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6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區)案」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原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區、生態綠地)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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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61
案件id
MOIO6161-4-004-169a8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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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許可設置工商綜合區,業報奉經濟部同意推薦及本部准予辦理個案變更,及公告公開展覽30日期滿,彙整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完竣,爰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2年3月10日市二字第0921000346號函報部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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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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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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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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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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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前委員淵靜(召集人)、郭委員瓊瑩、賴委員美蓉等3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夏前委員正鐘2位機關代表,共計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2年4月21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2年5月27日第560次會議審決:「本案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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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會同台北縣政府及申請開發單位(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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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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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現行都市計畫書「工一」工業區附帶條件規定「乙種工業區未來開發時應妥予規劃配置適當充足之公共設施,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另擬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周邊建設應退縮留設20公尺綠帶作為隔離。」,為避免本案申請開發基地變更後,致使毗鄰基地北側之剩餘乙種工業區土地無法符合上開附帶條件規定而無法建築使用,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允宜協調該等土地納入本案開發範圍,惟經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該府召開協商會議後,該等土地所有權人仍不同意納入本案合併開發,勉予同意維持原申請變更範圍,並請將協調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另為避免因本案變更損及毗鄰北側基地之剩餘乙種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日後申請建築使用之權益,建議應於基地北側劃設深度20公尺之生態綠地,以符合上開附帶條件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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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變更基地(面積約10.12831公頃)位於「工一」(面積約106.54公頃)乙種工業區範圍內,如先行單獨開發,因該「工一」工業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為避免本案變更後影響「工一」乙種工業區內其他土地之整體利用、交通道路系統出入等問題,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內多件陳情意見亦陳訴類似事由,建議本案主要計畫應於擬變更基地內中間適當區位預留劃設至少一條通過性20公尺寬計畫道路,細部計畫應於擬變更基地西側預留劃設一條10公尺寬計畫道路,分別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26點規定,劃設為道路用地,並無償提供移轉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以應本案基地西側後方其餘「工一」乙種工業區土地日後擬定細部計畫及實施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時,相關車輛進出本案基地東側40公尺計畫道路之需。至於基地北側所需通過性道路部分,則建議俟日後其餘「工一」乙種工業區土地擬定細部計畫實施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時,就周邊整體道路系統之合理性,再行劃設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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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變更基地面臨之40公尺寬計畫道路尚有20公尺寬未開闢部分,經申請開發單位於會中說明同意一併開闢興建,請台北縣政府與開發單位就該段計畫道路尚未開闢部分有關同意提供捐獻或其他附帶事項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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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應請依照「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0點至第32點規定,及本案前報經經濟部核准推薦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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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基地之開發,應請依照「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25點規定,基地周邊除已劃設深度20公尺以上生態綠地部分外,其餘部分應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以維環境景觀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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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量本案位屬山坡地地區,水資源較為缺乏,未來申請開發建築前,用水及用電計畫應先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另為減少因本案開發所衍生之地表逕流,並應於細部計畫中配合周邊地區之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系統,於適當區位劃設滯洪沉砂池、雨水貯留及回收再利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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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劃設之生態綠地及20公尺寬通過性計畫道路用地,建議改列於變更主要計畫之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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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1點規定:「工商綜合專用區內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築基地,其『總容積率』不得超過360%。」,本案細部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二」屬道路、停車場等於必要性服務設施,其建蔽率訂為60%,容積率訂為300%,似已逾上開審議規範規定,建議刪除。至於「工商綜合專用區二」內為興建立體停車場、環保設施、公用設備設施等必要性服務設施所需容積,得於本案依上開規範規定總容積上限範圍內自行調整配置,並請配合修正細部計畫相關內容及管制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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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擬定林口特定區(原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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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之名稱修正為「內政部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細部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之名稱修正為「內政部擬定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該審核摘要表之「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修正為「擬定都市計畫法令依據」,「變更都市計畫機關」修正為「擬定都市計畫機關」,因細部計畫部分屬民間公司申請自擬細部計畫案,故「擬定都市計畫機關」乙項之說明欄免填,並配合修正細部計畫書封面,將「內政部」修正為「申請單位: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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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2頁引據之變更法令依據「經濟部90年10月16日經(90)商字第09002229940號函及內政部90年11月1日台90內營字第9015136號函」,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建議刪除,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利查考。細部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之變更法令依據建議增列「都市計畫法第24條」,計畫書第2頁引據之變更法令依據建議增列「都市計畫法第17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另引據之「一、都市計畫法第22條」得免列,建議刪除,「二、依據民國85年7月5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乙項,建議刪除,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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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要計畫書請補充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及經濟部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以利查考。細部計畫書內人口與產業統計資料,請補充更新至93年度,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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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要計畫書「陸、五、分期分區及事業財務計畫」乙節(計畫書第24頁),建議提列為第柒章單獨敘明,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修正為「柒、實施進度及經費」(計畫書第24頁),以符規定,並配合調整該章節內容。主要計畫書內屬都市計畫法第22條明定細部計畫書表明事項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計畫書第27頁),建議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主要計畫書「柒、配合事項」建議修正為「捌、其他」,並請將主要計畫書「陸、七、商業司審議同意推薦附帶建議處理情形」乙項(計畫書第28頁)以及細部計畫書「玖、土地使用管制計畫」之「八、依法發布實施後,......」(計畫書第77頁)乙項移列於主要計畫書「捌、其他」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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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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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一吳○裕工一乙儘速公佈工一工業區為使本案與鄰接工業區之公本案陳情位置非位於本計畫黃○儀種工業之細部計畫以便與本共設施能銜接且完整,以利變更範圍內,建請由市鄉規張○糖區案作整體規劃都市整體發展。劃局儘速協助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事宜,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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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吳○和本變更案1區內現有之既成巷配合日後工業區開發及附近1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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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遠範圍內道應配合本案開發居民出入問題。2建議本案將來開發之細部陳○義規劃替代道路方便設計,應考量毗鄰工業區民眾通行,建議劃設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之二條20M道路供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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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及工業區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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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內之公共設施劃設應配合鄰近工業區之銜接與配置(如道路、管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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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祿本變更案1劃設30M計畫道加速地方發展及繁榮。1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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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北側及毗路銜接土地公厝及2陳情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等15人鄰工一乙中山路。區乙節,得由開發者視發種工業區2將林口工一工業區展需要依「都市計畫工商全數變更為工商綜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辦合專用區並比照林理變更,且其餘工一工業口工四工業區模區非本案變更範圍,建議式,自由開發。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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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吳○寰本變更案1儘速公佈「工一」工為避免本案開發後影響附近1併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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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埕範圍及毗業區開發案細部計地區之原有出入通行。2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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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11人鄰工一乙畫,以利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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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工業區2建議於區內劃設30M道路供鄰近工業區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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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五謝王美本變更1建議劃設二條30為兼顧本區與鄰近「工一」1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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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案範圍M道路供本區及工工業區之整體規劃。2併編號二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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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業區出入使用。3本變更案應依環評法相關2水電及排水設施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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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時之污水應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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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黃○階本變更案1本區內留設之20為避免本案開發後影響附近1陳情意見1、2擬併審查北側及工M道路應與鄰近之地區之原有出入通行。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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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種工工一工業區銜接成2陳情意見3併編號一辦業區為工業區之出入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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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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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一工業區內應劃設30M計畫道路銜接中山路(30M)以利工業區之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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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工一工業區細部計畫納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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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電公本變更案建議於「必要性服務設為因應工商綜合專用區及該本變更案係屬私人開發之案司台北範圍內施用地」內劃設變電所區開發所引進大量住宅人口件,本陳情案據開發單位表供電區用地,所需用地應面臨之用電需求,建議須預留一示基地內無法配合劃設為變營業處8M以上道路,55×處變電所用地,可免將來此電所用地,爰建議不予採55M,面積約0.5地區面臨無電可用之窘境。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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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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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吳○侯文化四路文化四路全線拓寬為文化四路為40M計畫道路,本案陳情位置非位於本計畫吳○明40M以維交通順暢然其仁愛路至中山路間之部變更範圍內,建議請縣府錄蔡○竹及安全。分路段僅開闢20M寬,影響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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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景觀與交通安全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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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擬定細部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一黃○階台北縣林1.建議開發單位一併位於工商綜合區前計畫併審查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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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鄉南勢開闢40公尺寬之寬度40公尺之文化四路埔段頭湖文化四路,以維護尚有20公尺未開闢,建小段附近景觀之完整。請開發單位一併開發回202-1地2.開發完成後請留給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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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湖南村民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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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口鄉本案基地建議本案基地前40公尺本案基地前40公尺寬計畫道併審查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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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前40公寬計畫道路(文化四路(文化四路),其中20公尺寬計畫路),其中尚未開闢之尺寬已由市地重劃完成開道路20公尺寬應由本案開闢,另20公尺寬原係工一工發業主負責用地取得業區開發時負責開闢,現變及工程開闢。更為工商綜合區,日後勢必無法納入工業區開發範圍開闢,故應由本案開發業主負責用地取得及工程開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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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請台北縣政府會同林口鄉公所先行研議具體審查意見到部後,再由專案小組續予審查。」。七、因適逢本部都委會委員改聘,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馮委員正民、郭委員瓊瑩、夏前委員正鐘、黃委員光輝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2月27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議決議,退請申請人榮民工程公司依照審查意見補充圖說資料後再行續開第2次審查會議有案。榮民工程公司於93年7月28日以93營規字第9307424號函送修正後相關資料到部,適逢本部都委會委員改聘,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郭委員瓊瑩、夏前委員正鐘、黃委員光輝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8月31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請榮民工程公司依照審查意見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及相關補充資料後再召開會議續行審查。榮民工程公司於94年7月4日以94營規字第9407047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並於94年8月1日召開第3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吳○裕黃○儀張○糖
陳情地點:
工一乙
種工業
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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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案與鄰接工業區之公共設施能銜接且完整,以利都市整體發展。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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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位置非位於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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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內,建請由市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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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局儘速協助辦理擬定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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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事宜,或依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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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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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吳○和吳○遠陳○義
陳情地點:
本變更案
範圍內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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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內現有之既成巷道應配合本案開發規劃替代道路方便民眾通行,建議劃設二條20M道路供本區及工業區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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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內之公共設施劃設應配合鄰近工業區之銜接與配置(如道路、管線等)。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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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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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本案將來開發之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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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應考量毗鄰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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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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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張○祿、張○德等15人
陳情地點:
本變更案
北側及毗
鄰工一乙
種工業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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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設30M計畫道路銜接土地公厝及中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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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林口工一工業區全數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並比照林口工四工業區模式,自由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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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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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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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乙節,得由開發者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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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需要依「都市計畫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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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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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變更,且其餘工一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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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非本案變更範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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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納。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吳○寰、陳○埕等11人
陳情地點:
本變更案
範圍及毗
鄰工一乙
種工業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1儘速公佈「工一」工業區開發案細部計畫,以利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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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於區內劃設30M道路供鄰近工業區出入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謝○○月
陳情地點:
本變更
案範圍
內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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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劃設二條30M道路供本區及工業區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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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電及排水設施等應預留設以便日後工業區開發時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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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時之污水應妥善處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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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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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併編號二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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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變更案應依環評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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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黃○階
陳情地點:
本變更案
北側及工
一乙種工
業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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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內留設之20M道路應與鄰近之工一工業區銜接成為工業區之出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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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一工業區內應劃設30M計畫道路銜接中山路(30M)以利工業區之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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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工一工業區細部計畫納入檢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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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1、2擬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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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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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3併編號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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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台電公司台北供電區營業處
陳情地點:
本變更案
範圍內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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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工商綜合專用區及該區開發所引進大量住宅人口之用電需求,建議須預留一處變電所用地,可免將來此地區面臨無電可用之窘境。
建議辦法:
-
建議於「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內劃設變電所用地,所需用地應面臨8M以上道路,55×55M,面積約0.5225公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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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變更案係屬私人開發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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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本陳情案據開發單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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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基地內無法配合劃設為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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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所用地,爰建議不予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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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吳○侯吳○明蔡○竹
陳情地點:
文化四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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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四路為40M計畫道路,然其仁愛路至中山路間之部分路段僅開闢20M寬,影響都市景觀與交通安全甚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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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位置非位於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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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內,建議請縣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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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處理。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黃○階
陳情地點:
台北縣林
口鄉南勢
埔段頭湖
小 段
202-1 地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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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工商綜合區前計畫寬度 40 公尺之文化四路尚有 20 公尺未開闢,建請開發單位一併開發回饋地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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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開發單位一併開闢40 公尺寬之文化四路,以維護附近景觀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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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完成後請留給湖南村民就業機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 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林口鄉公所
陳情地點:
本案基地
前 40 公
尺寬計畫
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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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地前40公尺寬計畫道路(文化四路),其中20公尺寬已由市地重劃完成開闢,另20公尺寬原係工一工業區開發時負責開闢,現變更為工商綜合區,日後勢必無法納入工業區開發範圍開闢,故應由本案開發業主負責用地取得及工程開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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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基地前40公尺寬計畫道路(文化四路),其中尚未開闢之20公尺寬應由本案開發業主負責用地取得及工程開闢。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