區及保護區。然生態及(0.64)(0.64)蝴蝶復育,諦願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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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專案小組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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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區保護區山為主題,提倡作寺所提回應於風景區內栽植原(0.06)(0.06)為宗教性文教、休饋計畫,生種蜜源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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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別墅區閒活動之環境,足其內容詳十(1.42)風景區令民眾心靈悠遊於見附件一人1一露營區(1.73)自然景觀之中,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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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沐宗教性靈情操,2.風景區之出租別墅區出租別墅區達到民眾心靈改革建築應實露營區(0.01)保護區之目的。為使諦願施都市設露營區(0.99)寺能發揮渡眾濟世計,並經(0.98)之功能,宜配合開都市設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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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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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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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書內容稍嫌簡略,請縣政府補充研提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願景、目標、課題、策略、構想、實施方法與檢討變更原則等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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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以「彩蝶谷」為名之風景特定區計畫,應請查明本計畫案擬定之緣由,及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資源及特色等之調查與分析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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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盤檢討案自民國88年公告徵求意見迄今逾5年餘,計畫書所臚列之現況居住人口、土地使用情形、公共設施之取得及開闢情形等應予充實更新,請補列至92年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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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茂林國家風景區業於91年成立,請補充本計畫區與該國家風景區間,在觀光遊憩發展之角色與定位等相關說明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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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應明確表列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其餘依實際需要檢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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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提升本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當地居民整體生活環境品質,應補充加強計畫人口、公共設施水準與容積率管制三者之整體規劃內容,並應建立都市設計與景觀管制、容積移轉等機制相關規定,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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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有關「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應請於計畫書適當之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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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河川區範圍,應依經濟部及本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由水利主管機關妥予認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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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近年來本計畫區內有關吸引蝴蝶覓食之蜜源植物(鐵刀木等)遭到砍伐,植栽環境改變,致使彩蝶數量銳減,甚至近乎絕跡,因本計畫區內原劃設400餘公頃之保護區,為確保彩蝶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應請縣政府就如何加強保育及鼓勵栽種原生種彩蝶蜜源植物,補充研提保護區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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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11案,諦願寺陳情代表列席說明該寺陳情變更內容,因案涉本部修正報奉行政院同意之「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處理原則:「..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惟如經審定免辦理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二、開發面積小於1公頃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爰應請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將評估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外,並應增訂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及與陳情人協議後,將協議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否則仍應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前述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內容(如附件一),建議應增列由寺方自願捐獻回饋停車場用地部分(其區位、範圍及面積等資料,請縣政府再與寺方協調確定,並配合修正計畫內容),應無償開放供公眾使用,且需先由寺方提供開闢完成及管理,並經縣政府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且不得要求政府徵收取得,另本案變更後新計畫內容並無「宗教專用區」,故請配合修正附件一回饋計畫相關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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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原變更內容專案小組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至民國93至民國100畫之計畫年期調整,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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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一計畫目標年年年以落實計畫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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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區之遊憩潛力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預測推估,調整計畫明,參考茂林國家風至民國93至民國100年遊客數。景區遊客服務中心實計畫年遊客二變二年100萬人年50萬人際遊客數,50萬人數次次次仍為高估,故計畫年遊客數建議調整為25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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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地區現有人口估計約僅180至190人1.原計畫區之兒童遊,尚無劃設及開闢兒停一東南側樂場用地與住宅區童遊樂場之需要,為(兒一)距離較遠,且大部兒童遊樂場顧及本計畫區之特性旅館區南側保護區分為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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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三用地,不鼓勵開闢公共設(兒二)(2.15)2.本計畫區為風景特(2.15)施,故建議除變更理露營區東側定區性質,應儘量由欄中應加強本案變(兒三)維持原有之地形地更之特殊性與背景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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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說明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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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事業及財務並配合計畫年期之延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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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四已訂修訂計畫長予以修訂,以供開發建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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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略,並避免或降低災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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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發生機率,對於災都市防災計害發生時之救難據點五變五未訂增訂畫、避難空間及逃生路徑妥善規劃,使防災策略能於都市計畫具體落實,故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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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專案小組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二十二條及同法台要點增修訂前後條文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對照表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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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制要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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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促進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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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之特性係為保護彩蝶,開闢公園有可能影響彩蝶生1.本計畫大部分為山態,且現況人口僅公園用地林地,實無再規劃180至190人,尚無保護區七變七公一及公二(23.70)公園之必要。劃設及開闢公園之需(23.70)2.為減少公共設施用要,故建議除變更理地取得之負擔。由欄中應加強本案變更之特殊性與背景緣由說明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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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地區現況人口僅180至190人,尚無劃設及開闢公園之需要,且為顧及本計畫區之特性,不鼓勵開1.本計畫大部分為山闢公共設施,以避免林地,實無再規劃影響彩蝶生態,故本河川區公園之必要。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公園用地(1.03)八變八公三2.為減少公共設施用,其餘照高雄縣政府(11.90)保護區地取得之負擔。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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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3.河川區配合現況調1.配合諦願寺提供回整變更。饋停車場用地,請縣政府依地籍資料與地形現況,規劃停車場用地範圍,並配合調整變更新計畫內容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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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為河川區新原變更內容專案小組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部分,請依審查意見(八)辦理,並配合水利單位公告之河川範圍線,調整河川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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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理由欄應請加強本案變更之特殊性與背景緣由之說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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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區(土依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地使用管區管制要點之土地使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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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除建蔽用限制為得興建「青國民旅遊區率維持20%年旅社」及「國民旅九變九國民旅遊區(6.96)外,餘依舍」等有關設施,故旅館區之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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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6.96)原計畫之停車場用地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係位於賞蝶道路旁,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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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十變十停一為不影響賞蝶及交通(0.23)(0.23)順暢,故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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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區1.諦願寺於六龜風景1.變更保護同審查意見(十),(0.97)風景區特定區內已開發建區為風景另本案備註3請修正保護區(1.02)設多年,主要以彰區部分,為「為維護自然生態旅館區(0.05)顯中國佛教四大名同意諦願及蝴蝶復育,諦願寺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諦願寺釋玄慧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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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寺用地計有六龜鄉六龜段57-1 地號等 20 筆土地(面積2.3589 公頃),建議由「保護區」變更為「宗教保存區」,另六龜鄉六龜段 57-6 地號等 10 筆土地(面積 5.575 公頃),為非都市土地,亦請准予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納入本案變更為「宗教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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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寺原提出自願捐獻回饋位於六龜鄉荖濃段 789 地號等 7 筆土地(面積 4456 平方公尺),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擬修正為六龜鄉荖濃段 789 地號等 7 筆土地內(面積 4456 平方公尺),同意規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產權仍為寺有),並於計畫確定後,由本寺負責籌湊資金設計開闢及管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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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六龜鄉六龜段 57-1地號等 30 筆土 地 ( 面 積7.9339 公 頃)變更為「宗教保存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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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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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議變更範圍,部分係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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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外之非都市土地,故建議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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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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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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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研議辦理,若有變更及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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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應請補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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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經高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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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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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報部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