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41-審議事項-第5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地質保護區、景觀保護區、停車場用地、學校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地質保護區、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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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41
案件id
MOIO6141-4-006-7816c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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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配合「觀光客倍增計畫-現有套裝旅遊線之整備」中程執行計畫,依據實際需求與現地狀況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以94年3月4日觀東企字第0940000679號函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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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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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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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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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4年4月6日至94年5月5日分別在台北縣政府、瑞芳鎮公所、貢寮鄉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4月19日、21日分別於瑞芳鎮公所及貢寮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4年4月6、7、8日經濟日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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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7月21日市二字第0941000852號函敘明台北縣政府94年5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08315號函表示公展期間並無人民陳情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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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都市計畫規劃單位)會同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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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法令依據究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抑或第4款「為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時」,應查明修正,並請將本部同意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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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機關用地之使用性質、使用強度與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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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計畫書所附本部、交通部、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等相關函件,與本計畫案如無直接關係,請予以刪除,以避免產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