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1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pJmhE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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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年11月17日第8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4月18日府建都字第094006364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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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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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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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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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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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郭委員瓊瑩、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5月1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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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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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茄萣都市計畫」於民國66年4月28日發布實施,並於76年1月10日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6月25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迄今已屆滿9年,計畫面積454.51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4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3.15公頃,惟本計畫因人口成長緩慢且本次檢討大部分係配合現況調整變更,並未增加住宅用地,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本計畫之公園(面積10.6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4.04公頃)、廣場(面積1.08公頃)、綠地(面積1.3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5.85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5.05,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高中用地(面積3.10公頃)土地權屬及洽教育主管機關,如無具體使用計畫且係公有土地時,請研議將該高中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或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縣政府積極評估將本計畫區鹽田區(面積29.92公頃)規劃為濕地公園之可行性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而尚未辦理地區共有四處(詳附件),為確保計畫可行及加速開發,如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整體開發計畫,請縣政府恢復為原來計畫或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七、高雄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計畫目標年民國90年民國100年1.原計畫目標年至民國90年業已屆滿。
2.宜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年期延長至民國100年,以落實計畫指導體系。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港埠用地東北側人行步道用地(0.01)住宅區(0.01)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1.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2.調整之土地為鄉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將「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修正為「變更住宅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三變砂崙國小東側國小用地(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03)三-一號道路部分路段原規劃路線將影響王爺山崙之完整性,破壞白砂崙地區地理景觀及王爺山之地靈,案經民意代表、鄉公所及縣政府召開多次協調會,並做成結論略以:該路段宜向西調整規劃,利用砂崙國小用地開闢,避開王爺山崙以順民情,符合地方發展需要。
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之順暢及維持原有防風林之設置功能與美化景觀,故維持原計畫。
四變機七機關用地(供軍管區司令部使用)(0.79)機關用地(供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使用)(0.79)配合現況調整變更使用機關名稱,以符合實際發展需要。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變體育場西側公用事業用地(0.20)電信事業專用區(0.20)配合現況及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洽電信局查明,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六變計畫區東側魚塭區(72.68)農業區(72.68)1.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內之魚塭區於土地產權移轉時,不能視為農業用地申請免徵相關稅賦,造成不公平現象。
2.農委會於90年6月29日召開會議,其結論略以:
「一、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未來應朝農業發展條例之修訂,於農業用地之定義增列前揭屬廣義農業之使用分區,俾得依法減免相關稅賦。二、於農業發展條例未修定前,為照顧前開使用分區農(漁)民之權益,建請台北、花蓮、高雄等三縣政府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名稱變更之方式辦理。」3.為保障農(漁)民之權益,故宜調整變更使用分區名稱。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變三號與五號道路交叉旁加油站用地(0.10)加油站專用區(0.10)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洽石油公司查明,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茄萣國中東側公園用地(0.06)機關用地(*)國中用地(0.06)機五、文中一、公三等用地之使用現況與原計畫略有不符,宜配合使用現況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備註:*實際變更面積為0.003公頃。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國中用地(0.05)公園用地(0.04)機關用地(0.01)九變市一~一南側保存區(0.07)宗教專用區(一)(0.07)本保存區係供賜福宮寺廟使用,為避免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一號與二~二號道路交叉口住宅區(0.08)機關用地(0.08)該土地為廢棄之營區,土地權屬為公有土地,現況雜亂影響地方發展,故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鄰里機關使用。
備註:變更地號:雙萣段140、144、275-1及138-3部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成功國小南側保護區(0.25)綠地用地(0.02)道路用地(0.27)本路段與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一~1號道路銜接,宜配合其計畫寬度(65公尺)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將來道路闢建時,請縣政府妥為綠、美化及規劃入口意象,以朔造都市景觀。
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本計畫區人行步道用地(2.74)道路用地(2.74)依內政部90.2.6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二三七三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但依土地使用管制建築基地需留設停車空間,為避免產生留設停車空間後無道路使用情況,故予調整變更。
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有留設之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逾私立華德高職東側保護區(0.17)宗教專用區(二)(0.17)1.本寺創設於民國二十九年名為大仙禪寺,民國四十五年在原地重建供信眾參拜,使用經年,香火鼎盛。
2.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業已取得國有財產局同意,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詳附件)備註:變更地號:白雲段386-3、386-4、386-8、386-7、797及585部分。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2.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理由欄內備註所記載地號部分誤繕,請縣政府一併查明補正。
變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詳表)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予以修訂,以供都市建設之參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避免或降低都市災害發生之衝擊,故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增訂防災計畫。
併初審意見三。
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附錄)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宜配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增修訂。
併初審意見九。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除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外,其餘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加油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七、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國中、國小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國中、國小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旅館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列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商業區:I=2.89√S/A-1.0(二)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二、依第十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旅館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二五。
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十三、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使用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宗教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道路較寬面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加油站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原條文新條文小組意見十四、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設置一部251-400設置二部401-550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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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本計畫區內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之地區整理如附表,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地區,將依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附表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統計表編號位置分區或用地別面積(公頃)整體開發規定開發情形備註一文高北側濱海遊憩區4.56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整體開發計畫及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其所提之整體開發計畫應包括開發主體、土地取得方式、開發時程、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交通衝擊及環境影響說明等項目。
尚未開發。
1.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第4案。
2.本計畫圖之「附一」。
二濱海公路北側濱海遊憩區25.55同第一案尚未開發1.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第5案。
2.本計畫圖之「附一」。
附表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統計表編號位置分區或用地別面積(公頃)整體開發規定開發情形備註三茄萣國中西側濱海遊憩區9.081.本案應俟原計畫墓二用地辦理拆遷後,始得進行開發建設。
2.原計畫墓二用地之既有墳墓,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拆遷,否則本變更案應維持原計畫。
3.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整體開發計畫及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4.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其所提之整體開發計畫應包括開發主體、土地取得方式、開發時程、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交通衝擊及環境影響說明等項目。
墓二用地已辦理拆遷。
1.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第6案。
2.本計畫圖之「附二」。
四墓地二及其附近地區道路用地1.87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原計畫墓二用地之既有墳墓,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拆遷,否則本變更案應維持原計畫。
3.公園用地部分將來開發時應整體規劃並留設0.2公頃以上之停車空間。
1.墓二用地已辦理拆遷。
2.擬定細部計畫併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另案尚在作業中。
1.變更茄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第8案。
2.本計畫圖之「附四」。
體育場用地4.04公園用地6.06住宅區4.8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