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1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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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MOIO6111-4-005-8e1fd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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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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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3年4月13日第583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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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四、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証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証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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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本會決議辦理後以94年5月9日府城計字第0940081564號函略以:「一、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送部核定時,洽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審決,有關細部計畫變更部分需補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惟評估案目前尚在辦理中,為不影響其他案件之實施進度,請貴部依內政部第597次會議結論繼續召開都委會審議,建議就細部計畫變更部分先予保留,其他案件惠予核定。二、另有鑑於近期,本縣民眾及建築業者對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1次會審議通過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多有怨言,業於94年2月1日提164次縣都委會重新審議完竣,茲檢附會議紀錄8份,建請貴部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時一併審議」,因涉本會第597次會議審決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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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涉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事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一、為落實整體開發案件之執行,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於送核定時,將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二、------」,並經本部以93年4月29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3857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請彰化縣政府迅依決議辦理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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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併同本會93年4月13日第583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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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等案(附錄一),因彰化縣政府目前尚在辦理可行性評估中,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一)上揭變更案核定時應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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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應辦理整體開發部分,仍請縣政府迅即辦理可行性評估,經評估後如屬可行,應積極辦理整體開發及鼓勵私人或團體自行辦理整體開發;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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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2月1日第164次會重新審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7條及第18條乙節(附錄二),請縣政府考量新舊市區發展情形及實際需要,參照89.11.18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重新修訂妥適之規範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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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彰化縣政府得視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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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號號原計畫新計畫件意見一變公五住宅區住宅區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附帶條件一、為落實整體開發一、廣(1.19公(1.45公所有權人除應提供六:變更案件之執行,參停五頃)頃)50%土地為公共設據「都市計畫法範圍內公(附公園(公公(兒)用施用地外,其於擬台灣省施行細則共設施用帶條五)地(公(兒定細部計畫時尚須」第十條規定,件五(0.61公)十一)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地應以無應於送核定時,)頃)(0.32公共設施用地,如此償提供或將縣政府地政主廣(停)(頃)將造成土地所有權市地重劃管機關認可之可廣(停)五停車場用人雙重負擔。方式取得行性評估相關證)地(停五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明文件,納入計(0.46公)擔過重(提供50%公畫書作為執行之頃)(0.18公共設施用地加上擬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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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細部計畫時應提供之二、為配合「都市附帶條件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將計畫整體開發地(0.31公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區處理方案」及五頃)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市鎮計畫之主要劃區總面積45%為限計畫與細部計畫附帶條件之規定,若再加上「分別擬定之原則重劃費用負擔」,勢,故增列附帶條六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發件:「應另行擬意願,使開發時重劃定細部計畫,並業務難以進行。應於本通盤檢討三、目前和美都市計畫案發布實施日起之五種附帶條件中參年內依前開附,以附帶條件一、帶條件辦理,否五最為嚴苛,故擬則下次通盤檢討降低變更範圍內土時,變更為適當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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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符合社會公三、本計畫公共設平原則,及顧及人施用地嚴重不足民權益。,擬定細部計畫四、變更廣(停)為停車場時,應請酌予調用地,使名稱單純化降容積率,以維,並於開發建築時有護生活居住品質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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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公七住宅區住宅區(同右)附帶條件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廣(1.88公(2.44公二六:變更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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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號號原計畫新計畫件意見停六頃)頃)範圍內公、93公園用地公(兒)用共設施用(公七)地(公兒M、地應以無(1.05公十二)(附頃)償提供或(0.3公帶條廣(停)用頃)市地重劃件一地(廣(停停車場用方式取得))六)地(停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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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公)頃)(0.19公道路用地頃)(0.32公道路用地頃)(0.90公附帶條件頃)三變廣停住宅區住宅區(同右)附帶條件併變更內容明細表(1.04公三二(0.82公六:變更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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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頃)頃)範圍內公帶條廣(停)用停車場用地共設施用件一地(廣((停二)(0.43公地應以無)停)二)頃)(0.85公償提供或道路用地頃)(0.20公市地重劃頃)方式取得附帶條件附帶條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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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變公一住宅區住宅區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附帶條件併變更內容明細表(0.98公有權人除應提供50%土四、91(0.68公六:變更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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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頃)頃)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外,範圍內公M公園用地公(兒)用地其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尚公(兒)(公(須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共共設施用(附(公一)兒)十三)設施用地,如此將造成地應以無帶條(0.65公(0.18公土地所有權人雙重負擔件一頃)償提供或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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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市地重劃(0.18公(0.35公過重(提供50%公共設方式取得頃)頃)施用地,加上擬定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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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計畫時應提供之公共設附帶條件六施用地),將超過平均一地權條例第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之規定,若再加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號號原計畫新計畫件意見上「重劃費用負擔」,勢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發意願,使開發時重劃業務難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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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和美都市計畫之五種附帶條件中,以附帶條件一、五最為嚴苛,故擬降低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顧及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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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公兒住宅區住宅區(同右)附帶條件併變更內容明細表(1.12(1.43公五六、六:變更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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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公頃)頃)-8公(兒)用公(兒)用地範圍內公M地(公(兒)(公(兒)六)共設施用(附六)(0.42公地應以無帶條(0.92公頃)償提供或頃)道路用地件一市地重劃道路用地(0.38公)(0.19公頃)方式取得頃)附帶條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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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公兒住宅區住宅區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附帶條件一、公兒二用地部六二(0.56公(1.94公人除應提供50%土地為公六:變更分,併變更內頃)頃)(附共設施用地外,其於擬定範圍內公容明細表編號公園用地(帶條公(兒)用公二)細部計畫時尚須提供一定共設施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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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地(公(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地應以無二、公二(德美公(0.74公)兒)二)頃)此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雙償提供或園)部分,因(0.54公道路用地重負擔。市地重劃非屬原計畫附頃)(0.46公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過方式取得帶條件整體開頃)運動重(提供50%公共設施用。發地區,且本場用地附帶條件地,加上擬定細部計畫時計畫區公園用(1.24公一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地面積不足,頃),將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故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附帶條件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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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二)六總面積45%為限之規定,(3.28公公二頃)若再加上「重劃費用負擔(德」,勢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美公發意願,使開發時重劃業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號號原計畫新計畫件意見園)務難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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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和美都市計畫之五種附帶條件中,以附帶條件一、五最為嚴苛,故擬降低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顧及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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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美公園(公二)目前僅公有地權部分一.三六公頃)開發使用,其餘均為私有地,為節省政府經費支出及顧及人民權益,併公(兒)二(附一)依附帶六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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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區之公所所有權(墓地目)土地,以及其他公有土地全數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私有地部分則以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以增加可利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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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第583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本案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整體開發地區,經縣政府清查結果,尚未完成整體開發且未予列入本次通盤檢討者,計有原「市二」用地(面積0.25公頃)、原「市五」用地(面積0.23公頃)、原「公兒一」用地(面積0.324公頃)。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