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張○麒、吳○、顧○華、顧○華、顧○華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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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都市
計畫因Ⅱ
∣十五公
尺計畫道
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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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一章 大學之道 詩云:『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故聖人云,民無信不立。所以胡適博士生前曾有名言「有一份證據,說一分話」,中和鄉都市計畫係 44年間公告實施,並於短時間內即訂定樁位圖,我政府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為遵照照顧 38年由大陸撤退來台之中央民意代表及公務人員意旨,而興建了四處國民住宅抽籤分配,中和鄉南勢角地區眷舍為其中之一,因 50年社區某君盜移道路中心樁位,曾遭利害關係人檢舉,始有現地測量之舉,非公覽資料中所云「53年始測訂樁位分割地籍」,其乃為不實之詞。且台北縣政府 92年5月21日北府城規字第 0920338264 號函覆陳情人,謂查Ⅱ—15號道路「安平路後段(景新街至景平路部份)」迄今尚未辦理逕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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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兄顧慶麟生前所購買國宅房地係由抽籤手續分配,其契約分期繳款書等,均已多次呈送台北縣政府在卷。自遷入居住後因貴部人員未依都市計畫圖分割土地,經兩次訴願及行政法院判決等等,案卷已逾贏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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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由縣府立場的報告簡略觀之,除公展所示外,又更明顯的進一步圖利姚○、蘇義明、張金象等,並也再進一步的侵害陳情人吳○、顧○華、顧○華等在憲法上所應予保障的財產權,和房屋已由地政機關所登記為房屋法定空地比率土地及 50年以上生長,應受保護的老樹存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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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程序法訂有明文規定,要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以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不得為差別待遇,尤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何況先兄顧慶麟所抽籤承購的房地,其建築購料繳款登記等等之一切手續均由政府負責辦理,所稱政府者係指中華行政權力最高之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貴部即內政部、台北縣政府、國有財產局、板橋和中和地政事務所、臺灣銀行等),今台北縣政府要將吾人依法購買已登記為住宅區的土地(法定空地)變更為對街非法建築物為合法建地的行為是依據何項法令,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辦事要依法行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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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七九七九四七號函主旨: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應以計畫 書所敘內容為準。而內政部 59.6.10台內地字第379743 號函「‧‧‧‧‧‧有關建築事宜仍照都市計畫圖為準,有關地籍事宜仍以地籍圖為準,不作經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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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綜上所呈外,尚有台北縣政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足為佐證,是以所購買房地均屬公開合法,且所種植老樹(油加利)已逾 50年無法遷移,依台北縣政府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0條‧‧‧‧‧‧對於計畫區內具有保留價值之樹木及既有行道樹應妥予維護。是故張○麒誓言保衛先兄顧慶麟畢生所節儉購買之國宅房地外,懇請貴部仍應一本初衷依 44年原公告之圖說辦理,以免民冤為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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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將陳情人等所購買之國宅房地,仍依44年原公告之圖說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