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2
陳情人:
張○和里長
陳情地點:
等4人
西屯區筏子
溪與高鐵間
所夾農業區
西屯區順安
段 104-4 、
105、105-3、
108、305、
306、322-1、
322-2、323、
323-1 、
323-2 、
323-3 、
324-1、324-4
地號
(依據台中
市 政 府
94.8.8 府都
計 字 第
0940138986
號函轉陳情
人意見辦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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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土地地主原有土地大部分已配合筏子溪整治、高速鐵路建設等,提供政府徵收使用,僅剩此方寸之地,又受高速鐵路二側禁限建管制,實已無法再作農舍或農業相關設施使用,將難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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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件殘餘狹隘農地已然無農業耕作與生產之價值與可能,未來任其荒廢,將成為都市景觀與環境之死角,實宜劃為公園或綠地,納入鄰近之整體開發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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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範圍,將來由重劃方式取得,可兼顧公私雙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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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筏子溪未來朝向景觀、遊憩軸向發展為台中市各界人士之共識,本件土地緊鄰筏子溪畔,應納入公園、綠地範圍,以配合未來該地區發展親水空間之趨勢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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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筏子溪為本地區明顯之天然界線,為建置完整之地區發展空間,提升土地使用與開發效益,亦宜將本件土地納入鄰近之整體開發地區(一)範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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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用地,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原後期發展區)作整體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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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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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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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用地部份,建議市府編列預算完成或提出具體可行之財務計畫或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容積接受基地之同意後,再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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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是否納入本案整體開發地區(原後期發展區)作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乙節,查與行政院 91年12月6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不符,且從都市發展次序而言,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約有1437公頃尚未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如擬再擴大變更農業區,在都市計畫理論上與實務上,亦無其急迫性與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