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1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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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MOIO6111-4-013-0e70a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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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年11月17日第8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4月18日府建都字第094006364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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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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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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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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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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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郭委員瓊瑩、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5月1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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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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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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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茄萣都市計畫」於民國66年4月28日發布實施,並於76年1月10日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6月25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迄今已屆滿9年,計畫面積454.51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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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4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3.15公頃,惟本計畫因人口成長緩慢且本次檢討大部分係配合現況調整變更,並未增加住宅用地,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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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公園(面積10.6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4.04公頃)、廣場(面積1.08公頃)、綠地(面積1.3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5.85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5.05,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高中用地(面積3.10公頃)土地權屬及洽教育主管機關,如無具體使用計畫且係公有土地時,請研議將該高中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或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縣政府積極評估將本計畫區鹽田區(面積29.92公頃)規劃為濕地公園之可行性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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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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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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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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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而尚未辦理地區共有四處(詳附件),為確保計畫可行及加速開發,如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整體開發計畫,請縣政府恢復為原來計畫或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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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雄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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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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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一變計畫目民國90年民國100年1.原計畫目標年至民國90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標年業已屆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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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年期延長至民國100年,以落實計畫指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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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港埠用人行步道用住宅區1.配合現況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二地東北地(0.01)2.調整之土地為鄉有土地。正通過。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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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0.01)道路用地將「變更住宅區為道住宅區(0.01)路用地」部分修正為(0.01)「變更住宅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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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砂崙國國小用地道路用地三-一號道路部分路段原規劃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三小東側(0.03)(0.03)路線將影響王爺山崙之完整之順暢及維持原有防道路用地商業區性,破壞白砂崙地區地理景風林之設置功能與美(0.03)(0.03)觀及王爺山之地靈,案經民化景觀,故維持原計意代表、鄉公所及縣政府召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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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多次協調會,並做成結論略以:該路段宜向西調整規劃,利用砂崙國小用地開闢,避開王爺山崙以順民情,符合地方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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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機七機關用地機關用地配合現況調整變更使用機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四(供軍管區司(供海岸巡名稱,以符合實際發展需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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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部使用)防總局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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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地區巡防局使用)(0.79)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五變體育場公用事業用電信事業專配合現況及公營事業民營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五西側地用區政策調整變更。過,惟請縣政府洽電(0.20)(0.20)信局查明,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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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計畫區魚塭區農業區1.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七東側(72.68)(72.68)細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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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魚塭區於土地產權移轉時,不能視為農業用地申請免徵相關稅賦,造成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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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委會於90年6月29日召開會議,其結論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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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未來應朝農業發展條例之修訂,於農業用地之定義增列前揭屬廣義農業之使用分區,俾得依法減免相關稅賦。二、於農業發展條例未修定前,為照顧前開使用分區農(漁)民之權益,建請台北、花蓮、高雄等三縣政府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名稱變更之方式辦理。」3.為保障農(漁)民之權益,故宜調整變更使用分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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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七變三號與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八五號道(0.10)區整變更。過,惟請縣政府洽石路交叉(0.10)油公司查明,如依「」第二十六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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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茄萣國公園用地國中用地機五、文中一、公三等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九中東側(0.06)(0.06)之使用現況與原計畫略有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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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符,宜配合使用現況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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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用地公園用地備註:*實際變更面積為(0.05)(0.04)0.00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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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0.01)九變市一~保存區宗教專用區本保存區係供賜福宮寺廟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十一南側(0.07)(一)用,為避免與依文化資產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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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07)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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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一號與住宅區機關用地該土地為廢棄之營區,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十二~二(0.08)(0.08)權屬為公有土地,現況雜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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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號道路影響地方發展,故變更為機交叉口關用地供鄰里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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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地號:雙萣段140、144、275-1及138-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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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成功國保護區道路用地本路段與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十小南側(0.25)(0.27)畫一~1號道路銜接,宜配合過,惟將來道路闢建四綠地用地其計畫寬度(65公尺)調整變更時,請縣政府妥為綠(0.02)。、美化及規劃入口意象,以朔造都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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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變本計畫人行步道用道路用地依內政部90.2.6台九十內營字查都市計畫「人行步二十區地(2.74)(2.74)第九0八二三七三號函示「人道用地」,係規劃供九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行人徒步使用,有留間出入通行使用,但依土地使設之必要,故維持原用管制建築基地需留設停車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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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為避免產生留設停車空間後無道路使用情況,故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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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逾私立華保護區宗教專用區1.本寺創設於民國二十九年名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三1德高職(0.17)(二)(0.17)為大仙禪寺,民國四十五年通過,惟請縣政府東側在原地重建供信眾參拜,使依「都市計畫土地用經年,香火鼎盛。使用分區及公共設2.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業已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取得國有財產局同意,故配則」提出適當捐贈合現況予以變更。(詳附件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備註:變更地號:白雲段386-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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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4、386-8、386-7、2.據縣政府列席人員797及585部分。說明,變更理由欄內備註所記載地號部分誤繕,請縣政府一併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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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事業及已訂定修訂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十財務計(詳表)畫年期之延長予以修訂,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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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畫都市建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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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都市防未訂定增訂為避免或降低都市災害發生之併初審意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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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災計畫衝擊,故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六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增訂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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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土地使已訂定增修訂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併初審意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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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用分區(詳附錄)護生活環境品質,宜配合當前七管制要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增修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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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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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照縣政府核議意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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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規定訂定之。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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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照縣政府核議意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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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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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照縣政府核議意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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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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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除將建蔽率修正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百分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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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十外,其餘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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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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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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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分之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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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照縣政府核議意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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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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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油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照縣政府核議意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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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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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照縣政府核議意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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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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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照縣政府核議意之五十,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分之五十,高中(職)容積率不見通過於百分之二○○。國中、國小容得大於百分之二○○。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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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國小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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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照縣政府核議意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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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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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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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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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十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照縣政府核議意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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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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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一以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上者。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旅館區為一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尺以上者。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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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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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面積(△FA)按下列式核計,但不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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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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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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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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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區:I=2.89√S/A-1.0(二)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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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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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第十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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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旅館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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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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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十三、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照縣政府核議意(一)實施區段徵收但尚未配地之地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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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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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自道路境界退縮建築商業區、線至少退縮之空地應宗教專用五公尺建築(植栽綠化區如屬角地且,不得設兩面道路寬置圍籬,度不一時,但得計入應以道路較法定空地寬面為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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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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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自道路境界退縮建築用地、加線至少退縮之空地應油站專用五公尺建築植栽綠化區,如有設置,但得計圍牆之必要入法定空者,圍牆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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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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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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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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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十四、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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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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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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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設置一部251-400設置二部401-550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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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照縣政府核議意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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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環境。,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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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照縣政府核議意法令規定。他法令規定。見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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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本計畫區內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之地區整理如附表,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地區,將依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附表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統計號用地別(公頃)情形一文高濱海遊4.56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整體尚未開發1.變更茄萣都北側憩區開發計畫及配置適當之公共設。市計畫第二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次通盤檢討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變更第4案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2.本計畫圖之2.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其所提之整「附一」。體開發計畫應包括開發主體、土地取得方式、開發時程、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交通衝擊及環境影響說明等項目。二濱海濱海遊25.55同第一案尚未開發1.變更茄萣都公路憩區市計畫第二北側次通盤檢討變更第5案。2.本計畫圖之「附一」。附表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統計號用地別(公頃)情形三茄萣濱海遊9.081.本案應俟原計畫墓二用地辦理墓二用地1.變更茄萣都國中憩區拆遷後,始得進行開發建設。已辦理拆市計畫第二西側2.原計畫墓二用地之既有墳墓,遷。次通盤檢討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變更第6案五年內辦理拆遷,否則本變更。案應維持原計畫。2.本計畫圖之3.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整體「附二」。開發計畫及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4.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其所提之整體開發計畫應包括開發主體、土地取得方式、開發時程、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交通衝擊及環境影響說明等項目。四墓地道路用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1.墓二用1.變更茄萣都1.87二及地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地已辦市計畫第二其附體育場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理拆遷次通盤檢討4.04近地用地2.原計畫墓二用地之既有墳墓,。變更第8案區公園用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2.擬定細。6.06五年內辦理拆遷,否則本變更部計畫2.本計畫圖之地住宅區4.85案應維持原計畫。併配合「附四」。3.公園用地部分將來開發時應整變更主公園兼2.47體規劃並留設0.2公頃以上之要計畫兒童遊停車空間。另案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