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61-審議事項-第8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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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61
案件id
MOIO6161-4-009-b948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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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8日第1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4年2月25日府城都字第094004060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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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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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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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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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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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武雄及張前委員元旭等,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94年4月12日、5月17日、5月31日、6月7日、7月8日、8月10日召開8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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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書第97頁「十一、都市更新計畫」中所敘「...劃設三坎店、烏水橋及西勢地區,以作為未來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乙節,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建議修正為「故建議劃設三坎店、烏水橋及西勢地區,作為都市更新優先實施地區。然上述範圍係為概要性構想,未來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十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台南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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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崑山科技大農業區文教區(供一、因應崑山科技大學現況使用一、變更範圍地號:大本案已以個案變更學西側、大(0.6630)私立崑山科及未來學校敷地需求。灣段4144、方式辦理,並經縣灣路南側技大學使二、學校業已取得所有權人變更4145、4146及府發布實施在案,用)同意。4147號。爰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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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1)文教區道路用地(0.01)(0.01)五-1永康工業區農業區電路鐵塔用一、為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變更範圍地號:車經查該電路鐵塔預東南側及縱(0.01)地配合台電公司預設鐵塔位行段456-1號。定地,位於鹽水溪貫鐵路南側(0.01)置予以變更。二、原公展草案第五-1河川治理線內,且二、變更範圍土地為台電公司案。已另案變更為河川所有。區,請台灣電力公司逕與河川主管機關協調處理,爰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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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橋地區東住宅區創意設計園一、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應劃原公展草案第五-10據台南縣政府列席-11北側(8.90)區專用區設相關使用分區,以供廠商案。代表說明,本案業(8.90)生產研發之需。另案循都市計畫個二、大橋地區位於工業區及南案變更程序辦理,台科技大學鄰近地區,其區爰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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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5崑山國小西住宅區道路用地一、為紓解高速公路造成永康市原公展草案第七-5本案暫予保留,請側及南側(0.03)(1.17)之東西阻隔,並提供高速公案。台南縣政府依下列河川區路東側大灣地區與高速公各點辦理後,再行(0.02)路西側四分子地區連繫通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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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輸中心西住宅區道路用地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據縣府於專案小-16南側(0.02)(0.02)物所有權人權益,依測定完竣之展期間)第41案。組會議中表示:該道路用地住宅區道路中心樁位置,將計畫道路境府業於87年11月(0.02)(0.02)界線配合現有道路調整。22日召開「道路建議」,並取得地主同意書在案。爰本案建議依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相關協商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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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4運輸中心運輸中心物流及轉運一、運輸中心之劃設係專供與高一、附帶條件:於本次本案暫予保留,請(附(14.21)服務設施專速公路有密切關連之客貨通盤檢討案發布台南縣政府依下列3-19用區運輸設施之使用,為明確定實施起兩年內,另各點辦理,並研擬)(14.21)位運輸中心未來發展方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規劃構想及開向,變更為「物流及轉運服(含配置適當之公發計畫(含事業及務設施用區」。共設施用地並擬財務計畫)後,再二、原計畫中僅規定為一般土地具體可行之事業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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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鹽東段鹽行里人口眾多,但至今尚無活動中心建請將國有1649、1650.該基地形狀狹長,非公所1649、1650、供里民做為集會、活動之用。1651、1653、1654、1655方正完整,不適合興內1651、1653、地號土地變更為「社教用建社教中心,俟與國131654、1655地」。有財產局協商獲致具逾等地號體共識,並研擬具體85可行之方案(含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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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等鹽中段66、陳情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其上已取消該計畫道路或依原既未便採納。請永康市三人67、68、69、有房屋,且旁有既有道路。若能取消該有道路拓寬。公所查核該道路有無70地號計畫道路,則政府之負擔與民眾之損失指定建築線,並調查內均可避免。該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及同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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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4.本案應請台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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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2案及一-6案,有關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變更回饋比例規定部分,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意見修正為依「台南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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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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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成長預測部分,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現況人口、組成、年齡、教育程度、分布遷移、人口成長及產業人口等資料所據以推估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並請將預測分析方法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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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討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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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書第21頁,有關工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上採取開發許可方式進行乙節,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建議修正為「工業區之變更,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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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上採取開發許可方式進行乙節,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建議修正為「農業區之變更,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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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之說明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另原「市15」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整體開發,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調整附帶條件,惟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處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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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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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中如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經本會審議通過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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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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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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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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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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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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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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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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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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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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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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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成道路問題: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並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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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中有關停車場之計算標準與方式,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20之停車需求。有關因應對策方面,除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資料外,並請增列有關如何朝向「綠色運輸」方向發展大眾運輸系統,減少小汽車流量之因應措施,同時將上開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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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防災部份:除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資料外,並請增列有關「水災」方面之災害史、防災措施及因應對策,同時將上開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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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計畫區內之各國營事業用地,為因應該事業單位「公司化」與「民營化」,應請台南縣政府就所轄行政區(全台南縣)內作全盤考量,並研擬通案性、跨區域或跨計畫之回饋規定,儘量避免單一區位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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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第25頁(三)「工業區」有關「另為工業區土地有效合理利用,...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之規定」乙節,查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業於91年5月15日奉總統令公布為「...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是以,台南縣政府得視地方實際發展需要,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故上開文字建議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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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擬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應請台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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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本次檢討配合行政轄區調整計畫範圍乙節,應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列案處理,以資妥適;另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仁德鄉與新化鎮等二鄉鎮補辦本案之公開展覽與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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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公共設施取得方式,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資料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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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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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計畫書附錄二「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予以刪除,回歸依該府刻正訂定之「台南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並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具體載明相關回饋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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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據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資料說明,該府刻正修訂「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爰本計畫附件二,建議予以刪除;至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案,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具體載明相關回饋規定,並請台南縣政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宗教專用區」之管制內容,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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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關本計畫部分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部分:因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之補充資料,部分內容涉及人民權益及後續執行細節程序等相關問題,尚待釐清,建議本案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補充修正相關資料妥適後報部,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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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永康市近年來人口及產業均發展快速,未來之發展定位為「科技生產機能衛星市鎮、公共服務完善生活城市」,請台南縣政府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將永康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整併為單一都市(市鎮)計畫,並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以符合未來發展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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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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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建議照縣府核議年予以調整。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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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150,000人180,000人一、原特定區範圍之計畫人口為依審查意見(一)150,000人,本次通盤檢討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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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畫範圍調整(扣除仁德鄉部分),以居住密度每公頃170人核算,將原計畫人口訂為14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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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討範圍之現況人口由民國80年106,416人至91年151,920人,年成長率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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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現況人口成長趨勢,以年成長率法預測至民國100年之人口規模約188,1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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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本次檢討調整計畫人口18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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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永康交流道「市1-2」住宅區一、依檢討辦法規定,計畫書述一、附帶條件:依「永依縣府列席代表(附東北側、蔦市場用地(0.18)明無須設置零售市場,得免康市都市計畫變說明本地區於本3-1)菘一街及蔦(0.18)設置。更回饋規定」辦計畫擬定前即為菘二街交叉二、「市1-2」用地自計畫發布實理。建地目,且該建築處施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影響二、原公展草案第一-1物即已興建完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案。成,爰本案原則同三、考量都市發展需求,且市場意變更且免於回機能已漸由超商、量販店取饋,請將上開土地代,未開闢之市場用地應無及建物之相關證保留必要。明文件納入計畫四、為土地有效利用、改善環境書中,俾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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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顧及地主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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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文小三」「市3」住宅區一、依檢討辦法規定,計畫書述一、附帶條件:依「永1.原則同意,惟應(附南側、永大市場用地(0.26)明無須設置零售市場,得免康市都市計畫變於核定時取得本3-2)路西側(0.26)設置。更回饋規定」辦案私有土地所有二、「市3」用地自計畫發布實施理。權人3/5以上,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影響土二、原公展草案第一-2及其土地總面積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案。超過範圍內私有三、考量都市發展需求,且市場土地總面積2/3機能已漸由超商、量販店取之同意具結保證代,未開闢之市場用地應無依回饋規定辦保留必要。理,否則維持原四、為土地有效利用、改善環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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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顧及地主權益,配合鄰近2.附帶條件同意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依縣府之建議修區。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交,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一-3永大路西車站用地住宅區一、該用地原屬公共設施,自民一、附帶條件:依「永1.依縣府列席代(附側、市鎮中(0.32)(0.32)國71年大灣市地重劃發還康市都市計畫變表說明本地區周3-3)心東側所有權人至今已逾20年,更回饋規定」辦圍土地使用分區期間無利用計畫,迄今仍未理,回饋比例扣均為商業區,爰徵收。除市地重劃已負原則同意本案併二、所有權人前已負擔重劃區公擔公共設施用地鄰近分區修正變共設施及工程經費,分回土比例後,仍須負更為商業區,惟地卻無法開闢利用,實有違擔15%公共設施應於核定時取得社會公平原則。用地回饋比例。本案私有土地所三、就整體發展而言,為因應計二、原公展草案第一-3有權人3/5以畫區居住需求,應劃設相關案。上,及其土地總分區。面積超過範圍內四、為維所有權人權益,配合鄰私有土地總面積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2/3之同意具結宅區。保證依回饋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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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同意依縣府之建議修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2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交,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一-4永大路西「文中3」住宅區一、「公(市)」、「文高1」、「文一、附帶條件:本案建議採納台(附側、市鎮中學校用地(14.73)中3」面積計約20公頃,(一)基於社會公平南縣政府於專案3-4)心南側(4.93)自民國64年劃設迄今,尚原則及加速公園小組會議中補充未徵收開闢。用地之開闢,將資料之方案一(詳「文高1」二、依檢討辦法規定,高中(職)公(市)用地一併附圖一),並請台學校用地檢討,係依教育主管機關研納入整體開發。南縣政府依照下(7.60)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而(如附圖)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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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目前並無高中設校1.以市地重劃方「公(市)」計畫。(二)整體開發範圍應式整體開發,並公園用地三、另「文中3」變更為住宅區於本次通盤檢討依審查意見(五)(2.20)後,文中用地不足部分由發布實施之日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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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1」東側現無使用之二年內,另行擬定2.公園用地部分文職用地變更補足。細部計畫,劃設至納入市地重劃範四、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配少35%之公共設圍,惟仍應予保合都市發展、顧及所有權人施用地;並應依細留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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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變更文(中)、文(高)部計畫開發期及部分公(市)用地為住宅程,將回饋土地產區。權一次全數移轉於地方政府,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適當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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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公展草案第一-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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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公3」、「體農業區住宅區一、為「公3」「體2」用地之完一、變更範圍地號:永本案原則同意依(附2」東側(0.64)(0.38)整性及都市發展需要,檢討仁段744、966、台南縣政府於專3-5)變更零星農業區。970號。案小組會議中之「體2」二、配合鄰近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二、附帶條件:應於本建議,等面積調整體育場用地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並為次通盤檢討發布回饋公共設施用(0.09)符「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實施之日起二年地之位置(詳附圖更審議規範」回饋精神,變內,無償提供本案二),以利土地整「公3」更農業區範圍至少40%土之體育場及公園體開發利用;惟土公園用地地為公園用地及體育場用用地,始得發照建地所有權人應與(0.17)地以回饋地方。築,否則於下次通台南縣政府簽訂盤檢討時變更恢協議書具結保證復為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辦三、原公展草案第一-理,於本計畫報部七案。核定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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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三村國小北「市14-1」住宅區一、該二處公共設施用地自計畫一、附帶條件:依「永1.原則同意,惟應(附側、仁愛街市場用地(0.26)發布實施迄今,皆未徵收開康市都市計畫變於核定時取得本3-6)西側(0.12)闢。更回饋規定」辦案私有土地所有二、考量都市發展需求,且市場理。權人3/5以上,「機14-1」機能已漸由超商、量販店取二、原公展草案第一-及其土地總面積機關用地代,未開闢之市場用地應無八案。超過範圍內私有(0.14)保留必要;另原計畫機關用土地總面積2/3地並無指定使用單位且無之同意具結保證使用計畫。依回饋規定辦三、為土地有效利用、改善環境理,否則維持原並顧及地主權益,配合鄰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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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2.附帶條件同意區。依縣府之建議修正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上述土算為代金抵繳,繳交,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二-1小東路、永住宅區第一種商業一、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區一、附帶條件:依「永依審查意見(十(附大路、中山(48.41)區商業區面積不得超過92.50康市住宅區變更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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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南北路、大(48.41)公頃,然為現況商業及未來為第一種商業區灣路中正路都市發展需要,如就全市性申請許可要點」規(新中街-中商業需求考量,將「高速公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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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南路)及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二、原公展草案第二-2中正南北路區」、「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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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側(四分子地區)」及「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三個計畫區依檢討辦法第29條劃設標準及計畫區人口推求,最高可劃設商業區面積109公頃,計可再增劃約7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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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將本計畫區現況已有充分商業行為之小東路、永大路、中山南北路、大灣路、中正路(新中街-中正南路)及中正南北路二側縱深30公尺範圍內約48.41公頃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以因應全市商業發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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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符社會公平原則,依下列原則訂定「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並應依該要點規定回饋,始得依商業區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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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使用執照前須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以代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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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基地於一定規模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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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永大路西道路用地第一種商業一、該道路用地為4公尺人行步一、附帶條件:依「永依審查意見(十(附側、聖埔街(0.013)區道,供行人通行之用,至今康市都市計畫變更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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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北側(0.01)尚未徵收開闢使用。回饋規定」及「永康二、該人行步道範圍及鄰近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住宅區南側土地均為同一土地所一種商業區申請許(0.003)有權人所擁有,未影響其他可要點」完成相關回土地開闢時之建築線指定饋後,始得依第一種事宜。特定商業區規定使三、考量土地完整利用並顧及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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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益,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二、原人民陳情意見(公之下,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展期間)第3案、(逾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公展期間)第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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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崑山科大北乙種工業區商業區一、變更範圍現況已作商業使一、附帶條件:基於工業區整體(附側工業區(1.01)(1.01)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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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工業規劃與發展考3-9)二、為因應崑山科技大學鄰近地區檢討變更審議量,且依「都市計區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變規範」規定辦理。畫法臺灣省施行更為商業區。(二)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細則」第18條規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定,乙種工業區部內,另行擬定細部分得容許作一般計畫,否則於下次商業設施使用,爰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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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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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公展草案第二-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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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永康交流道農業區「零工8」一、零星工業區之劃設係以工廠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建議照縣府核議東北側、三(0.02)零星工業區設立核准之地段地號為範期間)第2案。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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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宮西北(0.02)圍,然目前計畫範圍與核准側之地段地號不符,為符實際「零工8」零星農業區及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工業區(0.17)工廠核准設立範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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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二、依工廠設立申請書及核准申請之地段地號(蔦菘段179-3、752、180地號),調整零星工業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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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永康交流道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一、該工業區現況係供中國石油原公展草案第三-1為保障生產中之合東南側及縱(11.67)(11.67)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案。法工廠權益,及維貫鐵路北側公司使用。持經濟產業發展功二、因區位鄰近住宅區,為確保能與用地需求,爰地區公共安全,調整工業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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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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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91年6月13日召開「中國石油公司永康蔦松油槽遷移協調會」之會議結論,中油公司計畫於94年遷移永康油庫,故配合檢討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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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12」零(0.9454)二、回饋條件:大學應星工業區提供校園供大眾(0.2824)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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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公展草案第四-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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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崑山科技大私立學校文教區(供原計畫私立學校、文教區為私原公展草案第四-3建議照縣府核議意學西南及東(28.96)私立崑山科立南台科技大學、私立崑山科案。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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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側、南台技大學使技大學及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科技大學東用)院使用,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北側、台南(15.18)名稱,並符實際使用,故變更女子技術學為「文教區(供私立南台科技院西南側文教區(供大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私立南台科崑山科技大學使用)」、「文教區文教區技大學使(供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使(7.38)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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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文教區(供使用)(11.98)四-3台南女子技道路用地文教區(供私一、台南女子技術學院部分校一、附帶條件:該校應本案原則同意,惟(附術學院西南(0.26)立台南女子地受八公尺計畫道路分於本次通盤檢討申請人應依附帶3-10側技術學院使割,為利校地整體規劃利發布實施之日起條件具結保證與)用)用,且不影響道路系統之原二年內,無償提供台南縣政府簽定(0.25)則,廢除校地範圍夾雜之計約0.13公頃道路協議書,納入計畫住宅區畫道路。用地(附圖),供公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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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二、另為校地有效利用及道路安眾使用,否則於下全考量,調整道路路型。次通盤檢討時恢住宅區文教區(供私三、變更範圍土地除小部分國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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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立台南女子有地(約0.004公頃),餘均二、原公展草案第四-2技術學院使屬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所有。案、原人民陳情意用)見(逾公展期間)第(1.18)38、50、5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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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永康交流道保存區「宗一、原計畫保存區係為三老爺一、建蔽率不得大於建議照縣府核議意東北側、蔦(0.44)(專)1-1」宮使用現況劃設。60%,容積率不得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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菘地區北側宗教專用區二、為配合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大於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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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爺(0.44)區名稱予以修正。二、原公展草案第五-2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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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3永康交流道「油1」加油站專用一、現況已闢建為加油站使原公展草案第五-3原則同意照縣府核東南側加油站用地區用,惟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案。議意見通過。惟變(0.07)(0.23)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更理由二建議予以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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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油2」二、依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大灣路口東加油站用地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南側(0.16)訂「加油(氣)站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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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永康國中東「機4-6」郵政事業專一、現況已為郵局使用,為因原公展草案第五-4建議暫予維持原計側、永康市機關用地用區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案。畫,並依審查意見公所東北側(0.08)(0.08)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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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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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郵政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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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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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5中山北路、「機4-4」電力事業專一、現況已為台電公司辦事處原公展草案第五-5建議暫予維持原計永康市公所機關用地用區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案。畫,並依審查意見東南側(0.10)(0.10)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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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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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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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土地為台灣電力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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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6高速公路與「機4-3」電信事業專一、該二處機關用地現況皆已原公展草案第五-6建議暫予維持原計中山北路路機關用地用區為電信事業使用,為因應案。畫,並依審查意見口東北側(0.65)(0.65)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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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大灣路與永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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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西側「機10」電信事業專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機關用地用區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0.13)(0.13)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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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土地除「機10」用地小部分(0.01公頃)為私有地外,餘均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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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7大灣中學西「機8」郵政事業專一、原計畫係指定供郵局使原公展草案第五-7建議暫先維持原計南側、大灣機關用地用區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案。畫,並依審查意見路北側(0.15)(0.15)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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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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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郵政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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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土地為「郵政總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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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8大灣路東住宅區「宗一、現況為淨土寺使用,其為一、變更範圍地號:大台南縣政府對於都(附側、大灣一(0.26)(專)1-3」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灣段1089-5、市計畫住宅區並無3-11街北側宗教專用區現況及使用目的予以變更1089-9。禁止作宗教使用之)(0.26)為宗教專用區。二、建蔽率不得大於規定,爰本案建議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淨土寺60%,容積率不得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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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大於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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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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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6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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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9「公3」「體農業區「宗一、紫龍宮為合法登記有案之一、變更範圍地號:永建議除附帶條件依(附2」東側(0.28)(專)3-1」寺廟,現位於體二用地範圍仁段967號。台南縣政府於專案3-12宗教專用區內,為公園之完整利用,應二、建蔽率不得大於小組會議中之建議)(0.28)予以遷建。40%,容積率不得修正為「應自願捐二、為供寺廟遷建所需,並為大於120%。贈變更土地總面積都市發展需要之合理性,變三、附帶條件:依「台40%作為公共設施更零星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南縣都市計畫宗用地,並得以變更區。教專用區檢討變後當期土地公告現更審議原則」回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饋標準辦理。金抵繳,及應於計四、原公展草案第五-8畫發布實施後1年案、人民陳情意見內完成捐贈,否則(公展期間)第17於下次通盤檢討案。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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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山南路北住宅區「宗一、現況為法王講堂使用,其一、變更範圍地號:建議除下列各點-10側(法王講(0.07)(專)1-2」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永康段884-4、外,其餘照縣府核(附堂)乙種工業區宗教專用區合現況及使用目的予以變884-18、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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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12)(0.19)更為宗教專用區。891-24、891-7、1.原則同意,惟本)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法王講891-10等。案於核定前,應堂所有。二、建蔽率不得大於取得該基地與道60%,容積率不得路間住宅區之畸大於160%。零地土地權利關三、附帶條件:依「台係人同意,並一南縣都市計畫宗併變更為宗教專教專用區檢討變用區,否則維持更審議原則」回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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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標準辦理。2.依台南縣政府於四、原公展草案第五專案小組會議中-9案。之說明,該地區業經地籍重測,故變更範圍修正為東橋段218、219、191、2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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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帶條件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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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種工業區變更部分,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2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變更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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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建築容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超過部分應依其與法定容積之比例,依前述回饋規定辦理繳交,並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繳交,否則依原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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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上述規定完成回饋後,得依原建築容積申請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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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適宜作產業研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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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推動設置高科技產業,本府已於大橋地區東北側住宅區研提「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該計畫並經經濟部93年3月19日經工字第09302603240號函請行政院准核定為重大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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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產業用地之需,變更分區為「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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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小十乙種工業區「宗一、現況為龍明寺使用,其為一、變更範圍地號:鹽據台南縣政府列席-12二」東側之(0.27)(專)2-1」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東段595號。代表說明,現況目(附工業區(龍宗教專用區現況及使用目的變更為宗二、建蔽率不得大於前尚無寺廟使用,3-14明寺)(0.27)教專用區。50%,容積率不得爰本案維持原計)二、變更範圍土地已取得所有大於140%。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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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同意。三、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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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公展草案第五-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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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正南路北「機14-4」電信事業專一、現況已為電信局使用,為原公展草案第五-12建議暫予維持原計-13側、三村國機關用地用區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案。畫,並依審查意見小東側(0.21)(0.21)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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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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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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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土地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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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台糖廢棄鐵台糖鐵路用甲種工業區一、變更之台糖鐵路路段土地閒一、本案變更台糖公司為建立本特定區計(附道地(0.76)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土地面積約畫綠帶系統,本案3-15(1.63)道路用地二、變更路段用地兩側為台糖土2.01ha,其中變計畫區內「台糖鐵)(0.42)地部分,為工業區完整利更0.82ha為工業路用地」全部變更保護區用,合併鄰近分區,變更部區,變更1.15ha為「綠地(兼供自行(0.04)分為工業區,餘則配合鄰近為廣場用地及道車道使用)」外,其廣場用地分區變更為保謢區。路用地,變更為餘維持原計畫,請(0.41)三、配合工業區內交通需求,劃公共設施用地部台南縣政府詳予整設水利會會有地、永康市市分由台糖公司回體規劃、設計自行甲種工業區廣場用地有地、國有地及台糖土地為饋,比例約為車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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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14)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並配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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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合調整路型。二、原人民陳情意見(0.61)(逾公展期間)第3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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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甲種工業區(0.06)(0.06)六-2台糖廢棄鐵台糖鐵路用廣(停)用地一、計畫區內廢棄台糖鐵路土地原公展草案第六-2案為建立本特定區計道地(4.60)閒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畫綠帶系統,本案(6.58)綠地二、部分台糖鐵路用地夾雜於道計畫區內「台糖鐵(1.97)路與住宅區間,影響鐵路兩路用地」全部變更水利用地側之建築線指定。為「綠地(兼供自行(0.01)三、為有效利用土地,顧及鐵路車道使用)」外,其兩側所有權人權益及建築餘維持原計畫,請線之指定,配合鄰近使用分台南縣政府詳予整區分段檢討變更。體規劃、設計自行車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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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3台南大學附住宅區「公(兒)4-5」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原公展草案第六-3除變更為「公兒用屬高級中學0.37公兒用地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案。地」部分照縣府核北側、永大路(0.24)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議意見通過外,其西側「廣(停)10」二、因應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欠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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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停)用地缺,變更為公兒及廣停用(0.13)地,以提升公共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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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4台南大學附「文職1」「公5」一、該用地現況為空地。原公展草案第六-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屬高級中學學校用地公園用地二、為配合市鎮中心地區文高、案。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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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側(5.93)(2.20)文中及公園整體開發區之「文中8」劃定,且依原用地目的,予學校用地以變更為學校及公園,以補(3.73)足計畫區文中及公園用地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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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5榮民醫院東農業區「機17-3」一、該土地為國有地,其管理者一、變更範圍:永中段建議照縣府核議意南側(0.15)機關用地為陸軍總司令部。140、141號。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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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二、該土地現況已作為國防部網二、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寮南營區使用,然其使用分公展期間)第55區為農業區,不符現況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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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故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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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6榮民醫院東農業區「公9」一、該農業區位於機關用地及住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本案維持原計畫,側、小東路南(7.30)公園用地宅區之間,現況並無農業使展期間)第25案。俟台南縣政府研擬側(7.30)用行為,為促土地利用,並本基地附近地區整考量都市發展及所處區體規劃構想及開闢位,實有檢討變更之必要。計畫(包括規劃設二、該農業區為國有地,依公有計及財務計畫)後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再另案依都市計畫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法規定程序辦理變三、因應永康市里民活動空間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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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變更為公園用地,亦可循公共設施多目標開發方式闢建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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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永仁國中東住宅區「文中5」一、「文中5」(永仁國中)係提一、附帶條件:建築時建議除新計畫修正(附側、「公三」(1.32)學校用地供永康四分子、復國地區國應自道路境界線為「文中用地(供完3-16「體二」西南「文小14」(4.88)中學生就學之需。退縮8公尺,如全中學使用)」外,)側學校用地二、永仁國中東側原供復興國小有設置圍牆之必其餘照縣府核議意(3.30)使用之「文小14」用地,要,應自道路境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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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因國小遷校,已無使用,為界線退縮至少5(0.26)符原使用用途,變更供國中公尺,高度不得超使用。過2公尺。退縮部三、另為因應永仁國中校地發展份應有二分之一需求,且為符「公地公用」植栽綠化,並得計原則,變更國中東側國有地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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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國中使用。二、原公展草案第六-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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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8「公3」「體農業區「體2」一、該農業區位於「公3」「體2」一、變更範圍地號:永建議照縣府核議意2」用地(0.024)體育場用地內及邊界夾雜之零星農業仁段968、952號。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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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區,不易耕作,且鄰近土地二、因都市計畫分區界「公3」皆已屬都市發展用地;為土線與樁位不一公園用地地使用合理性予以變更。致,依都市計畫(0.004)二、為利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併樁位調整「體2」鄰近用地予以變更。體育場用地北側住宅區都市計畫圖界線,不涉及面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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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公展草案第六-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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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9復國里東住宅區「停7」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一、變更範圍地號:永建議除新計畫項目側、高速公路(0.22)停車場用地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仁段315、318、依編號變六-10案西側道路用地(0.23)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319、320、321、322修正為「社教用地」(0.01)二、因應復國里停車空間欠缺,號。並配合修正變更理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提升二、原公展草案第六-8由外,其餘照縣府公共環境品質。案、人民陳情意見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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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公展期間)第2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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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復國里東住宅區「社教2」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一、變更範圍地號:永建議除新計畫項目-10側、高速公路(0.17)社教用地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仁段311、312、依編號變六-9案修西側(0.17)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316、317號。正為「停車場用地」二、因應復國里社區活動空間欠二、人民陳情意見(逾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缺,變更為社教用地,以供公展期間)第28由外,其餘照縣府社區活動中心之興闢。案。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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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華二路、忠墓地(永康二「公6」一、永康二王公墓位於永康地區一、路線維持原公展草建議照縣府核議意-11孝路路口邊王公墓)公園用地發展核心地區,阻隔都市發案變更內容,面積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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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9.38)(9.16)展之連續性,為永康地區空重新依量測核實道路用地間發展需求,市公所已於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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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2年8月12日、92年12二、原公展草案第六-9月1日及93年7月23日公案、人民陳情意見道路用地墓地告禁葬。(公展期間)第19(0.37)(0.27)二、為符「公地公用」原則及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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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6」墓轉型為公共開放空間之公園用地政策,並兼顧環境品質之改(0.10)善,除顧及市公所未來需求保留部分墓地外,將其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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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因忠孝路路型多處彎曲,考量道路安全,配合調整部分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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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鄭成功紀念保存區綠地一、現況為鄭成功墓地紀念碑位原公展草案第六-13因該保存區仍有保-12碑(0.058)(0.058)址。案。存之需要,爰建議二、為配合鄭成功紀念公園之設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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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目的,配合變更為遊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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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土地為台南縣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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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永康第五、六甲種工業區「公7」一、公墓現況環境雜亂,為配合一、變更範圍地號:鹽建議照縣府核議意-13公墓(1.20)公園用地永康市公所92年2月28日北段1146、1147、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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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公告禁葬作業,並提升公共鹽西段895、914「公8」環境品質,應予以變更使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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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用。二、原公展草案第六(0.67)二、變更範圍土地為永康市所-1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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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符「公地公用」原則,並兼顧環境品質之改善及鄭成功紀念公園之設立,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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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永康國中北住宅區道路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原公展草案第七-1據台南縣政府列席側、永(0.03)(0.03)物所有權人權益,依測定完竣之案。代表說明,地籍線大路西側(龍道路中心樁位置,將計畫道路境與都市計畫線吻埔街430巷)道路住宅區界線配合現有道路調整。合,爰本案建議維(0.03)(0.03)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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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永大路東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一、為加強主12號-12公尺道原公展草案第七-2為配合鄰近農業區側、西勢路北(0.30)(1.11)路(西勢路)及幹4號-20公案、原人民陳情意見未來整體規劃使側住宅區尺道路(中山北路)之聯繫(逾公展期間)第11用,本案建議維持(0.04)及紓緩幹2號-30公尺道路案。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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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之交通量,劃設12公尺計(0.70)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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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18」二、另為加強道路西側住宅區對零星工業區外連繫,變更4公尺人行步(0.07)道為8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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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3南師附中南「文職1」學道路用地一、次6-1號-12M計畫道路(永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建議照縣府核議意側(永興路)校用地(0.13)興路)為中山南路與大灣市期間)第5、6案。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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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地重劃區連接重要道路,惟道路西側至中山南路出口之部分路段,道路寬度由12公尺縮減為8公尺,形成交通瓶頸,故於路寬8公尺之路段拓寬為1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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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道路以向文職用地單側拓寬為原則,即道路北界往北偏移4公尺,其土地現況尚無利用行為;另為交通安全考量酌予調整路口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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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4西勢國小南道路用地住宅區一、為利土地完整利用,減少畸一、附帶條件:依「永建議除附帶條件依(附側、富強路東(0.04)(0.04)零,調整道路位置。康市都市計畫變台南縣政府於專案3-17側二、變更範圍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更回饋規定」辦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住宅區道路用地持有,不影響他人權益。理。修正為「住宅區增(0.01)(0.03)二、原公展草案第七-4加0.03公頃部「公(兒)11-2」案。分,應自願捐贈變公兒用地更土地總面積35%(0.02)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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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道。1.評估道路寬度由(1.04)二、紓緩縣180(大灣路)之交通12公尺改為15公保護區量,加強聯外道路機能。尺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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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三、以既有產業道路路線為主,2.考量高速公路現「文小7」考量道路二側建物分佈,規況涵洞位置與規學校用地劃12公尺寬計畫道路。劃中道路銜接等(0.06)因素。請縣府與與交通部臺灣區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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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規劃時應請學童出入之安全問題,與家長接送學童上下學時之停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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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6大灣路942住宅區道路用地一、大灣路942巷之都市計畫係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建議除下列各點巷(0.07)(0.07)為8公尺計畫道路及4公尺展期間)第18、19案。外,其餘照縣府核人行步道相互間隔,其規劃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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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意為區隔人行及車行動1.相鄰接之「人行線。步道」配合修正二、然因道路規劃施工時未將人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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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步道與道路用地作一區2.應依照道路設計隔,致人行步道路段亦得供標準設置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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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通行,並無任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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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部分臨4公尺人行步道建築基地之建築線指定,,乃以8公尺路寬予以指定建築線,以致942巷大部分路段之路寬皆為8公尺,供人行及車行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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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配合道路實際狀況及兼顧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調整部分4公尺人行步道為8公尺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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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7崑山大學西住宅區道路用地一、現況道路尚未開闢,其北側有原公展草案第七-6據縣府於專案小側(0.082)(0.082)約3公尺寬之既有道路。案。組會議中表示該二、為土地完整利用,減少畸道路系統為私設河川區道路用地零,既有道路南側土地所有巷道,且已指定為(0.008)(0.008)權人同意變更5公尺寬土法定空地,故本案地供道路使用,故配合調整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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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住宅區計畫道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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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9)道路用地河川區(0.01)(0.01)七-8榮民醫院西住宅區道路用地一、台南市東區與永康市之間交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建議照縣府核議意側(0.004)(0.524)通量繁重,致使中華路常於展期間)第26案。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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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尖峰時段擁塞不堪,亟需另(0.01)闢替代道路,以紓解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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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儲氣槽二、台南市政府刻正辦理「變等設施專用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0.01)案」,並為紓解中華路車流「機17-4」量,檢討規劃3-60-20M道機關用地路,銜接永康市忠孝路及(0.35)台南市裕農路。本案係將墓地該道路涉及本計畫區部(0.15)分,配合辦理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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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興國街東端住宅區道路用地為完備次18-2號12公尺(興國原公展草案第七-7建議除下列各點(0.02)(0.024)街)交通連絡機能,拓寬道路東案。外,其餘照縣府核保護區端4公尺人行步道為8公尺道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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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路,並連接高速公路側車道,1.相鄰接之「人行以利聯外。步道」配合修正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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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依照道路設計標準設置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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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永康公墓西住宅區道路用地一、四分子、五王及復國等地區原公展草案第七-8建議照縣府核議意-10側(0.01)(0.11)為永康市都市發展密集案。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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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區,地區性交通需求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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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二、現有已開闢南北向道路僅中華路、復國一路可供連通,道路容量不敷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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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低強度使用之土地,並因應公墓變更為公園後,所衍生之遊憩交通需求,劃設八公尺南北向計畫道路,加強地區性交通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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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速公路西保護區道路用地為加強大橋地區及亞太工業區之原公展草案第七-9案、本案維持原計畫,-11側、中正路與(1.04)(2.15)交通可及性,及鄰近地區之路網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併入台南縣政府刻中山南路之農業區系統完整性,以提高地區未來產期間)第36案。正辦理砲校附近地間(0.86)業發展之潛力。區整體規劃開發案乙種工業區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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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七大橋區段徵住宅區道路用地一、該道路為辦理大橋地區區段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建議照縣府核議意-12收地區(0.24)(0.24)徵收配地事宜時,依區段徵期間)第20案。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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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區段徵收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得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或加寬為10公尺以下道路。」所增設之10公尺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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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大橋區段徵收地區配地之需,並符實際利用情形,檢討劃設南北向10公尺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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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縱貫鐵路南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一、為增進「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原公展草案第七-10本案維持原計畫,-13側、砲校北側(0.57)(1.481)區」之交通可及性,預留道案、人民陳情意見(逾併入台南縣政府刻農業區路用地,以銜接東側永康砲公展期間)第72案。正辦理砲校附近地(0.27)兵飛彈學校遷移後規劃之區整體規劃開發案污水處理廠道路系統,以利聯外。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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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二、另該道路規劃亦可提供縱貫(0.06)鐵路南側之工業區對外連「公2」絡,增加土地再發展之潛大橋地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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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0.58)「國中小」學校用地(0.001)七縱貫鐵路北甲種工業區道路用地一、永康市高速公路以西、鐵路原公展草案第七-11本案維持原計畫,-14側、高速公路(1.91)(1.91)以北之主要聯外道路僅台案。併入台南縣政府刻西側一線(中正南路),地區性及正辦理砲校附近地過境性交通夾雜,道路容量區整體規劃開發案已不敷交通需求。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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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正南路南、北兩側工業區之區內外東西向連絡亦藉助中正南路連通,形成交通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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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供工業區東西向連絡道路並紓解中正南路該路段之擁塞情形,沿縱貫鐵路北側劃設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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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正北路北農業區道路用地一、為加強台南市與永康市之連原公展草案第七-12建議照縣府核議意-15側工業區內(0.59)(1.022)繫及增加工業區對外之可案。見通過,並依審查(正南六街)甲種工業區及性,將工1-4號道路(正意見(十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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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南六街)向北延伸,並拓寬保存區路寬為20公尺,與台南市(0.002)怡安路銜接,以完備台南縣「公4」市間之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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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二、未來配合永康陸軍砲兵飛彈(0.08)學校遷移後重新規劃之聯外道路系統,工1-4道路向南可通往中山南路,串聯永康市南北向交通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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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輸中心西農業區道路用地一、永康市幹7號道路(永安路)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建議照縣府核議意-17側(永安路)(1.68)(2.41)係聯接台南市安南區和順展期間)第46、47案。見通過,並依審查乙種工業區工業區與永康市台一線及意見(十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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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永康交流道間之要道,屬台運輸中心南縣市間之重要聯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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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二、幹七號道路寬度變更為40水利用地公尺,俾與台南市2-7號道(0.06)路寬度一致,向東側拓寬為「公4」4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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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0.09)八-1中山南路與永行水區河川區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之名稱,故縣都委會增列變更案。依審查意見(十一)大路路口東南(0.37)(0.37)變更行水區為河川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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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八-2幹三-一號道依附帶條件變更附帶條一、幹3-1號道路係辦理二通時一、附帶條件:詳表十建議除下列各點(附路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件之開發方所劃設,為「台南生活圈道一。外,其餘照縣府核3-18區-式路系統建設計畫」中幹3-2二、原公展草案第八-1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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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路替代路線;並規定該案。1.變更為道路用地道路於幹3-2號道路以部份,原則同意西,應依附帶條件方式辦改為以一般徵收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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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計畫規定之附帶條件開發2.表十一附帶條件方式除原文教區變更部分中農業區變更為已完成細部計畫擬定,辦理住宅區部分有關開發外,餘皆未依規定方式「地主取回40%開發。住宅區面積三、為加速幹3-1號道路之開1.564公頃」乙闢,並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節,建議予以刪益,變更附帶條件開發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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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3.「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私立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有關「無償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建議修正為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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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3崑山大學西住宅區農業區一、該土地原為農業區建地目,一、變更範圍:建國段建議照縣府核議意側(0.06)(0.06)原已可申請建築,然經第二633號。見通過,並解除變次通盤檢討劃入幹3-1號道二、原人民陳情意見更範圍東側建國段路整體開發區內,規定以附(逾公展期間)第632地號住宅區帶條件方式開發,因而閒置48案。(國有地)附帶條迄今。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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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原開發方式執行不易及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恢復為原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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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未明確規定開發及財務計畫),否1.劃設適當比例之方式,以致土地閒置未開則於下次通盤檢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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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故為促使土地開發,除討時變更恢復為2.以市地重劃整體變更分區名稱外,更明訂附適當分區。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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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條件規定及參考相關其二、原公展草案第八-23.應維持不少於他縣市案例增列容許使用案。50%之土地供運項目。輸、物流、倉儲等功能之產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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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維持原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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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小東路南側原都市計畫調整後之都一、現行永康市及台南市計畫範原公展草案第九-1與編號九-2合併及高速公路界線市計畫界線圍界線,與行政區界線交案。為同一案,並依縣西側錯,造成土地管制上之困府核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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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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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重測後之地籍樁位資料,調整都市計畫界線與地籍界線一致,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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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小東路南側未劃入計畫農業區配合都市計畫界線調整,劃入計原公展草案第九-2本案修正為將屬於及高速公路範圍之土地(0.07)畫範圍之土地,依鄰近土地使用案。仁德鄉行政轄區之西側(0.30)天然儲氣槽分區予以劃設。土地劃出本計畫,等設施專用納入仁德都市計畫區中辦理,惟未納入(0.02)仁德都市計畫範圍「公九」完成法定程序前,公園用地仍應依現行計畫管(0.0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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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17)十-1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修訂土地使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原公展草案第十-1併審查意見(二十)區管制要點用分區管制分區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市計案。及(二十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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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詳表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十)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外針對大面積開發、建築空地綠美化訂定容積獎勵、建築退縮、整體開發區及都市設計等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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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本計畫區事業及財務增列土地取為取得計畫區「具有開發迫切原公展草案第十-2併審查意見(十三)計畫得方式性」及「明顯造成地區公共設施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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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水準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增列容積移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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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3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原公展草案第十-3併審查意見(八)辦災計畫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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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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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4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永康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統一訂定全原公展草案第二-2併審查意見(十七)市都市計畫市性變更回饋規定。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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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回饋規定」(詳附錄二)(二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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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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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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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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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包括下四大部分:依要點內容予以敘明。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一)土地使用強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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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獎勵(三)都市設計管制(四)其他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配合新訂「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本案建議維持原條文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更回饋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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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百分之二○○。之二○○,但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變更為住宅區者,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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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百分之八○,容積率不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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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於百分之三三○。之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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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1併審查意見(十九)辦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案,並依據「永康市住宅區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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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分之二○○。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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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業區(甲種、乙種、零六、工業區(甲種、乙種、零星工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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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百分七○,容積率不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本會專案小組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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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七、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百分六○,容積率不得大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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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分之二四○。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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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八、宗教專用區之容積、建蔽率管一、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五原則同意,並建議修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制:-2、五-8、五-9、五-10、五正為「宗教專用區係大於百分之一六○。(一)宗(專)一-一、宗(專)一-二及-12案,為配合特定目的之使供與宗教有關之建築宗(專)一-三之建蔽率不得大用及統一名稱修正。物使用。其建蔽率、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二、依據「台南縣都市計畫宗容積率管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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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分之一百六十。教專用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一)宗(專)一之建蔽(二)宗(專)二-一之建蔽率不得大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率。十,容積率不得大於於百分之一百四十。三、條次調整。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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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專)三-一之建蔽率不得大(二)宗(專)二之建蔽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一、運輸中心之建蔽率不得九、物流及轉運服務設施專用區係配合變更案第八-4案,調整分併變八-4案本會專案大於百分之五○,容積供「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區名稱及增列容許使用項目。小組審查意見,暫予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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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不動產業」、「旅館業」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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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私立學校之建蔽率不得十、「文教區(供私立南台科技大配合變更案第四-2案,為符實際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大於百分之五○,容積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崑及統一分區名稱。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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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山科技大學使用)」、「文教區五○。(供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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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條。本案建議維持原條文於百分之五○,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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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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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油站用地及加油站專十一、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五-3建議除增列本加油站本會專案小組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案,為配合特定目的之使用及專用區得比照「都市於百分之四○,容積率得大於百分之一二○。統一名稱修正,條次一併調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整。目標使用辦法」加油○。站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二、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配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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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工業區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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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五-4、五-7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案並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增列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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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百分之二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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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電力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五-5案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並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增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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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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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係供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五-11案併變五-11案本會專「文化創意產業」、「工業設增列條文。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產業」、「硬體、IC設計條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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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服裝設計業(含模特兒學校)、鐘錶業、傢俱業、軟體業、機械業、建築業、包裝設計業、汽(機)車零組件、光電、3C產業、智慧財產權業、創業投資業、技術顧問機構等符合創意、研發、設計性質之相關單位或產業」及「其他相關研發設計產業」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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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十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於百分之六○,容積率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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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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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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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十二、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刪除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一-3案併變一-3案本會專案大於百分之五○,容積刪除條文。小組審查意見辦理,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先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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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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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十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大於百分之五○,國中百分之五○,國中、小用地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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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用地之容積率不得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一五○、高中(職)用地之容中(職)用地之容積率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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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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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十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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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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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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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社教用地係供興建文化十九、社教用地係供興建文化中心一、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中心使用,其建蔽率不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二、依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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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於百分之三○,容分之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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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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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配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大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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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國中新設區段徵收地區部分通盤檢討)」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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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配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大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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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國中新設區段徵收地區部分通盤檢討)」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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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二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一、條次調整。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規定辦理,免特別予以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廢訂定,本條文內容建議間者,得依第七點規定增(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止,改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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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興建樓地板面積。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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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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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提供之本會專案小組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分之一以上者。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分之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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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以上1.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博,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為一、五○○平方公尺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以上者。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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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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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六點規定所得增加之刪除。併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予以規定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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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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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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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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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S/A-1.0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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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第六點規定設置公共開刪除。併修正條文第二十二點予以規定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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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本會專案小組,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七點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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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大為鼓勵土地大面積開發,增列條建議俟縣府訂定明確面積開發建設,特訂定下文。的容積移轉審查作業列獎勵措施:要點後再行考量是否(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建有訂定獎勵措施之必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下表規要,本條文建議予以定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增加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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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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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五、○○○平方公尺或商業區及第三、○○○平方公尺或一種商業區完整街廓(二)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下列面前道路寬度分別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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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前道路寬度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三○(含)公尺基地面積×容積率×二○以上%二○(含)公尺基地面積×容積率×一五以上未達三○%公尺者未達二○公尺基地面積×容積率×一○者%二十四、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所為獎勵建築空地綠美化,增列條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有權人自行辦理建築空文。刪除,請縣府考量以地綠美化工作,得依「高另行訂定自治條例規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定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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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特定區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附錄四)之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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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之為都市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同第二十三點審查意容積獎勵上限規定如下:增訂容積獎勵上限。見,本條文內容建議(一)符合本要點第二十一點至第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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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者,得同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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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各點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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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建築線退縮規定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除第一種商業區暫予(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保留外,其餘建議照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劃設標準」增列條文。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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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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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一、退縮建築之空至少退縮五公地應植栽綠化,不商業區尺建築。得設置圍牆,但得及第一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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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商業二、如屬角地,得區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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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一、退縮建築之空至少退縮五公地應植栽綠化,但尺,如有設置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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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之必要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圍牆應自者,得由縣府都市道路境界線至設計委員會審議少退縮二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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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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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尺,如有設置施用地者,圍牆應自事業設道路境界線至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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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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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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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用地別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一、退縮建築之空面積達一、五地應植栽綠化,但○○平方公尺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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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自道路二、如屬角地,得境界線至少退擇一面臨道路退縮縮四公尺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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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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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一、退縮建築之空及第一面積達一、五地應植栽綠化,但種商業○○平方公尺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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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者,應自道路二、如屬角地,得境界線至少退擇一面臨道路退縮縮四公尺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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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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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計畫區內下列建築基地為環境品質,增訂應實施都市設1.建議依台南縣政府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計審議開發規模。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補充之說明資料修得核發建造執照或變更正通過,修正之內建造執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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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位於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位於下列地區(範區內之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圍詳附圖)之建築基○○平方公尺以上。地須經「台南縣都市(二)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審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尺以上。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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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公有建築物。(一)物流及轉運服務本會專案小組上述建築基地得設置高度不超過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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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公尺,底部不透空高度不超過(二)市鎮中心區整體○‧五公尺,透空率大於百分之五○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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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圍牆,惟特殊狀況經「台南縣都市(三)配合砲校遷建整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者,不體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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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四)大橋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區。」2.請將上開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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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條文建議修正為(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劃設標準」增列條文。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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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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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一五○平方公尺)位超過五五○平方公尺,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增設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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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本會專案小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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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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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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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為提升計畫區綠覆率,增列條本條文建議修正為「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綠覆文。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面積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分區之綠覆面積不得定:低於法定空地面積百(一)土地使用分區:法定空地面積分之五○;公共設施百分之五○以上。用地部份,除廣場及(二)公共設施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1.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六○綠覆面積,不得低於以上。計畫面積百分之三○2.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外,其餘項目不得低地:計畫面積百分之三○以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上。之五○。」註:本條所指「綠覆面積」係依「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第三點內容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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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電力設備箱、電信箱及消防為利計畫區內公用設備設施量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栓等設施,高度不得超過體管制,增列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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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公尺,且設施外部應加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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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刪除併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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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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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計畫區內新闢二十公尺以參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上計畫道路應設置中央分實施辦法」第十條,增列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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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島,道路二側並應植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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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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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三十二、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一、條次調整。本案建議維持原條文用其他法令規定。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二、文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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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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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縣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增、修訂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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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增、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文宗教專用區係供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原則同意,並建議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係供所、公廨、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其建蔽率、容積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率管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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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等使用。其建蔽率、容積率管制如下:(一)宗(專)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一)宗(專)一-一及宗(專)一-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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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二)宗(專)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二)宗(專)二-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於百分之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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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專)三-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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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專用區係供經營汽油、柴油極小包裝石油產品及管理辦公併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處使用為主,另可兼營汽機車之潤滑油脂、簡易保養、洗車、汽第十一點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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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用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設置自動販賣機及代辦汽車定期檢驗。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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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儲氣槽等設施專用區係供石油氣儲存及相關附屬設施使原則同意,並建議修正為「天然儲氣槽等設用,相關附屬設施包括:相關行政之辦公室、消防救災設施、員施專用區係供石油氣儲存及相關行政之辦工停車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公室、消防救災設施、員工停車場等相關附一五○。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液化天然氣專用區係供液化天然氣儲存、配送及相關附屬設施使原則同意,並建議修正為「液化天然氣專用用,相關附屬設施包括:相關行政之辦公室、消防救災設施、員區係供液化天然氣儲存、配送及相關行政之工停車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辦公室、消防救災設施、員工停車場等相關一五○。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原條增、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二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申請人本會專案小組郭○財文化段1212該道路行經完整農地(文化段1212、道路如要轉彎設計,一過橋併變七-5案本會專案內1等地號1214、1215、1216、1217、1218、1219、面即馬上北偏,設計不是比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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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220、1222、1226、1213、1221、1227,較完善,路況又直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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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且於中間設計為S形狀,嚴重分裂此地段完整性,造成許多畸零地,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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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2謝○文復興路永康市復興路1巷經政府劃分為特定計本農業區範圍甚小,又緊鄰本地區俟將來有實際逾劃區已20餘年,然而,隨著時空環境的崑山科技大學,企盼順應輿需求,再行整體考74變遷,本區域似有重新檢討之必要。論變更農業區為其他分區。量,爰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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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3吳○滿鹽行段1475該地數十年來已無火車通行,盼改為住變更台糖鐵路用地為住宅併變六-1案本會專案逾號宅區才能達到土地最好的利用價值。區。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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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河頂東段414一、本土地為裡地,無出入道路,亦無一、請淮予免徵土地地價應與鄰近土地所有權號自來水及電力設備,形同廢地,目稅。人協調提供土地供私內4前毫無利用價值。二、規劃一條計畫道路至本設道路使用,爰本案逾二、本地地勢低漥,猶如大池塘,若未土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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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能規劃道路,附近工廠住家之廢水注入則勢必形成一處污穢之沼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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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雄蜈蜞潭段一、本土地劃定為4米人行步道及8米方案一:建議照陳情人建議意2194、道路用地,造成土地畸零無法建築建請將4米人行步道部分見方案二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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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1、利用,且自都市計畫發布至今已逾變更為住宅區,以現有6米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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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2、23年未徵收,影響本人權益。巷道替代,願依「永康市都1.該向東偏移之4公尺2194-3等地二、蜈蜞潭段2194地號內4米人行步道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人行歩道用地應由土內5號部分,因時空環境變遷,該街廓土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地所有權人負責開逾地大都已開發建築住居,其鄰近西予以回饋。闢,無償供公眾使77側約50公尺內已有6米巷道供替方案二:用,並指定僅作綠化代,應無設置4米人行步道實質必將蜈蜞段2194地號內4米及人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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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行步道向東側調整微2.依審查意見(十五)移,俾利土地整體規劃設補辦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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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高附近土地使用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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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徐麗國聖段76、依原計劃道路位置,致使本土地難以利依原有既成道路兩邊拓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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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6卿77號用,為何不用現況道路而要開闢新的道理由:目前該道路尚逾路。無開闢之急迫性,且本案涉及街廓內道路申請人本會專案小組系統之調整,請縣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針對現有既成道路並配合地籍圖,再行考量調整計畫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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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男崑山國小西該道路為紓解高速公路造成永康市之東將道路拓寬為15公尺,以併變七-5案本會專案側新劃設道西阻隔,並提供高速公路東側大灣地區符合地方需求。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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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7路與高速公路西側四分子地區聯繫通道,逾建請應將該道路寬度拓寬為15公尺,並納入生活圈道路爭取中央經費補助,期能儘早徵收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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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中正路125該路口為多向路口,路中央之私有地以變更中正路125號前多向1.建議照永康市公所公所號前路口柵欄圍起,嚴重影響交通視線,且無法路口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並提出之方案酌予採設立明顯之遵循,導致車輛無明顯遵循徵收之,以規劃車輛動向,納,並請永康市公所內8方向,橫衝直撞,亂象四起。以利交通。研提適當之財務計畫逾(含明確之取得年80份),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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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審查意見(十五)補辦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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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毅大橋三街與一、大橋三街目前為無尾巷,造成民眾懇請貴府惠予部分變更為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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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大橋地區交交通的不便。道路用地,讓大橋三街可以理由:為避免通過性內9界處二、大橋三街目前銜接廣場兼停車場用貫通連接交流道特定區,增交通量之產逾地,與大橋區段徵收地區之主要道路加大橋地區民眾出入方便。生,並維護住尚餘20多公尺即可銜接。宅社區之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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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霖鹽行段專資工業社及專詠工業社經台南縣政府農路前段取消,後段接蔦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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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6、87年5月29日核准工廠設立許可。松一街。匝道入口處西移修正內容:請縣府將1534-2等地「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八公尺分開出入口、增加實際供農路使用範圍內號計畫(中山高速公路員林高雄段拓寬建安全性。本人土地前台一套繪於計畫圖上,變10設計畫台南都會區路段)」案規劃之永康省道缺口設紅綠燈。更為「高速公路用地逾交流道北上匝道設計,至無法興建廠房。兼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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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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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台南縣政府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協商結果申請人本會專案小組辦理,且該局表示暫無開設缺口及增設號誌之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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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顧陳情人興建廠房指定建築線及進出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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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審查意見(十五)補辦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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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營石機(19)機關現永康服務所辦公室地處偏僻,影響進變更「機(19)」機關用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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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股用地出。大橋區段徵收地區內原編定公用事為公用事業用地(供欣營石理由:依據陳情人(欣份有限業用地不敷使用。「機(19)」機關用地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辦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內公司目前經查無相關機關具有使用需求,且公大樓、物料庫及減壓站使司)94年8月9日陳情經土地所有權人(國有財產局、陸軍總用)。函表示經該公司評估逾司令部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同意後,開發成本過高,變更。不符成本,擬不予購置,建議維持原計畫,爰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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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天宮文化段999、該土地為農業區,已辦理寺廟登記,且變更宗教專用區。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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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雲1000等地號道路已拓寬為七米多,為寺廟合法化,理由:未符合申請基內提出陳情。地應面臨6公12尺計畫道路原逾則,建議照縣84都委會第180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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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楊○勇大灣段民所有座落永康市大灣段4165-4等8筆一、廢除幹3-1號前段:擴併變八-2案本會專案144165-4、土地原為禁建前合法之建築物,然因有充小東路高速公跛邊側車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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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4165-5、關單位以欺騙手段,欲為強行征收同段道及太子廟路,然後連結幹864162-8、4162-8、4162-9、4162-15、4162-16號2號道路再銜接幹3-1號道申請人本會專案小組4162-9、等四筆土地,其規劃違法在先,又欲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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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10、行以公告現值徵收,造成財產損失。二、以相同區段、相同公告4162-11、現值交換土地,以免除吾等4162-15、一塊可整體規劃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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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16三、以議價方式代替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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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三永中段205本部網寮南營區座落台南縣永中段205變更分區為「機關用地」,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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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三師司地號號土地之分區為「住宅區」,不符國防設牌府管用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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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部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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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機關用地(機考量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尚未規範為利本公司未來民營化、多併變五-5案本會專案內力股份4-4)「電力事業專用區」之使用管制內容,角化經營需求,敬請同意維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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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限公「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草持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司案)」尚未完成,故亦乏審議規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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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車行段848本公司為興建車行-新市69仟伏輸電線為適應經濟發展及實際使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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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力股份地號路第5號鐵塔,業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用需要,敬請變更為「電路18有限公意讓售上開部分土地與本公司。鐵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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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李○耀大灣段一、本人擁有大灣段4150地號共463建請准予將原計畫道路取併變七-7案本會專案4150、坪,被規劃為道路用地已十餘年,現消,依目前現有3米道路擴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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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1~4地在又將它分割為4150、4150-1~4等寬為8米道路,申請人願提號五筆,全部成為廢地,政府既不徵供5米道路用地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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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所有權人亦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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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該土地右邊,為現有道路,右邊住戶出入方便,並不須要政府所規劃的八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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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應務實規劃,在人口密度高,學生每日的出入頻繁處規劃八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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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本會專案小組台電嘉廣停(6)大橋一、該變電所用地「變(3)」內有161仟擬請同意增購該市甫「變未便採納。請台電公南供電地區伏山上~安南、鹽行線#66號鐵塔乙三」變電所用地旁廣停(6)司逕洽縣府協助考量區營運座,故無法容納規劃設計容量。用地,以利興建。於陸軍砲兵學校旁之處二、全部區段徵收工程範圍(含數位創意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內設計園區)內,預估終期總用電量為為變電所用地,再另2025MVA,係由「變三」供電,用地不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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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興建,恐嚴重影響該園區未來之發展。另一處「變四」用地需待陸軍砲兵學校遷移,預估須延至民國104年始完成加入系統,將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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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三民庫區本庫區雖無煉油及製造過程,惟由於本建請劃定三民油庫區為特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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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股份庫區儲存之油料特性,經常被認定為具種工業區。理由:該油庫得於甲內有限公有危險性,恐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種工業區內繼司細則19條規定不符,造成民眾疑慮。續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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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永康庫區為因應本庫區未來業務轉型,維持永康建請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維併變三-2案本會專案內油股份油庫為甲種工業區用地,對本公司朝多持甲種工業區。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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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限公角化經營之規劃,可較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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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國石永康加油站基地僅有14及1474地號,因道路拓寬,建議鹽東段10號部分改為原則同意採納,惟請油股份部分土地被徵收,致加油站面積縮減,加油站專用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內有限公且前臨高架道路入口,加油車輛進出困司於本計畫核定前,23司難。提供詳細之配置圖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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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台糖廢棄鐵1.本案係94年4月12日第一次審查會1.建請同意依本公司原向併變六-1案本會專案業公司道(本計畫變議本公司列席說明表示,該地區工業區縣府之提議內容,分別變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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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事項編號土地本公司已提供廠商建築使用,因廢更台糖廢棄鐵道為道路六-1)線基地致廠房不完整及未臨道路無法用地、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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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建築線等,應按實際使用狀況變更2.依一般規定降低變更回內為工業區、道路等用途(詳P5建議變更饋比例為40%,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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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範圍示意圖),惟與縣都委會決議變更為廣場、保護區(詳P4縣都委會決議示意圖)意見不同,案經貴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決議,請本公司提供擬變更事項及圖說,以作為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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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本次審議變更明細表「編號六-1中申請人本會專案小組『備註一』」內變更回饋比例57.2%,與一般都市計畫審請變更使用分區隻相關回饋比例約土地總面積30%~40%明顯偏高,又為配合企業根留台灣之政策,且考量廠商土地完整與整體利用及提高其產能,請將「永康三通變更事項內容表」中未採納本公司意見部分(詳「向內政部提案異議綜理表」-P1『縣都委會審議結果』),建請同意依本公司原向縣府之提議內容,分別變更為道路用地、工業區及一般規定降低變更回饋比例為40%,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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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朗市場用地1.「市1之2」市場用地被規劃為公共設「市1之2」市場用地變更併變一-1案本會專案先生等(市1之2)施保留地至今已27年,陳情人對該土為住宅區陳情人均同意,但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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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地也已27年無法運用,這27年對土地繳交代金則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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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權益也造成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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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府考量市場用地需求降低,擬將該內「市1之2」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但卻要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照時繳納捐獻金,實無理由,縣府從未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只一味考量繳納代金,希望縣府先以百姓權益為優先考量,這才是有為政府所應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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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宮永仁段993、一、本宮創建已久,於民國76年集資興建請變更為「寺廟專用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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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1地號建廟宇一座,並於民國82年8月寺區」。理由:依縣府列席代廟補辦登記完成。表說明本案土地係屬內二、本宮信徒遍及各地,已成為當地民國有土地,請陳情人26眾休憩之場所。先行洽請國有財產局三、歷年來接受內政部及縣府績優寺廟同意使用或取得土地表揚。後,再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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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審查會中建議新增之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本會專案小組(公頃)(公頃)九-2仁德鄉太住宅區用地64.61剔除計畫範201.28為避免誇行政區造成計剔除範圍於建議照縣府核議子、土庫商業區1.06圍外畫執行效率不彰,將仁「變更仁德都意見通過,並依審等村工業區114.92德鄉太子、土庫等村剔市計畫(第二查意見(十五)補零星工業區3.23除於計畫範圍外,剔除次通盤檢討)辦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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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0.73範圍納入仁德都市計畫案」公告發布農業區122.05一併檢討。實施前,仍依機關用地0.17「變更高速公國小用地20.9路永康交流道水利用地0.48附近特定區計市場用地0.21畫(第二次通鄰里公園兼兒0.69盤檢討)案」之童遊樂場用地計畫內容為高速公路用地1.52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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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廣場用地10.43台糖鐵路用地1.14八-5中正南路商業區0.098商業區0.0981.該商業區土地係原計建議除下列各點南側、中畫劃設之「市15」市場外,其餘照縣府核正路西側廣(停)用地0.042廣(停)用地0.042用地,於第一次通盤檢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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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討時變更70%土地為商1.本案建議除附(原計畫附帶條件:本附帶條件:業區及30%土地為廣場帶條件3.「僅得之「市15」案之變更應以1.建蔽率不兼停車場使用,並規定作為純住宅使用地)市地重劃方式得大於百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用。」修正為「僅辦理。分之80%,理;惟土地所有權人迄得繼續為原來容積率不今尚未依規定辦理。之使用。」得大於百2.土地所有權人自民國2.依審查意見(十分之200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發五)補辦公開展%。布實施迄今近20年尚未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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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自願捐依規定開闢使用,經縣贈變更土府多次協商,土地所有地總面積權人依規定參與市地重30%之廣劃意願不高,故本地區場用地,並辦理市地重劃確有窒礙應於申請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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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3.為增加開發考行性及前將廣場符社會公平原則,調整用地產權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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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否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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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所有用地產權移轉前,僅得作為純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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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逕向本部建議案件(經濟部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鹽水溪治理工程先期實施計畫」,於94年5月13日水六產字第0941800139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建議變本會專案小組經濟部計畫區1.為避免鹽水溪河水本變更計畫位於高速本案建議除下列點外,其餘准予照案通過;又因本(水利東北側氾濫成災,保障民眾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案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鹽水溪治理工程先期實施署第六生命財產安全,由各特定區,其變更範圍位計畫」急迫性需要,爰同意先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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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年度河川環境總體營於計畫區東北側之鹽1.計畫書中之「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應請補充修局)造計畫內支應,辦理水溪。為配合鹽水溪水正本案法令依據、計畫辦理及審議結果等相關資鹽水溪治理工程先期道治理,將原計畫之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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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計畫。份住宅區、農業區、道2.本案「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道路廣場2.為便於用地徵收、水路廣場用地變更為河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部道治理及堤防之整川區,面積51.90公分,應請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以建,先針對豐化橋上頃;以及堤防用地(兼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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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段部分,依已公告供道路使用)、部份道3.本案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之鹽水溪水道治理計路廣場用地變更為道五條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資適法;土地畫用地範圍線辦理變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取得方式應請增列「撥用」或「其他」;「開闢經更。用),面積3.63公頃;費」部分應請增列「地上物補償」經費預估並配變更面積共計55.53合修正計畫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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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5案變更後示意圖原草案內容陳情人建議方案(等面積調整)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內1逾73
陳情人:
郭○財
陳情地點:
文化段 1212
等地號
陳情理由:
-
該道路行經完整農地(文化段 1212、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20、1222、1226、1213、1221、1227,且於中間設計為S形狀,嚴重分裂此地段完整性,造成許多畸零地,造成損失。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2逾74
陳情人:
謝○文
陳情地點:
復興路
陳情理由:
-
永康市復興路 1 巷經政府劃分為特定計劃區已20餘年,然而,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本區域似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部都委會決議:
-
本地區俟將來有實際
-
需求,再行整體考
-
量,爰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編號:
內3逾75
陳情人:
吳○滿
陳情地點:
鹽行段 1475
號
陳情理由:
-
該地數十年來已無火車通行,盼改為住宅區才能達到土地最好的利用價值。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4逾76
陳情人:
吳○河
陳情地點:
頂東段 414
號
陳情理由:
-
一、本土地為裡地,無出入道路,亦無自來水及電力設備,形同廢地,目前毫無利用價值。
-
二、本地地勢低漥,猶如大池塘,若未能規劃道路,附近工廠住家之廢水注入則勢必形成一處污穢之沼澤地。
部都委會決議:
-
應與鄰近土地所有權
-
人協調提供土地供私
-
設道路使用,爰本案
-
未便採納。
陳情編號:
內5逾77
陳情人:
吳○雄
陳情地點:
蜈 蜞 潭 段
2194 、
2194-1 、
2194-2 、
2194-3 等地
號
陳情理由:
-
一、本土地劃定為 4 米人行步道及 8 米道路用地,造成土地畸零無法建築利用,且自都市計畫發布至今已逾23年未徵收,影響本人權益。
-
二、蜈蜞潭段2194地號內4米人行步道部分,因時空環境變遷,該街廓土地大都已開發建築住居,其鄰近西側約 50 公尺內已有 6 米巷道供替代,應無設置 4 米人行步道實質必要。
部都委會決議:
-
建議照陳情人建議意
-
見方案二酌予採納。
-
附帶條件:
-
1.該向東偏移之4公尺
-
人行歩道用地應由土
-
地所有權人負責開
-
闢,無償供公眾使
-
用,並指定僅作綠化
-
及人行使用。
-
2.依審查意見(十五)
-
補辦公開展覽。
陳情編號:
內6逾78
陳情人:
林○○卿
陳情地點:
國聖段 76、
77號
陳情理由:
-
依原計劃道路位置,致使本土地難以利用,為何不用現況道路而要開闢新的道路。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
-
理由:目前該道路尚
-
無開闢之急迫性,且
-
本案涉及街廓內道路
-
系統之調整,請縣府
-
於下次通盤檢討時,
-
針對現有既成道路並
-
配合地籍圖,再行考
-
量調整計畫道路系
-
統。
陳情編號:
內7逾79
陳情人:
施○男
陳情地點:
崑山國小西
側新劃設道
路
陳情理由:
-
該道路為紓解高速公路造成永康市之東西阻隔,並提供高速公路東側大灣地區與高速公路西側四分子地區聯繫通道,建請應將該道路寬度拓寬為15公尺,並納入生活圈道路爭取中央經費補助,期能儘早徵收開闢。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8逾80
陳情人:
永康市公所
陳情地點:
中正路 125
號前路口
陳情理由:
-
該路口為多向路口,路中央之私有地以柵欄圍起,嚴重影響交通視線,且無法設立明顯之遵循,導致車輛無明顯遵循方向,橫衝直撞,亂象四起。
部都委會決議:
-
1.建議照永康市公所
-
提出之方案酌予採
-
納,並請永康市公所
-
研提適當之財務計畫
-
(含明確之取得年
-
份),納入計畫書中,
-
以利查考。
-
2.依審查意見(十五)
-
補辦公開展覽。
陳情編號:
內9逾81
陳情人:
李俊毅服務處
陳情地點:
大橋三街與
大橋地區交
界處
陳情理由:
-
一、大橋三街目前為無尾巷,造成民眾交通的不便。
-
二、大橋三街目前銜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與大橋區段徵收地區之主要道路尚餘20多公尺即可銜接。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
-
理由:為避免通過性
-
交通量之產
-
生,並維護住
-
宅社區之安
-
寧。
陳情編號:
內10逾82
陳情人:
吳○霖
陳情地點:
鹽 行 段
1532-6 、
1534-2 等地
號
陳情理由:
-
專資工業社及專詠工業社經台南縣政府87年5月29日核准工廠設立許可。
-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山高速公路員林高雄段拓寬建設計畫台南都會區路段)」案規劃之永康交流道北上匝道設計,至無法興建廠房。
部都委會決議:
-
建議酌予採納。
-
修正內容:請縣府將
-
實際供農路使用範圍
-
套繪於計畫圖上,變
-
更為「高速公路用地
-
兼道路使用」。
-
理由:
-
1.依台南縣政府與交
-
通部臺灣區國道高
-
速公路局協商結果
-
辦理,且該局表示暫
-
無開設缺口及增設
-
號誌之急迫性。
-
2.兼顧陳情人興建廠
-
房指定建築線及進
-
出之需求。
-
3.依審查意見(十五)
-
補辦公開展覽。
陳情編號:
內11逾83
陳情人:
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機(19)機關
用地
陳情理由:
-
現永康服務所辦公室地處偏僻,影響進出。大橋區段徵收地區內原編定公用事業用地不敷使用。「機(19)」機關用地目前經查無相關機關具有使用需求,且經土地所有權人(國有財產局、陸軍總司令部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同意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
-
理由:依據陳情人(欣
-
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
-
司)94年8月9日陳情
-
函表示經該公司評估
-
後,開發成本過高,
-
不符成本,擬不予購
-
置,建議維持原計
-
畫,爰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編號:
內12逾84
陳情人:
玉天宮方○雲
陳情地點:
文化段999、
1000等地號
陳情理由:
-
該土地為農業區,已辦理寺廟登記,且道路已拓寬為七米多,為寺廟合法化,提出陳情。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
-
理由:未符合申請基
-
地 應面臨6公
-
尺計畫道路原
-
則,建議照縣
-
都委會第180
-
次會決議辦
-
理。
陳情編號:
內13逾85
陳情人:
永康市公所
陳情地點:
鹽 東 段
1649、1650、
1651、1653、
1654 、 1655
等地號
陳情理由:
-
鹽行里人口眾多,但至今尚無活動中心供里民做為集會、活動之用。
部都委會決議:
-
該基地形狀狹長,非
-
方正完整,不適合興
-
建社教中心,俟與國
-
有財產局協商獲致具
-
體共識,並研擬具體
-
可行之方案(含事業
-
及財務計畫)後,再行
-
提會討論。
陳情編號:
內14逾86
陳情人:
楊○勇
陳情地點:
大 灣 段
4165-4 、
4165-5 、
4162-8 、
4162-9 、
4162-10 、
4162-11 、
4162-15 、
4162-16
陳情理由:
-
民所有座落永康市大灣段4165-4等8筆土地原為禁建前合法之建築物,然因有關單位以欺騙手段,欲為強行征收同段4162-8、4162-9、4162-15、4162-16 號等四筆土地,其規劃違法在先,又欲強行以公告現值徵收,造成財產損失。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15
陳情人:
陸軍三三師司令部
陳情地點:
永中段 205
地號
陳情理由:
-
本部網寮南營區座落台南縣永中段 205號土地之分區為「住宅區」,不符國防設施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16逾87
陳情人:
盧○等三人
陳情地點:
鹽中段 66、
67、68、69、
70地號
陳情理由:
-
陳情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其上已有房屋,且旁有既有道路。若能取消該計畫道路,則政府之負擔與民眾之損失均可避免。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請永康市
-
公所查核該道路有無
-
指定建築線,並調查
-
該道路兩側土地所
-
有權人之意願,及同
-
意依變更回饋原則
-
辦理後,再行提會討
-
論。
陳情編號:
內17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機關用地(機
4-4)
陳情理由:
-
考量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尚未規範「電力事業專用區」之使用管制內容,「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草案)」尚未完成,故亦乏審議規範。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18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車行段 848
地號
陳情理由:
-
本公司為興建車行-新市 69 仟伏輸電線路第 5 號鐵塔,業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讓售上開部分土地與本公司。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19
陳情人:
李○耀
陳情地點:
大 灣 段
4150 、
4150-1~4 地
號
陳情理由:
-
一、本人擁有大灣段 4150 地號共 463坪,被規劃為道路用地已十餘年,現在又將它分割為 4150、4150-1~4等五筆,全部成為廢地,政府既不徵收,所有權人亦不得使用。
-
二、該土地右邊,為現有道路,右邊住戶出入方便,並不須要政府所規劃的八米道路。
-
三、政府應務實規劃,在人口密度高,學生每日的出入頻繁處規劃八米道路。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20
陳情人:
台電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陳情地點:
廣停(6)大橋
地區
陳情理由:
-
一、該變電所用地「變(3)」內有161仟伏山上~安南、鹽行線#66 號鐵塔乙座,故無法容納規劃設計容量。
-
二、全部區段徵收工程範圍(含數位創意設計園區)內,預估終期總用電量為25MVA,係由「變三」供電,用地不足興建,恐嚴重影響該園區未來之發展。另一處「變四」用地需待陸軍砲兵學校遷移,預估須延至民國 104年始完成加入系統,將緩不濟急。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請台電公
-
司逕洽縣府協助考量
-
於陸軍砲兵學校旁之
-
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
-
為變電所用地,再另
-
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陳情編號:
內21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三民庫區
陳情理由:
-
本庫區雖無煉油及製造過程,惟由於本庫區儲存之油料特性,經常被認定為具有危險性,恐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19條規定不符,造成民眾疑慮。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
-
理由:該油庫得於甲
-
種工業區內繼
-
續原來之使
-
用。
陳情編號:
內22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永康庫區
陳情理由:
-
為因應本庫區未來業務轉型,維持永康油庫為甲種工業區用地,對本公司朝多角化經營之規劃,可較具彈性。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23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永康加油站
陳情理由:
-
基地僅有14及1474地號,因道路拓寬,部分土地被徵收,致加油站面積縮減,且前臨高架道路入口,加油車輛進出困難。
部都委會決議:
-
原則同意採納,惟請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
司於本計畫核定前,
-
提供詳細之配置圖納
-
入計畫書中,以利查
-
考。
陳情編號:
內24
陳情人:
臺灣糖業公司
陳情地點:
台糖廢棄鐵
道(本計畫變
更事項編號
六-1)
陳情理由:
-
1.本案係 94 年 4 月 12 日第一次審查會議本公司列席說明表示,該地區工業區土地本公司已提供廠商建築使用,因廢線基地致廠房不完整及未臨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等,應按實際使用狀況變更為工業區、道路等用途(詳P5建議變更範圍示意圖),惟與縣都委會決議變更為廣場、保護區(詳P4縣都委會決議示意圖)意見不同,案經貴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決議,請本公司提供擬變更事項及圖說,以作為審議之參考。
-
2.查本次審議變更明細表「編號六-1 中『備註一』」內變更回饋比例 57.2%,與一般都市計畫審請變更使用分區隻相關回饋比例約土地總面積 30%~40%明顯偏高,又為配合企業根留台灣之政策,且考量廠商土地完整與整體利用及提高 其產能,請將「永康三通變更事項內容表」中未採納本公司意見部分(詳「向內政部提案異議綜理表」-P1『縣都委會審議結果』),建請同意依本公司原向縣府之提議內容,分別變更為道路用地、工業區及一般規定降低變更回饋比例為40%,以符實際。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25
陳情人:
郭○朗先生
陳情地點:
市場用地
(市1之2)
陳情理由:
-
1.「市1之2」市場用地被規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今已 27 年,陳情人對該土地也已27年無法運用,這27年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也造成相關的損失。
-
2.縣府考量市場用地需求降低,擬將該「市1之2」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但卻要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照時繳納捐獻金,實無理由,縣府從未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只一味考量繳納代金,希望縣府先以百姓權益為優先考量,這才是有為政府所應考量的。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內26
陳情人:
保安宮
陳情地點:
永仁段993、
993-1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本宮創建已久,於民國76年集資興建廟宇一座,並於民國82年8月寺廟補辦登記完成。
-
二、本宮信徒遍及各地,已成為當地民眾休憩之場所。
-
三、歷年來接受內政部及縣府績優寺廟表揚。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
-
理由:依縣府列席代
-
表說明本案土地係屬
-
國有土地,請陳情人
-
先行洽請國有財產局
-
同意使用或取得土地
-
後,再另案循都市計
-
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