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61-審議事項-第9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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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61
案件id
MOIO6161-4-010-ba9da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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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8日第18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4年2月22日府城都字第094003173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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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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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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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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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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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武雄及張前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4月12日、94年6月7日及8月10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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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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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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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圖之核定,同意依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得視實際需要分期分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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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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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係於民國67年10月5日發布實施,並分別於民國7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及86年間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84.5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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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人口32,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8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3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8.51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50公頃)、綠地(面積0.47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2.24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6.34%,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本計畫因人口成長緩慢且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整併永康市行政區域內之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及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市地重劃地區)等計畫為一都市計畫區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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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中華路兩側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部分,因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資料,部分內容涉及人民權益,且後續執行細節尚待釐清,故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妥為補充相關資料報部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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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內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計畫區為永康市所屬行政轄區範圍,為確保都市發展及居住環境品質,地方政府已於「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二處(面積9.61公頃),及配合計畫區內廢棄物處理需要,劃設垃圾處理場用地一處(面積合計10.24公頃),尚足敷需要,故同意縣政府核議意見免再劃設,惟請於計畫書內詳予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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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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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屬市鎮計畫,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本次通盤檢討內容雖包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惟考量執行之時效性,故同意照案審議。請縣政府於下次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又本計畫區面積狹小(面積184.52公頃),宜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落實整併永康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為單一主要計畫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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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計畫書第40頁「十一、都市更新計畫」中所敘「...劃設精忠二村及鄰近地區作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詳圖七),以作為未來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乙節,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說明,並修正為「建議劃設精忠二村及鄰近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以作為都市更新優先實施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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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上述範圍係概要性構想,未來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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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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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號原計畫新計畫一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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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一案。)二計畫人口27,700人32,000人一、原計畫人口數27,700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二、計畫區現況人口由民國80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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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4人至民國91年28,585人,已超出計畫人口數,年成長率約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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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現況人口成長趨勢,以年平均成長率模型預測計畫區至民國100年之人口規模約31,7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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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整計畫人口為3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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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二案。)三五王國小住宅區「廣1」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台南市市有地,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北側(0.50)廣場用地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員表示,擬變更土地(0.50)二、就公有土地權屬範圍,以面積規之管理單位為台南市模適中、區位適當及公共設施服文廟管理委員會,因務圈域理念等條件予以變更。尚未取得該會之同三、因應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欠缺,意,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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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廣場用地,以提升生活環(專案小組940810)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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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三案。)四計畫區東農業區道路用地一、四分子、五王、復國等地為永康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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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0.41)(0.41)市都市發展密集區,地區性交通需求迫切。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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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有已開闢南北向主要道路僅中華將8號道路以南部份路可供連通,道路容量不敷所需。維持原計畫,其餘照三、利用低強度使用之土地並因應公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墓變更為公園後衍生遊憩交通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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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劃設8公尺南北向計畫道路,加強地區性交通機能。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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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四案。)避免影響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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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華二路墓地「公5」一、該墓地位居發展快速之五王地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北側、五(1.12)公園用地,阻隔都市發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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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小東(1.12)二、墓地南、北側皆為住宅區,西側側則為學校用地。為因應實際發展及改善居住、學童就學之環境品質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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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雖尚無遷葬計畫,但為配合都市發展及環境品質之需,予以變更,以應未來發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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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五案。)六中華二路住宅區道路用地一、計畫區內4號及8號計畫道路東西原則同意,惟請縣政(五王國(0.07)(0.34)向路段為台南生活圈道路,寬度府重新辦理公開展小南側、農業區為12、15公尺。覽,公開展覽期間如中華路東(0.18)二、為完備地區道路系統,將8號計畫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側)「國中一」道路屬生活圈道路之路段,予以情意見,則照案通學校用地拓寬為15公尺,並延伸銜接交流過,否則再提會討(0.07)道特定區之主18號-15M道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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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十案。)(0.02)七中華路東住宅區「兒11」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側、復興(0.21)兒童遊樂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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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北場用地二、就公有土地權屬範圍,以面積規側(0.21)模適中、區位適當及公共設施服務圈域理念等條件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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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欠缺,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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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七案。)八小東路北住宅區道路用地為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物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側、忠孝(0.001)(0.001)有權人權益,依已測定完竣之道路中示,原建築線指定經路西側道路用地住宅區心樁位置,將計畫道路境界線配合現查並無錯誤,為避免(忠勇街(0.001)(0.001)有道路北移。影響道路系統完整,32巷)(原公展草案第九案。)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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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940607)九兵仔市場住宅區「宗一、現況為妙心寺所使用,其為合法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南側、柴(0.50)(專)2」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現況使用示,都市計畫法臺灣頭港溪東(變更範宗教專目的予以變更為專用區。省施行細則有關「住側(妙心圍地號:勝用區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妙心寺所有。宅區」並未禁止供宗寺)利段732、(0.50)附帶條件:教使用,故維持原計733、526、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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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21、審議原則」辦理。(專案小組940607)439、424、(原公展草案第十案。)496、418等九筆地號。)十勝利國小「國小2」道路用一、勝利國小現有聯絡道路(勝學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東側學校用地地僅為8公尺,上下學之尖峰時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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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3)易形成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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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持交通順暢及保護幼童、行人安全,拓寬八公尺道路為1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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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十一案。)十中華路、「公2」住宅區公園用地西側邊界造成兵北段385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中華二路公園用地(0.006)畸零,為利建築基地利用,且在所有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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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西南(0.006)「公2」人同意、不影響公園用地面積與完整性側(公二用住宅區公園用地原則下,以同等面積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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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0.006)(0.006)(原公展草案第十二案。)十中華路東寺廟「宗一、原計畫寺廟係配合五王廟使用範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二側、中華(1.22)(專)1」圍劃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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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南側宗教專用二、配合宗教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區名(五王廟)區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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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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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十三案。)十中山南路私立學校文教區(供原計畫私立學校為私立崑山中學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三南側、柴私立崑山用,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並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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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港溪西中學使用)實際使用,故變更為「文教區(供私側(崑山立崑山中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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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縣都委會增列變更案。)十中華路兩住宅區第一種商一、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商業區面併小組意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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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側(11.88)業區積不得超出12.47公頃,然為現況(11.88)商業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如就全市性商業需求考量,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及「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三個計畫區依檢討辦法第29條劃設標準及計畫區人口推求,最高可劃設商業區面積109公頃,計可再增劃約7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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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將本計畫區現況已有充分商業行為之中華路、中山南路(中華路至計畫範圍東界)及小東路二側縱深30公尺範圍內約11.88公頃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以因應全市商業發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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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符社會公平原則,依下列原則訂定「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並應依該要點規定回饋,始得依商業區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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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使用執照前須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以代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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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基地於一定規模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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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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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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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二十案。)十計畫區西原都市計調整後之現行永康市及台南市市計畫範圍界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五南側畫界線都市計畫與行政區界線交錯,配合重測後之地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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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樁位資料,調整都市計畫界線使與地籍界線一致,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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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十五案。)十計畫區西未劃入計住宅區配合都市計畫界線調整,劃入計畫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六南側畫範圍之(0.069)之土地,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劃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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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道路用地(原公展草案第十六案。)(0.24)水溝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1)十本計畫區土地使用修訂土地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併小組意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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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區管制使用分區需求,並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要點管制要點細則」、「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詳表十)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外針對大面積開發、建築空地綠美化訂定容積獎勵、建築退縮、整體開發區及都市設計等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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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十七案。)十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請台南縣政府會同永八防災計畫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康市公所確實依「都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強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實施辦法」第七條等(原公展草案第十八案。)規定研提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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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永康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統一訂定全市性變採納台南縣政府列席九市都市計更回饋規定。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畫變更回(原公展草案第二十案。)意見將本條文刪除,饋規定」並依該府刻正訂定之(詳附錄「台南縣都市計畫變二)更回饋規定」辦理,惟請於計畫書內納入相關具體回饋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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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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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原公展草案第八案(市場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及十四案(住宅區變更為社教用地)縣都委會決議為「照案通過」,然因時程急迫,業已辦理個案變更,並經台南縣政府民國93年8月5日府城都字第0930134529號公告發布實施,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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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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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方○昭一、「中華世家」使用分區是市場用地,一樓及二變更市場用依台南縣政府列1市(3)市場樓使用執照之用途均為零售市場,但因現場地為住宅席人員表示,為用地巷道狹窄,大貨車開不進去,附近又有兵仔區。符公平原則,本市場、家樂福、黃昏市場等多家超商,故因變更案應提供適時空之變化,在「中華世家」內要做零售市當比例之回饋,場,已無存在之可能與必要。惟據陳情人表二、多年來申請人要將「中華世家」之一樓及二示,彼等不同意樓出售或出租做為其他用途,均因無法獲得提供任何回饋,商業登記而作罷,空置迄今實屬可惜與浪費。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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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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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小組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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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正,修正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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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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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四大部分:依要點內容予以敘尚無須贅述,故予刪(一)土地使用強度明。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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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獎勵(三)都市設計管制(四)其他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配合變更內容明細「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表第十九案,並依據更回饋規定」已建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之二○○,但依「永康市都市「永康市都市計畫刪除,故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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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變更為住變更回饋規定」予以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宅區者,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修正。大於百分之六○,容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之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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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條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依原條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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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之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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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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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配合變更內容明細併小組意見二,暫予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表第十四案,並依據保留,俟台南縣政府於百分之二○○。「永康市住宅區變補充相關資料報部並更為第一種商業區審查通過後再依實際申請許可要點」增列內容臚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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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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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六、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條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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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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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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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寺廟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七、宗教專用區之容積、建蔽率管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變更住宅區為「宗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制:表第九、十二案,並(專)二」宗教專用區於百分之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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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專)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依據「台南縣都市計已維持原計畫,故修專案小組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畫宗教專用區變更正為:「『宗(專)一』分之一六○。審議原則」規定宗教宗教專用區之建蔽(二)宗(專)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專用區之建蔽率及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容積率六○、容積率不得大分之一六○。於百分之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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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條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大於百分之五○,容積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依原條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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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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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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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一、條次調整。本次通盤檢討已將大於百分之五○。國中(分之五○。國中(小)之容積率二、依原條文。高(中)職用地變更為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中文教區,故將管制要百分之一五○,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點第九條修正為「國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之二○○。中(小)用地之建蔽率百分之二○○。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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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盤檢討已將私立學校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崑山中學),故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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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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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條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大於百分之六0,容積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依原條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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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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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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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教用地係供興建文化中心配合民國93年8月照縣府核議意見通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5日發布實施之「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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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更永康六甲頂都市百分之二五○。計畫(四分子地區)(部分市場用地及專案小組住宅區為社教用地)案」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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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有關鼓勵基地整體合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地區建築基地綜合併建築使用等得依「建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定下列獎勵措施:設計鼓勵辦法」廢築技術規則」規定辦施:(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止,改依「建築技術理,故將本條文刪(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放空間獎勵部分依規則」之規定修正條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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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建築技術規則」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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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並依規定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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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者,得依第九點之規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定,增加興建樓地板者,得增加提供之樓面積。地板面積。但以不超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度在八公尺以上之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道路,其臨接長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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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五公尺以上1.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或達周界總長度五書館、博物館、藝分之一以上者。術中心、兒童、青2.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少年、勞工、老人平方公尺以上者。等活動中心、景觀(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公共設施等供公眾地板面積供下列使使用;其集中留設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面積在一○○平之樓地板面積。但以方公尺以上,並經不超過基地面積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該基地容積率之核准設立公益性基百分之三十為限。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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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書館、博物館、藝術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中心、兒童、青少供公眾使用,經交年、勞工、老人等活通主管機關核准動中心、景觀公共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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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供公眾使用;其上,並經目的事業主專案小組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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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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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二併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條予以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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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FA)按左示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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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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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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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S/A-1.0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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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設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二併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置開放空間之建築基條予以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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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專案小組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點規定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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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大面為鼓勵土地大面積開將本條文刪除,俟台積開發建設,特訂定下列發,增列條文。南縣政府訂定「台南獎勵措施:縣實施都市計畫容積(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建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下表規作業要點」後再依實定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增加際需要訂定獎勵措興建樓地板面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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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住宅區五、○○○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商業區及三、○○○平方公尺(二)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下列面前道路寬度分別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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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前道路寬增加興建樓地度板面積三○(含)公基地面積×容積尺以上率×二○%二○(含)公基地面積×容積尺以上未達率×一五%三○公尺者未達二○公基地面積×容積尺者率×一○%十四、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所有為獎勵建築空間綠將本條文刪除,請台權人自行辦理建築空地綠美化,增列條文。南縣政府依實際需要美化工作,得依「永康六甲研訂自治條例規定方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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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附錄四)之規定,獎專案小組勵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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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之容為都市環境及品質將本條文刪除,請台積獎勵上限規定如下:增訂容積獎勵上限。南縣政府依實際需要(一)符合本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研訂自治條例規定方四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獎勵興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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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樓地板面積者,得同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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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各點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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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築線退縮規定:依「台南縣土地使用除「第一種商業區」(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分區管制要點建築已暫予保留,故將該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退縮規定與停車位部分予以刪除外,其○○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劃設標準」增列條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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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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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規定住宅區自道路境一、退縮建尺建築。化,不得設種商業置圍牆,但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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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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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自道路境一、退縮建尺,如有設化,但得計置圍牆之入法定空必要者,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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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應自道二、如有特路境界線殊情形至少退縮者,得由縣二公尺。府都市設公共設自道路境計委員會施用地界線至少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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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用退縮五公事業設尺,如有設施置圍牆之必要者,圍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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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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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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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規定住宅申請建築基一、退縮區地面積達建築之空一、五○○地應植栽平方公尺綠化,但者,應自道得計入法路境界線至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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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退縮四公二、如屬尺建築,或角地,得依「建築技擇一面臨術規則」建道路退縮築設計施工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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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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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一、退縮及第一地面積達建築之空種商業一、五○○地應植栽區平方公尺綠化,但者,應自道得計入法路境界線至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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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退縮四公二、如屬尺建築,或角地,得依「建築技擇一面臨術規則」建道路退縮築設計施工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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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132專案小組十七、本計畫區內下列建築基地為環境品質,增訂應都市設計宜以區位及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實施都市設計審議適宜性審酌考量,採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開發規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發建造執照或變更建造執意見,本計畫區俟篩照:選適當地區作為都市(一)非位於商業區及第一設計管制範圍後再依種商業區內之建築基相關規定辦理,故將地面積在三、○○○本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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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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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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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公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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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築基地得設置高度不超過一.五公尺,底部不透空高度不超過○‧五公尺,透空率大於百分之五○之圍牆,惟特殊狀況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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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台南縣土地使用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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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分區管制要點建築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地區及一、○○○平劃設標準」增列條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文。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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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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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以下(含一五○平位方公尺)超過五五○平方公尺,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增設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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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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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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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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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為提升計畫區綠覆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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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綠覆面率,增列條文。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積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定:分區之綠覆面積不得專案小組(一)土地使用分區:法定低於法定空地面積百空地面積百分之五○分之五○;公共設施以上。用地部份,除廣場及(二)公共設施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1.法定空地面積百分綠覆面積,不得低於之六○以上。計畫面積百分之三○2.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外,其餘項目不得低場用地:計畫面積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百分之三○以上。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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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條所指「綠覆面積」係依「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第三點內容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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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電力設備箱、電信箱及消防為利計畫區內公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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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等設施,高度不得超過設備設施量體管一‧六公尺,且設施外部應制,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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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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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併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條予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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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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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計畫區內新闢二十公尺以參酌「都市計畫定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上計畫道路應設置中央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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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島,道路二側並應植第十條,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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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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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刪除毋須於計畫書中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地,得依「都市計畫公明即可依該辦法作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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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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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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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二十二、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一、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二、依原條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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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之規定辦理,本要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點未規定者,適用其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他有關法令規定。定。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方○昭
陳情地點:
市(3)市場
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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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世家」使用分區是市場用地,一樓及二樓使用執照之用途均為零售市場,但因現場巷道狹窄,大貨車開不進去,附近又有兵仔市場、家樂福、黃昏市場等多家超商,故因時空之變化,在「中華世家」內要做零售市場,已無存在之可能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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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年來申請人要將「中華世家」之一樓及二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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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南縣政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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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人員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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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公平原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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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案應提供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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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比例之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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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據陳情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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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彼等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