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4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重製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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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MOIO6121-4-015-021b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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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7日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4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4000902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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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1及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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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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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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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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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夏前委員正鐘、張前委員禮範(國防部)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4年5月2日、6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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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金門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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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一)本案建議除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外,其餘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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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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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新編重製疑變更重製疑義內重製疑義研商原計畫新計畫面積組11計畫範都市計畫外國家公園區37.22原都市計畫1.依原計畫圖據縣府列席圍線國家公園區都市計畫外86.39圖範圍與實精神以高程代表說明本都市計畫外保護區158.76際不符10M為計畫案係配合實保護區都市計畫外46.19範圍線,至際海岸線調都市計畫外風景區10.67因範圍線調整計畫範圍風景區都市計畫外10.30整新增未分線,將部份都市計畫外港埠用地5.75區部份,配陸域與海域港埠用地都市計畫外6.26合鄰近分區依實際情況都市計畫外航空站用地0.51劃設。相互調整,航空站用地都市計畫外1.622.地籍圖超出爰本案建議都市計畫外發電廠用地2.56高程10M界照縣府核議發電廠用地都市計畫外0.89線部份,參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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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都市計畫外0.50照地籍圖納入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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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1青嶼自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0.57一、國家公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然村與然村)園樁位與本樁位展繪,至核議意見通國家公府測定樁位因國家公園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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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邊界有錯開情形界線調整產生。未分區部份,二、主要計配合鄰近分區畫圖並未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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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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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2官澳自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0.08國家公園樁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然村與然村)位與本府測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國家公定樁位一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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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邊界,但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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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4國家公保護區國家公園區0.44國家公園樁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園界線位與主要計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湖下自畫圖形狀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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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村附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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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部分2-42-1-5湖南高保護區國家公園區4.69一、國家公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地國家住宅區(自國家公園區0.13園樁位與主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公園界然村)要計畫圖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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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狀明顯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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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公範圍部分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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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6瓏口西農業區國家公園區0.01國家公園樁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側國家位與主要計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公園界畫圖形狀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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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部份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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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8湖井頭農業區國家公園區0.02國家公園樁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自然村住宅區(自國家公園區0.02位與本府測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界線然村)定樁位範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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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國家公園區0.01部分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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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19烈嶼東住宅區(自國家公園區0.002國家公園樁1.配合國家公建議照縣府坑自然然村)位與本府測園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村及III定樁位範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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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部分重疊。2.穿越及毗鄰號道路國家公園範末段圍內道路,繪,俟本府辦理道路系統專案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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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10九宮碼港埠用地國家公園區0.18國家公園測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頭附近定樁位與計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國家公畫圖形狀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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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界線顯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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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12國家公國家公園區農業區0.83國家公園界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園界線限金湖細部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金湖細計畫區北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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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計畫及西北側2-102-1-13國家公國家公園區農業區0.35一、國家公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園與下住宅區(自國家公園區0.24園測定樁位樁位展繪,至核議意見通莊及安然村)與本府測定因國家公園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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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自然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0.45樁位錯開。界線調整產生村界線然村)二、國家公未分區部份,園測定樁位配合鄰近分區與計畫圖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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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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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16舊金城農業區住宅區(自0.05一、國家公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自然村然村)園測定樁位樁位展繪,至核議意見通界線與本府測定因國家公園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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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位錯開。界線調整產生二、國家公未分區部份,園測定樁位配合鄰近分區與計畫圖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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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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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17國家公工業區國家公園區0.45國家公園測配合國家公園建議照縣府園與金定樁位與本樁位展繪。核議意見通門酒廠府測定樁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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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廠一致,但與界線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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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洋山自農業區住宅區(自0.03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照縣府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核議意見通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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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位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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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東蕭自住宅區(自農業區0.04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樁位成果與然村邊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原計畫圖有界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明顯之差異入。位展繪。,應予修正,本案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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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蔡店自住宅區(自機關用地0.03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現況尚未開然村邊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闢使用,且界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樁位成果與入。位展繪。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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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田埔自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08本府測定樁1.分區界樁已建議照縣府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完成測定者核議意見通線形狀略有出,參照已測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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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定之樁位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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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樁位成果與分,參照原都市計畫圖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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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安歧國住宅區機關用地0.003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樁位成果與宅界線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原計畫圖有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明顯之差異入。位展繪。,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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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東埔自保護區住宅區(自0.47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依下列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各點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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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1.本案西側入。位展繪。部分,請縣政府查明若未指定建築線,則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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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東南側部分,配,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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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東溪自保護區住宅區(自0.05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之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天然界線(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水溝)為範入。位展繪。圍,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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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1西方自住宅區(自學校用地0.03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已然村及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有建築物使西口國學校用地住宅區(自0.01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用,爰照縣小界線然村)入。位展繪。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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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3東林自住宅區(自保護區0.03本府測定樁1.分區界樁已建議本案除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完成測定者住宅區(自線住宅區(自農業區0.09形狀略有出,參照已測然村)變更然村)入。定之樁位展為保護區部保護區住宅區(自0.003繪。分因樁位成然村)2.樁位成果與果與原計畫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01原規劃意旨圖有明顯之然村)差異較大部差異,應予農業區住宅區(自0.14分,參照原修正,依原然村)都市計畫圖計畫圖展繪規劃意旨及,維持原計實測地形展畫外,其餘繪,並以民照縣府核議眾權益為優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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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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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7頂堡自住宅區(自機關用地0.21一、本府測分區界樁已完建議照縣府然村界然村)定樁位與計成測定者,參核議意見通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21畫圖形狀略照已測定之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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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村)有出入。位展繪。至因二、軍方營界線調整產生區展繪與自未分區部份,然村界限部配合鄰近分區分錯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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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18后盤自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07本府測定樁1.分區界樁已樁位成果與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完成測定者原計畫圖有線形狀略有出,參照已測明顯之差異入。定之樁位展,應予修正繪。,建議依原2.樁位成果與計畫圖展繪原規劃意旨,維持原計差異較大部畫,必要時分,參照原,於辦理第都市計畫圖一次通盤檢規劃意旨及討時再行考實測地形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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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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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19東洲自住宅區(自機關用地0.01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本案除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機關用地變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02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更為住宅區然村)入。位展繪。(自然村)部住宅區(自保護區0.002分照縣府核然村)議意見通過保護區住宅區(自0.01外,其餘因然村)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再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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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20成功自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25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樁位成果與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原計畫圖有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明顯之差異入。位展繪。,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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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21夏興自住宅區(自機關用地0.09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本案除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機關用地與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82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計畫道路間然村)入。位展繪。之變更範圍,因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量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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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22后園自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18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已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有建築物使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用,爰建議入。位展繪。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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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26復國墩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002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已自然村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有建築物使界線住宅區(自機關用地0.003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用,爰建議然村)入。位展繪。照縣府核議保護區住宅區(自0.15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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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村)3-173-28庵前自機關用地住宅區(自0.76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已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有合法建築線住宅區(自機關用地0.05形狀明顯有照已測定之樁物使用,爰然村)出入。位展繪。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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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30東社自農業區住宅區(自0.13本府測定樁1.分區界樁已配合現況已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完成測定者有建築物使線形狀略有出,參照已測用,爰建議入。定之樁位展照縣府核議繪。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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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樁位成果與分,參照原都市計畫圖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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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32后湖自公園用地住宅區(自0.07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已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有建築物使線學校用地住宅區(自0.12形狀明顯有照已測定之樁用,爰建議然村)出入。位展繪。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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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34料羅自住宅區(自公園用地0.002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照縣府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核議意見通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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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位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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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35庵邊自機關用地住宅區(自1.21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本案除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現況已有建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築物使用部入。位展繪。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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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36峰上自保護區住宅區(自0.0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樁位成果與然村界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原計畫圖有線住宅區(自保護區10.003形狀明顯有照已測定之樁明顯之差異然村)出入。位展繪。,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本變更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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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1-3映碧潭公園用地農業區0.33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本案係依本與農業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特定區計畫區界線形狀明顯有照已測定之樁擬定前之鄉出入。位展繪。街計畫內容轉繪,建議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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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1-4機二十機關用地道路用地0.19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同4-1-1案五邊界位與計畫圖之樁位成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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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狀略有出參照原規劃意入。旨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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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1-6金湖國學校用地住宅區0.01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同4-1-1案小邊界學校用地機關用地0.18位與計畫圖之樁位成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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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形狀略有出參照原規劃意入。旨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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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1-7新市里道路用地商業區0.01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同4-1-1案山外溪位與計畫圖之樁位成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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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商形狀略有出參照原規劃意業區入。旨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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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1-8金湖新綠地道路用地0.05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同4-1-1案市里圓位成果與計之樁位成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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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畫圖形狀略參照原規劃意有出入。旨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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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2-1金城鳳未分區溝渠用地1.05原計畫著淺未分區部分,建議照縣府尾溪藍色(標示參照原規劃意核議意見通水),但計旨及現況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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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書無此分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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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4-2-24-2-2金沙忠未分區溝渠用地0.14原計畫圖未未分區部分,建議照縣府孝新村分區參照原規劃意核議意見通前排水旨及現況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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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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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2-3金沙公未分區住宅區0.03原計畫圖未未分區部分,建議照縣府二六南分區參照原規劃意核議意見通側住宅旨及現況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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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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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2-4金湖山未分區溝渠用地1.62原計畫圖未未分區部分,建議照縣府外溪分區參照原規劃意核議意見通旨及現況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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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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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3-1金城車未分區綠地0.02原主要計畫主要計畫與細建議照縣府站圓環未分區,金部計畫不符部核議意見通城細部計畫份,參照原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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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為綠地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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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3-2金城車未分區廣場用地0.04原計畫圖未無分區部分,建議照縣府站旁廣分區參照原規劃意核議意見通場旨及現況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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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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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3-3金湖國未分區商業區0.01原主要計畫主要計畫與細建議照縣府小旁未分區住宅區0.01未分區,金部計畫不符部核議意見通湖細部計畫份,參照原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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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為住宅劃意旨及現況區及商業區使用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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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3-4金城民道路用地商業區0.41原主要計畫主要計畫與細建議照縣府族路道路用地廣場用地0.01規劃18M計部計畫不符部核議意見通道路用地市場用地0.02畫道路,金份,參照原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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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細部計畫劃意旨及現況規劃10M使用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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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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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3-5金湖黃道路用地綠地0.02原主要計畫主要計畫與細建議照縣府海路道路用地市場用地0.03規劃21.5M部計畫不符部核議意見通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0.03計畫道路,份,參照原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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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商業區0.34金城細部計劃意旨及現況道路用地車站用地0.05畫規劃12M使用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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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學校用地0.11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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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溝渠用地0.02道路用地農業區0.01道路用地保護區0.015-15-2IV-13住宅區學校用地0.05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配合現況,道路東住宅區道路用地0.03位與計畫圖之樁位成果及爰照縣府核浦至沙道路用地學校用地0.06形狀有出入計畫書所列寬議意見通過美市區道路用地住宅區(自0.11。度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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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然村)東浦自農業區道路用地0.18然村邊農業區住宅區(自0.30界然村)5-25-4III-10道路用地公園用地0.50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配合現況,號道路保護區公園用地0.23位成果與計之樁位成果及爰照縣府核尚義機保護區道路用地0.52畫圖形狀略計畫書所列寬議意見通過場末端有出入。度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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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III-12住宅區(自道路用地0.05本府測定樁依已完成測定配合現況,及III-然村)位與計畫圖之樁位成果及爰照縣府核13號道路用地住宅區(自0.05形狀略有出計畫書所列寬議意見通過道路交然村)入。度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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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處6-16-1金鼎國住宅區(自學校用地0.24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小界線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爰照縣府核學校用地住宅區(自0.05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議意見通過然村)入。位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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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湖埔國住宅區(自學校用地0.05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配合現況已小界線然村)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有建築物使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用,爰照縣入。位展繪。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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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金門航保護區航空站用地0.20本府測定樁分區界樁已完建議照縣府空站用機關用地航空站用地0.39位與計畫圖成測定者,參核議意見通地界線形狀略有出照已測定之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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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位展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