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71-審議事項-第7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市新光地區區段徵收專案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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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71
案件id
MOIO6171-4-008-f5bb5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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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03月16日第32屆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06月20日府建城字第094015751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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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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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4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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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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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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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李委員永展、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08月10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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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審議通過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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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五案,同意照台中縣政府依小組意見與台灣電力公司協調之變更範圍通過及將來申請設置時應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以維護地區景觀及安全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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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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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市新光地區區段徵收區係台中縣政府為配合大里溪治理計畫工程,於民國88年辦理「變更太平市(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擴大都市計畫)案」,將計畫區內大坑溪廢河道、擴大部分及農業區一併整體規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台中縣政府依據計畫書規定,辦理區段徵收時,為考量實際需要、財務狀況、尊重民間宗教信仰、顧及開發區之整體性、一致性及公平性等,申請將本計畫地區(太平市新光地區)區段徵收區範圍內既成社區剔除、部份道路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已登記有案之廟宇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台中縣行政轄區外之土地劃出計畫範圍,並增訂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之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60及不得大於百分之120等,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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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法令依據「(二)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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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區段徵收現況及財務處理情形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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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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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劉○梅女士本人不同意納入維持納入區該陳情位置係私陳情位置:太剔除區,請依法段徵收範圍設道路,屬既成社平市太平段徵收,以符合公區之公共設施,故108-1165地號平正義及區段徵併變更內容明細收完整區塊之原表第三案未便採則。納五、變更內容:詳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綜理表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編變更位置新計畫(公變更理由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號號頃)一變田園花都社區住宅區(0.5094)住宅區1.既成社區基本公照台中縣政府核議一(詳圖6-1-1及附帶條件:應以區段(0.5094)共設施原已具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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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2)徵收方式開發,俟開刪除附帶條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件規定。備,參予區段徵收築。效益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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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廍子溪東側建物住宅區(0.2803)住宅區2.既成合法建物密照台中縣政府核二密集區(長安路附帶條件:應以區段(0.2803)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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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倘納入區段徵一九五弄附近)徵收方式開發,俟開刪除附帶條(詳圖6-2)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件規定。收範圍,將衍生高築。額之地上物拆遷三變青陽社區住宅區住宅區補償開發成本,增照台中縣政府核三(詳圖6-3)(0.5578)(0.5578)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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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區段徵收整體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刪除附帶條徵收方式開發,俟開件規定。開發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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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3.既成合法社區居築。民強烈要求剔四變新平路二段連棟住宅區住宅區照台中縣政府核除,希望免予納入四透天住宅,太平(0.0168)(0.0168)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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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新平小段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刪除附帶條區段徵收辦理範108-60全部及徵收方式開發,俟開件規定。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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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8全部及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4.符合區段徵收開部分108-993三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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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主管機關辦理筆地號土地(詳圖6-4)既成社區剔除原五變鄰近宜信街連住宅區住宅區則:建物合法性、照台中縣政府核五棟透天住宅(0.0651)(0.0651)建物集中、原有通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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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圖6-5)附帶條件:應以區刪除附帶路無妨礙、配地時段徵收方式開發,條件規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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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開發完成後始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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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建築。5.為利區段徵收開發財務及執行順利,爰擬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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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編變更位置變更理由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號號六變溪洲河畔大住宅區住宅區1.既成社區基本照台中縣政府核六樓社區(83(0.043)(0.043)公共設施原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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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建字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刪除附帶條件已具備,參予第1230號徵收方式開發,俟開規定。區段徵收效建造執造發完成後始得發照益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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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內容建築。2.既成合法建物目前使用密集倘納入範圍)區段徵收範(詳圖6-6)圍,將衍生高七變中山路四段住宅區住宅區額之地上物為考量人民權益,七213巷附近(0.5704)(0.5704)拆遷補償開除南側住宅區部(詳圖6-7)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刪除附帶條件發成本,增加分,請縣政府酌予徵收方式開發,俟開規定。區段徵收整調整外,其餘照台發完成後始得發照體開發財務中縣政府核議意建築。困難。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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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中山路262住宅區住宅區3.既成合法社區照台中縣政府核八巷連棟透天(0.336)(0.336)居民強烈要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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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刪除附帶條件求剔除,希望(詳圖6-8)徵收方式開發,俟開規定。免予納入區發完成後始得發照段徵收辦理建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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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區段徵收則:建物合法性、建物集中、原有通路無妨礙、配地時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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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利區段徵收開發財務及執行順利,爰擬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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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編編原計畫(公變更理由審查意見置新計畫(公頃)號號頃)九變中山路住宅區廣場兼停車場1.既成合法建物密集除將附帶條件修正九四段260(0.0087)(0.0087)倘納入區段徵收範為:「應以區段徵收方巷及242住宅區道路用地圍,將衍生高額之地式開發。」以符實際巷附近(0.0531)(0.0531)上物拆遷補償開發外,其餘照台中縣政(詳圖公園用地道路用地成本,增加區段徵收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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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016)(0.0016)整體開發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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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應附帶條件:應以2.既成合法社區居民以區段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強烈要求剔除,希望方式開發,俟開發,俟開發完免予納入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成後始得發照辦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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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發照建建築。3.符合區段徵收開發築。主管機關辦理既成住宅區道路用地社區剔除原則:建物(0.0017)(0.0017)合法性、建物集中、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原有通路無妨礙、配(0.0279)(0.0279)地時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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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道路用地4.為利區段徵收開發(0.04)(0.04)財務及執行順利,爰附帶條件:應以擬既成合法社區予區段徵收方式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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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俟開發完5.配合實際中山路四成後始得發照段二四二巷社區發建築。展現況調整變更都住宅區住宅區市計畫及區段徵收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0.4568)(0.4568)範圍。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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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住宅區(0.0004)(0.0004)附帶條件:應刪除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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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開發,俟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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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住宅區(0.0271)(0.0271)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編編原計畫(公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置號號頃)(公頃)十變旱溪東住宅區住宅區1.本案住宅區因未達畸零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十路東側(0.1506)(0.1506地使用規則最小深度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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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未附帶條件:)範圍狹長,開發完成後達畸零應以區段徵刪除附帶不利土地分配及使用,地使用收方式開條件規且因此產生之畸零住宅規則最發,俟開發定。區不具開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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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深度完成後始得2.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之部分發照建築。區段徵收後,未徵收部住宅區分亦有土地使用上之困(詳圖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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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3.為利區段徵收開發執行、圖順利,爰擬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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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十變相鄰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1.原都市計畫規範之實施區除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應一十段徵收(5.7598)(5.7598段徵收範圍,僅於都市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一之一、)畫說明書內記載「本案變符實際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四、五、附帶條更部分應以區段徵收方式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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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致滋都市計畫第十六及件:應以二次通盤檢討修正前,即二十三區段徵收已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包號道路方式開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或緊詳圖發,俟開貼於邊緣者,因非屬二通6-11-1發完成後變更者,是否應納入範圍、6-11-2始得發照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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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2.倘未予納入則有失開發之完整性,或需以一般徵收方式進行闢建,易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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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號(樹德路)及五號(樹孝路),太平市公所已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完成道路興闢,若未以區段徵收開發,恐將失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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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期明確及執行順利,擬於都市計畫圖上予以明確標明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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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編編原計畫(公變更理由審查意見置新計畫(公頃)號號頃)十變位於本體育場用地宗教專用區1.該廟宇為太平市宜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二十區南側(0.0715)欣里居民長期道教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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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3)二精神信仰中心,領體育場污水處理廠附帶條件:應以區有縣府核准之寺廟及污水用地段徵收方式開登記證,廟方並曾處理廠(0.0915)發,俟開發完成後函文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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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上附帶條件:應始得發照建築。2.該廟宇拆遷補償因之廟宇以區段徵收(寺廟負責人鄭登無查估標準需辦理『三聖方式開發,俟地所有太平段一一專案查估,增加區段徵收作業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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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開發完成後五-三、一一五-二3.廟宇之拆遷補償費詳圖始得發照建七、一一五-四四地甚高,不利區段徵6-12築。號全部及一一五-收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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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地號持分部4.為尊重地區民眾信仰並順應廟方份,總土地面積五意願及減輕區七八九平方公尺,段徵收財務負本案變更範圍面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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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影響體育場及污28%。)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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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位於本住宅區宗教專用區1.該廟宇為中部地區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三十區西側(0.4767)(0.4767)道教瑤池金母信仰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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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附帶條件:應附帶條件:應以區中心,領有縣府核內之廟以區段徵收段徵收方式開准之寺廟登記證,廟方並曾函文申請宇『靈仙方式開發,俟發,俟開發完成後變更為宗教專用宗道院』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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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圖始得發照建(廟方所有太平市2.該廟宇拆遷補償因6-13築。番子路段一六一-無查估標準需辦理一三、一六一-一專案查估,增加區八、一六一-三二及段徵收作業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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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一九四地3.廟宇之拆遷補償費號全部,總土地面甚高,不利區段徵積一一三四九平方收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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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本案變更範4.為尊重地區民眾信圍面積為前述土地仰並順應廟方意願面積之42%。)及減輕區段徵收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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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號號十人台中縣住宅區道路用地1.有關台中除將附帶條件修正四4太平市(0.2153)(0.2153)縣、市界確為:「應以區段徵收新光地附帶條件:應以區段認事宜,業方式開發。」以符實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俟開經94年1月際外,其餘照台中徵收範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圍台中築。13日召開之縣政府核議意見縣、市台中縣市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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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住宅區(0.1676)道路用地務聯繫會報除將附帶條件修正詳圖體育場用地(0.4143)(0.6351)決議(提案為:「應以區段徵收6-14污水處理廠用地附帶條件:應以區編號第四方式開發。」以符實(0.0375)段徵收方式開發,際外,其餘照台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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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0.0157)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縣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徵發照建築。2.依決議後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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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方式開發,俟開發完縣市界(大成後始得發照建築。部分沿台中住宅區(0.5012)台中市土地市生活圈四除將台中市土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6.7021)號道路中心修正為:「台中市(0.3634)劃出本計畫範圍並線為範圍行政轄區土地」以市場用地(0.1237)刪除附帶條件規符實際外,其餘照界)調整變兒童遊樂場用地定。台中縣政府核議(0.2181)更都市計畫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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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0.7863)範圍及各項公園用地(1.3729)都市計畫土體育場用地(0.2267)地使用分道路用地(3.1098)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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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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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土地道路用地(0.0655)除將附帶條件修正(0.0721)兒童遊樂場用地為:「應以區段徵(0.0066)收方式開發。」以附帶條件:應以區段符實際外,其餘照徵收方式開發,俟開台中縣政府核議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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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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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014)台中市土地除將台中市土地住宅區(0.074)(0.0754)修正為:「台中市劃出本計畫範圍並行政轄區土地」以刪除附帶條件規符實際外,其餘照定。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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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號號十人太平市公園用地電路鐵塔用地為台電公司配合台中一、將附帶條件修正五6番子寮(0.046)(0.046)縣政府「太平市新光為:「應以區段徵段附帶條件:應附帶條件:應以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收方式開發。」以161-187以區段徵收方區段徵收方式開程」之需要,做為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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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部式開發,俟開發,俟開發完成161KV中華分歧線高二、為居民安全,請份土地發完成後始得後始得發照建壓架空線路地下化設縣政府與台電公(連接發照建築。築。置連接站用地。司協調,以盡量站需用遠離東側住宅區土地面為原則,將變更積460平位置酌予調整,方公尺)並繪圖提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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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遊(22)兒童遊樂場用兒童遊樂場用地1.現況為土地公廟,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六9地(0.54)為地方實際現狀需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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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得安置具有歷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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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民俗價值2.順應地方民意及宗意義之建築,惟教信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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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為限,並不得影響兒童遊憩場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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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遊(16)兒童遊樂場用兒童遊樂場用地1.現況為宜欣除將兒童遊樂場用地七10地(0.10)里十甲福德修正為公園用地外,(0.10)得安置具有歷史祠,為地方宗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文化及民俗價值教信仰中心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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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之建築,惟及民眾閒暇安置面積以不超休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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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福德祠建物主2.順應地方民體為限,並不得意及宗教信影響兒童遊憩場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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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劉○梅女士
陳情地點:
陳情位置:太
平市太平段
108-1165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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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同意納入剔除區,請依法徵收,以符合公平正義及區段徵收完整區塊之原則。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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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陳情位置係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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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道路,屬既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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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之公共設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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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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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第三案未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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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