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3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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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MOIO6121-4-014-127e8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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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8月20日第17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11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30225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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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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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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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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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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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洪委員寶川等,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93年12月21日、94年5月2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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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興建樓地面前道路寬度板面積基地面積×容積率二十(含)公尺以上×二○%十五(含)公尺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未達二十公尺者×一五%基地面積×容積率未達十五公尺者×一○%十四、本計畫區內下列建築基地須經為形塑地區特色及建議暫予保留,「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台南縣土地使並配合審查意見(」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用分區管制要點建一)辦理後,再行照或變更建造執照:築線退縮規定與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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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築退縮規定建議暫予保留,(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並配合審查意見(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一)辦理後,再行○○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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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停車空間劃設標準建議暫予保留,(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並配合審查意見(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一)辦理後,再行○○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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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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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現有劃設及本次變更增加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用地」因面積廣大,請台南縣政府於規劃開發建設時,應注意加強植栽綠化,避免太多硬鋪面而造成燠熱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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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地區鄰近海邊,漁塭林立,養殖業興盛,若有因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之問題,請台南縣政府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報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內容辦理,並將該地層下陷之地區,於防災計畫示意圖中適度標示,同時將相關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中說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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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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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位於「雲嘉南海濱國家風景區」範圍內,有關觀光遊憩資源與觀光產業發展政策,對本特定區之土地利用型態(如是否增劃設旅館區及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影響甚鉅,請台南縣政府與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有關單位就本計畫附近地區有關觀光遊憩系統、旅遊型態、觀光產業整體發展(含本計畫區內旅館區之功能、遊憩區、旅客服務專用區之規模與容許使用項目等)、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道路交通系統、本計畫區內傳統廟宇特有文化保存與維護計畫等議題先行洽商,將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6、7、9等案範圍及鄰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作妥適之檢討與調整,並評估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可行性,同時依審查意見第(五)點辦理,檢具相關書圖資料,再行報請本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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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計畫擬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部分: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補充之「台南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回饋處理原則」草案內容辦理,並請另行備文送署,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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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至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等節,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補充之資料內容,除第2點後段「...並由該管理處逐年編列經費予以開闢」,建議修正為「...並由該管理處與台南縣政府及北門鄉公所協同逐年編列經費予以開闢」外,其餘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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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成道路問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若本計畫區內無既成道路之問題,亦應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予以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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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中如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本會審議通過者,應請依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決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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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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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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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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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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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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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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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防災部分:有關本案防災計畫中將保存區(存2)南鯤鯓廟之建築物主體列為臨時性避難場所乙節,查台灣地區地震發生頻繁,過去曾有宗教寺廟建築物因地震而倒塌之情形,為避免發生二次災害,建議不得規劃為震災臨時避難場所,僅得以利用公共開放空間規劃為震災防災避難空間;另本地區鄰近海邊,漁塭林立,養殖業興盛,有關因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之問題,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補充之資料內容,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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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區公有土地面積廣大,有關擬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地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之問題,以及利用公有土地規劃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乙節,請台南縣政府與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先行洽商可行方案後,再依上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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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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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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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變更計畫變更計畫內容編編位置變更計畫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一二計畫區西鹽田區農業區現多已閒置,為利轉作為維持原有鹽田風貌北端,西(約12.9640公頃)(約12.9640公頃)其他農業使用,並符合與特色,並避免遭受濱快速公稅賦相關法定用語,避不當使用與佔用,本路西側免執行上產生爭議,將案建議維持原計畫,其正名為農業區。俟觀光局雲嘉南濱海計畫後,再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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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計畫區西魚塭區農業區為符合稅賦相關法定用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南端,西(約3.0836公頃)(約3.0836公頃)語,避免執行上產生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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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快速公議,將其正名為農業區路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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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停)2」用地南側三四「廣(1)「廣(停)1」用廣場用地配合內海藍色公路保安為配合保安碼頭與周」廣場用地(約0.5277公頃碼頭規劃將「廣(停)」邊地區整體規劃與停地西側(約0.1925公頃),併入「廣(1)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車需求,爰本案建議「廣(停)2」用」廣場用地)作為碼頭腹地,供「人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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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聚集、逗留,塑造(約0.3352公頃)以「人」為主體的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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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廣(停「廣(停)2」用抽水站用地現已闢作抽水站使用,變更範圍原則同意變更,惟應新原變更計畫變更計畫內容編編位置變更計畫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3)2」用地地(約0.1762公頃)均屬公有地,為符合實土地標示將新計畫「抽水站用西北角,(約0.0725公頃)際需要,及公地公用原:地」之面積,配合原及河川區住宅區則,配合現況使用範圍臺南縣北計畫內容分列,以利東側、○一(約0.1037公頃)變更,俾資適法。門鄉保吉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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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M計段601-1(畫道路北部分)、側、○四-601-3(部2-10M計分)地號畫道路西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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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一-1-20M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配合公營事業機構民營考量目前自來水事業計畫道路(約0.1918公頃)(約0.1918公頃)化政策,其所需用地已是否民營化之政策尚北側、商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未明確,爰本案建議業區南側用地,爰依現況使用範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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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變更為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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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三-1-12M「停(3)」停車道路用地為因應新設旅館區、遊建議暫予保留,並依計畫道路場用地(約1.6688公頃)客服務專用區及遊樂區審查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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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寬(約0.0731公頃)未來開發營運,及遊客「機(2)」機關用至河堤眺望夕陽餘暉景地觀之實際需要,將原12M(約0.0367公頃)計畫道路拓寬為20M計畫「旅甲(2)」旅館道路,並構成完整的循區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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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2218公頃)農業區(約0.9895公頃)河川區(約0.3477公頃)七七○一-1-20M「旅甲(1)」旅館旅館區1.依整體發展構想,為建議暫予保留,並依、計畫道路區(約5.7718公頃)加速達及「充分利用南審查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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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東側、河(約1.7092公頃)鯤鯓廟廣大進香遊客之、川區北側「旅甲(2)」旅館特有觀光發展資源,建十、○二-1-區立宗教紀念物觀光區,、15M計畫(約1.4368公頃)以促進臺南縣沿海地區十道路南側「遊(1)」遊樂之發展」的計畫目標,一,即計畫區「遊(專)」遊客宜配合內海藍色公路發、區南端及(約2.6258公頃)服務專用區展構想,強化本計畫區十東南端(約4.1991公頃)之相關旅遊服務設施,二「旅甲(3)」旅館期能將每年達四百多萬區人次的香客逐次轉化為(約0.6255公頃)觀「旅乙」旅館區光遊客,以帶動地區之(約1.4829公頃)整體健全發展;另為充加油站專用區分利用廣大的公有地,(約0.1778公頃)期以「都市計畫私有公「公2」公園用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地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約0.3230公頃)定,解決長期以來私有「停(1)」停車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未場用地遊樂區依法取得,民眾權益受(約1.2055公頃)(約3.6246公頃)損問題,俾有效疏解民道路用地怨,爰增設遊客服務專(約0.3844公頃)停車場用地用區(「遊(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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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3043公頃2.遊客服務專用區為發「遊(1)」遊樂,併案編為「停揮機能,除應予整體規區劃、設計外,亦應臨聯(3)」停車場用(約3.6246公頃)地)外道路及人潮聚集之中心點,提昇香(遊)客逛、購之意願與近便性(「機(2)」機關用道路用地配合朝拜香客刈香時間新原變更計畫變更計畫內容編編位置變更計畫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地(約0.2636公頃)集中、團進團出之旅遊(約0.2646公頃)特性),俾延長停留時道路用地間,並避免對交通流造(約0.0397公頃)成干擾形成擁塞現象,爰擇定「陣頭」集中點(「廣(2)」廣場用地)西側劃設之(絕大部分「旅甲(3)」旅館農業區屬公有地),俾利私有區(約2.3519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約0.0568公頃)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之「遊(1)」遊樂順利推動;準此,在保區障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約0.1771公頃)權益、充分利用適當公「公2」公園用有地之考量下,調整土地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約0.0297公頃)用地之配置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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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查旅館區、「遊(1)」遊樂區劃設迄今,因「遊(1)」遊樂旅遊市場之拓展未如預區期,未有任何投資者提(約2.3519公頃)出開發之意願,為配合增設遊客服務專用區,在保障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前提下,考量自然景觀條件(可由河堤眺望急水溪出海口夕陽餘暉美麗景象,此乃南鯤鯓地區之著名自然景觀),酌予調整其區位與規模;另為尊重市計畫執行之彈性,將土地使用細分區刪除,統一名稱為旅館區、遊樂區,並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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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又加油站專用區、「機(2)」機關用地均為公有地,劃設迄今未有地需求,基於分散停車空間減輕單一道路廟會熱現象的考量,及整體規劃上之實際需要,將「機(2)」機關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加油站專用區變更為遊客服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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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保留未來整體發展之彈性,俾利於需要時作必要之調整,以符實際需求,將絕大多數屬公有地之部分「遊(1)」遊樂區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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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計畫變更計畫內容編編位置變更計畫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八十「存(1)「廣(2)」廣場用公園用地為型塑都市寺廟叢林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三」保存區地(約1.0221公頃象,彰顯宗教信仰之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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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約0.9353公頃),併入「公3」嚴、肅穆神聖精神,構之西側,道路用地公園用地)想層級性之表徵為:第二-1-15M(約0.0868公頃)○一層護城河、第二層都計畫道路廣場用地市叢林、第三層則為其東側之「公3」公園用(約0.2721公頃他發展用地(供朝拜香客「廣(2)地,併入「廣(2)聚集、停車使用之空間」廣場用(約0.2721公頃)」廣場用地)及以供服務香(遊)客使地、「公用為主之都市發展用地)3」公園,準此依整體發展構想用地調整公園用地、廣場用地之配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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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1-20M「公5」公園用住宅區1.本計畫區公有地約佔附帶條件建議暫予保留,並依四計畫道路地(約1.5428公頃)66%,而「公5」公園用規定:審查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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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一(約0.7865公頃)地土地絕大部分屬私有1.應以市十-2-25M計「遊(2)」遊樂地,由於政府財政艱困地重劃五畫道路南區,短期內無法有效解決方式辦側、「文(約0.7563公頃),劃設迄今已二十餘年理整體小」用地,民怨四起,且公園用開發,東南側地超過法定標準達市地重15.6174公頃,為疏解劃範圍民怨,爰以附帶條件變如圖4-更為住宅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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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遊(2)」遊樂區土地2.前項應亦絕大部分屬私有地,於下次辦劃設迄今因旅遊市場之理本都市拓展未如預期,土地所計畫通盤有權人並無開發意願,檢討前完併案以附帶條件變更為成,否則住宅區,俾利以整體開擬定機關發方式取得「文小」用應予恢復地、計畫道路用地,其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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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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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廣(4)「停(4)」停車「廣(停)」用地1.「停(4)」、「停(5)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六」廣場用場用地(約6.0239公頃」停車場用地係為因應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地北側、(約6.9458公頃),新編為「廣(廟神節慶時朝拜香客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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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0M○停)1」廣(停)用車需求而劃設,然大規1.變更為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地)模停車空間過度集中留部分修正變更為西側、○一綠地設,加上刈香時間集中「廣(停)」用地-2-25M(約0.2068公頃)、團進團出之旅遊特性,以利整體規劃計畫道路道路用地,反而易造成周邊聯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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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堤(約0.7151公頃)道路之交通擁塞現象,2.變更「廣(4)」廣防用地南且硬鋪面太多、廣易形場用地為道路用側成燠熱現象,使遊客不地部分,維持原想久留,宜予適當分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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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交通流之疏導增設一-4-20M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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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減少硬鋪面,增加使用之彈性,將「停(4)」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廣(停)」用地(新編為「廣(停)1」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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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計畫變更計畫內容編編位置變更計畫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廣(4)」廣場用道路用地配合增設一○-4-20M計畫地(約0.0018公頃)道路留設道路截角之實(約0.0018公頃)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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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區面約177.65公頃約175.0834公頃原計畫圖使用至今已超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一積過22年,與現況地形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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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落差甚大,且已辦竣地籍重測,爰配合通盤檢討辦理地形圖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1/1000),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展繪都市計畫線後,發現原計畫書所載面積與依數值化之大比例尺計畫圖量測面積有所出入,爰依後者修正相關計畫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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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已屆滿計畫目標年,為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二七利計畫目標之具體達成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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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計畫內容之具體落實,參酌「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及縣轄各都市計畫區之統一規定,調整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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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及財已擬具修訂(詳檢討後配合實質計畫內容變更原則同意,惟請配合三務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決議事項修正其內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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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已訂定修訂(詳土地使1.配合法令之增、修訂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分區管制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法源依據及相關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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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實質計畫內容之變更,增訂修正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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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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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前後修文修正對照表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一、本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配合內政部民國八建議照縣府核議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條暨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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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五條規定訂定之。九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條次修正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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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樂區內之土地,以供興建遊二、遊樂區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考量雲嘉南濱海國建議暫予保留,樂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土地定風景區設立將活並依審查意見(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絡地方觀光旅遊,)辦理,同時參考左列之規定:(一)不得設置高架電動遊樂設施。保留部分「遊1」「促進民間參與(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遊樂區(甲種遊樂公共建設法」相(一)甲種遊樂區(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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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及遊樂設施之高度不得區),並以原乙種關規定研擬適當1.本區以水上遊樂為主,其水超過一層或四公尺。遊樂區之規定內容之管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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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面積不得少於本區總面積(四)建築物得供餐廳、涼亭、盥廁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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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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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室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2.本區不得設置高架電動遊樂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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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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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區各種設施之配置計畫,應3.陸地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先經縣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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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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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及遊樂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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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物得供餐廳、涼亭、盥廁、管理室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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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污物不得排入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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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區各種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縣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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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種遊樂區(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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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設置高架電動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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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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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物及遊樂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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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得供餐廳、涼亭、盥廁、管理室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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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區各種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縣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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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館區內之土地,以供建築旅三、旅館區土地,以供建築旅館及其文詞修正。原則同意照縣府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核議意見通過,土地及建築之使用,應依左表築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為應請補充並加規定: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強說明變更理由分類甲種旅館乙種旅館百六十,每三百平方公尺樓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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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區區面積設置一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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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樓地板計畫圖上標示旅甲計畫圖上附註(1)、旅標示旅乙甲(2)、旅甲(3)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四、保存區土地,以供建築寺廟及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土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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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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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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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之式樣、色調及構造應具有傳統廟宇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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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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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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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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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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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七、遊客服務專用區以供興建遊客服一、配合土地使用建議暫予保留,務中心,陳列展示館及展覽交易分區項目增加並依審查意見(一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增訂遊客服)辦理,同時應考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務專用區建蔽量維持原基地之之二百五十;該土地及建築物得率、容積率規使用強度,並適為下列之使用:定。度檢討容許之使(一)超級市場。(二二)資訊服二、參照「變更南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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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郵電機構。務業。鯤鯓特定區計(三)金融機構。(二三)音響視畫(第二次通盤(四)報社、雜誌聽器材、唱片檢討)再提會討社。錄音帶行。論案」民國八(五)通訊社連同(二四)樂器店十八年三月十通訊設備。。七日省都委會(六)無線電或電(二五)一般旅第五七四次會視廣播業。館。議所訂之管制(七)錄音、錄影(二六)別墅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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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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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照相器材。(二七)冰果店(九)公路汽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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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辦事處。(二八)飲食店(十)旅遊業及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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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車客運公司辦(二九)自助餐事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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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營業性停(三十)中、西車設施。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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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鮮花、禮(三一)咖啡廳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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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鐘錶、眼(三二)飲茶店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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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傘、皮鞋(三三)計程車修補及擦鞋店。、客運服務業(一五)禮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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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品出租店。(三四)小客車(一六)裱褙、刻、機車、自行印店。車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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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照相、軟(三五)飲食成片沖印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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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銀樓、珠(三六)日用百寶、首飾店。貨、雜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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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茶葉、茶(三七)日用五具店。金及電器用品(二十)種子、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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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及其用品店。(三八)中、西(二一)資訊器材藥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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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周邊設備店。(三九)理髮店、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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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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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服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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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刪除機關用地已變更本案「機關用地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之變更已暫予分之二五○。保留,本條文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該機關用地檢討結果再行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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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八、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分之五十,國中(小)之容積率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文詞修正。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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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中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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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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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分之六十,零售市場之容積率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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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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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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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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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刪除加油站專用區已變建議照縣府核議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更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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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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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為配合公營事業民建議除「自來水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營化政策,依都市事業專用區」配得大於百分之二○○。計畫法規定精神將合變更內容明細該「機關用地」其表新編號第五案正名為「自來水事修正為「自來水業專用區」。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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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鹽田區為從事鹽業生產及其刪除該使用分區已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外,不得。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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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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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魚塭區除作為養殖魚類及其刪除該使用分區已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附屬設施外,不得作其他使。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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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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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一、條次調整。配合「實施都市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二、有關「實施都計畫地區建築基定左列獎勵措施:列獎勵措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地綜合設計鼓勵辦辦法」廢止,改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法」已廢止。由「建築技術規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八十則」建築施工編者,得依第十五點之規定一條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辦理,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爰本條文建議予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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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其臨接長度在二十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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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者。、博物館、藝術中心、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兒童、青少年、勞工、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以上者。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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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為限。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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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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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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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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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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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1.0SA2.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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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1.0SA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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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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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十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土地大面積開為促進都市整體發建議應配合本計發建設,特訂定下列獎勵措施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畫南鯤鯓廟之特:大面積土地開發建色及周圍土地利(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建設。用型態,另行訂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下表規定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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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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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五、○○○平方公尺或三、○○○平方公尺或(二)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下列面前道路寬度分別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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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內之建築基地面積在車劃設標準」規定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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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在600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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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之旅館區、遊樂區、遊客服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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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區內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詳本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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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築基地得設置高度不超過1.5公尺、底部不透空高度不超過0.5公尺、透空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圍牆,惟特殊狀況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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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含)以上之景觀工程(40公尺西濱快速公路除外),亦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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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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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商業區少退縮五公尺建一、退縮建築之旅館區築。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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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區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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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一、退縮建築之公共設築,如有設置圍,但得計入法定施用地牆之必要者,圍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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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用牆應自道路境界二、如有特殊情事業設線至少退縮三公形者,得由縣府施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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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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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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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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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申請建築基地面一、退縮建築積達一、五○○之空地應植栽平方公尺者,應綠化,但得計自道路境界線至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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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少退縮四公尺建二、如屬角地築,或依其他相,得擇一面臨關法令規定辦理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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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築,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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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臨○一-1號計畫道路兩側地區之建築基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惟遊客服務專用區應至少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退縮六十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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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一-1號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之空○計畫道至少退縮五公地應植栽綠化路兩旁尺建築。,不得設置圍地區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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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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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含)二五○平方公尺(含)四○○平方公尺(含)五五○平方公尺(含)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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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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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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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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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他法令規定。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