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1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其中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九、二十、二十一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案)補辦公開展覽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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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MOIO6121-4-012-4bf82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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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台中縣都委會92年10月24日第30屆第5次會議及92年12月19日第30屆第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4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301124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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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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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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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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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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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潘委員丁白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5月18日、93年9月1日、93年10月26日召開3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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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盤檢討案內涉及補辦公開展覽案件,經台中縣政府94年3月28日府建城字第0940073907號函及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檢送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九、二十、二十一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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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十一案及相關陳情意見,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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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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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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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有關林○玉君94年7月1日向法務部調查局所提檢舉書略以:「併決議文一辦台中縣政府辦理「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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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編號20、21兩案違法讓竊佔國有地及水利地之二家違章工廠一合法化,且違反現行諸多法令,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亦包庇通過,媒體報導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請法務部調查局詳予偵查,以杜不法」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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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君94年7月12日列席本會說明如下:併決議文一辦主旨: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內,有關編號20.21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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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由農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事,請維持原計畫用途二農業區,意見說明如下,請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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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旨揭兩案,民等意見認為不宜准予變更為工業區,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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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案與現行法令有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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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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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兩變更案並非都市計畫法第24條所稱「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除外情形,於檢討過程逕將農業區個案零星予以變更為工業區,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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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零星工業區設置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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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兩案之同意變更意見:「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則零星工業區管制」,按該細則第21條: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查威捷鐵工廠及品正鐵工廠於原農業區興建廠房,本為違章建築,更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不符零星工業區設置條件,何能就其所使用之農業區土地變更為特定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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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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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兩變更案之面積分別為1.14公頃及0.69公頃,均與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不得小於5公頃,有特殊情形,不得小於3公頃」之條件不合,何能以輔導工廠合法化為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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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30.3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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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石岡鄉都市計畫,檢討內容未對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予以檢討,或於該農業區土地可否設置工業區予以檢討,謹以兩地主所提計畫相當完善,即准予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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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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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本案變更後,均為特定工業區用地,公開展覽書圖並未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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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未就此二變更案做程序上之調查分析,及依通盤檢討辦法作全盤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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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兩變更案係依兩地主提出之計畫即予變更,未併同於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書內,先作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表明准予變更之原因、理由,反而著令縣政府就繼續輔導變更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作調查分析,列入第二階段辦理,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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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兩變更案之法令依據是什麼?按本兩案於縣政府審議階段,係依縣政府所訂「石岡水壩特定區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並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以第19案編訂為農業區(工業許可地區)併提同意變更,然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記錄:提及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寬鬆,為避免未來各地區可能援引比照辦理,導致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形同虛設,並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問題,而予刪除,雖另訂處理原則7點以資辦理,仍有前述6項違法情事,是以該兩案之變更之法令依據何在?是否玩法弄法,讓人懷疑?二、縣政府帶頭鼓勵違法,破壞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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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家工廠均屬違章建築,多次經人檢舉,縣政府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予以命令停工及拆除,令違反法令之行為繼續存在還以輔導工廠合法化為由同意其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毫無社會正義,法律秩序可言,而前項第7點所敘,另訂之處理原則第1點則稱「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仍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查處」,亦即違章建築物(工廠)應予拆除,何須再將其土地變更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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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外道路目前為私設巷道,非兩案申請人之土地,製造產權糾紛:依處理原則第3點,擬變更為工業區之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以滿足現有交通量及該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該聯外道路臨接其他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查目前聯外道路係由該地區居民以私有土地提供闢設3-4公尺之私設巷道,非威捷、品正兩家工廠所有,將來勢必由政府徵收土地來提供兩家工廠作交通道路損及當地居民權益,產生糾紛,在未能闢設聯外道路前,交通安全勘慮,何可先准工廠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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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之兩案,均有將未蓋有工廠並與原工廠未相連接之空地,併案同意變更,除無法令依據外,更與輔導工廠合法化之審議理由違背。變更之兩案,各自申請之土地,並非相連接之整區塊土地,並有未相連接之土地亦屬空地,併案申請同意予以變更,不知其法令依據何在,是否便利該兩家工廠炒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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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後,將造成微少之零星工業區(1.83公頃),散處廣大農業區內(74公頃),破壞農業經營環境,並與鄉公所規劃該區域為休閒農業區有所衝擊與抵觸,如20案之規劃地旁亦已完成自行車步道非但破壞環境美觀整個架構,尚涉及浪費公帑之嫌,尤以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屬水資源保護區,如有環境污染造成危害當地農業生產情形,或下游農業及民生用水污染,不知如何善後,請審慎處理,以消弭不服鄉民走上街頭抗爭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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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陳,本人特別強調,該兩案之變更,確實與現有法令規定不合,何況在無整體規劃情況下,既無多餘之工業區用地可吸引廠商進駐開發,那有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效果,因此,不可假藉輔導工廠合法化之理由准予變更,而讓少數人獲得土地變更用途之利益,並造成地方居民之不服及民怨,讓一般老百姓對政府失去信任及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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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基樣)、威捷鐵工廠股併決議文一辦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管美珍、代理人:羅能慰)94年7月12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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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會說明如下:在許多製造業外移之時候,品正與威捷二家公司仍堅持留在石岡發展,爭取國內外訂單,創造地方就業機會,對石岡地區發展貢獻良多,並願意循法定程序完成土地變更,以根留台灣。實在令人無法了解,於再公展期間羅志維、羅志典等人發起反對品正與威捷變更之真正理由與目的為何?三陳情書中所列反對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理由洋洋灑灑數頁,但仔細看來,其陳訴之理由與說明均非事實,因此整理成以下幾點向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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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下巷寬度三公尺多至八公尺多不等,非陳情書所稱二公尺,且威捷位於巷口,品正位於巷尾,車輛不會進入聚落區且道路寬度足夠兩輛車會車,不至於影響交通往來、生活環境與居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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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正與威捷所在之豐勢路以南地區,經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確認不在石岡水壩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且品正與威捷兩家工廠均以金屬加工為主,無工業廢水產生,亦沒有產生空氣與噪音污染,二家工廠均曾遭十多次惡意中傷及檢舉,環保局亦因而多次到場稽查,結果均符合管制標準。因為威捷只有員工生活性廢棄物與廢鐵,經環保局同意解除列管,不必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品正與威捷之生產內容類似,但還沒申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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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為特定工業區需繳交土地增值稅與回饋金,落實漲價歸公,並非如陳情書所說只有品正與威捷獲利,而是大眾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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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羅志維、羅志典等人以當地大範圍農業區要變更為工業區之不實言詞騙取居民蓋章,卻作為反對品正與威捷變更之連署陳情人,其中多人已搬走沒住在這裡,還有中風及未成年的人,所以有不實之連署人名冊即可知他們居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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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羅志維、羅志典兩人有恐嚇取財之案例,羅志典於850330向品正勒索十萬元〈脅迫改寫土地買賣合約〉。羅志維曾因結夥搶劫判刑12年,並於890922向田國木器廠〈品正租用〉勒索71萬餘元〈脅迫改寫和解賠償金〉。羅志典並於94年3月至品正公司灑冥紙經警察驅離。由前面之說明可知,羅志維、羅志典兩人在此一時間提出陳情實有特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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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玉與林○為夫妻關係先前佔用,新金星段1─1地號水利會土地由廖仁德〈與羅能慰妹婿關係〉得標。在930708未得標後而延生出來,亦取回此筆土地作為通盤檢討變更特定工業區之交換條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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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者在此一時間點提出陳情時有特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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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說明,懇請鈞長委員勿聽信不實之言詞,品正與威捷確時有心在石岡地區發展,兩家公司年產值十億以上,直接間接人員超過五百人以上的經濟貢獻,爭取外匯,減少政府的負擔,此次通盤檢討未能通過,必需做關廠的準備,並含淚離開台灣,懇請鈞長委員支持同意品正與威捷變更為特定工業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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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中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檢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內政部都委會93年11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月30日第598次會議林○先生及林○玉女士有關該二變更案業依併決議文一94年2月17日陳情變更審查意見二之通案性辦理。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處理原則辦理,陳情二兩變更案,提出以下人陳情事項已有考量反對意見:。1.內政部基於本府所訂1.有關台中縣政府報內定之審議規範較現行「政部核示之「石岡水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壩特定區都市計畫工用審議規範」規定寬鬆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爲避免衍生環境衝擊規範」既經內政部刪及公平性等問題,故予除,故兩變更案已無以刪除,另由內政部增變更之法令依據。訂七項處理原則,作為本案審議相關案例之依據。2.有關農業區申請變更2.承上所述,目前由內應依內政部訂頒之「政部增訂之七項處理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原則,即依據「都市使用審議規範」及都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一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討辦法等相關規定辦予以訂定,與法並無理,而兩變更案與上不合。開規定不合,與法不合。3.該兩變更案之基地目3.該基地之聯外道路绝前與聯外道路均屬私大部分路幅寬度達設巷道,且非屬兩家4-6公尺,依據大部工廠所有,目前寬度都委會處理原則3,僅3-4公尺,如何能規定「聯外道路需有依照內政部都委會決足夠容量滿足現有交議之處理原則3設置通量及工業區之交通聯外八公尺道路。需求,且聯外道路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依據93年該聯外道路於尖峰小時所作交通量調查結果顯示,其道路服務水準為A級,且臨接基地部分亦以退縮建築方式留設8公尺寬之道路;且該聯外道路業經石岡鄉公所於93年度起編列預算,擬逐年辦理道路拓寬事宜。4.品正全部廠房及威捷4.威傑及品正兩家工廠部分廠房屬合法農舍廠房屬違章建築,並,非完全屬違章建築佔用他人、水利會與,且經查本次擬變更國有地,政府未予拆範圍內土地並無水利除,並協助變更為工會及國有土地,亦無業區,形成不良示範佔用他人土地之情事。。5.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5.陳情人曾○92年4月,因部分陳情人申請7日及5月22日檢案變更農業區為工業使申請將區內土地新金用,遂於本縣都委會星段88、95、96等三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筆申請變更為工業區研議劃設工業許可區,惟台中縣政府受理並制定相關開發審議後,未就申請案核復規範,且最初規範得是否准許,如屬文件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不全,亦未輔導改進最小開發規模需達通知補件,不甚公平0.5公頃以上,由於。林君檢陳申請案件未達最小規模,故當時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未予納入本次通檢草案。惟之後本縣都委會決議降低開發門檻達0.3公頃以上即可申請變更,雖林君申請案已符合申請條件,但因本府考量該審議規範若經內政部審決並發布實施後,範圍更為工業區,屬開發許可精神,並非不予採納。黃○榮先生94年2月2依據縣政府都委會核依照大部核議意見辦理本案縣都委日陳情計畫區內公兒五議意見通過(縣都委。會已有具體預定地劃設已將近三十會意見:區內公兒用決議,所提年,長久以來土地仍未地面積已不敷計畫人意見未便採被徵收,影響地主權益口之需求,且其功能納。甚鉅。該土地目前附近與東豐鐵路綠色走廊二已完成東豐綠色走廊,互異,爲維護社區生且其中所附設的公園綠活環境品質,不宜變地甚廣,實無需再另行更)。規劃兒童遊樂場,建請變更為住宅區,還地於民,使長久以來地主權益能獲得解決。李○明先生94年2月15本特定區計畫因公園依照大部核議意見辦理本案依本會日陳情區內「公四」公、綠地、廣場、體育。93年11月園用地係於民國68年以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30日第598鄉內綠地不足為由將其項公共設施用地,未次會議決議劃設為公園,迄今已超達計畫區總面積之10文,建議仍過25年卻未予徵收,嚴%,本案建議維持原維持原計畫重影響地主權益。由於計畫。,所提意見該土地係緊臨石岡水壩未便採納。三東豐綠色走廊,綠地不足理由已不復存在,再者本區觀光條件優越,基於推動觀光事業、振興地方經濟產業、並提供優質的休閒環境,建議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以地盡其利。林○先生及林○玉女士同編號一。1.併編號一第1點。併決議文一94年3月12日補充陳情辦理。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二兩變更案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不當理由如下:1.該兩案係於本案公開逾一展覽後,經縣府都委會增列編號十九案一併送內政部審議,原係依據「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檢具文件,惟經內政部函復文說明二(一)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故該兩變更案即無法令可資依循,令人質疑。2.本府針對其違規使用2.該申請人所有工廠乃情事,已依法處以罰緩屬違章建築且屬違規,至於建物部分因大部使用土地,內政部雖分係屬合法建築,故未要求縣府依法處理,予拆除。惟縣府並未依法命令停工或拆除。3.內政部函復文說明意3.因考量此類未登記工見二、(二)稱該兩廠變更為工業區之性案同意變更為特定工質與零星工業區之劃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定意旨不同,故內政則零星工業區管制,部都委會係決議變更但與零星工業區係屬為特定工業區,以示合法性工廠而劃定之區別;至於使用管制意旨不符。部分,因考量不得比照乙種工業區較為寬鬆的使用管制規定,此類工廠應著重於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故決議參照零星工業區相關管制規定。4.於內政部函復說明三4.本次通檢將該兩案納所言,仍請縣府對其入變更之原由,已於他工廠列入第二階段編號一第5點意見加辦理,惟第二階段始以說明,因此該兩案符合都市計畫通檢相是否列入第二階段辦關規定,而第一階段理,本府尊重委員會同意變更之兩案難道審查意見。可不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嗎?且農業區過度開發實非地方之福。5.既然政府為促進地方5.目前範圍內未登記工經濟發展,擬針對一廠,多數已有相當規號道路以南農業區內模面臨遷廠不易之問之現有工廠輔導合法題,且計畫區內工業化,何不確實依都市區使用率僅約65%計畫法第15條規定,左右,現階段不適合於該農業區內劃設工再增設大型工業區。業區,進行整體開發因此針對現有工廠問利用,而不應零星辦題,本府除擬透過都理,除不利交通,更市計畫變更方式進行破壞農業經營環境。管制外,對於無法辦「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加強輔導。羅志維等89人94年3本府擬輔導合法化之工併決議文一月15日陳情變更計畫編廠,規定需屬低污染事辦理。號二十及二十一兩案,業,以降低對農業生產連外道路狹窄,影響當環境之影響;另內政部地居民通行方便與安全所增訂之七項處理原則;且目前農政單位正積,對於違反使用需依相極規劃執行「休閒農園關規定予以查處、聯外區」,為避免影響休閒道路及環境影響評估等逾二農業發展,居民希望政事項均納入規定。府將此類工廠輔導遷移至合法工業區內。此兩處工廠政府未予取締,現欲就地合法,形同鼓勵違法,故請重新考量該兩案是否有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必要。林○玉君94年5月5日有關該兩案處理程序、併決議文一陳情有關對編號第二十法令依據及理由業已於辦理。及二十一案所提出之異前開詳予敘明,並無違議,係基於該兩案處理反法令規定之情事。過程,於程序及法令依據或變更理由均有瑕疵及違反法令規定,訴求相當單純,請維持農業逾三區,不宜准予變更為工業區。有關林○陳情案件之處前陳林○曾○通檢過程理已於編號一第5點說申請併案變更用地一事明,且後續將依內政部,既未經列案審查,自所增訂之七項原則,納當依法待有法令依據時入第二階段辦理。再行申請,與前開異議案,不可作不當聯想。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有關林○玉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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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7月1日向法務部調查局所提檢舉書略以:「台中縣政府辦理「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其中編號20、21兩案違法讓竊佔國有地及水利地之二家違章工廠合法化,且違反現行諸多法令,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亦包庇通過,媒體報導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請法務部調查局詳予偵查,以杜不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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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 12日列席本會說明如下:主旨: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內,有關編號 20.21兩案,由農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事,請維持原計畫用途農業區,意見說明如下,請 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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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旨揭兩案,民等意見認為不宜准予變更為工業區,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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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案與現行法令有所不符。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林○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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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林○玉女士94年2月17日陳情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二兩變更案,提出以下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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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台中縣政府報內政部核示之「石岡水壩特定區都市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既經內政部刪除,故兩變更案已無變更之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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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農業區申請變更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兩變更案與上開規定不合,與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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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兩變更案之基地目前與聯外道路均屬私設巷道,且非屬兩家工廠所有,目前寬度僅3-4公尺,如何能依照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之處理原則3設置聯外八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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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威傑及品正兩家工廠廠房屬違章建築,並佔用他人、水利會與國有地,政府未予拆除,並協助變更為工業區,形成不良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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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人曾○92年 4月7日及5月22日檢案申請將區內土地新金星段88、95、96等三筆申請變更為工業區,惟台中縣政府受理後,未就申請案核復是否准許,如屬文件不全,亦未輔導改進通知補件,不甚公平。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黃○榮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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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 2日陳情計畫區內公兒五預定地劃設已將近三十年,長久以來土地仍未被徵收,影響地主權益甚鉅。該土地目前附近已完成東豐綠色走廊,且其中所附設的公園綠地甚廣,實無需再另行規劃兒童遊樂場,建請變更為住宅區,還地於民,使長久以來地主權益能獲得解決。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縣都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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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已有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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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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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未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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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李○明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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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 15日陳情區內「公四」公園用地係於民國68年以鄉內綠地不足為由將其劃設為公園,迄今已超過25年卻未予徵收,嚴重影響地主權益。由於該土地係緊臨石岡水壩東豐綠色走廊,綠地不足理由已不復存在,再者本區觀光條件優越,基於推動觀光事業、振興地方經濟產業、並提供優質的休閒環境,建議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以地盡其利。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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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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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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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第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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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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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議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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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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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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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陳情編號:
逾一
陳情人:
林○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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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林○玉女士94年3月12日補充陳情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二兩變更案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不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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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兩案係於本案公開展覽後,經縣府都委會增列編號十九案一併送內政部審議,原係依據「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檢具文件,惟經內政部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