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41-審議事項-第8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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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41
案件id
MOIO6141-4-009-62bc2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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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9月28日第129次、91年5月13日第133次及91年6月11日第134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苗栗縣政府91年7月31日府建都字第91000704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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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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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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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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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案涉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錢前委員學陶、陳前委員明竺、林前委員素貞、賴委員美蓉等四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環保署)、張委員元旭(地政司)二位機關代表,共計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錢前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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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業於91年8月30日、91年9月19日、91年10月2日及3日(赴現場勘查並聽取當地居民意見)、91年10月21日、91年11月28日、92年1月15日及92年2月14日共計召開8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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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及經本會92年3月4日第554次會議決議如次:「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及召開8次審查會議,多次聽取各級民意代表、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列席陳述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惟本次會議仍有部分當地立法委員、泰安鄉公所、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陳述異議,顯示本案計畫內容仍須再溝通協調,本計畫案請泰安鄉公所剋速充份整合當地居民或原住民部落意見,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之圖說資料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整合後再提會。」七、因案情具爭議性及部分委員已卸任,經重新簽請由本會錢前委員學陶(召集人)、辛前委員晚教、周前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郭委員瓊瑩、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參據泰安鄉公所92年6月2日安鄉工字第0920004685號函送相關補充說明,於92年6月24日召開第9次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2年7月22日第564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仍有當地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分述反對及支持擬定本都市計畫案之正、反兩方意見,顯示各界意見未充分整合,須再溝通協調。是以,為求妥慎,本計畫案請苗栗縣政府會同泰安鄉公所再邀請當地立法委員、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溝通協調獲致共識,研提具體意見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整合後再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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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苗栗縣政府於93年11月18日函送本案補充說明資料到部,因案情具爭議性及部分委員已卸任,經重新簽請由本會喩前委員肇青(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12月30日前往現地勘查,並於93年12月8日、94年1月27日及4月14日召開第11次至第13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如附錄),並准該府94年7月4日府工都字第0940075270號函送依審查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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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前提經本會92年7月22日第564次會議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提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開第9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見(如附錄),惟本次大會仍有當地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分述反對及支持擬定本都市計畫案之正、反兩方意見,顯示各界意見未充分整合,須再溝通協調。是以,為求妥慎,本計畫案請苗栗縣政府會同泰安鄉公所再邀請當地立法委員、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溝通協調獲致共識,研提具體意見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整合後再提會」在案,復於93年3月5日依據縣府函送資料召開專案小組第10次審查會議,因仍有當地居民及立委列席陳訴反對意見,決議請縣府會同鄉公所再妥與當地立委、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溝通協調後再交專案小組審查。嗣准苗栗縣政府於93年11月18日再次函送本案補充說明資料到部,經本會重新組成專案小組及於93年12月30日前往現地勘查,並於93年12月8日、94年1月27日及4月14日召開第11次至第13次審查會議繼續討論整合後,建議除下列各點,其餘仍維持92年7月22日本會第564次會議提報之本案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如附錄),並請苗栗縣政府儘速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署,俾憑提報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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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水尾與水尾坪地區民眾陳情將該地區剔除於本案都市計畫範圍外乙節,建議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內逾28、內逾30案,一併提報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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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復於93年3月5日依據縣府函送資料召開專案小組第10次審查會議,因仍有當地居民及立委列席陳訴反對意見,決議請縣府會同鄉公所再妥與當地立委、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溝通協調後再交專案小組審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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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計畫範圍位處山坡地、河川流域等環境敏感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內容、溫泉法有關溫泉地區經營管理等相關規定,及汶水溪水系沿岸土地合理規劃利用等課題,案情複雜,且本次大會仍有當地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表達反對擬定本都市計畫案之意見,為期審慎周延,由原專案小組(因應案情需要及召集人喩前委員肇青已卸任,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派召集人及增加小組成員)就相關課題繼續審查,並請本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撥冗出席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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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清安地區「機三(衛生所、消防隊、圖書館)」調整修正為「機三(衛生所、圖書館)」,及依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將「停四」及「機三(衛生所、圖書館)」修正計畫圖內容調整其位置,並將「機三」西側住宅區現供民眾服務社使用部分土地,調整修正為機關用地,併入「機三」範圍。另從清善橋至鄉公所間之計畫道路,建議由原計畫寬度12公尺修正為寬度8公尺,縮減部分配合現況,於堤防外部分調整為河川區,於堤防內部分調整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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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附圖一)(二)清安地區原「機三」內消防隊,移至「市一」東側之「環一(環保設施用地)」內,並修正為「環一(環保設施用地兼供消防設施使用)」,並請規劃足供環保設施及消防設施使用之空間,適度調整「環一」面積。「市一」及北側計畫道路範圍原則同意縣政府於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中所提修正計畫圖。(參考附圖二)(三)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調整汶水溪堤線範圍,清安-圓墩間原「第二種旅遊服務區」修正為「河川區」及「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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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附圖三)(四)圓墩、砂埔鹿地區「環二(環保設施用地)」同意調整至新增住宅區西側,惟「環二」與綠地間之計畫道路似可廢止,請縣政府再檢討調整「環二」範圍。(參考附圖四)(五)圓墩、砂埔鹿地區東北側原規劃之「第二種溫泉事業用地」,同意調整為「保護區」。(參考附圖五)(六)龍山溫泉地區東側原規劃之「環五(污水處理場用地)」、「旅遊服務區」同意調整為「河川區」;原「環五(污水處理場用地)」建議調整至其北側「停八(停車場用地)」。另「露營區」部分,請苗栗縣政府洽水利主管單位,確認該地區河川整治線及河堤工程範圍,位於範圍外部份修正為「保護區」。(參考附圖六)(七)龍山溫泉地區原規劃之「第一種溫泉事業用地」,同意調整為「保護區」及「旅遊服務區」。(參考附圖七)(八)有關土石流地區及野溪流域位置,請苗栗縣政府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提供之土石流災害潛勢地區資料,納入計畫書中,以利確認災害潛勢地區,限制開發使用;並請苗栗縣政府再將72水災後河川改道部分,與水利單位所修正之河川整治範圍線資料比對,若河川經改道後,已不在河川整治範圍線內部分,請調整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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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圓墩、砂埔鹿地區北側住宅區範圍,應配合野溪流域範圍,適度退縮調整,位於土石流潛勢地區者,請調整為「保護區」。(參考附圖八)(十)有關「泰雅文化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原則同意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方案,採分階段開發許可方式辦理,將「泰雅文化設施用地」調整為「保護區」,並請於圖面上標示該地區之範圍線及於計畫書載明指定應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辦理變更開發為「泰雅文化專用區」,俟未來變更為泰雅文化專用區時,明定其具體可行之開發許可審查作業方法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並得以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方式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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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圓墩新社區、砂埔鹿新社區及龍山新社區部分,在尚未有具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前,建議除保留必要的公共設施外,其餘調整修正為「農業區」,俟本特定區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如確有具體開發計畫及可行之財務計畫,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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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本特定區內保護區未來申請變更為旅館區之允許開發總量管制部分,原則同意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估算之總需求量上限(22.81公頃),請將該總需求量上限資料納入計畫書中,作為本計畫未來分階段申請開發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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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案擬定都市計畫後,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內依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規規定原住民可享有之權益,應於計畫書中配合調整修正都市計畫管制事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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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苗栗縣政府依本案專案小組93年3月5日第10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再與當地居民及民意代表協商後,有關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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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原專案小組1榮○英本人陳情將清安地調整為保護區因本計畫都市同意採納。駐2綠三用地區綠三用地變更為設計管制要點理由:考量劃設為保護區或住宅區乙規定:建築基保護區仍能達到原案,仍未獲致內政地臨接河川者計劃管制目的,並部都委會採納,該應自河岸退縮避免因劃設為綠地地為本人僅有之土八公尺以上始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請縣府及立委得建築,該基地取得問題,爰同方面能提供協助再地深度不足,意採納修正為保護向都委會陳情說明若劃設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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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至少恢復為保區將無法建築護區,本計畫區到,故未便採納處都是山林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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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無再劃設綠地,政府再花錢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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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昌等民等所有土地被規縮小泰雅文化涉及泰雅文化同審查意見(十)駐5五人劃為泰雅文化設施設施用地,並設施用地之未內逾1-7泰雅文化用地,本計畫擬以將私有地剔除來整體開發計內逾12設施用地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於該用地外。畫,故未便採收等整體開發方式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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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上開用地,惟分配到其他地區之住宅區土地,希望仍可繼續居住於原編陳情人及原專案小組址,故為顧及民等權益,且考量該泰雅園區之實際面積需求下,建議縮小泰雅文化設施用地之範圍,且以公有土地優先劃為園區用地,並將屬私有土地之地區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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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仁等綠十二、綠十三、調整為保護區1.綠十二用地同意採納。駐27四人綠十四及綠十五用內合法建物理由:考量劃設為內逾10泰安橋二地為原住民僅有之依法定空地保護區仍能達到原內逾11側綠地土地,若劃為綠地比例推算,計劃管制目的,並,因公告現值太低調整修正部避免因劃設為綠地,土地被徵收,原分綠地為住衍生公共設施保留住民將一無所有。宅區,其建地取得問題,爰同原住民土地很少,蔽率不得大意採納修正為保護面積亦不大,請改於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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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為保護區,讓民容積率不得等得以維持目前之大於八○%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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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綠12用地,其餘為管制泰安橋二側之景觀,維持原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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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楨等泰安橋東側保護區調整為可建築經陳情人與會未便採納。駐28四人(原人陳案第廿六用地列席說明有案理由:考量本案陳內逾2泰安橋東案及內逾二案之陳,惟涉及旅館情地點,原本地形內逾14側保護區情土地),當年地區之劃設原則陡峭,且緊鄰河岸形測量時正值整地部分,併專案,依據苗栗縣政府中,現已整地完成小組審查意(列席代表說明,現,地勢平坦,第二一)辦理。況係違法整地使用河川局去年公布之,不宜劃設為可建河川管制線,本陳築用地,爰本案未情土地位於河川管便採納,仍維持為制線外,且為老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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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建有梅園餐廳,地勢平坦,實為進入溫泉區之最佳中點休憩站,故建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能重視民眾生計,劃為可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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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原專案小組5江○田綠五用地(南洗水調整為保護區上開土地大部同意採納。駐34綠五用地段二○八之一地號分為住宅區和理由:考量劃設為)為本人所有土地道路用地,其保護區仍能達到原,現況供作路邊停餘屬綠地部分計劃管制目的,並車使用,考量本鄉現況為山壁,避免因劃設為綠地四處為青山綠地,故未便採納。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實無劃設綠地之必地取得問題,爰同要,建議調整為其意採納修正為保護它分區,如保護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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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水、本人座落橫龍山段調整為保護區(無)同意採納。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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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源地號三六○、四五理由:考量本案鄰陳情停停八用地五兩筆土地為本人近地區停車需求有八用地所擁有之最後一塊限,並避免因劃設得作多土地,卻被規劃為為停車場用地衍生目標使停車場,提供鄰近公共設施保留地取用之溫泉旅館遊客使得問題,爰同意採內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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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惟停車空間應納修正為保護區。不作停由旅館業者自行負車場使擔,故建議將民等用土地調整為保護區,以維護地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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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泰安鄉公原清善國小規劃為調整為社教用(無)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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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機關用地,建議變地理由:考量本案維清善國小更為社教用地,供持機關用地仍可供作原住民文化展覽設置社教設施與原館使用,鄉公所已住民文化展覽館使委託規劃中。用,使用管制較具彈性,爰建議維持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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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於本案專案小組93年3月5日第10次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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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大湖鄉水1.大湖鄉水尾、水尾坪地區堅決退93年12月即將召開同審查意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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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尾出都市計畫案,更不願為了都市本案審議會,本會建坪地區自計畫而每三、五年再檢討等等無議貴會暫時停止審議救會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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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朱○平2.本地區是大湖草莓之大本營,約逾佔1/4強,其水源來自泰安溫泉28之汶水溪,為了農民生存權益,本都市計畫案中必確保本地區水資源品質如今後受到污染使草莓區受到影響,本審議會需負最大責任,所以請出示證明文件給本編陳情人及專案小組會,以示負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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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區(泰安鄉錦水村)經過今年7月2日、8月24日兩次水災的侵襲,地形有所破壞及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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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配合行政院之國土重新規劃方案,請規劃案先完成「環境評估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等重要過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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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苗栗縣政府所規劃之「擬定泰安風陳情將砂埔鹿地區之同審查意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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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特定區計畫」(草案),其於砂新社區調整為保護區內埔鹿舊有聚落南側有規劃一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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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區,惟該地區臨汶水溪岸的舊有堤29防於七二水災時,已被大水沖走,故建議將該新社區調整為保護區,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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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等1.為什麼大湖鄉水尾、水尾坪地區陳情取消泰安風景特同審查意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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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脫離本都市計畫案,難道脫定區都市計畫案或將離本案是違法嗎?大湖鄉水尾、水尾坪2.2004年72、824兩次水災,人民地區無法脫離本都市生命財產損失慘重,中央政府付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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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出的代價更無法估計,這些都是逾過度開發所造成的後果。泰安鄉30錦水村、砂埔路段、龍山段保護區之旅館用地河堤沖毀或土石流嚴重,故不應進行都市開發,破壞自然環境幽美的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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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溫泉井開挖及開放興建旅館,有官商勾結、圖利他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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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雄等1.依第1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陳情另覓他地劃設「同審查意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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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十二),既然圓墩新社區、砂埔泰雅文化設施用地」鹿新社區、龍山新社區,在尚未或將「泰雅文化設施有具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前,用地」調整為保護區建議調整修正為保護區或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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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泰雅文化設施用地」不能比照辦理。一旦本區劃設為「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將限制本區地主之生存與發展,對當地原內住民極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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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泰雅文化設施用地」是所有原住民居地區最平坦之地區,一旦劃成「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原住民後代子孫不知將往何處居住,曾經遷徙多次的原住民,不能也不可以再離開居住幾世代以上的地方,若是如此,原住民又將是最可憐、最悲情的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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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汶水溪北案靠溪有廣大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稀少,為何捨去此區編陳情人及專案小組之土地不用,一定要用土地所有權人多且複雜的所謂「泰雅文化設施用地」,請問規劃單位真的有去好好調查嗎?我們參與無數次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有關泰安風景特定區的會議,也多次陳情卻遭到無情的否決,請問真的有尊重我們這一群原住民嗎?我們真的很納悶,為什麼就一定要用你們所謂的「泰雅文化設施用地」這一塊地呢?伍○蘭、1.本區原有河堤及平地係遭93年8陳情將龍山溫泉地區同審查意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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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月艾莉颱風部分沖毀,經「擬定原規劃之露營區由行泰安風景特定區」內政部都委會水區改劃設為保護區專案小組考量本區之安全性,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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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將之改劃設為行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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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遭艾莉颱風沖毀之部分河堤,目前已由水保局二工所及苗栗縣政府重新施作,可降低日後水患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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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泰安溫泉地區為苗栗縣重要觀光地區,但長久以來苦於停車空間內不足,無法提升旅遊服務品質;逾配合觀光局龍安橋之施作,可提32高龍山溫泉地區觀光價值,故更凸顯本區作為停車場使用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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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露營區改劃為行水區之後,形成被保護區包圍的行水區,並無實質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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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所述,本區已無水患之威脅,故建請專案小組將原規劃之露營區,由行水區更改劃設為保護區,以提供日後停車場使用,解決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以促進地方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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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於本案專案小組92年6月24日第9次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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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專案小組葉○發該筆土地地勢平坦,為陳情人賴橫龍山段421地號原劃上開土地除部分位於河橫龍山段以生存之一線生機,地上有興建為公園預定地,座落於川區及道路用地外,其內421地號多年之建築物,若劃為公園預定苗62線內側部分約餘均於都市計畫範圍外逾地,政府又無預算辦理徵收,勢400坪,建請改規劃為,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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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造成土地開發之障礙,製造髒住宅區或保護區,以確亂點,扼殺旅遊品質。保陳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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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專案小組榮○英泰安鄉為山地鄉,放眼望去均是泰安鄉南洗水段三一號因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泰安鄉南洗好山好水,應將現有的資源好好為陳情人所有,原劃為要點規定:建築基地臨水段31號利用規劃,實無需刻意再規劃綠綠三用地,建請改規劃接河川者應自河岸退縮地,違反自然生態法。綠三用地住宅區或保護區,以確八公尺以上始得建築,內為私人土地,而這塊地也是陳情保陳情人權益。該基地深度不足,若劃逾人唯一平坦可以使用的一塊空地設為住宅區將無法建築34,先前為拓寬道路已無條件讓出,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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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三用地大部分之土地,如今已所剩無幾,而今又要將這僅有之一小塊土地劃為綠地,實有違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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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娥1原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於龍山建請修正於龍山部落所同審查意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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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龍山段部落南側劃設十六米計畫道路規劃之六米計畫道路,290、294、及綠地,惟目前該地區已整地並配合廢除上開道路南295、300地完成,並開闢出一條七米道路側之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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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然上開七米現況道路位於六米計畫道路南側,且六米計畫內道路所在位址土地已申請取得逾鄉村區乙建及農舍建照二張,35刻正施工建築中,故建議配合該地區發展現況將六米計畫道路往南側調整,並縮短道路長度至約三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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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上開六米計畫道路之調整,綠地之劃設已無存在之功能,故建議廢除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榮○英
陳情地點:
綠三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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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陳情將清安地區綠三用地變更為保護區或住宅區乙案,仍未獲致內政部都委會採納,該地為本人僅有之土地,請縣府及立委方面能提供協助再向都委會陳情說明之,至少恢復為保護區,本計畫區到處都是山林綠地,實無再劃設綠地,政府再花錢徵收之必要。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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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計畫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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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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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建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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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臨接河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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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河岸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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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尺以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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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建築,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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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深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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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劃設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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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將無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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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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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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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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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劃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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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仍能達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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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管制目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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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劃設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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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公共設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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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取得問題,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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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採納修正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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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劉○昌等五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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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等所有土地被規劃為泰雅文化設施用地,本計畫擬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上開用地,惟上開土地上之私有土地地主均不希望分配到其他地區之住宅區土地,希望仍可繼續居住於原址,故為顧及民等權益,且考量該泰雅園區之實際面積需求下,建議縮小泰雅文化設施用地之範圍,且以公有土地優先劃為園區用地,並將屬私有土地之地區予以剔除。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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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雅文化設施用地縮小泰雅文化設施用地,並將私有地剔除於該用地外。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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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泰雅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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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用地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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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整體開發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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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故未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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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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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審查意見(十)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林○仁等四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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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十二、綠十三、綠十四及綠十五用地為原住民僅有之土地,若劃為綠地,因公告現值太低,土地被徵收,原住民將一無所有。原住民土地很少,面積亦不大,請改劃為保護區,讓民等得以維持目前之生計。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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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十二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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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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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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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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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修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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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綠地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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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區,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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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率不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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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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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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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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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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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綠 12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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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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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泰安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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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之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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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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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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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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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劃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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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仍能達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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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管制目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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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劃設為綠地
-
衍生公共設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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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取得問題,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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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採納修正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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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徐○楨等四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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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橋東側保護區(原人陳案第廿六案及內逾二案之陳情土地),當年地形測量時正值整地中,現已整地完成,地勢平坦,第二河川局去年公布之河川管制線,本陳情土地位於河川管制線外,且為老建地建有梅園餐廳,地勢平坦,實為進入溫泉區之最佳中點休憩站,故建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能重視民眾生計,劃為可建築用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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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陳情人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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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說明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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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涉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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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之劃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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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併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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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審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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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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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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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本案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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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地點,原本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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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峭,且緊鄰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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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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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代表說明,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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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係違法整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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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劃設為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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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用地,爰本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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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仍維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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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江○田
陳情地點:
綠五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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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五用地(南洗水段二○八之一地號)為本人所有土地,現況供作路邊停車使用,考量本鄉四處為青山綠地,實無劃設綠地之必要,建議調整為其它分區,如保護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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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土地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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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住宅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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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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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屬綠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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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為山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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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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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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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劃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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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仍能達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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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管制目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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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劃設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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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公共設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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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取得問題,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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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採納修正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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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張○水、張○源
陳情地點:
停八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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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座落橫龍山段地號三六○、四五五兩筆土地為本人所擁有之最後一塊土地,卻被規劃為停車場,提供鄰近之溫泉旅館遊客使用,惟停車空間應由旅館業者自行負擔,故建議將民等土地調整為保護區,以維護地主之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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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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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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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本案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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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地區停車需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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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並避免因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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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停車場用地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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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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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問題,爰同意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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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修正為保護區。
陳情案名:
當地居民再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泰安鄉公所清善國小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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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清善國小規劃為機關用地,建議變更為社教用地,供作原住民文化展覽館使用,鄉公所已委託規劃中。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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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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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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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本案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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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機關用地仍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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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社教設施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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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文化展覽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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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用管制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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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爰建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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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關用地。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28
陳情人:
大湖鄉水尾、水尾
陳情地點:
坪地區自
救會
朱○平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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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湖鄉水尾、水尾坪地區堅決退出都市計畫案,更不願為了都市計畫而每三、五年再檢討等等無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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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區是大湖草莓之大本營,約佔 1/4 強,其水源來自泰安溫泉之汶水溪,為了農民生存權益,本都市計畫案中必確保本地區水資源品質如今後受到污染使草莓區受到影響,本審議會需負最大責任,所以請出示證明文件給本會,以示負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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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區(泰安鄉錦水村)經過今年7月2日、8月24日兩次水災的侵襲,地形有所破壞及改變。以及配合行政院之國土重新規劃方案,請規劃案先完成「環境評估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等重要過程條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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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 12 月即將召開本案審議會,本會建議貴會暫時停止審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29
陳情人:
黃○明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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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所規劃之「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草案),其於砂埔鹿舊有聚落南側有規劃一處新社區,惟該地區臨汶水溪岸的舊有堤防於七二水災時,已被大水沖走,故建議將該新社區調整為保護區,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30
陳情人:
朱○平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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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大湖鄉水尾、水尾坪地區無法脫離本都市計畫案,難道脫離本案是違法嗎?2.2004年72、824兩次水災,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慘重,中央政府付出的代價更無法估計,這些都是過度開發所造成的後果。泰安鄉錦水村、砂埔路段、龍山段保護區之旅館用地河堤沖毀或土石流嚴重,故不應進行都市開發,破壞自然環境幽美的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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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溫泉井開挖及開放興建旅館,有官商勾結、圖利他人之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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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取消泰安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案或將大湖鄉水尾、水尾坪地區無法脫離本都市計畫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31
陳情人:
林○雄等12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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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第1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二),既然圓墩新社區、砂埔鹿新社區、龍山新社區,在尚未有具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前,建議調整修正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為何「泰雅文化設施用地」不能比照辦理。一旦本區劃設為「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將限制本區地主之生存與發展,對當地原住民極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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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泰雅文化設施用地」是所有原住民居地區最平坦之地區,一旦劃成「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原住民後代子孫不知將往何處居住,曾經遷徙多次的原住民,不能也不可以再離開居住幾世代以上的地方,若是如此,原住民又將是最可憐、最悲情的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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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汶水溪北案靠溪有廣大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稀少,為何捨去此區之土地不用,一定要用土地所有權人多且複雜的所謂「泰雅文化設施用地」,請問規劃單位真的有去好好調查嗎?我們參與無數次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有關泰安風景特定區的會議,也多次陳情卻遭到無情的否決,請問真的有尊重我們這一群原住民嗎?我們真的很納悶,為什麼就一定要用你們所謂的「泰雅文化設施用地」這一塊地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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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另覓他地劃設「泰雅文化設施用地」或將「泰雅文化設施用地」調整為保護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32
陳情人:
伍○蘭、劉○政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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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原有河堤及平地係遭93年8月艾莉颱風部分沖毀,經「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考量本區之安全性,決議將之改劃設為行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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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遭艾莉颱風沖毀之部分河堤,目前已由水保局二工所及苗栗縣政府重新施作,可降低日後水患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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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泰安溫泉地區為苗栗縣重要觀光地區,但長久以來苦於停車空間不足,無法提升旅遊服務品質;配合觀光局龍安橋之施作,可提高龍山溫泉地區觀光價值,故更凸顯本區作為停車場使用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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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露營區改劃為行水區之後,形成被保護區包圍的行水區,並無實質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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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所述,本區已無水患之威脅,故建請專案小組將原規劃之露營區,由行水區更改劃設為保護區,以提供日後停車場使用,解決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以促進地方之發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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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龍山溫泉地區原規劃之露營區由行水區改劃設為保護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33
陳情人:
葉○發
陳情地點:
橫龍山段
421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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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土地地勢平坦,為陳情人賴○生存之一線生機,地上有興建多年之建築物,若劃為公園預定地,政府又無預算辦理徵收,勢必造成土地開發之障礙,製造髒亂點,扼殺旅遊品質。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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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龍山段 421 地號原劃為公園預定地,座落於苗 62 線內側部分約400 坪,建請改規劃為住宅區或保護區,以確保陳情人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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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土地除部分位於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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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區及道路用地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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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均於都市計畫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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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34
陳情人:
榮○英
陳情地點:
泰安鄉南洗
水段31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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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鄉為山地鄉,放眼望去均是好山好水,應將現有的資源好好利用規劃,實無需刻意再規劃綠地,違反自然生態法。綠三用地為私人土地,而這塊地也是陳情人唯一平坦可以使用的一塊空地,先前為拓寬道路已無條件讓出綠三用地大部分之土地,如今已所剩無幾,而今又要將這僅有之一小塊土地劃為綠地,實有違情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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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鄉南洗水段三一號為陳情人所有,原劃為綠三用地,建請改規劃住宅區或保護區,以確保陳情人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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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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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規定:建築基地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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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河川者應自河岸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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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尺以上始得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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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基地深度不足,若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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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為住宅區將無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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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本部陳情意見審查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內逾35
陳情人:
黃○娥
陳情地點:
橫龍山段
290、294、
295、300地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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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於龍山部落南側劃設十六米計畫道路及綠地,惟目前該地區已整地完成,並開闢出一條七米道路,然上開七米現況道路位於六米計畫道路南側,且六米計畫道路所在位址土地已申請取得鄉村區乙建及農舍建照二張,刻正施工建築中,故建議配合該地區發展現況將六米計畫道路往南側調整,並縮短道路長度至約三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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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上開六米計畫道路之調整,綠地之劃設已無存在之功能,故建議廢除之。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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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修正於龍山部落所規劃之六米計畫道路,並配合廢除上開道路南側之錄地。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