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61-審議事項-第5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寶山鄉】。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161
案件id
MOIO6161-4-006-4252a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3年9月23日第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龍士、張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16日、94年3月4日、4月19日、6月1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檢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到部,爰提會討論。
-
(2)該要點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且未來保護區變更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無法整體開發之剩餘地區如何處理問題,並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及衍生贈與稅、遺產稅無法減免問題,如何因應處理?2、前開審查意見如經釐清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在政策上確有開發之必要,且適於作為住宅區使用者,請縣府依「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基地條件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斷層帶、都市防災及坡度限制等因素,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及訂定附帶條件由申請人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
-
(1)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五)計畫書應加強說明事項:
-
1、本特定區計畫範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開發範圍與本案變更計畫內容之關係,請以示意圖方式明確表示之。
-
2、有關工業污水之處理,請考量是否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統一管理,並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污水排放處理總量管制。至於生活污水之排放,以及本特定區如何配合下水道建設期程開發等,請併同考量。此外,埋設污水處理管線或設備,對周邊主要道路將產生衝擊,以及廢污水是否排入客雅溪等節,請縣府再與相關機關協商。
-
3、本案應針對產業專用區之規模需求推估、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加強補充敘明,並儘量避免引進高污染產業。
-
4、有關計畫內土地發展潛力高低示意圖、土地適宜性發展分析圖、防(救)災系統示意圖等套繪疊圖,請以較大比例尺方式表示之。
-
5、請縣府蒐集當地地區防災相關規劃內容,加強本案都市防災計畫,並請將土地發展潛力區位及都市防災規劃內容,以疊圖方式檢視其合理性,作為後續都市計畫案之規劃典範。
-
6、有關區段徵收土地成本估算,其計算標準請於計畫書敘明。
-
7、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及其開發方式,請以示意圖或於計畫圖上明確標繪,以利審查。
-
8、本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第三期縣轄地」,如已報請行政院同意解除,不再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徵收土地,請於計畫書敘明。
-
9、有關本計畫內保護區經縣府補充資料說明非因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劃定,而純粹作為園區發展之儲備地乙節,建議請縣府依原都市計畫書規定或已核准科學工業園區範圍為參考依據,做適當之修正。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新竹縣寶山鄉公所93年12月13日寶工字第0930010980請縣府併同審查意號函建議事項如下:見(二)-4辦理,並一、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用地部分建請採全面區段徵收補充處理意見,提下方式執行。次會議討論。(縣府二、本鄉雙園路為連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主要道路亦為處理意見:年9月23貫穿本鄉精華地區之重要路段,上下班之尖峰時間車潮日新竹縣都市計畫擁擠,每每造成車輛大排長龍,路口部分對於行人更是委員會第189次大會
-
項目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公展方案)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1.本計畫區自70.05.20發布實施至今已超過20年,政府囿於財政因素遲未辦理徵收作業。經科學園區管理局89.3.16函示已無土地使用計畫並放棄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徵收,同時對於本府擬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開發,科管局函示表示樂觀其成在案。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有關本專案小組前3次會議審查意見,雖經新竹縣政府94年5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40071629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重新整併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主要計畫書及補送計畫圖到署,惟針對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44公頃),是否檢討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縣府與專案小組委員之見解仍未有共識,建請縣府綜合考量都市發展需要、公平性、財務計畫、實際執行可行性、民眾權益等因素,就下列二方案研提優劣分析資料,逕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並俟開發方式確定後,視需要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二、有關前開二方案如經委員會討論後決定採用方案一者,土地使用計畫將產生大幅變動,建議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行送部提會討論;如經委員會討論後決定採用方案二者,則交由專案小組繼續依下列各點意見審查其他計畫內容。
-
3、本案涉及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部分,請縣府依下列各點查明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
二、本案土地本院檢討結果確實不需使用,並經本院董監事會議討論決議放棄購置及使用計畫,為免其使用繼續受到限制,有必要協助解除「研究專用區」使用分區之編定。
業務單位回應
-
通盤檢討回復為保護區」之意見,惟可能之最大開發需求定為55公頃,影響層面廣泛,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本案涉及大規模保護區之變更,影響層面廣泛,如有必要,請縣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先行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經縣府同意依照辦理,故本案建議暫予保留,如經環境影響評估後,仍有變更保護區之必要者,請縣府依下列各點研提具體資料,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如經環境影響評估後,無變更保護區之必要者,則維持原計畫。
-
1、請縣府就下列各點補充具體因應措施,如未有具體因應措施是否考量刪除該要點,請再檢討。
-
(1)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有關縣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或管制,是否有明確之政策或處理原則?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前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如下表),並建議將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方式辦理。惟新竹縣鄭縣長永金列席說明,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案開發及一併解決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表達可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辦理之意見,故本案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有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一詞,請修正為「政策評估」。
-
項目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公展方案)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1.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國1.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都市70年公布實施,民國80年7月發布第一次國70年公布實施,民國80年7月發布第發展通盤檢討案,由於園區內產業高度集中發一次通盤檢討案,由於園區內產業高度集需要展,其快速增加之廠商數與引進之就業人中發展,其快速增加之廠商數與引進之就項目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公展方案)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口,遂造成園區內外與周圍環境產生交通業人口,遂造成園區內外與周圍環境產生壅塞、環保及住宅、商業、休閒空間供需交通壅塞、環保及住宅、商業、休閒空間失調等問題。本次通盤檢討即因應新竹科供需失調等問題。本次通盤檢討即因應新學工業園區產業發展需求,劃設各項土地竹科學工業園區產業發展需求,劃設各項使用分區支援產業發展所需各種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分區支援產業發展所需各種土機能。地使用機能。
-
2.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約277.36公頃,劃設公2.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約320.81公頃,劃設共設施面積約95.02公頃,佔區段徵收總公共設施面積約142.88公頃,佔區段徵面積之34.26%。收總面積之44.54%。
-
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無法於區段徵收整公平可一次解決區內土地開發及公共設施取得體開發後一併取得,將產生公共設施保留地性問題,較具公平性。
-
問題,較不具公平性。
-
在考量產專區4萬元/坪情況下,財務難達財務具可行性。
-
以自償。
-
1.開發總成本約119.15億元~140.97億元。
-
1.開發總成本約146.31億元~171.51億元。
-
2.平均土地成本介於38,942元/坪~39,8772.平均土地成本介於57,940元/坪~65,604財務元/坪。
-
元/坪。
-
計畫3.產專區4萬元/坪下,住商用地平均開發成3.產專區4萬元/坪下,住商用地平均開發本介於38,042元/坪~39724元/坪。
-
成本介於80,976元/坪~140,845元/坪。
-
4.約可取得產專區55.01公頃及住商用地約4.約可取得產專區55.01公頃及住商用地43.77公頃~64.66公頃。
-
約18.72公頃~42.84公頃。
-
1.財務評估具可行性,未來採行引用民間資1.經財務計畫評估財務較難達自償,未來辦金挹注區段徵收開發,辦理招商作業較具實際理招商作業過程,恐因廠商考量財務風險可行性。
-
執行高而致招商不利,影響計畫執行。
-
2.計畫區內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範圍線可行2.全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坡度40%以上公有認定上之困難,恐引起紛爭導致執行上性園、綠地之認定不致影響地主權益,而造之阻礙,故區段徵收計畫實際執行範圍應成執行障礙。
-
以區段徵收實地測量結果為準。
-
1.計畫區內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範圍線1.將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納入一併取之認定造成民眾權益之差別。得,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較具保障。
-
民眾2.將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排除,不於本次2.若財務難以自償以致區段徵收難以執權益區段徵收中一併取得,有損其土地所有權行,導致計畫區發展延宕,將造成全計畫人權益。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
-
2.開發方式方面,前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引進民間廠商與資金辦理區段徵收及開發,並將依法處理剩餘抵價地全部或部份可讓售方式由該參與開發廠商承受,抵付其投入之開發成本並自負盈虧。
-
綜合3.區段徵收計畫範圍之選定,經本府地政局就計畫區辦理區段徵收財務進行評估,如產評析業專用區以4萬元/坪估算,則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納入辦理區段徵收,財務難達平衡,經本局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協商結果,該局礙於財政考量無法承接55公頃產業專用區及負擔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之徵收費用,因此以剔除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為區段徵收計畫範圍。
-
4.考量通盤檢討目的及財務可行性等因素,本府建議維持原公展及縣都委審議通過內容,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範圍。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部分,未來將以一般徵收、容積移轉或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辦理。
-
三、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4年8月18日園建字第0940022734號函建議園併決議區三路以南中山高速公路以西部分土地,位於民國72年11月12日發文一辦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並配理。
-
合修正主要計畫」案範圍,其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然並未依法辦理徵收並開發使用,為使開發與現況相符,以應本局土地管理之需,擬將上開土地由工業區變更為保護區(詳擬變更工業區為保護區示意圖),請惠予納入新竹縣政府所提「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寶山鄉】案」處理。
-
(一)方案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規定,為利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符合公平原則,建議將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一併檢討納入整體開發,並因應龍潭科學園區已無法開發,重新檢討保留本地區作為科學工業園區之彈性,建議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
-
(二)方案二:依新竹縣政府94年5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40071629號函送主要計畫書相關內容辦理,即前開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未來採徵收或容積移轉方案辦理,其餘地區考量財務可行性原則及當地民眾意願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
(一)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通盤檢討目的、整體發展、人口與產業發展、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等審查意見,業經新竹縣政府94年4月1日府工都字第0940048167號函附資料補充說明(如附件二),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人口:
-
1、竹東鎮部分:計畫人口原為32000人,經縣府重新考量都市實際發展需要、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現況人口發展趨勢、鄰近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平均容積率、本特定區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等,重新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性後,將竹東鎮之計畫人口調降為26000人,同意依照辦理,並請增列本計畫區平均居住密度及平均容積率,以作為指導細部計畫規劃之準則。
-
2、寶山鄉部分:計畫人口原為11000人,雖經縣府調降為7500人,惟仍應俟後續保護區變更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有具體決議後,再考量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
(三)變更計畫內容(竹東鎮部分)(詳附表一):
-
1、涉及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及實施容積移轉地區之計畫內容,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
(1)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2、有關涉及竹東鎮保護區變更部分,如必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辦理變更,請縣府補充難以比照寶山鄉保護區變更應先行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1)本案是否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之4項原則?(2)本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是否符合新竹縣全縣通案性處理原則?(3)本案係屬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4、本案如涉及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變更部分,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新竹縣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濟部水利署有其他變更都市計畫之意見者請行文本署,納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內辦理。
-
(四)變更計畫內容(寶山鄉部分)(詳附表二):因涉及「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該要點係針對本通盤檢討案內保護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而訂定,適用範圍雖經縣府由236.56公頃修正為105.65公頃,並研提「若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依開發要點申請核准者,應於下次險象環生,因此建請雙園路不宜再縮小為12公尺,目決議(93.8.2):雙園前路寬為18公尺,應以18公尺作為規劃之依據,以利路維持12公尺計畫用路人之便利與安全。道路,沿線兩側各3公尺由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時負擔,並計入其回饋比例。建議維持原分區。)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4年1月18日(94)工研院字下次會議繼續討第00786號函建議黃○杰君等所有竹東鎮頭重埔段論。(考量陳情土地111-60、108-9、108-10、117-1、117-60、117-61、117-2、分布零散,若單獨變117-62、111-4、111-63、111-72地號等11筆研究專用更將影響研究專用區土地,本院決定放棄購置使用計畫,請予以納入「新竹區整體發展,且該地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區細部計畫已於93轄部份」案一併檢討或作其他處置乙案。年8月發布實施,建說明:議待細部計畫通盤一、旨揭11筆土地原於七十年代初由政府主管機關審議檢討時一併納入考通過編定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內之量,本次通盤檢討不研究專用區」有案。其後,本院雖與地主間雙方歷經予變更。)多次協商價購事宜,惟均因要價過高而未能完成交易。
-
(七)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表一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1新竹科包括頭重調整計畫範圍學工業里、二重園區特里、三重定區全里、柯湖部里部分地(2101.區70)(445.92)Ι-2以民國以民國配合上位計畫93年為110年為指導,調整計計畫目計畫目標畫目標年標年年Ι-3計畫人計畫人口配合計畫範圍口32000人調整以及工業81000區牽引人口,人調整計畫人口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4無規定詳五、實增訂事業及財施進度與務計畫經費Ι-5無規定詳六、都增訂都市防災市防災計計畫畫Ι-6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二種住劃設為中密度北,高速(20.36宅區之一般住宅社鐵路左側)(20.36)區地區Ι-71計畫區西農業區零星工業配合現況使註北側(豐(0.11)區(0.11)用,並維持土邦傢俱)地使用分區完2計畫區西農業區零星工業整性。註北側(豐(0.22)區(0.22)邦傢俱)3計畫區西農業區零星工業配合現況使註北側(豐(0.01)區(0.01)用,並維持土邦傢俱)地使用分區完4計畫區西農業區零星工業整性。註北側(豐(0.03)區(0.03)邦傢俱)Ι-81高鐵橋下公園用綠地配合鄰近土地道路西側地(0.84)使用分區,並(0.84)維持其完整2高鐵橋下工業區綠地性。道路西側(0.12)(0.12)3原計畫特道路用綠地配合主要道路一號道路地(1.16)連接力行路及西段(1.16)民權路,並配合鄰近分區調整土地使用。4高鐵橋下工業區綠地配合鄰近土地道路西側(0.01)(0.01)使用分區,並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5高鐵橋下工業區綠地維持其完整道路西側(1.02)(1.02)性。Ι-91高速鐵路零星工道路用地配合高鐵橋下西側業區(0.05)道路延伸之聯(0.05)絡道路。2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西側(0.66)(0.66)3高速鐵路公園用道路用地配合高鐵橋下西側地(0.23)道路延伸之聯(0.23)絡道路。4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西側(0.12)(0.12)5高速鐵路綠地道路用地西側(0.12)(0.12)6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西側(0.09)(0.09)7高速鐵路綠地道路用地西側(0.11)(0.11)8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西側(0.05)(0.05)9高速鐵路河道用道路用地西側地(0.01)(0.01)10特一號道工業區道路用地路西段(0.90)(0.90)Ι-101高鐵西側零星工綠地配合高鐵及高與橋下道業區(0.07)鐵橋下道路劃路之間地(0.07)設隔離綠地區2高鐵西側工業區綠地與橋下道(1.26)(1.26)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3高鐵西側公園用綠地配合高鐵及高與橋下道地(0.29)鐵橋下道路劃路之間地(0.29)設隔離綠地區4原計畫特道路用綠地配合主要道路一號道路地(0.04)連接力行路及西段(0.04)民權路,並配合鄰近分區調整土地使用。5高鐵西側工業區綠地配合高鐵及高與橋下道(0.11)(0.11)鐵橋下道路劃6高鐵西側工業區綠地與橋下道(0.13)(0.13)Ι-111高鐵橋下工業區第一種住劃設為高品道路西側(0.07)宅區質、低密度之(0.07)住宅社區2高速鐵路工業區第一種住西南側(2.06)宅區(2.06)3高速鐵路工業區第一種住西南側(1.32)宅區(1.32)4高速鐵路工業區第一種住西南側(0.68)宅區(0.68)5高速鐵路工業區第一種住西南側(0.18)宅區(0.18)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6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1.39)宅區鐵、綠地(1.39)公園所圍成之地區Ι-117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劃設為高品南由高(1.27)宅區質、低密度之鐵、綠地(1.27)住宅社區公園所圍成之地區8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0.46)宅區鐵、綠地(0.46)公園所圍成之地區9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1.71)宅區鐵、綠地(1.71)公園所圍成之地區10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1.04)宅區鐵、綠地(1.04)公園所圍成之地區11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10.59宅區鐵、綠地)(10.59)公園所圍成之地區12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0.04)宅區鐵、綠地(0.04)公園所圍成之地區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13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2.43)宅區鐵、綠地(2.43)公園所圍成之地區14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1.41)宅區鐵、綠地(1.41)公園所圍成之地區15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4.23)宅區鐵、綠地(4.23)公園所圍成之地區Ι-1116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劃設為高品南由高(3.11)宅區質、低密度之鐵、綠地(3.11)住宅社區公園所圍成之地區17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一種住南由高(0.13)宅區鐵、綠地(0.13)公園所圍成之地區Ι-121高鐵東側工業區綠地配合高鐵及高與橋下道(1.63)(1.63)鐵橋下道路劃2高鐵東側公園用綠地與橋下道地(0.26)路之間地(0.26)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3高鐵東側工業區綠地與橋下道(0.06)(0.06)4原計畫特道路用綠地配合主要道路一號道路地(0.06)連接力行路及西段(0.06)民權路,並配合鄰近分區調整土地使用。5高鐵東側工業區綠地配合高鐵及高與橋下道(0.42)(0.42)鐵橋下道路劃Ι-131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配合高鐵橋下東側(0.69)(0.69)道路延伸之聯2高速鐵路公園用道路用地絡道路。東側地(0.15)(0.15)3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東側(0.11)(0.11)4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東側(0.40)(0.40)5高速鐵路綠地道路用地東側(0.12)(0.12)Ι-136高速鐵路工業區道路用地配合高鐵橋下東側(0.27)(0.27)道路延伸之聯7高速鐵路河道用道路用地絡道路。東側地(0.01)(0.01)Ι-14計畫區西工業區第二種住劃設為中密度北,高速(5.29)宅區之一般住宅社鐵路右側(5.29)區地區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15計畫區北農業區零星工業配合現況使1.註側(旺錸(0.29)區(0.29)用,並維持土2.公展科技大樓地使用分區完後人陳旁)整性。第十四案Ι-16公六北零星工第二種住劃設為中密度公展後側,原台業區宅區之一般住宅社人陳第泥公司所(0.70)(0.70)區,以解決土卅五案在地地閒置之課題。Ι-17公六與工保護區第二種住將地勢平坦地研院中間(3.97)宅區區納入區段徵狹長之地(3.97)收,劃設為中Ι-18工研院北保護區零星工業配合現況使1.註側(3.67)區(3.67)用,並維持土2.公展地使用分區完後人陳整性。第七案Ι-191高速鐵路工業區產業專用配合產業轉型東側(11.58區引進適當之產)(11.58)業,增加土地使用彈性。2原計畫特道路用產業專用配合主要道路一號道路地區(2.49)連接力行路及西段(2.49)民權路,並配合鄰近分區調整土地使用。3工研院南工業區產業專用配合產業轉型側(40.94區引進適當之產)(40.94)業,增加土地使用彈性。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194公七西側工業區公園為特一號道路(0.17)(0.17)高架路段右側,配合平面土地使用完整性。Ι-201特一號道工業區道路用地配合主要道路路西段(3.59)(3.59)連接力行路及2特一號道河道用道路用地民權路。路西段地(0.01)(0.01)3特一號道工業區道路用地路西段(0.40)(0.40)4特一號道綠地道路用地路西段(0.22)(0.22)5特一號道工業區道路用地路西段(0.40)(0.40)6特一號道公園用道路用地路西段地(0.85)(0.85)7工研院東工業區道路用地配合主要道路側、商業(2.15)(2.15)連接力行路及區西側民權路。Ι-211產業專用道路用變電所用供計畫區開發南側、特地地(0.26)後所需之用一號道路(0.26)電。以北2產業專用公園用變電所用南側、特地地(0.89)一號道路(0.89)以北Ι-22工研院西保護區第二種住恢復原有住宅北側0.31宅區使用,詳公展(0.31)後人陳第廿案。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23工研院東工業區機關用地配合產業專用側中興路(1.59)(1.59)區及地區型商旁業區劃設。Ι-241高速公路公園用道路用地配合高鐵橋下北側地(0.02)道路延伸之聯(0.02)絡道路。Ι-242高速公路河道用道路用地配合高鐵橋下北側地(0.01)道路延伸之聯(0.01)絡道路。3高速公路公園用道路用地北側地(0.63)(0.63)4高速公路河道用道路用地北側地(0.02)(0.02)5高速公路工業區道路用地北側(2.47)(2.47)Ι-25中興路南工業區商業區配合地區定側,工研(11.27(11.27)位,規劃為地院東側)區型商業中心。Ι-26商業區東工業區道路用地配合商業中心側(0.69)(0.69)劃設次要道路。Ι-27二重國中工業區文小用地配合鄰里單元西側(2.69)(2.69)劃設公共設施用地。Ι-28商業區東工業區兒童遊樂配合鄰里單元側(1.27)場用地劃設公共設施(1.27)用地。Ι-29商業區東工業區廣場兼停配合產業專用側(2.17)車場用地區及地區型商(2.17)業區劃設。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301中興路南工業區第三種住配合地區型商側,商業(3.67)宅區業中心發展,中心東側(3.67)劃設高密度之2高速公路工業區第三種住住宅社區。北側,商(6.53)宅區業中心南(6.53)側3原特一號道路用第三種住配合主要道路道路連接地宅區路縣變更,調中興路地(0.90)(0.90)整計畫道路寬區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劃設。4中興路南工業區第三種住配合地區型商側,二重(12.53宅區業中心發展,國中西側)(12.53)劃設高密度之住宅社區。Ι-31二重國中工業區文中用地配合計畫人口(0.78)(0.78)調整文中用地面積。Ι-32二重國中保護區零星工業配合現況使註南側(華(0.27)區(0.27)用,並維持土芝玻璃)地使用分區完整性。Ι-331原計畫特道路用綠地配合地區型商一號道路地(0.13)業區留設八米東段(0.13)寬綠帶。2原計畫特道路用綠地一號道路地(0.29)東段(0.29)3原計畫特道路用綠地一號道路地(0.11)東段(0.11)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Ι-341計畫區中工業區第二種住劃設為中密度心、公七(10.93宅區之一般住宅社右側)(10.93)區2二重國中工業區第二種住以南、高(8.85)宅區速公路以(8.85)北地區3二重國中保護區第二種住將地勢平坦地公展後以南、高(2.98)宅區區納入區段徵人陳第速公路以(2.98)收,劃設為中二案北地區密度之一般住宅社區Ι-35高速公路保護區綠地高速公路沿線北邊、學(0.83)(0.83)劃設八米寬隔府路以西離綠帶。Ι-36中興路旁住宅區機關用地配合警察局使警察局(0.05)(0.05)用。Ι-37二重國中工業區道路用地配合住宅社區東側(2.17)(2.17)劃設次要道路。Ι-38三重地區工業區市場用地配合鄰里單元高速公路(0.70)(0.70)劃設公共設施北側用地。Ι-39二重國中工業區文小用地配合鄰里單元東側(2.95)(2.95)劃設公共設施用地。Ι-40三重地區工業區停車場用配合鄰里單元高速公路(0.75)地(0.75)劃設公共設施北側用地。Ι-41三重地區工業區兒童遊樂配合鄰里單元高速公路(1.74)場用地劃設公共設施北側(1.74)用地。Ι-421二重國中工業區第二種住劃設為中密度以西地區(6.21)宅區之一般住宅社(6.21)區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件或備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號(公頃)(公頃)註2二重國中工業區第二種住以西地區(7.87)宅區(7.87)3二重國中工業區第二種住以南、高(7.06)宅區速公路以(7.06)北地區Ι-424二重國中保護區第二種住將地勢平坦地以南、高(3.58)宅區區納入區段徵速公路以(3.58)收,劃設為中北地區密度之一般住宅社區5二重國中工業區第二種住劃設為中密度以西地區(7.38)宅區之一般住宅社(7.38)區6二重國中工業區第二種住以西地區(2.62)宅區(2.62)Ι-43高速公路保護區綠地北邊、學(0.53)(0.53)府路以東附表二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序號位置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或備註審查意見Ι-1新竹科學工業包括大崎村、調整計畫範圍園區特定區全雙溪村部分地部(2101.70)區(445.04)Ι-2以民國93年以民國110年配合上位計畫為計畫目標年為計畫目標年指導,調整計畫目標年Ι-3計畫人口計畫人口配合計畫範圍81000人11000人調整以及工業區牽引人口,調整計畫人口Ι-4無規定詳實施進度與增訂實施進度經費與經費Ι-5無規定詳都市防災計增訂都市防災畫計畫Π-6無規定詳寶山鄉住宅增訂寶山鄉住區(許可發展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要點區)開發要點Π-71計畫區西保護區(0.80)住宅區(許可發1.配合民眾意見側,墳墓用展區)(0.80)並提供新竹科學地西北側地園區生活機能用區地予以變更。2特十六、十保護區(0.32)住宅區(許可發2.訂定住宅區七號道路路展區)(0.32)(許可發展區)口北側開發要點,由符3特十六、十保護區(0.28)住宅區(許可發合開發條件者自七號道路路展區)(0.28)行申請開發並負口南側擔回饋條件。4特十六號道保護區(8.06)住宅區(許可發路以西北側展區)(8.06)Π-75特十六號道保護區(2.98)住宅區(許可發路以西南側展區)(2.98)6特十六號道保護區(0.29)住宅區(許可發路以東側沿展區)(0.29)線7特十六號道保護區(4.68)住宅區(許可發路以東南側展區)(4.68)8特十七號道保護區(4.61)住宅區(許可發路以北地區展區)(4.61)9特十七號道保護區(3.26)住宅區(許可發路以南地區展區)(3.26)10特十七號道保護區(1.54)住宅區(許可發路以東地區展區)(1.54)11特十八號道保護區(3.49)住宅區(許可發路以北端左展區)(3.49)側地區12特十八號道保護區(1.36)住宅區(許可發路以南端左展區)(1.36)側地區13特十八號道保護區(0.61)住宅區(許可發路以北端右展區)(0.61)側地區14特十八號道保護區(1.06)住宅區(許可發路以中間右展區)(1.06)側地區15特十八號道保護區(8.07)住宅區(許可發路以南端右展區)(8.07)側地區16特六號道路保護區(1.30)住宅區(許可發以北地區展區)(1.30)17特六號道路保護區(4.86)住宅區(許可發以南、高速展區)(4.86)Π-718特十九號道保護區(11.76)住宅區(許可發路左側地區展區)(11.76)19特十九號道保護區(17.07)住宅區(許可發路右側地區展區)(17.07)20特五、二十保護區(4.22)住宅區(許可發號道路中間展區)(4.22)地區21特二十號道保護區(1.16)住宅區(許可發路中間左側展區)(1.16)地區22特二十號道保護區(1.78)住宅區(許可發路左側、特展區)(1.78)二十二號道路以北地區23特二十號道保護區(2.87)住宅區(許可發路左側、特展區)(2.87)二十二號道路以南地區24特二十號道保護區(2.93)住宅區(許可發路中間右側展區)(2.93)地區25特二十號道保護區(3.05)住宅區(許可發路右側、特展區)(3.05)二十二號道路以北地區26特五、二十保護區(2.93)住宅區(許可發一號道路路展區)(2.93)口27特二十一號保護區(0.29)住宅區(許可發道路西北地展區)(0.29)區28特二十一號保護區(0.50)住宅區(許可發道路西南地展區)(0.50)區Π-729特二十一號保護區(0.94)住宅區(許可發道路東側地展區)(0.94)區30特二十一號保護區(2.11)住宅區(許可發道路以東、展區)(2.11)特二十二號道路北側地區31特二十一號保護區(3.00)住宅區(許可發道路以東、展區)(3.00)特二十二號道路南側地區32計畫區東南保護區(3.47)住宅區(許可發側地區展區)(3.47)Π-81計畫區西側保護區(1.65)道路用地配合住宅區(許編號:特十六(1.65)可發展區)規劃號道路2計畫區西南保護區(1.38)道路用地聯外計畫道路編號:特十七側(1.38)號道路3平行特十七保護區(0.91)道路用地編號:特十八號道路、銜(0.91)號道路4變電所南側保護區(1.02)道路用地編號:特十九(1.02)號道路5農業區南側保護區(1.00)道路用地編號:特二十(1.00)一號道路6計畫區東南保護區(2.15)道路用地編號:特二十側(2.15)二號道路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4年4月19日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審查意見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本二案前經新竹縣政府94年2月21日府工都字-第0940028124號函依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一)整併修正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主要計畫書、圖,因計畫人口調降後,與上開計畫書內容,已有大幅差異,建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會議及擇期赴現場勘查。(一)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通遵照辦理。盤檢討目的、整體發展、人口與產業發展、土1.有關通盤檢討目的,詳計畫書地使用、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其他計畫p.1-1~1-3。書應修正事項等審查意見,業經新竹縣政府942.有關整體發展補充內容,詳計畫書年4月1日府工都字第0940048167號函附資料補p.2-2~2-6。充說明(如附件二),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3.有關人口與產業發展補充內容,詳計畫書p.3-8~3-12、p.3-15~3-17及p.5-3。4.有關土地使用及都市防災補充內容,詳計畫書p.5-28~5-34。5.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補充內容,詳計畫書p.3-17~3-19及p.5-13~5-15。(二)計畫人口:遵照辦理。1、竹東鎮部分:計畫人口原為32000人,經縣1.將竹東鎮部分計畫人口調降為26000府重新考量都市實際發展需要、細部計畫可人,並增列有關平均居住密度及平均容積容納人口、現況人口發展趨勢、鄰近都市計率之說明,詳計畫書p.3-8~3-12。畫住宅區商業區平均容積率、本特定區公共2.寶山鄉部分調降計畫人口為7500人,並設施用地服務水準等,重新檢視計畫人口之俟後續保護區變更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有具合理性後,將竹東鎮之計畫人口調降為26000體決議後,再考量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人,同意依照辦理,並請增列本計畫區平均階段辦理。居住密度及平均容積率,以作為指導細部計畫規劃之準則。2、寶山鄉部分:計畫人口原為11000人,雖經縣府調降為7500人,惟仍應俟後續保護區變更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有具體決議後,再考量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三)變更計畫內容(竹東鎮部分)(詳附表一):1.遵照辦理。有關區段徵收辦理程序部1、涉及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及實施容積移轉分,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地區之計畫內容,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計畫具體可行。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1)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請新竹縣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2.有關區段徵收範圍部分,經縣府於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94.05.11與科管局召開「變更新竹科學工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討)-縣轄竹東鎮土地使用協商會」會議,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獲致下列結論:「1....現有國科學陸續開發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中科二期、桃園龍潭、苗栗銅羅以及宜蘭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等基地,現有科學工業園區作業基金已負長上開開發期程。債約六百餘億元,未來兩年開發上述基地(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後,預估負債將高達一千億元,在國家財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政困窘下,未來爭取公務預算及經建經費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不容易情況及科學工業園區作業基金負債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赤字龐大下,無法承接55公頃產業專用區辦理檢討變更。及負擔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之徵收費(3)為利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符合用。2.依據設管條例13、14條之規定,產公平原則,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辦理,重業專用區可依「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行評估將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區設置管理辦法」50公頃以上可申請納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入園區開發,至於縣府未來如欲辦理招商納入辦理區段徵收範圍之可行性,提下時,科管局願意配合協助招商。」惟考量次會議討論。政府政策、民眾意見調查、財務可行性等40因素,仍建議以原規劃內容研提方案(不納%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有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為區段徵收範無涉及原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圍。徵收取得之土地,請縣府先行查明3.有關涉及容積移轉調整容積率部分,本並與該局協商具體處理方案(包括計畫訂定竹東鎮平均容積為200%,未來於提高區段徵收後產業專用區之標讓細部計畫擬定時,再依基地條件劃設高、售價格)。中、低密度住宅區。4.有關涉及竹東鎮保護區變更部分,由於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本計畫劃設保護區非因國土保安、水土保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考量市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劃定,場機制研提適當之配套措施(如調而純粹作為園區發展之儲備地,詳計畫書降本特定區各使用分區之容積率,p.4-2。以增加容積移轉可能性)。5.有關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部分,其中,變更編號I-7、I-15、I-22、據以判斷其可行性及合理性。I-32為1公頃以下部分,依「都市計畫2、有關涉及竹東鎮保護區變更部分,如必須納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入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辦理變更,請縣府補充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難以比照寶山鄉保護區變更應先行辦理政策處理原則「...二、開發面積小於一公頃者,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3、本案涉及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地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部分,請縣府依下列各點查明後,提下次會者。...」是以,本案將會同地政單位研提議討論。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變更編號I-18變(1)本案是否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更面積3.67公頃,未來將就其開發方式確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之4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後,再予變更或納項原則?入區段徵收範圍。(2)本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是否符合新竹6.有關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縣全縣通案性處理原則?其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部分,本案以附帶條(3)本案係屬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件方式「合法建築物座落之建築基地申請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變更者,應繳納10%之土地代金,供新竹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縣政府辦理相關建設經費之用。代金之計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算以當期鄰近可建築分區平均公告現值乘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以應繳納之土地面積。面臨計畫道路之土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地申請變更者,應無償捐贈30%之土地,行政院核示。一併變更為公共設施、公共設備用地,或4、本案如涉及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變更部分,應如經新竹縣政府審查核可者,得改以繳納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新竹縣政府)依代金方式辦理。」其回饋比例與區段徵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相當。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7.本案河道用地僅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其餘維持原計畫。目前經濟部水利署正辦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理規劃中,待水利署提出其變更意見後,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再行納入本案辦理。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濟部水利署有其他變更都市計畫之意見者請行文本署,納入逕本部陳情意見內辦理。(四)變更計畫內容(寶山鄉部分)(詳附表二):1.遵照辦理。將依專案小組意見,依環境因涉及「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先行辦理政策環要點」,該要點係針對本通盤檢討案內保護境影響評估後,再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而訂定,適用範圍雖經二階段繼續辦理。縣府由236.56公頃修正為105.65公頃,並2.有關涉及保護區變更部分,由於本計畫研提「若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依開發要點劃設保護區非因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申請核准者,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回復為保護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劃定,而區」之意見,惟可能之最大開發需求定為55純粹作為園區發展之儲備地,詳計畫書公頃,影響層面廣泛,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p.4-2。「本案涉及大規模保護區之變更,影響層面廣泛,如有必要,請縣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先行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經縣府同意依照辦理,故本案建議暫予保留,如經環境影響評估後,仍有變更保護區之必要者,請縣府依下列各點研提具體資料,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如經環境影響評估後,無變更保護區之必要者,則維持原計畫。1、請縣府就下列各點補充具體因應措施,如未有具體因應措施是否考量刪除該要點,請再檢討。(1)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有關縣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或管制,是否有明確之政策或處理原則?(2)該要點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且未來保護區變更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無法整體開發之剩餘地區如何處理問題,並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及衍生贈與稅、遺產稅無法減免問題,如何因應處理?2、前開審查意見如經釐清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在政策上確有開發之必要,且適於作為住宅區使用者,請縣府依「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基地條件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斷層帶、都市防災及坡度限制等因素,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及訂定附帶條件由申請人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1)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五)計畫書應加強說明事項:遵照辦理,補充資料分述如下:1、本特定區計畫範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1.有關本特定區計畫範圍、新竹科學工業第三期開發範圍與本案變更計畫內容之園區第三期開發範圍與本案變更計畫內關係,請以示意圖方式明確表示之。容之關係詳計畫書p.1-2,圖1-1-1。2、有關工業污水之處理,請考量是否由科2.有關污水處理部分,經與科管局協商結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統一管理,並納入新竹論,科管局原則同意未來區內工業污水科學工業園區污水排放處理總量管制。至將由本計畫區劃設之污水處理廠處理完於生活污水之排放,以及本特定區如何配成後,借科管局現有排放管線之地權埋合下水道建設期程開發等,請併同考量。設污水管線進行排放,詳計畫書p.5-5。3、本案應針對產業專用區之規模需求推3.有關產專區規模推估及引進產業詳計畫估、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開發書p.3-15~3-17,另將科管局建議引進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加強補充設計、研發、通信、網路、電腦周邊設敘明,並盡量避免引進高污染產業。施及軟體產業發展相關說明納入計畫4、有關計畫內土地發展潛力高低示意圖、書,詳計畫書p.5-3。土地適宜性發展分析圖、防(救)災系統4.遵照辦理,詳計畫書p.3-32~3-35。示意圖等套繪疊圖,請以較大比例尺方式5.計畫區鄰近地區僅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表示之。定區計畫(第三期發展地區)就避難路5、請縣府蒐集當地地區防災相關規劃內線、救災據點及滯洪池進行規劃外,其容,加強本案都市防災計畫,以作為後續餘地區無防災計畫,將相關說明補充詳都市計畫案之規劃典範。計畫書p.5-28。6、有關區段徵收土地成本估算,其計算標6.有關區段徵收計算標準補充說明如計畫準請於計畫書敘明。書p.5-22~5-25。7、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及其開發方7.修正開發方式示意圖詳p.5-26。式,請以示意圖或於計畫圖上明確標繪,以利審查。(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略)-(七)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遵照辦理。關計畫內容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附件一本會專案小組93年12月16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處本二案行政轄區雖分別屬於竹東鎮及寶山鄉,惟仍遵照辦理。(已整併並重新製作主要屬於新竹縣轄區範圍,建請新竹縣政府整併該二主計畫書,以對照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要計畫書內容,重新製作主要計畫書,並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一)整體發展1.本計畫係針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竹1.東鎮及寶山鄉部份作通盤檢討,請補充周邊都市(1)周邊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補充如計畫區發展現況(如人口、產業、住宅需求)、2-5至2-7頁。本特定區與周邊重大建設開發計畫之關係,以及(2)本特定區與周邊重大建設開發計目前擬議中各重大建設計畫之開發優先順位,並畫之關係及開發優先順位補充如補充本特定區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2-2至2-4頁。通網路、開放空間規劃構想及地區防災計畫(圖)(3)特定區發展構想及規劃原則補充或災害史等)及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以瞭解如4-2至4-11頁。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4)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詳見3-262.有關未來都市整體發展是否有成長管理願景、本頁表3-3-1。特定區交通動線規劃應配合都市防災規劃、特定2.區整體都市設計規劃構想,以及污水處理系統等(1)成長管理方面: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事項,請再加強說明。43,000人。其中竹東鎮計畫區計畫人口32,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約230人,並規劃高、中、低密度三種住宅區;寶山鄉計畫區計畫人口11,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約130人,並配合開發許可方式,實施總量管制。(2)交通動線規劃構想補充如4-3、4-4頁;都市防災及整體都市設計規劃構想補充如4-6至4-9頁;污水處理系統補充如5-6頁。(二)人口與產業發展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加強當地自人口之分析與預測資料修正為92年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以及人口之底時資料,並以格林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勞萊模式為主要預測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規劃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方法,如3-10至3-14及公共設施用地。至於人口預測分析,請考量以頁。不同方法比較,以判斷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產業專用擬引進之產業類別,依廠商2.依會議簡報資料本案計畫人口擬以格林勞萊模式問卷調查分析,意願預測,有關產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較高產業類型為積體主體、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請補電路、電腦及周邊設充說明。備與光電產業。開發3.本案應補充原計畫人口數,而檢討後計畫人口主體及開發期程詳見32000人(竹東鎮)及11000人(寶山鄉),應考5-42、5-43頁。相關量都市實際發展需要與計畫具體可行下,並就全鼓勵產業引進措施,縣主要計畫人口分派、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現將依「民間園區併入況人口發展趨勢,以及評估整體開發地區是否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體可行等,重新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性。惟如有理辦法」辦理。政策考量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大幅提高計原計畫人口與政策考量因素補充於畫人口者,請縣府補充說明。3-14頁。(三)土地使用分區:本案擬規劃之各種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目的補充於4-2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加強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頁。及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四)公共設施用地:1.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1)文中、小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研提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竹具體處理措施。東鎮不足1.53、6.4公頃;寶山鄉不2.依計畫書(竹東鎮部分)第5-3頁公共設施用地面足2.5、2.2公頃。另依據教育部「國積檢討分析表內文小用地不足6.4公頃,文中用地民中小學設置基準」,位於都市計畫不足1.53公頃,以及計畫書(寶山鄉部分)第5-2區國民小學設置標準以12m2/人、國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內文小用地不足民中學設置標準以14.3m2/人為主,2.2公頃,文中用地不足2.5公頃,請補充目前計計算竹東鎮國民中、小學用地需求面畫區內國中小學生就學及通勤狀況,以減輕疑慮。積約3.66、5.38公頃;寶山鄉國民中、小學用地需求面積約1.26、1.85公頃。(2)本計畫於竹東鎮劃設文中、小用地4.37、5.64公頃仍符合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置基準」需求;寶山鄉文中、小用地需求,因應未來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由「寶山都市計畫」供應,詳見3-24頁說明。(3)停車場用地部分,竹東鎮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17公頃補足;寶山鄉由申請開發者辦理開發許可時提供。(4)兒童遊戲場部分,竹東鎮劃設3.01公頃補足;寶山鄉由申請開發者辦理開發許可時提供。2.5-3頁表5-2-1為通盤檢討前公共設施用地需求,為現行計畫公共設施不足數量。(五)都市防災計畫:本案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依據「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三次通盤檢討)案」內都市防災計畫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建議再參考「變更石岡內容,修正於5-48~5-54頁。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都市防災計畫內容,並針對本特定區山坡地及高速鐵路經過產生震動等地區特性,予以加強本特定區計畫之都市防災規劃內容。(六)「寶山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要點」:1.有關寶山鄉轄區計畫書附錄一「寶山鄉住宅區(許1.遵照審查意見,依據環境限制條可發展區)開發要點」係針對本通盤檢討案內保件,縮減住宅區(許可發展區)為護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而訂定,適用範圍達105.65公頃。236.56公頃,惟可能之最大開發需求僅55公頃,(1)本計畫區保護區係新竹科學工業影響層面廣泛,請縣府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如園區開發時之儲備用地,本次通盤檢未有具體因應措施是否考量予以刪除,請縣府再討擬以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行斟酌。並訂定「寶山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1)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開發要點」作為規範。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2)雖草案規定較現行法令寬鬆,惟考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有關縣府對於量寶山鄉遭受管制長達二十多年,因保護區之開發或管制,是否有明確之政策或處此建議仍以草案為主,若未能於下次理原則?通盤檢討前依「寶山鄉住宅區(許可(2)該要點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發展區)開發要點」申請核准者,應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於下次通盤檢討回復為原分區(保護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區),如5-28頁。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且未來保護區變更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2.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在政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無法整體開發之剩策上的確有開發之必要,將遵照審查餘地區如何處理之問題,並可能造成其他都市意見,依據環境限制條件,縮減住宅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及衍生贈與稅、遺產稅無法區(許可發展區)為105.65公頃,減免問題,如何因應處理?並將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2.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在政策上如有開發之(1)本案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部必要,且適於作為住宅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分,將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另案請縣府依「寶山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發要點」基地條件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斷報行政院核示。層帶、都市防災及坡度限制等因素,將擬變更保(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應依下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列各點辦理及訂定附帶條件由申請人另行擬定細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將部計畫申請開發,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續辦理,是否可行,請縣府檢討考量。(1)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七)竹東鎮轄區內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及實施容積移轉部分: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1.遵照辦理。將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後,再檢具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變更計畫書、圖報請逕予核定後實施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2.遵照辦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3.納入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共設施用地辦理區段徵收,經評估後3.為利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請縣府評估考仍有困難,將於下次會議提案討論。量將前開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併同納入辦理區段徵收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範圍,如有困難,請補充理由提下次會議討論。惟計畫區內坵塊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4.遵照辦理,修正區段徵收財務參考共設施用地,如有容積移轉之必要,建議依「都參數,詳見5-44、5-45頁。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計畫書附錄一有關容積移轉作業要點建議刪除。4.有關本案區段徵收財物評估試算資料涉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究以作價抑或領回土地、開發費用貸款利息以年息5%計算是否過高、行政作業費以每公頃200萬元計算是否過高,以及發還抵價地比例等,請再查明考量。(八)變更內容明細表:建議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1.寶山鄉部份:變更內容明細表內1至5案請於計畫1.補列於5-31頁。書補列。2.竹東鎮部分:2.竹東鎮部分:原計畫工業區是否已無發展需求,以及科管局無法(1)依據科學園區管理局89.3.16(89)於本地區繼續開發之理由。園建字第003696號及93.9.10園建本案變更內容達120項,各變更案計畫內容繁瑣,建字第0930024553號函示,目前本計議依變更理由、地點及開發方式等予以整合縮減成畫區已無土地使用計畫,並放棄依適當數量之變更案,並加強說明各變更內容之實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變更理由及開發方式,以利審查。用地徵收,同時對於新竹縣政府擬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開發,表示樂觀其成在案。(1-1頁)(2)遵照修正意見縮減為適當數量之變更案。(九)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1.原計畫寶山鄉西側「附2」住宅區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將納入本次通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盤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見4-11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頁。竹東鎮無發布「應以市地重劃區2.計畫書如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事業及財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相關規務計畫」部分,應予以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定。新竹縣政府於權責自行核定,並請依都市計畫法2.遵照辦理,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以符規定。3.有關現況分析資料(如人口數)請更新至最近一年度。3.遵照辦理。(3-10~3-14頁)(十)逕向本部陳請意見:新竹縣寶山鄉公所93年12月13日寶工字第該案已於93年9月23日新竹縣都市計0930010980號函建議事項如下:畫委員會第189次大會討論並定案。1.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用地部分建請採全面區段1.全面區段徵收因地形條件不佳,若徵收方式執行。土地所有權人領地超過76%,即沒有2.本鄉雙園路為連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主要道路抵價地可領。當假設參數不變當其他亦為貫穿本鄉精華地區之重要路段,上下班之尖條件不變,土地所有權人50%選擇領峰時間車潮擁擠,每每造成車輛大排長龍,路口地,土地總費用132.29億元,開發部分對於行人更是險象環生,因此建請雙園路不後土地成本估計約171833元/坪。宜再縮為12公尺,目前路寬為18公尺,應以18公2.陳請路段涉及本計畫及寶山都市計尺作為規劃之依據,以利用路人之便利與安全。畫,目前全線計畫道路12公尺,僅陳情部分路段現有道路寬度18公尺。(1)本計畫車潮擁擠問題已經增闢6條寬度10~15公尺計畫道路,以及寶山交流道聯絡道路(30公尺)紓解。(2)雙園路位於寶山都市計畫路段,現況已經發展密集,計畫道路寬度變更為18公尺有困難。(十一)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遵照辦理。關計畫內容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表內附件詳見新竹縣政府94年2月21日府工都字第0940028124號函修正主要計畫書附件二新竹縣政府94年4月1日府工都字第0940048167號函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回覆暨處理情形表審查意見意見回覆(一)通盤檢討目的遵照辦理,將意見所列項目補充如附件1.本通盤檢討案係為解決科學園區管理局放棄依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三期用地範圍詳附「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用地徵收件一,圖1-1;有關歷次都市計畫變更與土後,20餘年來相關地主無法開發建築及地區整體地徵收過程,及影響民眾權益情形詳附件發展等問題,如涉及已核定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一,表1-1。用地範圍者,請縣府及科學園區管理局將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用地範圍、歷次都市計畫變更與土地徵收過程,以及影響民眾權益情形等,明確補充敘明,作為本通盤檢討案之主要依據。審查意見意見回覆(二)整體發展1.遵照辦理,將相關資料補充如附件二,1.本計畫係針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其中有關災害史部分,經查並無相關資料。轄區竹東鎮及寶山鄉部分作通盤檢討,有關本特2.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擬透過建蔽率及容積定區與周邊重大建設開發計畫之關係(如人口、率之訂定,進行計畫區發展之總量管制,產業、交通、防災)、擬議中之台鐵內灣線捷運化並將鄰近都市計畫區之發展強度補充說明改善計畫對本特定區發展之影響,以及本特定區如附件二。地區防災計畫(圖)或災害史等,請補充說明,3.有關開發衍生污水量,本案依據「民間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規2.有關未來都市整體發展是否有成長管理願景,以定,未來工業污水將與竹科接管,併入新及因開發而衍生污水量增加後現有污水處理廠是竹科學園區內共同處理;另考量生活污水否足以容納處理等事項,請再檢討規劃。總量,於竹東計畫區西側劃設一處面積2.06公頃之污水處理廠用地。(三)人口與產業發展1.經現況人口發展趨勢分析顯示本計畫區竹東1.本案檢討後計畫人口為32000人(竹東鎮)及11000鎮及寶山鄉為新竹縣境內的高成長區,故參考人(寶山鄉),應考量都市實際發展需要與計畫具體可鄰近都市計畫之住、商平均容積率作為本計畫行下,並就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可提供之可建築用地、區容積率訂定參考依據,並依鄰近都市計畫人全縣主要計畫人口分派、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現況口密度,推估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人口發展趨勢、鄰近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平均容積2.將外部吸引相關參數假設為0,僅就本案規率、本特定區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以及評估整體劃之產業專用區以格林勞萊模式推估內部衍生開發地區是否具體可行等,重新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人口,竹東部分為16000~38000人之間;寶山性。惟如有政策考量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大幅部分為3700~10000人之間。提高計畫人口者,請縣府補充說明。3.綜合前述二方法推估值,擬訂定竹東居住人2.本案計畫人口如擬以格林勞萊模式預測,建議應以本口密度200人/公頃,計畫人口26000人;寶山案規劃之產業專用區(不宜將鄰近新竹科學園區之工部分居住人口密度100人/公頃;計畫人口7500業區納入考量)所衍生之人口為主,並針對產業專用人,詳附件三。區之規模需求推估、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4.產業專用區未來引進之產業類別,經本案廠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加強補充敘明。商問卷調查分析結果,主要為積體電路,其次為電腦及週邊設備產業及光電產業。(四)土地使用本案於規劃階段即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就坡度1.本案建議將計畫內土地發展潛力高低示意圖、土地適限制、地質災害敏感區、生態緩衝地區、水域宜性發展分析圖、防(救)災系統示意圖等套繪疊圖,環境敏感區訂定限制發展地區劃設準則,以土透過科學方法,明確本特定區計畫內可供發展地區及地發展潛力、土地適宜性等資料進行疊圖分限制發展地區,作為土地使用規劃之依據及類似案例析,據以作為實質計畫之規劃依據,將土地發之範例。展潛力高低示意圖、土地適宜性發展分析圖、防(救)災系統示意圖補充如附件四。審查意見意見回覆(五)公共設施用地竹東鎮:現行計畫劃設公共設施依「都市計畫1.本案經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檢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討標準檢討確有不足,惟於本次通盤檢討後,規定,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後,如有不足,於竹東鎮劃設文中、文小、停車場及兒童遊樂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場補足。2.依計畫書第5-3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竹寶山鄉: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公園等公共設東鎮文小用地不足6.4公頃,文中用地不足1.53公施用地由申請開發者辦理開發許可時提供,文頃,寶山鄉文小用地不足2.2公頃,文中用地不足2.5中、文小用地由寶山都市計畫設置的雙溪國公頃,請補充目前計畫區內國中小學生就學及通勤狀小、寶山國中提供。況,以減輕疑慮。將本案變更前後公共設施檢討情形補充說明如附件五。(六)都市防災本計畫將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公共設1.本案雖已參考「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施用地定位為開發區與防災避難空間之緩衝地盤檢討)案」修正都市防災計畫內容,建議就醫療據區,不適合作為防災避難空間。並於計畫書內點之規劃設置,以及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公共補充說明有關防救災動線系統及據點。將剔除設施用地是否適合作為防災避難空間等,再檢討本特平均坡度40%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之防災計畫定區計畫之都市防災規劃內容。圖及說明文字補充如附件六。2.至於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避難輔助道路,以及臨時避難空間之推估量與區位分派等,請於都市防災計畫內敘明,並儘可能以示意圖方式表示之。審查意見意見回覆(七)「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1.本區保護區屬園區發展儲備地,非因國1.有關寶山鄉轄區計畫書附錄一「寶山鄉住宅區(許可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開發區)開發要點」係針對本通盤檢討案內保護區申生態功能而劃定,詳附件七。且實質計畫請變更為住宅區而訂定,適用範圍雖經縣府由236.56規劃依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僅就發展潛公頃修正為105.65公頃,並研提「若未能於下次通盤力高且區塊完整之地區劃設為住宅區(許檢討前依開發要點申請核准者,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回可發展區),並劃設必要性聯外道路,其餘復為保護區」之意見,惟可能之最大開發需求定為55地區則維持原保護區使用。有關公共設施公頃,影響層面廣泛,請縣府就下列各點辦理,如未部分,則由申請開發者辦理開發許可時提有具體因應措施是否考量予以刪除,請縣府再行斟酌。供。針對無法整體開發之剩餘土地,於開(1)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發要點中訂有相關但書規定,詳計畫書附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錄一。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有關縣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2.在開發要點之訂定方面,草案規定住宅或管制,是否有明確之政策或處理原則?區(許可發展區)回饋基準係參照「都市(2)該要點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處理原則」辦理,並規定若未能於下次通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盤檢討前依「寶山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且未來保護區開發要點」申請核准者,應於下次通盤檢變更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討回復為原分區(保護區)。劃、無法整體開發之剩餘地區如何處理問題,並可3.有關本計畫變更程序方面,擬納入通盤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及衍生贈與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稅、遺產稅無法減免問題,如何因應處理?(1)本案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部分,將(3)本案涉及大規模保護區之變更,影響層面廣泛,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如有必要,請縣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先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行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2)有關政策環評部分,本府將依環境影響2.前開審查意見如經釐清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評估法有關規定,先行辦理政策環境影響區在政策上確有開發之必要,且適於作為住宅區使用評估,並依初核意見(十二)分階段報請本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縣府依「寶山鄉住宅區(許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可開發區)開發要點」基地條件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斷層帶、都市防災及坡度限制等因素,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及訂定附帶條件由申請人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是否可行,請縣府檢討考量。(1)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審查意見意見回覆(八)竹東鎮轄區內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及實施1.遵照辦理。將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容積移轉部分合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書、圖報請逕予核定後實施。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2.有關區段徵收可行性部份,依土地徵收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條例第43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分配。為提高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假發期程。設二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皆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選擇領地之方式,並就坡度40%以上公有土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地納入及剔除分別試算,並補充說明如附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件八。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3.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3.為利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請縣府考量住法」有關規定辦理。宅區商業區是否規劃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並非全部為私有土地、商業區售價較高等因素,重行評估將前開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併同納入辦理區段徵收範圍之可行性,如有困難,請補充理由提下次會議討論。4.至於竹東鎮保護區變更部分,是否併同審查意見(六)評估後再行檢討變更,請縣府再考量。(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遵照辦理,將變更內容分別標註開發方1.如附件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並請縣府查明各式,補充說明如附件九。變更內容之開發方式。(十)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有關計畫區內既成道路部分,目前新竹1.有關計畫區內既成道路檢討內容及後續處理情縣政府已逐年編列預算執行,現階段已經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完成竹北市既成道路清查,下一階段為竹2.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請改列於實質計畫前,以東二、三重地區之既成道路清查。本計畫資妥適。區由於早期屬科管局徵收之禁限建地區,區內少有開發。2.遵照辦理,未來修正計畫書時將重新調整。審查意見意見回覆(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1.陳情1編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該案已於93年9月23日新竹縣都市計畫號小組審查委員會第189次大會決議(93.8.2):雙園意見路維持十二公尺計畫道路,沿線兩側各三1新竹縣寶山鄉公所93年12月13日寶工請縣府公尺由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時負擔,字第0930010980號函建議事項如下:併同審並計入其回饋比例。建議維持原分區。補(1)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用地部分建請查意見充說明如附件十。採全面區段徵收方式執行。(六)辦2.陳情二(2)本鄉雙園路為連接新竹科學工業園理,並補考量陳情土地分布零散,若單獨變更將影區之主要道路亦為貫穿本鄉精華地區充處理響研究專用區整體發展,且該地區細部計之重要路段,上下班之尖峰時間車潮意見,提畫已於93年8月發布實施,建議待細部計擁擠,每每造成車輛大排長龍,路口下次會畫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考量,本次通盤檢部分對於行人更是險象環生,因此建議討討不予變更。補充說明如附件十。請雙園路不宜再縮小為12公尺,目前論。路寬為18公尺,應以18公尺作為規劃之依據,以利用路人之便利與安全。2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4年1月18下次會日(94)工研院字第00786號函建議黃議繼續豪杰君等所有竹東鎮頭重埔段討論。111-60、108-9、108-10、117-1、117-60、117-61、117-2、117-62、111-4、111-63、111-72地號等11筆研究專用區土地,本院決定放棄購置使用計畫,請予以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案一併檢討或作其他處置乙案。說明:(1)旨揭11筆土地原於七十年代初由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編定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內之研究專用區」有案。其後,本院雖與地主間雙方歷經多次協商價購事宜,惟均因要價過高而未能完成交易。(2)本案土地本院檢討結果確實不需使用,並經本院董監事會議討論決議放棄購置及使用計畫,為免其使用繼續受到限制,有必要協助解除「研究專用區」使用分區之編定。58審查意見意見回覆(十二)後續辦理事項遵照辦理。1.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表內附件詳見新竹縣政府94年4月1日府工都字第0940048167號函說明資料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4年8月18日園建字第0940022734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園區三路以南中山高速公路以西部分土地,位於民國 72年11月12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正主要計畫」案範圍,其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然並未依法辦理徵收並開發使用,為使開發與現況相符,以應本局土地管理之需,擬將上開土地由工業區變更為保護區(詳擬變更工業區為保護區示意圖),請 惠予納入新竹縣政府所提「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寶山鄉】案」處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93年12月13日寶工字第0930010980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事項如下:
-
一、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用地部分建請採全面區段徵收方式執行。
-
二、本鄉雙園路為連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主要道路亦為貫穿本鄉精華地區之重要路段,上下班之尖峰時間車潮擁擠,每每造成車輛大排長龍,路口部分對於行人更是險象環生,因此建請雙園路不宜再縮小為 12 公尺,目前路寬為18公尺,應以 18公尺作為規劃之依據,以利用路人之便利與安全。
部都委會決議:
-
請縣府併同審查意
-
見(二)-4 辦理,並
-
補充處理意見,提下
-
次會議討論。(縣府
-
處理意見:年 9 月 23
-
日新竹縣都市計畫
-
委員會第 189 次大會
-
決議 (93.8.2):雙園
-
路維持 12 公尺計畫
-
道路,沿線兩側各 3
-
公尺由住宅區 (許可
-
發展區)開發時負
-
擔,並計入其回饋比
-
例。建議維持原分
-
區。)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4年1月18日(94)工研院字第00786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黃○杰君等所有竹東鎮頭重埔段111-60、108-9、108-10、117-1、117-60、117-61、 117-2、
部都委會決議:
-
下次會議繼續討
-
論。(考量陳情土地
-
分布零散,若單獨變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93年12月13日寶工字第0930010980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事項如下:
-
(1)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用地部分建請採全面區段徵收方式執行。
-
(2)本鄉雙園路為連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主要道路亦為貫穿本鄉精華地區之重要路段,上下班之尖峰時間車潮擁擠,每每造成車輛大排長龍,路口部分對於行人更是險象環生,因此建請雙園路不宜再縮小為12公尺,目前路寬為18公尺,應以18公尺作為規劃之依據,以利用路人之便利與安全。
部都委會決議:
-
請縣府
-
併同審
-
查意見
-
(六)辦
-
理,並補
-
充處理
-
意見,提
-
下次會
-
議討
-
論。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4年1月18日(94)工研院字第00786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黃○ 杰 君 等 所 有 竹 東 鎮 頭 重 埔 段111-60、108-9、108-10、117-1、117-60、117-61、 117-2、117-62、111-4、111-63、111-72 地號等 11 筆研究專用區土地,本院決定放棄購置使用計畫,請予以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案一併檢討或作其他處置乙案。
-
說明:
-
(1)旨揭11筆土地原於七十年代初由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編定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內之研究專用區」有案。其後,本院雖與地主間雙方歷經多次協商價購事宜,惟均因要價過高而未能完成交易。
-
(2)本案土地本院檢討結果確實不需使用,並經本院董監事會議討論決議放棄購置及使用計畫,為免其使用繼續受到限制,有必要協助解除「研究專用區」使用分區之編定。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