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11-審議事項-第5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麥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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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MOIO6111-4-006-d8d9a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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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23日第14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3年12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3143056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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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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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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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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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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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夏委員正鐘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1月31日及94年5月12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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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用地部分,請縣政府□八號道路東側以原台工業依原規劃十五公尺計糖鐵路用地,將八號區)畫道路之意旨,重新道路延伸至特一號道路,加強計畫區內道研擬具體可行方案,路系統連繫功能。並先行協調土地相關□八號道路西以沿公有土所有權人同意後,再地向西側延伸至計畫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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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建。三、本案如層報行政院同意以上開方式辦理開發,為確保計畫具體2.廣場兼停車場用可行及公平合理,應由土地所有地、道路用地需由權人於核定前將公共設施用地無土地所有權人負責償捐贈予地方政府(含同意負責開發。開發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備註:1.變更範地),並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後,再由縣政府檢具變更計畫書圍為泰順段54、56圖送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又上、58地號,面積述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下次通盤檢13,826.89m2。2.討前完成開闢,若未於期限內完無償捐贈40%公共成開闢,則本案另依程序恢復為設施用地(含消防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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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變更。故請縣政府參考鄉公所列席人員所提意見重新評估前開附帶條件,如認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則先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提會討論,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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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一、陳情地點為麥寮都市計畫加油站前請將陳情地本案之4公尺人行步道,有留供民許太平4公尺人行步道,現況計畫人行步點人行步道眾通行之必要,惟為維護土地之合陳情地點道東側約12公尺處已有8公尺寬之廢除,並變理使用,請縣政府協調相關土地所:既成道路使用中,故該人行步道已更為住宅區有權人,在其土地所有權範圍內調麥寮鄉光不復當初規劃時之需求,不僅無開,以促進土整該4公尺人行步道位置,並製作大段349發之必要且會導致該地區交通更行地之合理使書圖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提經縣都號複雜,與街廓之不合理用與街廓之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會二、陳請廢除該計畫人行步道土地暨鄰完整性。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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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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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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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國中用地面積不足1.6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78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用地、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7.58,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除已於個案中調整補充者外,其餘不足部分,據鄉公所列席人員稱尚無其他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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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除本次已納入檢討之既成道路部分外,請縣政府於麥寮都市計畫重製通盤檢討時,一併妥為檢討,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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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共有三處,其附帶條件係應無償提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鄉公所於民國80年公所已透過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上述三處廣場兼停車場用,故無法成就原附帶條件。為求公平合理,故請縣政府重新研擬具體可行方案、補辦公開展覽及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另案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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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位於台灣西部濱海地區,且鄰近六輕工業區,故將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有關公安、化學及工業災害防治等防災資料納入計畫書,以作為執行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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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故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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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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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計畫圖說不一致,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五案及第八至十一等案記載:「以地籍範圍為變更範圍」似有不妥,故予以刪除,並請確實將變更範圍套繪於變更計畫圖。又該表備註欄所載變更面積與變更內容欄變更面積不一致,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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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漏列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徵購、地上物補償費、整地費及預計完成期限等,請查明補正。又備註欄註明:「本表應視地方財政況酌予調整」似有不妥,請修正為:「本表開闢經費得視地方政府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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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書圖,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位置及面積與原計畫不符,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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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第2-1頁表2.1-1都市計畫歷次個案變更一覽表,漏列部分個案變更之資料,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並請於彙整後一併修正第2-3頁表2.2-1現行麥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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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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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編編位置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公頃號號(公頃))一一計畫民國86民國118原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因本次檢討並無大幅度變動年期年年「新訂雲林麥寮特定區主,且計畫人口並未增加,故要計畫」草案,將計畫年配合中部區域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目標年,將計期訂為民國1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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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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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機四機四機關用地配合鄉公所已完成行政區整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機0.741.20體規劃報告,合併機四、機因「機六」、「機七」機關六、機六六、機七、廣(停)四等為一用地及「廣停四」廣停用機七0.12完整機關用地(四)。地,正辦理撥用中,且「(備註:合併後之機關用機四」機關用地業已開闢及廣機七地(四),於開發時至少提完竣,為免將來執行發生停四0.19供土地總面積10%之平面疑義,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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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停四停車使用空間。)0.15三五計畫保護區公園用地全鄉缺乏社區公園。一、變更保護區、區北9.00(公二)大部份土地已作麥寮運動公農業區為公園用地部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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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9.00分:(一)原則同意原計畫編編位置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公頃號號(公頃))農業區住宅區土地全部為公有土地,符合變更,惟請縣政府另6.060.98公地公用原則。案層報行政院農委會4.公有土地長期未管理,現公園用地況已開闢作公園使用,並且解除保安林地編定後(公二)鄉公所已有提出麥寮城鄉公,再報部核定,否則5.08園規劃及管理計畫,有助公維持原計畫。(二)園之開發。將來開闢時,應將原5.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均屬國有林木保留,以維持有土地,供土地管理機關便於處分、標售,增加公庫收原有防風林之設置目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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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農業區現已作住二、變更農業區為宅使用之公有土地部分,變住宅區部分,因尚無更為住宅區,面積為9789.01發展為住宅區之條件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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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座落,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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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泰順段67、68地號等二筆土地,其中泰順段67號土地僅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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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之公有土地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以地籍範圍界為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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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為公園用地土地座落於泰順段65、66、67地號等三筆土地,面積為140755.8m2,其中泰順段67號僅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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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護區、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至少提供10%之平面停車使用空間。)四六公兒住宅區道路用地加強社區與公兒一之聯除變更面積與公開展覽一北0.030.03繫。面積不一致,請縣政府側土地為國有,現況已開查明補正外,其餘照縣闢為八米道路。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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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加油加油站加油站專配合加油站民營化,變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站用用地用區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義,除將備註欄所載變地0.120.12專用區。更範圍之地號刪除,並(備註:1.以地籍範圍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為變更範圍。2.變更範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圍為光大段129地號土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地,面積1204.63m2。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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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機二機關用自來水事1.現況為自來水廠使用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義原計畫編編位置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公頃號號(公頃))二地業用地。,除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0.240.242.配合事業機構名稱予紀錄欄所載變更範圍之地以變更。號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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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號工業區道路用地□為促進計畫區南側之一、變更工業區為道路五道路0.521.39發展,提供完善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東西農業區系統,故變更計畫區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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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側(0.87南側之部份農業區、二、變更農業區為道路農業工業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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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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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備註:「則本案□財務計畫詳見表6.8-1恢復為原計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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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應於下次通盤節,修正為:「否則檢討前完成開闢,若未本案另依程序恢復為於期限內完成開闢,則原計畫。」,並請縣本案恢復為原計畫。)政府於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增列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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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機三機關用電信事業1.現況為電信局使用。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疑六地專用區2.配合事業機構民營化義,除將備註欄所載變0.220.22,名稱予以變更。更範圍地號刪除及不得(備註:1.以地籍範圍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為變更範圍。2.變更範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圍為成德段572、574、一第五款規定使用外,575等三筆土地,面積為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2219.39m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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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機五機關用公園用地戶政機關已另覓地點興建。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疑九地0.07(備註:1.以地籍範圍為變義,除將備註欄所載變更範圍。2.變更範圍為成德0.07段445、446、456、457、更範圍地號刪除外,其458-1地號等五筆土地,面積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為729.37m2。)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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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五農業區公兒用地計畫區西南側缺乏鄰里性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南側0.640.64憩設施,故規劃農業區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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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四),符合公地原計畫編編位置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公頃號號(公頃))公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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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以地籍範圍為變更範圍。2.變更範圍為成德段483、517、529、532、533地號等五筆土地,面積為6405.25m2。)十二公兒農業區社教用地計畫區內缺乏社教設施,故除變更面積與縣都市計一十三左2.452.45規劃公有土地為社教用地,畫委員會決議面積不一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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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側(備註:1.以地籍範圍為變致,請縣政府查明補正更範圍。2.變更範圍為成德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段551、765、766地號等三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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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土地,面積為24485.07m2。)十二計畫農業區墳墓用地配合鄉公所提出之公墓整體除計畫書所載變更範圍二十區南3.603.60規劃範圍,變更農業區內之及面積與縣都市計畫委公有土地為墳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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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側(備註:1.調整公有土地為員會決議不一致,請縣變更範圍。2.變更範圍為成政府查明補正外,其餘德段815、816、817、989、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994、995、997、99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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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等九筆土地,面積36001.99m2。)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人保護農業區消防用地依據麥寮鄉公所已一、為統一名稱,將變更為消防三11區東1.380.17完成行政區整體規用地部分,修正為機關用地(供消防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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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廣場兼停劃報告書中,述明二、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應請車場用地消防隊址不敷使用縣政府檢具該土地確實無法依行0.18,如化學偵防車無政院函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住宅區停放空間,且影響,而擬改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0.82行政區空間配置,贈予地方政府及負責開發之具體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道路用地消防隊址需另行興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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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四、本案如層報行政院核示後,仍維持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應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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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雲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雲林縣都委會將細部計畫完成審定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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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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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土地使修正土地詳土地使用分區管併小組審查意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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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使用用分區使用分區制要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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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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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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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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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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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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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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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220%;惟若,容積率不得大於22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40%。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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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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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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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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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五、(一)參考本會審查案例,修正為:「加油站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大於120%。於40%,容積率不得(二)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大於80%。」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二)參考本會審查案例,修正為:「電信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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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三)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之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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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考本會審查案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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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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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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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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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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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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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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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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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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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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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油站用地供興建加油及其相關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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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簷高不得大於二層樓或7公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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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停車場用地做平面使用建九、(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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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20%;做立體使用(二)參考本會審查案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例,修正為:「社容積率不得於400%。教用地之建蔽率不(二)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得大於百分之50,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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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三)墳墓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三)照縣政府核議意2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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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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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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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十、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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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規定辦理。率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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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在100m2以上,並經目的事業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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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100m2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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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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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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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各項分區及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各項分區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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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其退縮建築應依左用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列規定辦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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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m2以上基地區及1,000m2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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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用地別用地別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商業區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綠化,但得計入法定商業區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綠化,但得計入法定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空地。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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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3公尺。路退縮建築。3公尺。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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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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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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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公共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用地及公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用地及公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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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業設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用事業設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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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二)前款以外地區,其退縮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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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m2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分區及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栽綠化,但得計入法退縮規定備註用地別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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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m2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栽綠化,但得計入法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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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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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m2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栽綠化,但得計入法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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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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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m2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栽綠化,但得計入法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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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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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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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十二、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除將(二)修正為:「前區,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區,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款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依下列規定辦理。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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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1,000m以上基地由低區及1,000m2以上基地由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應依下表規定辦理: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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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m2以下(含250m2)設置一部250m2以下(含250m2)設置一部超過250m至400m設置二部超過250m至400m設置二部超過401m2至550m2設置三部超過401m2至550m2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地區。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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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二)前款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5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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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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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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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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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1.變更綜理表第七案新劃設十五變更綜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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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道路用地不符公平原則,請表第七案林純雄重新調整劃設。新劃設十陳情位2.因該變更位置位於麥寮鄉新中五公尺道段1177地號(國有林地)原公開置:路用地不展覽其間採公地中心線向兩側拓公三以符公平原寬(符公平原則);雲林縣都市西之八則,請重計畫委員會採單側拓寬(不符公號道路平原則)。新調整劃3.請恢復公開展覽期間採兩側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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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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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1.土地座落麥寮鄉成德段597地陳情路段一、本案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略: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毗已無保留以:「除需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後,始同林源森鄰公園用地開闢時已闢八公尺必要,建意變更」。據列席之陳情人說明陳情位現有道路替代,本路段已無保議准予變,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雖同意出具置:留必要,建議准予變更為住宅更為住宅同意書,但並不願意赴法院辦理機三南區。區。公證,故本案始依縣都市計畫委側八公2.該計畫道路穿越本人土地內造員會上開決議維持原計畫。惟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既已取尺計畫成畸零地無法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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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執道路為3.此計畫道路自64年核定以屆行上並無困難,似無需硬性規定住宅區滿30年,確無開闢必要懇請准需再由法院公證後,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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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求公平合理,本次檢討如有類似案件,請縣政府比照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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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土地皆為陳情人所有,變更為住宅區並不會影響到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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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1.麥寮都市計畫經查原擬定機關係將擬定機關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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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為雲林縣政府,惟該計畫擬定後,由雲林縣政府歷次變更及本次檢討均由麥寮鄉公府變更為麥陳情地點所辦理檢討。寮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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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法第13條規定,鄉街擬定機關計畫應由鄉鎮公所擬定,故變更擬定機關為麥寮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