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3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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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31
案件id
MOIO6131-4-002-e315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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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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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經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及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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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完竣,其中第585次會決議略為:「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編號五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四部分,請縣政府詳為考量公有土地優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並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交由原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案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為:...三、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第595次會決議略為:「本案除請台北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土地如屬山坡地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案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為:...二、請縣政府照該府93年9月10北府城規字第0930608065號函送調整後之圖說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依下列第三點辦理,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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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本會決議須再補辦公開展覽部分,經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4年4月8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計再公展新編號29案),並於94年4月29日舉辦說明會完竣,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以94年6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23826號函(並提出建議變更2案)檢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等到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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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公展案公民或團體陳情14五林○壽先1.變四案第三期開發單元天生國小1.請以天生國小為由本會原專案小生為區界約4公頃多的住宅土地,界增加一開發單元組研提具體審查油車口段僅規劃約0.3公頃長條不完整住,即成為4個開發意見後,再提會油車口小宅區,其餘劃為文小、兒遊、道單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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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台北縣政有關鈞部都委會585次會議提案建議變更部分農業不予討論(即未府94年6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部分區為道路用地。便採納),仍維月15日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宗教專用區持本會93年5北府城規、道路用地」案,經審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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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北縣政為利民眾申請建築開發,依民眾建建議將一號計畫道不予討論(即未府94年6議將一號計畫道路二側(自IV-路二側(自IV-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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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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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58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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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展覽計畫書表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對照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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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增訂後條文第十四點,非屬第585次會及595次會決議內容,係本次公開展覽時縣政府逕行增訂條文,因內容尚無不妥,故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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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修增訂後條文第六點(七)【註:誤為(六)】,「...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乙段文字,修正為「...如有特殊情形,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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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餘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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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196-3路用地,不合理剝奪地主權益。2.若為文小有完整等50筆2.天生國小78年才徵收目前三分的長方形校地,應地號之一以上土地未使用,面積比西在文小南方補足其北方的文中用地還大,何以增劃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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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公頃文小用地?3.公有地不應先行3.第三開發單元57年為住宅區,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後因中央電台設置變更為綠地迄,排除在市地重劃今已40年,小地主繁多,本案範圍外,以利民間由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應以較靈自辦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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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與優惠方式加速市地重劃,繁4.公共設施土地設榮地方。置地點,由地主自行安排,最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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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月11日第585字第「考量本案鄰近淡海新市鎮,有關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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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4238都市機能之調整變更,包括道路系理由:因建議事26號函說統之分布、土地使用之配置及公共項非屬本次再公明四。設施之劃設等宜結合新市鎮之開發展徵求意見範圍情形作檢討分析,目前尚無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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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考量淡海新市鎮規劃20米新市一路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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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2號計畫道路至停五用地)(中正2號計畫道路至停理由:因建議事北府城規路一段)之「綠六」、「綠七」變五用地)(中正路項非屬本次再公字第更為「綠帶」,以上併請錄案提交一段)之「綠六」展徵求意見範圍09404238審議。、「綠七」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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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號函說「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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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五。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壽先生
陳情地點:
油車口段
油車口小
段 196-3
等 50 筆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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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四案第三期開發單元天生國小為區界約 4 公頃多的住宅土地,僅規劃約 0.3 公頃長條不完整住宅區,其餘劃為文小、兒遊、道路用地,不合理剝奪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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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生國小 78 年才徵收目前三分之一以上土地未使用,面積比西北方的文中用地還大,何以增劃1.46公頃文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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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開發單元 57 年為住宅區,後因中央電台設置變更為綠地迄今已 40 年,小地主繁多,本案由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應以較靈活與優惠方式加速市地重劃,繁榮地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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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以天生國小為界增加一開發單元,即成為 4 個開發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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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為文小有完整的長方形校地,應在文小南方補足其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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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有地不應先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排除在市地重劃範圍外,以利民間自辦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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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設施土地設置地點,由地主自行安排,最符實際。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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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原專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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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研提具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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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後,再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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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94年6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23826號函
陳情地點:
說
明四。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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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鈞部都委會 585 次會議提案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宗教專用區、道路用地」案,經審議後決議:「考量本案鄰近淡海新市鎮,有關都市機能之調整變更,包括道路系統之分布、土地使用之配置及公共設施之劃設等宜結合新市鎮之開發情形作檢討分析,目前尚無變更之必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考量淡海新市鎮規劃 20 米新市一路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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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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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仍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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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會 93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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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1 日第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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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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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建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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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非屬本次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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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徵求意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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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94年6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23826號函
陳情地點:
說
明五。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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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民眾申請建築開發,依民眾建議將一號計畫道路二側(自IV-2號計畫道路至停五用地)(中正路一段)之「綠六」、「綠七」變更為「綠帶」,以上併請錄案提交審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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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一號計畫道路二側(自IV-2號計畫道路至停五用地)(中正路一段)之「綠六」、「綠七」變更為「綠帶」。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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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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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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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建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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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非屬本次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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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徵求意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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