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71-審議事項-第10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寮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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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71
案件id
MOIO6171-4-011-72ac6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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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2月18日第17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4年7月11日府建都字第094012994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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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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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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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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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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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楊委員龍士、張前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8月10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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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於計畫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將來公園用地申請建築時,應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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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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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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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通盤檢討,故建議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中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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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發布實施時,建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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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5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37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35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1.53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08公頃)、綠地(面積0.05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16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1.34,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本計畫因人口成長緩慢且本次檢討大部分係都市計畫圖重製及配合現況調整變更,並未增加住宅用地,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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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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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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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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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而尚未辦理地區共有2處(詳附件),為確保計畫可行及加速開發,如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整體開發計畫,請縣政府恢復為原來計畫或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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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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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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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中寮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面積(公面積(公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頃)本計畫之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計畫計畫年期至民國八十計畫年期至民國一中部區域計畫指一變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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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五年○○年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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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原計畫圖老舊地三千分一千分計畫一三六‧一一三五‧九形地物與現況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二變二之一計之一計圖重六二距太大無法配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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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圖畫圖製計畫區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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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樁位與地農業區○‧一一工業區○‧一一計畫籍三者均不符,現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三變三區西況無明顯界線,依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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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六農業區○‧○六樁位為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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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樁位與地第一種籍三者均不符,南○‧○二農業區○‧○二計畫(1101~1100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四變四區西範圍)依樁位為準南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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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變更;西邊側第一種農業區○‧○一○‧○一部分(1099~1100住宅區樁位範圍)依地籍線為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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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一農業區○‧○一原計畫、樁位與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地籍三者均不五變五區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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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符,依地籍線為農業區○‧○五墓地○‧○五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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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面積(公面積(公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新計畫頃)頃)原計畫、樁位與地籍照縣政府核議公園第一種六變六農業區○‧○四○‧○四三者均不符,依樁位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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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住宅區為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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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農業區○‧○七○‧○七原計畫、樁位與地籍住宅區照縣政府核議公園三者均不符,現況未七變七東南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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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開闢,依樁位為準予道路用農業區○‧○○○‧○○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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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農業區○‧○一公(兒)○‧○一據縣政府列席計畫原計畫、樁位與地籍人員說明,本案區東三者均不符,現況未為釘樁與地籍八變八公(兒)○‧○一農業區○‧○一南側開闢,依樁位為準予分割錯誤,故維公兒以變更。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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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公(兒)○‧○一○‧○一住宅區道路用第一種計畫地○‧○一住宅區○‧○一原計畫、樁位與地籍據縣政府列席區西人員說明,本案三者均不符,現況未九變九南側為釘樁與地籍人行開闢,依地籍線為準第一種道路用分割錯誤,故維步道○‧○一○‧○一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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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地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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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歷次通檢農業區○‧六四皆被忽略且現況已計畫區內作道路使用,採納人照縣政府核議鄉道道路用民陳情意見,兼顧所十人一住宅區○‧○六○‧七○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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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地有權人權益,將該段17(鄉鄉道納入計畫道林巷)人行步○‧○○路,使土地使用現況道與計畫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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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響因政府大力提倡鼓勵民間業者興建電廠,以舒緩缺中寮鄉電壓力,振興國內投資意愛鄉段農業區○‧三三願,於89年4月5日獲經632-1濟部核准興建麥寮電廠至、633-1電路鐵中寮變電所間345仟伏電源照縣政府核議意十一人逾二永昌段塔專用○‧四二線路,該輸電線路#216、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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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區#217、#218等3座鐵塔之塔794-1基用地,需使用南投縣中寮等四筆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行地號水區土地,並已取得產權,行水區○‧○九為符合實際使用需要,故變更分區為電路鐵塔專用區,以利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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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電信事工業區配合電信事業民營化予以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十二變十二電信用地○‧一三業專用○‧一三西側變更。變更原則」提出適當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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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區加油站用加油站配合加油站事業民營化予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十三變十三○‧二六○‧二六西南側地專用區以變更。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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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照縣政府核議意計畫區二十六日經水字第十四變十五行水區二八‧四三河川區二八‧四三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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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侧09202616140號函:名稱統一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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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避免自然災害、人為併小組意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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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十七增訂都市防災計畫災害發生時損及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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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併小組意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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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變十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行細則之修正及本計畫內容之變更爰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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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計畫事業及財務計依各項公共設施取得之照縣政府核議意十七變十九為符合實際取得土地作業畫表之土地取得方式方式不同修正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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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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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三十一條訂定之。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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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配合施行細則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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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住宅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與第二點:住宅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與第二種住宅區,其建築物及第二種住宅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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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高級居住一、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高級居住環環境水準,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境水準,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容積率不得超過一六○%%,容積率不得超過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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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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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居住(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居環境水準,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住環境水準,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四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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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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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商業區建蔽率不得超過八○第三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八%,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八○○%,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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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文字修正第四點:傳統建築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八○%,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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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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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增訂二、沿永平街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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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退縮及騎樓設置原則規定訂定於「變更中寮都市計畫(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需要)案」中,本次重製專案通檢爰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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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為增加公共開放空過七○%,容積率不得超過間,除將建蔽率修正二一○%。為不得超過六○%備註:增訂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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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寺廟保存區專供寺廟、教堂第六點:寺廟保存區專供寺廟、教堂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其建率不得超過四○%,容積率蔽率不得超過四○%,容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不得超過一二○%。率不得超過一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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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點次調整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七點:加油站專用區供加油站及其管理單位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使用,並得作停車場、洗車設施、汽機車簡易保養、汽機車用品之販售、代辦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車定期檢驗之容許使用,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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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之三分之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容積率不得超過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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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訂第八點:農會專用區之土地以供第八點: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及農會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五蔽率不得超過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容積率不得超過容積率不得超過二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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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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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文字修正第九點:電信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電信必要附屬設施、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得超過五○%,容積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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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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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訂第五點: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第十點: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六為增加公共開放空超過六○%,容積率不○%,容積率不得超過間,除將建蔽率修正得超過二四○%。二四○%。為不得超過五○%外,其餘照縣政府核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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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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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調整二、文字修正第六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第十一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超過百分之五○%,容得超過五○%,容積率不積率不得超過一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得超過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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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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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點次調整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七點:零售市場之建蔽率第十二點:零售市場用地之建不得超過六○%,蔽率不得超過六○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容積率不得超過查「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四○%,並依台灣二四○%,並依有關規則」業已停止適用,故將條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台灣省零售市場建文修正為:「零售市場用地格有關規定辦理。築規則規定辦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六○%,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四○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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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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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調整二、文字修正第九點: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備註: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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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超過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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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一○%,其附屬設施容積率不得超過二○%;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時其建蔽率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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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過八○%,容積率不得超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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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列第十四點: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一五%,容積率不得超過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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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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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列第十五點: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不得超過一五%,容細則第37條規定,除將容積積率不得超過四五率修正為不得超過3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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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列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十六點:墳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二○%,容積率不得超過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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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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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列第十點: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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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有一面臨接接寬度在八公尺以備註: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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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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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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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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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備註: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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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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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S/A-1.02.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0.1前項所列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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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郵政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事業所需之設施、郵政必要附屬設施、郵政發展有關之設施與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超過二五○%。」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十七點: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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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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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增訂第十八點:沿永平街兩側商業區及傳統建築專用區之建築基地應依其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進行都市設計,並提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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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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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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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二、沿永平街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築物退縮及騎樓設置原則規定原訂定於「變更中寮都市計畫(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需要)案」中,本次重製專案通檢爰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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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第十九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之一以上種植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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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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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樹木,以美化環備註:點次調整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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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本要點未規定之事第廿點: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項,適用其他法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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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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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規定。備註:點次調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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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本計畫區內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之地區整理如附表,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地區,將依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變更中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統計表開發情編號位置分區或用地別面積(公頃)整體開發規定備註形商業區0.24市場用道路0.03尚未開廣場兼停車場用0.11開發發住宅區0.44文小西以市地重劃方式尚未開二傳統建築專用區0.17側開發發車站、停車場用地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