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41-審議事項-第3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主要計畫(配合七十二年主要計畫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需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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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41
案件id
MOIO6141-4-004-9f12a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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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3年10月6日第33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4年5月1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400508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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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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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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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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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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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4年6月7日第610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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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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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邱委員文彥、張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郭委員瓊瑩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7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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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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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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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開發要點:本案係為配合民國72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規定應先就變更範圍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或新市區建設方式實施整體開發,經市府針對各基地坡度分析評估後,難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擬修正原主要計畫住宅區開發要點,考量基隆市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應擬定市鎮計畫(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維護地主權益、公共安全、環境品質及避免衍生稅捐減免問題等因素,建議除依下列各點修正外,其餘應依原主要計畫住宅區開發要點(如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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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要點編號一:本案申請開發時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或由申請人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予基隆市政府之方式開發,其中申請開發面積不得低於1公頃,且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不得低於申請開發面積之40%(依基隆市都委會94年6月24日第334次審議通過「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40%~55%公共設施用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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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要點編號九: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建議修正為「其餘未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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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主要計畫住宅區開發要點內容綜理表,建議增列修正理由,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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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圖:本案都市計畫圖如擬以新測地形圖重新製作計畫圖,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就全部計畫範圍地區辦理,不宜僅就部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範圍檢討修正計畫圖,本案建議仍依原都市計畫圖為執行依據,主要計畫圖無需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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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本案開發基地未於公告發布實施後3年內提出申請開發者,建請基隆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迅即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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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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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地區防災計畫及都市景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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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請於細部計畫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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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主要計畫(配合七十二年主要計畫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需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開發要點內容綜理表編原主要計畫住宅區(需整體開發)基隆市都委會決議號開發要點一申請開發時,應先就變更範圍擬申請開發時,由申請開發者自行負擔並興闢完成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或新市開發地區範圍外配合本地區開發需要之聯外道路區建設方式實施整體開發,並由及開發地區範圍內之道路、公園、綠地、兒童遊申請開發者自行負擔開發地區範樂場、停車場等必要性公共設施,面積不得低於圍外配合本地區開發之需要及開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基地範圍外之發地區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聯外道路),其中開發範圍內之道路,應於開發場及其他必要公共設施之用地、完成後,捐贈登記為基隆市政府所有,其餘均為工程及其他有關費用。住宅區(許可發展區),其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前項必要性服務設施土地面積得視實際情況,並經基隆市政府同意後,得全部或部分改以繳納回饋代金替代。1.回饋代金額之計算,以下式為準:所需回饋土地面積*當地平均公告現值*1.8。2.前項回饋代金之計算包括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百分之三十及所需興闢費用約為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六。3.回饋代金應於領取建照執照前繳交基隆市政府。4.所繳代金基隆市政府得設置基金專戶,管理運用之。二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分之八十。三開發地區內應提出給水及供電系申請開發範圍土地形狀應完整連結,除丁、戊基統計畫,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地申請面積需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其餘四塊基地(甲、乙、丙、己)申請面積需在一公頃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1.計畫圖內所劃定之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範圍,其中部分經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5,000平方公尺(丁、戊基地)或一公頃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分整體規劃。2.為因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編原主要計畫住宅區(需整體開發)基隆市都委會決議號開發要點3.為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使用限制如下:1.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2.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四開發地區內應就其地形配合道路開發地區內應提出給水及供電系統計畫,並自行系統,設置適當之排水系統,接負擔其費用。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五開發地區內應有適當之污水處理開發地區內應就其地形配合道路系統,設置適當設施。之排水系統,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六開發地區內及四週適當距離內,開發地區內應有適當之污水處理設施。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設施,並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七開發申請人應先提出開發整地計開發地區內及四週適當距離內,應作適當之水土畫(包括水土保持、基礎及邊坡穩保持設施,且挖填之土方應保持平衡為原則。定分析報告書、土地使用計畫、道路、給水、排水、污水等公共設施規劃設計圖說、開挖棄土處理計畫、開發時安全排水措施)及實施進度,併同下列計畫書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建築有關法令之規定,請領雜項執照後,始得動工。1土地面積及權利證明書件。2細部計畫及其圖說。3公共設施計畫。4建築物配置圖。5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6財務計畫。編原主要計畫住宅區(需整體開發)基隆市都委會決議號開發要點7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八上開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申請開發者應檢附下列事項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申關公共設施工程)依核定計畫完成請:,並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1.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含姓名、地址、電話)、權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利証明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2.開發地點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圖(套繪地籍)。3.開發規劃單位(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營(開)業証書字號及簽章。4.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及其相關事項。5.捐贈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代金繳納計算表,其中捐贈土地者應檢附預期捐贈公共設施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經法院公證之土地捐贈同意書等。6.其他必要事項。九其餘未規定者應按山坡地開發建上開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程)依核定計畫完成,並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且產權移轉予基隆市政府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十-其餘未規定者應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十-如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開發者對於依決議所作一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經開發者與基隆市政府雙方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