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31-審議事項-第9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重製及專案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131
案件id
MOIO6131-4-010-16c99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日第17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4年4月25日府建都字第0940079128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第27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洪委員啟東、楊委員龍士、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6月7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查其辦理程序尚符都市計畫法第26條相關規定,故建議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以符實際。
-
二、本案發布實施時,建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三、本重製案內非屬重製內容部分,請縣政府納入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刻正審議中之通盤檢討案內一併審查。
-
四、本重製案內涉及細部計畫部分,請縣政府迅即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
附件
-
附表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重製及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一一計畫圖原都市計畫重製之都市一、為提高計畫圖之精確性,以符照縣政府核圖。計畫圖。合現況並利於執行。議意見通過(比例尺(比例尺二、原計畫圖(比例尺1/3000)年。1/3000)1/1000)代久遠,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地形地物差異甚大。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備註:原都市計畫圖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應公告廢除不再適用。二二計畫區內計畫區內通細部計畫內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實際面積核算,查本案非屬已擬定之盤檢討前已容併入主要將原主要計畫中已擬定完成之細部重製案內容細部計畫擬定完成之計畫內容核計畫內容落實至主要計畫之內容,,故不予討細部計畫共算(詳表一避免未來執行或變更時對原計畫內論。七處(詳表)容產生遺漏,並反映實際計畫內容一、表四)。三三都市計畫原都市計畫重製後計畫依據重製作業後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照縣政府核書土地使總面積及各總面積及各1/1000)重新量測結果修正。議意見通過用面積分種分區及用種分區及用。配表地面積(詳地面積(詳表表一、表二一)、表三及表五)四四1號道路農業區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照縣政府核西側與(0.0850)(0.0850)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議意見通過24號道道路農業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路交叉(0.1365)(0.1362)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口公園兼兒童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遊樂場位圖與地籍圖相符,現況已開(0.0003)闢。道路三、考量現況已開闢作道路使用,公園兼兒童(0.0132)且無設置特殊截角之必要,依遊樂場現況及樁位成果配合變更。(0.0132)備註:詳附圖一五五19號道路商業區(原商業區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中山街附三地區)(0.0142)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西側商(0.0142)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業區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已分割地籍圖相符。三、考量地籍已分割部分與樁位圖較相符,且現況建物及開闢情形對土地所有權人負面影響較低,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二六六5號道路道路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三公尺人(0.2463)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行步道)都市計畫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故不予討(0.2463)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道路道路(三公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0.0010)尺人行步道三、都市計畫圖上5號道路(碧山)路)道路兩側於第一次通盤檢(0.0010)討時檢討變更往北移,原都市計畫圖上3公尺人行道路並未配合變更,造成計畫圖上道路用地間夾有3公尺人行道,考量道路規劃之合理性及實際現況,予以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三七七計畫區西農業區溝渠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南側(上(0.1955)(0.0010)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林里細部公園兼兒童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計畫西側遊樂場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範圍界)(0.0010)二、都市計畫圖之主要計畫與細部道路計畫圖範圍不符。(0.0010)三、考量現況執行係依細部計畫內容為執行依據,且現況、地籍多依樁位成果分割執行,依細部計畫內容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四八八機八南側住宅區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0.0387)(0.0387)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三、本案於歷次都市計畫變更案中並未變更,惟於擬定草屯(太平路西側地區)細部計畫時有劃設部分道路,且目前現況亦依細部計畫內容執行作道路使用。四、考量現況執行成果及地籍已依樁位圖分割,依細部計畫內容及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五九十綠八東南綠地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側囊底路(0.0028)(0.0028)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中央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考量囊底路迴車道道路規劃並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該計畫道路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六十十綠八東北綠地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一側囊底路(0.0028)(0.0028)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考量囊底路迴車道道路規劃並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該計畫道路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七十十47號道路住宅區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一二北側住宅(0.0358)(0.0358)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考量現況多依地籍開闢,依地籍圖分割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八十十47號道路綠地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二三南側囊底(0.0028)(0.0028)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路中央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考量囊底路迴車道道路規劃並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該計畫道路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九十十52號道路綠地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三四南側囊底(0.0028)(0.0028)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路中央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考量囊底路迴車道道路規劃並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該計畫道路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十十十4號道路道路農業區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照縣政府核四五東南側(0.0426)(0.0426)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議意見通過道路(特別農業區(特別都市計畫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管制區)管制區)紀錄決議內容辦理。(0.027)(0.027)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相符,與道路(4公尺地籍圖、現況不符。道路人行步道)三、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與現況地(0.0003)(0.0003)形差距約35之79公分,該地道路住宅區區部分屬九十二年度南投縣草(0.0006)(0.0006)屯鎮地籍重測區範圍,考量實住宅區道路際現況與地籍分割執行成果,(0.0303)(0.0303)依現況予以配合變更。住宅區(特道路(特別備註:詳附圖十一之一、十一之二別管制區)管制區)(0.0017)(0.0017)公園兼兒童道路遊樂場(0.0124)(0.0124)十十綠五西北綠地住宅區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照縣政府核五六側及西南(0.0580)(0.0580)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議意見通過側邊界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三、考量地籍已依樁位成果分割,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十二十十3號道路住宅區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六七以北隘寮(0.0220)(0.0220)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道路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二、都市計畫圖(細部計畫)與樁位圖不符,地籍圖與樁位圖相符。三、本案屬隘寮細部計畫範圍內容,目前已辦理市地重劃完成配地作業,考量現況執行成果與樁位圖及地籍圖成果相符,故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十三十十隘寮細部住宅區停車場本案為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車籠埔查本案非屬七八計畫範圍(特別管制(特別管制斷層經過地區專案檢討)案中依原重製案內容內之部分區)區)主要計畫內容變更為住宅區(特別,故不予討停車場及(0.2641)(0.0616)管制區),該範圍部分住宅區(特別論。道路道路管制區)包含隘寮細部計畫範圍內(特別管制之部分停車場及道路,本次通盤檢區)討配合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含4公尺中,惟原細部計畫並未配合斷層帶人行步道)特別管制區予以變更,為落實主要(0.2025)計畫之內容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依細部計畫內容予以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特別管制區)及道路(特別管制區)。備註:詳附圖十四十十文十三西農業區學校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照縣政府核八九北側分區(0.0184)(0.0184)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議意見通過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學校農業區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0.0310)(0.0310)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三、考量地籍已依樁位成果分割,依樁位成果及現況地形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十六十二機五用地農業區機關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照縣政府核九十北側分區(0.0636)(0.0636)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議意見通過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三、考量地籍已依樁位成果分割,依樁位成果及現況地形配合變更。二二文一及機學校機關一、依草屯鎮公所九十二年十二月本案已另案十十十一分區(0.3830)(0.3830)九日草鎮工字第0920033623號辦理個案變一界線函示辦理。更,故不予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都討論。市計畫圖與地籍圖相符,樁位成果與現況使用較相符。三、查歷次變更案,文一及機十一分區界線並未進行用地變更,惟部分文一用地上現況為機十一(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建物使用,目前該範圍土地係屬公有土地,考量實際現況使用,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十七二二9號道路道路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十十北側(0.0026)(三公尺人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一二行道)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0.0026)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道路道路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三公尺人(0.0073)三、本案三公尺人行道北側之計畫行道)道路為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0.0073)為道路用地,惟該計畫道路與9號道路間之3公尺人行道並未配合變更,考量道路交通系統之合理性,依樁位成果配合檢討變更。備註:詳附圖十八二二計畫區東道路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查本案非屬十十南側,太(三公尺人(0.0745)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重製案內容二三平路以東行道)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故不予討細部計畫(0.0745)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論。範圍內之二、主要計畫圖與細部計畫圖(太道路交叉平路以東細部計畫)3公尺人行道路道路口道道路路口相交處不符。(0.0093)(三公尺人三、原主要計畫3公尺人行道並未行道)配合細部計畫內容予以檢討變(0.0093)更,造成計畫道路交叉口部分夾有3公尺人行道,故考量道路規劃之合理性與細部計畫之規劃原意,予以配合變更。備註:詳附圖十九之一、十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