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31-審議事項-第6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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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31
案件id
MOIO6131-4-007-a2594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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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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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6日第170次會、93年3月22日第182次會、93年4月12日第183次會及93年6月28日第1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4年2月5日府工都字第0940025351號及94年3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4004212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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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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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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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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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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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李委員永展、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5月12及94年6月7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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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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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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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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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8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26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3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3.27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2公頃)、綠地(面積0.19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12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77%,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鑒於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未有適當之公有地可供補充劃設,且本次通盤檢討已於計畫區1-1號道路北側之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範圍內劃設公園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2.84公頃,查其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末段「具有特殊情形」之除外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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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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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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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河川區」應由新竹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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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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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本案係屬市鎮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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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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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附表一】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案號變更內容原位置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原計畫新計畫編號(公頃)(公頃)號1變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1計畫之計畫目標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草案,調整至民國100,將計劃年期修正為民國年。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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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計畫人口15,000人18,000人配合前項計畫年期原則同意,惟為確切反映2重新調整計畫人口計畫區目前人口成長及聚。集之現況,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就當地產業發展、需求、影響力及其與人口成長的關聯性,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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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計畫全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增(修)訂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3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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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機二用地第一種住宅古蹟保存區劉家祠業依文化資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將4東側區(0.10)(0.10)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該古蹟之歷史文化意涵與,指定為三級古蹟保存意義,詳為補充並納,並以其所有產權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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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部分變更為古蹟保存區。1.變更範圍係依劉家祠地號:新埔鎮和平段26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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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屬劉家祠範圍,地號:新埔鎮和平段26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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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之古蹟保存區之計畫容積率部分,則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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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變機二用地第一種住宅古蹟保存區潘宅業依文化資產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將5東側區(0.20)(0.20)保存法相關規定,該古蹟之歷史文化意涵與指定為三級古蹟,保存意義,詳為補充並納第一種商業古蹟保存區並以其所有產權範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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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0.04)(0.04)圍部分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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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屬潘宅範圍,地號:新埔鎮和平段215、216、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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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之古蹟保存區之計畫容積率部分,則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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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變變更一-農業區(第二種住宅1.本計畫區之住宅一、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6一號道路26.32)區(13.02)區及商業區發展變更計畫圖通過,惟及以北之率均己達90%以上將本案之商業區(二農業區為配合地區實際)、住宅區(二)訂發展現況及未來為商業區(一)、住發展求,變更部宅區(一),本計畫分農業區為都市區其餘商業區、住宅發展用地。區則配合修訂為商業區(二)、住宅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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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1號道第二種商業二、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6路及其北區)(2.69)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側之農業可行,故參據本部九機關用地(機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八)(0.99)內營字第○九二○○公園用地八九七五六號函:「(1.51)有關都市計畫新定、公園兼兒童擴大或變更,規定以遊樂場用地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1.05)件,爾後應請比照本社教用地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0.28)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綠地用地次會議審議『變更斗(0.19)六(含大潭地區)都市場用地市計畫(部分農業區(0.20)為體育生活園區)案停車場用地』決議文」之規定,(1.87)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污水處理廠過,應依左列各點辦(1.40)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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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1.請新竹縣政府另(3.12)依土地徵收條例道路用地第二種商業第四條規定,先(0.55)區(0.02)行辦理區段徵收第二種住宅,於完成新竹縣區(0.50)都委會審定細部停車場用地計畫及依土地徵(0.03)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道路用地工業區2.配合1-1號道路但書規定辦理後(0.05)(0.02)實際開闢現況(,再檢具變更主農業區田新路)變更。要計畫書、圖報(0.03)由本部逕予核定工業區道路用地後實施:如無法(0.03)(0.03)於委員會審議通農業區道路用地過紀錄文到三年(0.58)(0.58)內完成者,請新第一種住宅道路用地3.配合農業區變更竹縣政府於期限區(0.15)(0.15)後之道路系統連接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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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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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妥為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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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變一~一號道道路用地工業區1-1道路原係土地所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6路南北兩(0.02)(0.02)有權人提供先行,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側工業區道路用地開闢完成,惟第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0.03)(0.03)一次通盤檢討時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未確實依己開闢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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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道路用地道路範圍變更,2.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0.58)(0.58)本次配合1-1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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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實際開闢現況(田新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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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變文(私)第一種住宅道路用地1.為利於學校整體原則同意,惟核定前應檢7高用地,區(0.05)(0.05)教學使用和考量具教育主管單位同意函,八號道路第一種住宅私立內思工該地區車輛出入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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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區(0.51)校(0.51)之便利性及道路道路用地私立內思工交通之完整性,(0.06)校(0.06)配合學校所有產權予以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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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8變加油站北加油站用地住宅區現有加油站用地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8側(0.04)(0.04)中油公司於協調會惟將「住宅區」訂為「住中表示,加油站用宅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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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已敷使用,且無擴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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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帶條件:回饋30%比例代金,以當期公告現值加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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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變更位置應依地籍:新埔鎮福德段601、602、603、628、629、630、632、及600地號部份等八筆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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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變二十一號農業區道路用地配合實際道路開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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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道路(0.12)(0.12)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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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農業區(0.14)(0.14)10變文(私)河川用地河川區現行計畫尚有部分參據縣府列席人員意見,10高用地東(0.12)(0.12)河川用地未配合前本案之變更位置現況與圖側次檢討變更名稱,面並不一致,為避免日後本次檢討為統一分執行產生疑議,俟都市計區名稱,配合變更畫圖重製後,再辦理變更河川用地為河川區,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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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機五用地機關用地電信專用區因應公營事業民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6(0.10)(0.10)化之趨勢,配合變惟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更機關用地為電信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專用區。之一第五款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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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變更位置應依地籍:內思段780、78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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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變計畫區南農業區河川區配合76.4.13.(76)1.2原則同意,惟有關土12側(5.17)(5.17)府建水字第147833地使用分區名稱部分,工業區河川區號公告之霄裡溪河併小組審查意見第四點(0.54)(0.54)川治理線,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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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農業區74.10.22(74)府建3.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3.14)(3.14)水字第155706號公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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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道路用地告之鳳山溪河川治(0.04)(0.04)理線重新調整河川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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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變新埔國小保存區宗教專用區1.配合統一分區名1.3.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4西側之保(0.08)(0.08)稱並依義勇廟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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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區際使用範圍變更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農業區宗教專用區為宗教專用區。,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0.07)(0.07)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廣場兼停車2.其餘之保存區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保存區場用地合實際現況變更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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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2)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機關用地保存區機關用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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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五)(0.03)14變新埔戶政第一種住宅機關用地(機配合新埔鎮戶政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4事務所區(0.05)三)(0.05)務所現況實際用地範圍變更。其實際變更位置應依地籍新埔鎮福德段地5-2、6-2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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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逾文昌祠學校用地(新宗教專用區依據民國93年4月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人興國小)(0.03)13日09300000126,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1(0.03)號函復(附件一)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第一種住宅宗教專用區,本地區因地形坡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區(0.05)(0.05)度過大,且在校園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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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落,往後學校發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展無需亦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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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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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際變更範圍依地籍變更新埔鎮成功段800、803、80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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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變文高用地學校用地農業區文高用地劃設已三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16(文高用地)(3.41)十餘年,仍未開闢,本計畫區教育主管機關(3.41)使用,考量現況發表示已無設校計畫,故照展,予以變更。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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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逾張家祠第一種住宅古蹟保存區張氏家廟已於民國1.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人區(0.10)(0.10)93年3月30日公告將該古蹟之歷史文化意2指定為縣定古蹟,涵與保存意義,詳為補故配合變更為古蹟充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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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區。2.為求公平合理請比照變其實際變更位置依更內容明細表第4.5案地籍新埔鎮福德段將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465地號法納入變更理由欄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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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逾計畫區東河川區文化專用區配合現況實際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人側霄裡橋(0.14)(0.14)及提昇地方文化發惟為符合社會成本內部化3頭展。及公平合理原則,開發者本地區目前為台灣應提供變更面積30%供作民俗古文物展示使停車場使用,並納入計畫用,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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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際變更範圍依地籍變更新埔鎮正興段4地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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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增訂:照縣政府修正後條一、為使本計畫區循序漸進的達到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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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浪費,再利用,再循環、再減量以實現永續生態生活的目標,並建設本計畫區為一生態示範社區,擬定使用管制及建築管制要點,以利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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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照縣政府修正後條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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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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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三、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下列規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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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住宅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於150%。%;住宅區(二)之建蔽率不建築基地予申請建築時,其建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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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間,超過250平方公尺,每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150平方公尺,增設一部,但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建築基地面臨四公尺人行步道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用地者,不在此限。,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過二五○平方公尺者,每超過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僅面臨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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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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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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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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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四、商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下列規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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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分之三○○;第二種商業商業區(一),建蔽率不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300%;商業區(二)之建蔽率六○。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建築基地予申請建築時,其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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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每一五○平方公尺,增設一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但建築基地面臨四公尺人行,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步道用地者,不在此限。過二五○平方公尺者,每超過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道,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僅面臨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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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議決議辦理。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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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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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四、工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照縣政府修正後條下列規定:下列規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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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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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二)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規定退縮建築,退縮建築之空,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入法定空地。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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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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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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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五、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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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六○。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建築基地如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屬角地,仍應依規定退縮建築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入法定空地。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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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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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六、河川區依水利法相關之規定六、河川區依水利法相關之規定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管制之。制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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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七、文化專用區為供民俗文物展示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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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文化展覽使用。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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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比照商業區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規定,設置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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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依下八、機關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依下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列規定:列規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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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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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四○。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二)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規定退縮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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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但得計入法定空地。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三)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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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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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使九、學校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照縣政府修正後條用依下列規定:依下列規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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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以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下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分之一五○。,高中職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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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規定退縮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但得計入法定空地。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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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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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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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場用地之之建築物及土地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修正後條使用依下列規定: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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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百分之二四○。,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二)餘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規定退縮建築,退縮建築之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三)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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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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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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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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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十一、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分之十五,建築物簷高不得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興建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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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有頂蓋之建築物,其建蔽率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大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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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為配合本計畫區區段征收開發需要,得選擇適當之公園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兒童遊樂場用地作為現存廟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宇之安置,惟應整體規劃設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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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公園及公(兒)、兒童遊樂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場用地,於開發興建前,應理。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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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油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十二、加油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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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規定退縮建築,退縮建築之空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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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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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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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墓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三、公墓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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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住宅區及商業區退縮建築規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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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應辦理區段征收開發地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規定退縮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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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以外地區,商業區面臨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三十公尺寬以上廣場及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或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免再退縮。其餘地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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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退縮建築之空地不得設置圍牆外,其他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其透空率不得小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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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因地形特殊者,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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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鼓勵基地公益性設施,十五、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之建築照縣政府修正後條訂定左列獎勵措施:基地達二、○○○平方公尺(含)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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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以上者,應於發照前,送經「新竹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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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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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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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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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新竹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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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達二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平方公尺(含)以上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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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設置雨水回收設施,回收、淨化後供應清潔或庭園澆灌使用,以節省水資源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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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建設之照縣政府修正後條主要鋪面應採用透水鋪面等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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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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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區段征收開發地區之建築基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地,應於建築線至牆面線之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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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即退縮建築之空地)至少種植一株米高徑5公分以上之喬木,其植栽種類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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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關退縮建築及連續性前廊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及有遮簷人行道之設置,應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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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設置,其經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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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鼓勵本地區建築基地大街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廓開發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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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請建築案,得由「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視開發規模及留設比例,訂定獎勵措施及原則,給予一定比值之獎勵及措施,其獎勵值不得超過都市計原訂容積之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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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開放空間留設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者,可同時獲得獎勵,其總獎勵值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之0.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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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依本會94.5.12專案小組審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二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照縣政府修正後條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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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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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照縣政府修正後條其它法令之規定。其它法令之規定。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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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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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逾1成功段423.461經查該地上物所有將「新埔陳氏宗祠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地號土地權屬本縣所有,依」變更為古蹟保存將該古蹟之歷史文化意文資法為共同永續區。涵與保存意義及變更後維存古蹟,避免損容積移轉辦法,詳為補壞,復屬公有財之充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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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宜列保存區整體維護。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地點:
成功段423.461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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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地上物所有權屬本縣所有,依文資法為共同永續維存古蹟,避免損壞,復屬公有財之概念,宜列保存區整體維護。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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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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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古蹟之歷史文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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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與保存意義及變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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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辦法,詳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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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並納入計畫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