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81-審議事項-第8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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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81
案件id
MOIO6181-4-009-2581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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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93年11月26日第23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4年1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174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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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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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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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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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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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李委員永展、洪委員寶川、張前委員元旭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2月1日、6月2日、9月1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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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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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特定區計畫未來在海岸及河岸地區之開發建設,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應妥為考量自然資源保育問題。二、本案「安平漁港整體規劃」及特定區計畫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關發展定位、計畫性質、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文化資產保存、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等之審查意見,經台南市政府94年9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46780號函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二、區段徵收開發: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一)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整體發展構想」建議改於第二節「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內容」之前,較符合都市計畫規劃邏輯。五、後續辦理事項:(一)本計畫案擬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等案件,基於市府修正開發範圍可能影響民眾權益及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等由,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二)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三)有關本案涉及國有土地變更內容之捐贈或回饋事項,經市府補充說明,必要時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乙節,請市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檢討考量。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四廠94年1月19日昭笙字第0940000089號本案國防部軍備局函針對該廠立民營區(含延慶招待所)(台南市安平路225號及台南市安北路以94年6月2日昌易452巷1號)所提意見如下:字第0940005911號陳情理由:函整合所屬相關機1、本廠(立民營區)自38年遷址於台南市安平區漁港段,面積5.6公頃,營關建議事項略以:運迄今已逾50餘年,為現行國防體系唯一軍鞋類製品軍工廠,主要任務係「一、國防部基於負責國軍各式皮、膠鞋、戰鬥靴及各種橡膠配件之生產及研發任務,並配地方發展及國家整合扶植民間合格橡膠與皮鞋廠商之生產能量與設施,充分支援三軍部隊戰體利益暨配合國軍備需求;另延慶招待所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古堡段,面積0.18公頃為軍方做精進案及整體規劃為業務視察、召開會議‧‧‧等住宿之用。政策,考量將304廠2、台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分回之抵價地不足,無法作為未來營運及遷併至其他營區繼國軍經理品供需。續執行任務。二、3、本廠目前營運績效良好,已建立完善生產、採購、品管、庫儲及製繳機制,國防部同意304廠本廠除提供工作機會外,勞資關係和諧,營外軍民關係平和,各項環境保「立民營區」配合護及工安措施均能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章;現有員工200餘人均設籍台南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市,80%居住於安平區金城與西門里里民,主要工作專長均與製鞋有關。劃,以區段徵收方若實施「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勢必肇致本廠無法維持現址繼續式開發,惟區段徵營運,進而影響員工就業及生計,將迫使員工舉家遷移,對於基層勞工之收分回之土地,配生活、子女之就學影響不可謂不大;屆時亦可能引發陳情抗爭及民意代表合政策以變產置產關切等社會問題,造成地方及社會上困擾。籌措304廠遷併經4、國防工業除關係三軍後勤補給命脈外,亦直接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與費,國防部後續不間接帶動當地市場經濟及相關產業之活絡,基於本廠對地方之貢獻度及具再評估遷廠用地之有滿足三軍戰備需求及自主獲得,具有其重要關鍵性。地方政府發展地方取得;另地上物拆文化建設,雖有帶動個體經濟及人文素養之成果,但亦應考量國家整體經遷補償費(含機械濟與安全。搬遷費),亦規劃納建議變更內容:入變產置產財源,1、建請修正「擬定台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請台南市政府依相本廠(立民營區)仍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繼續使用;另延慶招待所仍關規定查估,俾利維持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後續配合作業。2、本廠若須配合中央政策指示,辦理遷廠時;本計畫應同時考慮滿足國防工三、「延慶招待所」業及三軍戰備物資生產任務需求,並秉「先建後遷」及「代拆代建」原則,土地,已規劃作為由需地機關(台南市政府)提供地形完整、產權清楚及使用分區為「工業變產置產財源,建用地」之土地作為遷廠之用,並負擔建廠所需各項經費,俾永續執行國防議配合本案都市計工業生產任務並保障員工工作權,達繁榮地方經濟,創造雙贏。畫變更為可供建築之土地。」,經查與於市府所提變更計畫內容無異,同意依照辦理。2交通部高雄港務局94年2月17日高港港灣字第0945001256號函對台南市政府本案涉及變更內容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劃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明細表編號十四-圍之意見如下:30案,請台南市政1、安平港開發係依據82年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安平港整體規劃」方案逐步府與交通部繼續協推動,未來可發展成為近洋及國內環島、離島航運和海上觀光遊憩等多功商,俟行政院核示能之港埠;有關「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將本局經管之後,如涉及都市計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納入範圍,規劃作為遊憩使用,因行政院核定辦理畫變更者,請逕提之「安平港整體規劃」,並無是項計畫,故「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委員會議討論。特定區計畫」納入安平商港碼頭區,將與「安平港整體規劃」建設內容不符。且本局配合安平港發展所擬訂之「安平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1年至95年)」,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商徵詢相關各部會意見後,奉行政院於93年7月核定。2、「安平港整體規劃」案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期間,曾對港區內各碼頭區之配置及使用功能進行檢討,惟因考量安平商港之港區腹地有限,臨水線之區域極為缺乏,因此經專業單位討論後,決議訂定安平商港各碼頭區之最佳配置及使用功能;上述規劃方案業經環保署審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因此若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納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造成原申請開發內容之變更,且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再送請環保署審議,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前置調查工作及後續審查事宜,極耗費時間與人力,恐影響安平商港之開發及臺南市政府推動計畫時程。3、本局配合國家政策及大台南地區之經貿發展,積極闢建安平國際商港,投資總經費約計277億元,全部工程已於93年完成,可發展為近洋航運及國內環島、離島航運之重要據點。由於商港區內之港埠設施及水域,係屬稀少、寶貴及高價值之港灣土地資源,應妥善應用於設置海運運送及卸儲等商港設施,以免浪費有限之港灣資源,扭曲社會資源之整體配置。4、安平港共規劃興建32座碼頭,基於地利之便,安平港可擔負未來兩岸通航之通商口岸,為嘉南平原進出口散雜貨之主要吞吐港,考量安平港水深達11公尺之深水碼頭僅13座,因港區土地係稀有資源,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共7座碼頭,為主要之深水碼頭區)納入範圍,勢必造成排擠作用,安平商港深水碼頭將大為減少,難以吸引大型商船進出港裝卸作業,未來之發展將因而受限,對台南地區邁入國際都市發展亦將遭受影響。5、安平港為高雄港之輔助港,係屬國際商港,船舶、貨物、人員及車輛進出,均需接受檢查及管制,為利國際商港管制區內之船舶進出港及裝卸作業管理,實不宜將安平商港主要深水碼頭區(三鯤鯓碼頭區)納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已涵蓋安平漁港及漁光里外之海岸臨水線,建議臺南市政府對於相關風景區或遊樂區所需臨水線之規劃,可朝安平漁港或安平商港北防波堤與安平漁港南防波堤間海岸區域發展。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4年3月28日漁四字第0941340322號函提供意見如一、本案涉及安平下:漁港水域範圍行一、查旨開特定區計畫範圍含括全部安平漁港港區範圍,整體而言,規劃朝部分,請參照其他地區漁港向觀光遊憩、文化保存導向及發展活魚儲運產業為主、傳統漁業為輔之發計畫規劃為水展定位,將使安平漁港內水域及陸域土地使用,均產生結構性之變革,影域用地。響港區及鄰近都市發展至深且鉅。二、其餘建議事項二、然查安平漁港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該會並按漁港及問題業經漁業署與市府協法第6條規定,擬訂漁港(規劃及建設)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施行,調確定,轉請係屬法定計畫層級,然因時空環境轉變並考量配合各項國家建設計畫,本市府參處。署擬規劃修正現行漁港計畫,惟對於旨開都市計畫建請考量下列問題:(一)旨開計畫將漁港水域部分,規劃為「河川區」,然其係屬漁港計畫水域範圍內由屬漁政單位管理且經人為整治而成,非屬水利單位管理之天然河川,使用分區規劃是否恰當,請妥予考量。(二)對於近海魚市場及中油加油站所屬近海港區陸域部份,擬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為都市計畫「特定文化專用區」,需拆遷現有漁業基本設施,其是否係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建設計畫,若否,則請循行政程序協調辦理。(三)現行漁港計畫中業規劃乙處修造船廠區,現況亦約有9家修造船廠營運中,係屬必要之漁業設施,惟查旨開計畫係劃設為「公園用地」,應請妥予重視其設置之問題。(四)依照90年修訂安平港漁港計畫(草案),係規劃重建航道右側區域為大船停靠檢查哨所所需機關用地,土地權屬為本署所有,惟依照旨開計畫卻規劃為「保護區」,與漁港計畫規劃需求不符,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規劃為「港埠專用區」。三、另查安平漁港舊港口重建工程,係為改善運河、漁港水質及節省漁船通行時間成本並避免商、漁船爭道所衍生公共危險之情形,且為臺南市政府歷來向本署所積極爭取重要工程,該工程計分四期,前三期外廓防波堤工程業已興建完成,刻正進行第四期舊港口打通工程,建議考量下列問題:(一)第四期工程用地範圍,權屬分屬國有財產局及本署管理,須辦理部分公地撥用,惟查旨開計畫擬將完工後之水域航道部分,規劃為「河川區」,因其非屬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查「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各級政府辦理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恐日後本署無法順利辦理公地撥用,且本工程除航道浚挖外,尚有陸域碼頭及護岸工程,係屬人為整治工程,究係適宜規劃為「河川區」亦或「河道用地」,係屬都市計畫審議專業範疇,請惠予妥慎考量。(二)旨開計畫所規劃之重建航道兩側護岸及碼頭設計位置,與第四期工程設計圖似有不符,業已檢送工程設計圖檔予臺南市政府,建議予以配合修正。四、安平活魚儲運係近來本署積極推動重要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業已興建完成乙處活魚儲運中心,並已於93年11月與廠商簽約,未來於另側緊鄰港埠土地,亦視儲運中心營運狀況計畫擴大專區範圍,惟旨開計畫於該專區西側本署所有土地,規劃乙處特定商業區,除恐影響未來該專區汲取海水管線之埋設,亦與漁港計畫相悖,請惠予妥慎考量。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94年5月24日嘉行字第本案併變更內容明0940002239號函建議「計畫1加油站用地」地處偏遠,不具建站價值,可能造細表編號一~14、成未來無法營運(不設置加油站)之可能性,建請遷移至民權路及和緯路口15、16、17,以及乙案。十四~38、39案辦理,陳情人建議事項已採納辦理。5有關台南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9月14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經市府列建議照案通過。席代表94年9月19日補充說明,為配合運河博物館設立,提供適當之商業及住宿機能,並考量週邊整體環境營造及公有土地有效利用,建議變更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區(面積653.47平方公尺)乙案。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原1遊樂區(遊3附)0.666私有、國有公地撥用遊樂區併入公1。基於生態保育與河濱保育公園本案變更範圍涉道路用地私有、國27.354整體規劃,取消3-23道路,其公地撥用、私地徵收及鹽水溪已公告(3-23-30M)有、市有用地併入公1。為河川區域土地部分,應由水利主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原管機關(經濟部或3港埠專用區0.167市有公地撥用港埠專用區併入公1。台南市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污水處理廠用地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與40.143國有公地撥用326號解釋文及經(污20)污20用地之重新規劃。濟部、內政部92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維年10月26日經水5中密度住宅區公園用地0.012持南側特定住宅專用區土地坵私有徵收字第09202616140(公1)塊完整性。號、台內營字第9.837公頃0920091568號會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將私有、國銜函送之「河川及6工業區(工6)0.521公地撥用、私地徵收區域排水系統流原工6北側不規則土地併入公1。有、市有經都市計畫區之考慮該區住宅開發現況與河濱使用分區劃定原私有、國則」,妥予認定劃7低密度住宅區0.228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剔除不易整公地撥用、私地徵收有、市有為都市計畫「河川合開發之土地。區」或「河道用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將地」,並納入計畫8河川區0.036國有、市有公地撥用原河川區併入公1。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基於生態保育與河濱保育公園道路用地90.710整體規劃,取消3-23道路,其國有公地撥用(3-23-30M)用地併入公1。車站用地配合車站用地規劃,提供進出特政府取得開闢或由獎10遊樂區(遊3附)3.125私有、國有建議照案通過。(車2)定區運輸旅次轉運功能節點。勵民間開發。一11港埠專用區污水處理0.149國有、市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廠用地(污考量污1使用現況與未來發展腹1)地作整體規劃。12公園用地(公34)0.191公頃0.042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原3-23-30M道路切割後南側狹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道路用地特定商業130.275長用地併入特定商業區,以利整國有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建議照案通過。(3-23-30M)專用區體開發。理回饋後始得開發。本案配合調整加油站專用區位置,除變更公園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政府取得開闢或由獎勵14公園用地(公22)車站用地1.819國有(0.264公頃),應依審配合車站用地規劃,提供進出特民間開發。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車1)定區運輸旅次轉運功能節點。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2.308公頃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道路用地政府取得開闢或由獎勵150.489國有建議照案通過。(3-23-30M)民間開發。配合車站用地整體開發,將原公本案除配合調整加16公園用地(公22)加油站專0.107國有油站專用區位置,新22用地劃設為加油站專用區。市地重劃(一):配合國計畫修正為車站用用區際遊憩碼頭開發地,以及由政府取得道路用地0.240公頃0.133配合車站用地整體開發,將道路國有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開闢或由獎勵民間開發外,其餘准予通(3-23-30M)用地劃設為加油站專用區。過。道路用地配合3-23-30M道路延伸,將原18公園用地(公22)(3-23-30M0.198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公22東側用地劃為道路用地。)本案除應補充前開經濟部、內政部道路用地廢除3-23-30M道路,其用地劃19河川區1.603私有、國有-會銜原則認定函(3-23-30M)設為河川區。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1港埠專用區特定商業2.072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專用區因應未來臨海商業活動,因此調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道路用地3.003公整土地使用。2頃0.931私有、國有饋後始得開發。(3-21-20M)道路用地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31.779私有、國有-(1-3-60M)土地使用為保護區。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4遊樂區(遊3)15.644國有-土地使用為保護區。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5港埠專用區0.744私有、國有-土地使用為保護區。保護區建議照案通過。道路用地18.901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60.286私有、國有-(3-21-20M)公頃土地使用為保護區。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且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7電信用地(電3)0.448國有-定,保護區內仍可作公用事業使二用,故調整其土地使用為保護區。道路用地考量活魚儲運中心未來之發展,81.692市有(3-18-20M)將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區。道路用地考量活魚儲運中心未來之發展,本案變更為港埠9港埠專用0.031國有(3-21-20M)將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區。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專用區除開發方區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式方應修正為「撥2.752公考量活魚儲運中心未來之發展,10遊樂區(遊3)0.302國有饋後始得開發。用或徵收」外,其頃將遊3併入港埠專用區。餘准予通過道路用地考量活魚儲運中心未來發展,將110.727私有、國有(3-21-20M)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區。配合舊安平港濬通,將原遊3劃本案除併逕向本12遊樂區(遊3)0.827國有-部陳情意見編號河川區設為河川區。3,新計畫名稱修1.054公配合舊安平港濬通與3-21道路之道路用地正為「水域用地」13頃0.227截短,將原道路用地劃設為河川私有、國有-(3-21-20M)外,其餘准予通區。過。污水處理廠用地考量實際需求,配合港岸旅遊區11.374私有、(污20)未來開發。特定商業檢討港埠專用區之區位,並配合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2港埠專用區專用區3.613國有建議照案通過。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15.193饋後始得開發。公頃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調整私有、國3中密度住宅區10.206中密度住宅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有、市有三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調整私有、國4中密度住宅區4.619中密度住宅為特定住宅專用區。有、市有特定住宅道路用地配合廢除3-23-30M道路,將道路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5專用區0.143國有、市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3-23-30M)4.789公用地併入特定住宅專用區。饋後始得開發。頃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將零6公園用地(公34)0.027碎之公園用地併入特定住宅專用私有、國有區。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1港埠專用區道路用地1.488國有、市有公地撥用(3-18-20M調整活魚儲運中心與特定住宅專建議照案通過。文中用地(文中)用區周邊道路系統規劃。20.027國有公地撥用7)1.515公頃文中用地配合特定區計畫內文中7用地整3港埠專用區0.060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文中7)體規劃。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港四4港埠專用區特定商業0.215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埠專用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專用區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1.018公頃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5中密度住宅區0.803私有、市有饋後始得開發。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整港6港埠專用區特定住宅2.605國有、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埠專用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專用區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8.680公頃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中密7中密度住宅區6.075私有、市有饋後始得開發。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道路用地配合特定區計畫20M內環道系統1港埠專用區(3-18-20M0.078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規劃。)本案依變更計畫圖示,道路用地係道路兩側拓寬,除應配合4-6-15M道路延續,因此進再增列一處變更港埠專2港埠專用區(4-16-15M0.008國有公地撥用用區為道路用地(0.008行拓寬。五)公頃)外,其餘准予通過。本案變更為港埠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專用區除開發方港埠專用配合港埠專用區之整體規劃調整3道路用地0.370國有、市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式方應修正為「撥區土地使用。饋後始得開發。用或徵收」外,其餘准予通過。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1中密度住宅區0.205市有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文小用地(文小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文小用市地重劃(一)本案除應依審查2特定商業0.255市有: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意見三先行辦理49)地(文小49)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專用區發。市地重劃,再核定1.333公頃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主要計畫外,其餘3中密度住宅區0.766國有%。建議准予通過。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配合沿街商業區規劃,調整中密4中密度住宅區0.107國有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市地重劃(一)本案除應依審查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意見三先行辦理5-1中密度住宅區2.281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發。市地重劃,再核定區。私有、國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主要計畫外,其餘六有、市有%。建議准予通過。特定住宅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整中5-2中密度住宅區專用區9.072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13.399公饋後始得開發。文小用地(文小頃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61.547市有市地重劃(一)本案除應依審查49)文小用地為特定住宅專用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意見三先行辦理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發。市地重劃,再核定7中密度住宅區0.499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國有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主要計畫外,其餘區。%。建議准予通過。市地重劃(一)本案除應依審查: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意見三先行辦理文小用地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8中密度住宅區2.032國有發。市地重劃,再核定(文小3)中密度住宅區為文小用地。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權屬方式查意見市地重劃(一)本編號9-2案經配合特定區計畫內環道系統規: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市府評估納入市9-1道路用地0.102劃,變更中密度住宅區為道路用國有發。地重劃可行,除應(3-18-20M地。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依審查意見三先六中密度住宅區%。)行辦理市地重0.142公頃劃,再核定主要計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整中畫外,其餘建議准9-20.040私有、國有公地撥用、私地徵收密度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予通過。本案除應依審查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意見二先行辦理公園開闢。1-17.086區段徵收,再核定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主要計畫外,其餘工業區(工6)私有、國有%。建議准予通過。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1-21.034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特定文化饋後始得開發。專用區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本案除應依審查8.513公頃公園開闢。意見二先行辦理七2-10.376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污水處理廠用地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建議准予通過。國有(污5)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本案除面積誤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繕,應修正為2-20.017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0.016公頃外,其饋後始得開發。餘建議准予通過。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古蹟保存配合安平出張所保存構想,變更公園開闢。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3工業區(工6)0.099國有區土地使用分區為古蹟保存區。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本案除應依審查市地重劃(一):配合舊意見三先行辦理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道安平新都心開發。1道路用地0.035國有、市有市地重劃,再核定特定商業路用地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主要計畫外,其餘專用區%。建議准予通過。0.623公頃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2中密度住宅區0.588私有、國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饋後始得開發。本案係誤繕,1.085公頃中0.669公頃以台南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市通案回饋規定辦理;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安平新都心開發。0.416公頃應納入重劃3中密度住宅區1.085國有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範圍,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八市地重劃(一):配合舊本案經市府檢討後,現況道路不納入重劃範安平新都心開發。4-10.268圍,以台南市通案回饋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規定辦理者,由0.091道路用地特定住宅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公頃修正為0.203公專用區國有、市有頃;重劃面積由0.268(4-6-15M)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1.764公頃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公頃修正為0.156公頃,並應依審查意見三4-20.091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饋後始得開發。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景公園開闢。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5-10.090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工業區(工6)國有建議准予通過。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5-20.230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饋後始得開發。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6工業區(工6)1.657國有開闢。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7工業區(工6)0.054國有闢。建議准予通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本案係檔案整理疏漏及景公園開闢。配合現況道路邊界調整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區段徵收範圍,面積應%。修正為0.510公頃,並8-10.356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道路用地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國有(4-6-15M)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要計畫,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公地撥用本案除配合現況道路邊界調整區段徵收範圍,8-20.166面積應修正為0.012公頃外,其餘准予通過。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景公園開闢。9港埠專用區特定文化0.349國有本案除應依審查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專用區意見二先行辦理%。5.119公區段徵收,再核定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頃主要計畫外,其餘八10-1景公園開闢。0.130建議准予通過。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港埠用地國有、市有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10-20.166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景公園開闢。11機關用地(機29)1.292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國有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景公園開闢。12機關用地(機29)0.610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國有、市有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本案除應依審查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意見二先行辦理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景公園開闢。13道路用地0.223私有、市有區段徵收,再核定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景公園開闢。14港埠專用區0.116國有、市有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道路用地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景公園開闢。15機關用地(機29)(4-6-15M0.746國有、市有調整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1工業區(工6)0.925私有不合適之工業區使用。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本案係檔案整理疏漏,0.032公頃為公地撥用,1.845公頃為區段道路用地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徵收開發,並應依審查21.877市有(3-18-15M)周邊道路系統。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本案面積誤繕應修正為4.596公頃,並應依審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3工業區(工6)4.566私有、國有不合適之工業區使用。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公園用地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過。(公3)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景公園開闢。4低密度住宅區13.476公1.848私有、國有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頃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九5工業區(工6)0.292私有、國有不合適之工業區使用。配合歷史水景公園與古3整體規6公墓用地(墓2)0.026國有劃,調整用地範圍與機能。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7低密度住宅區0.019國有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8機關用地(機29)1.717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國有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適之機關用地。建議准予通過。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9機關用地(機29)1.343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國有適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100.583國有、市有(4-43-15M)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私有、國11港埠專用區0.280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市有道路用地配合歷史水景公園與古3整體規12公墓用地(墓2)0.056國有、市有(4-6-15M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配合歷史水景公園與古3整體規13古蹟保存區0.100公0.044國有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頃公園用地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一、本案除(公2)1低密度住宅區1.536私有、國有(公2)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公園用地。修正為(公1)已開闢外,其餘建議准2.914公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2低密度住宅區1.378私有、市有予通過。頃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公園用地。二、有關國有住宅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區、商業區土3低密度住宅區3.029國有、市有綠3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綠地。地,如國有財產3.042公局有具體土地頃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4低密度住宅區0.013國有利用計畫,請市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綠地。公地撥用府與該局另案十協商處理措施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後,作為檢討相5低密度住宅區綠40.182國有、市有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綠地。關計畫內容之依據。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6低密度住宅區0.065國有、市有-古蹟保存調整古蹟保存區範圍。區(古1)原為安平區公所舊址,現為永漢建議照案通過。0.143公民藝館使用中;配合古堡暨洋行7機關用地(機18)頃0.078國有-公園整體規劃,調整於古蹟保存區範圍內,仍可繼續使用。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頃)方式原規劃為供鄰里辦公室與圖書館使用,尚未開闢但現已無使用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商業區(商1機關用地(機56)0.150需求,故取消機關用地,並已於國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7)細部計畫內變更為公兒用地,冀饋後始得開發。能與周邊商業區整體規劃開發。十考量實際開發現況與未來道路公墓用地一2低密度住宅區0.016系統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市有-建議照案通過。(墓1)機能。考量實際開發現況與未來道路道路用地3公墓用地(墓2)0.026系統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私有、市有私地徵收建議照案通過。(4-6-15M)機能。一、變更理由「未拓寬」修正為「未開闢」。二、市府建議0.023公頃土考量道路系統規劃與現況路私有、國地改為公地撥用,其餘1道路用地0.103寬,未拓寬部分併入特定文化專0.080公頃為市地重劃方有、市有式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用區。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市地重劃(一):配合國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際遊憩碼頭開發。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加油站用地(油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20.175私有、國有%。22)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市府考量現有污水廠及抽水3-17.507站使用,建議1.982公頃土特定文化地改為公地撥用,其餘6.823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私有、國港埠專用區專用區公頃為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市有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10.573公3-21.298公地撥用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頃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十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4低密度住宅區0.067私有、市有二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5港埠專用區0.087私有、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國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際遊憩碼頭開發。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道路用地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私有、國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61.053(4-38-20M)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市有%。過。加油站用地(油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70.283私有23)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道路用地本案除道路編號修正為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8港埠專用區(5-23-10M0.010私有徵收4-23-10M外,其餘建議准予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通過。道路用地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私有、國9低密度住宅區0.677公地撥用、私地徵收建議照案通過。(4-6-15M)調整周邊道路系統。有、市有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1低密度住宅區2.277私有、市有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特定商業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2低密度住宅區專用區4.268私有、市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7.765公頃饋後始得開發。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3公園用地(公14)1.220市有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十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特定住宅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三4低密度住宅區2.488私有、市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專用區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饋後始得開發。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延公園道用5公園用地(公14)1.145伸永華路公園道至港濱歷史公市有-建議照案通過。地(公道8)園。本案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考量河川區現況,調整公園用地私有、國編號3,新計畫名稱修正為6公園用地(公14)河川區1.926-範圍。有、市有「水域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調1港埠專用區0.328國有-整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調本案除併逕向本2公園用地(公9)0.266私有、國有-整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部陳情意見編號河川區3,新計畫名稱修3港埠用地6.504公3.582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正為「水域用地」頃道路用地外,其餘准予通40.115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3-21-20M)過。5港埠專用區0.287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興6河川區0.092國有闢港口碼頭。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興7公園用地(公9)0.235私有、國有闢港口碼頭。配合安平舊港濬通,3-21-20M道道路用地80.184路截短,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國有(3-21-20M)區。9河川區0.360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10港埠用地0.290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港埠專用11港埠用地區0.002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公有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十6.831公私有地徵收四道路用地頃配合3-21-20M道路截短,道路用120.669國有(3-21-20M)地併入港埠專用區。13公園用地(公9)0.429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14河川區1.814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15港埠用地1.902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16遊樂區(遊4)0.854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17公園用地(公9)7.508國有用機能。基於保安林區考量,取消港埠專18港埠專用區0.168用區不合適分區,調整土地使用國有-保護區機能。29.272建議照案通過。道路用地公頃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190.241國有-(3-21-20M)用機能。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20公園用地(公9)0.790國有-用機能。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21遊樂區(遊4)0.366國有-建議照案通過。用機能。市府考量現有道路規劃為計畫道路(0.147公頃)建議納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入市地重劃範圍,並應依審查22遊樂區(遊4)2.492國有-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保護區用機能。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2.34529.272公頃保護區)建議准予通過。公頃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23遊樂區(遊4)0.318國有-建議照案通過。用機能。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24遊樂區(遊4)17.389國有-建議照案通過。用機能。道路用地綠地(綠考量與公道13整體規劃,調整土250.256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3-47-20M)1)地使用機能為綠地。配合特定商業區與舢板碼頭整體綠地(綠私有、國26河川區1.512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公地撥用、私地徵收建議照案通過。2)有能。市府考量灘岸旅遊之特商區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擔公平性,建議納入市特定商業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私有、國地重劃(二)範圍,並應27港埠用地6.041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饋後始得開發。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其餘建議准予通十過。四私有、國28港埠用地0.080市地重劃(二):配合漁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有光里車站3開發。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私有、國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29-1車站用地0.637配合道路系統規劃車站用地,以有%。建議准予通過。(車3)提供進出特定區之運輸旅次轉運市府考量灘岸旅遊之特1.652公商區開發及公共設施負遊樂區(遊4)節點。頃擔公平性,建議納入市地重劃(二)範圍,並應29-20.935國有公地撥用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遊樂區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私有、國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30港埠用地41.554-號2辦哩。(遊1附)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文小用地(文小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私有、國31文教區3.477-建議照案通過。39)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道路用地考量特定住宅專用區整體規劃,320.207私有(3-21-20M)調整周邊道路系統。特定住宅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文小用地(文小專用區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330.082國有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建議照案通過。39)10.113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饋後始得開發。公頃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私有、國34低密度住宅區7.208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面積開發本會專案小組審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權屬(公頃)方式查意見市地重劃(二):配合漁本案除應依審查光里車站3開發。意見三先行辦理35-10.232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市地重劃,再核定道路用地考量特定住宅專用區整體規私有、國%。主要計畫外,其餘(3-48-20M,3-21-20M)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有、市有建議准予通過。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35-20.636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建議照案通過。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市地重劃(二):配合漁本案除應依審查光里車站3開發。意見三先行辦理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私有、國36遊樂區(遊4附)1.748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市地重劃,再核定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有、市有%。主要計畫外,其餘十建議准予通過。四公園道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37道路用地(3-44-20M)用地(公3.888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整道路系統機能。道13)有關市府補充說配合舢板碼頭整體規劃,提供38港埠專用區1.114國有明「前欄開發方式碼頭加油機能。誤繕,應為市地重加油站市地重劃(二):配合劃(一);惟本變更專用區國際遊憩碼頭開發。案併陳情意見編1.117公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號4,後續加油站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39道路用地(3-21-20M)頃0.003國有%。專用區將不列入整周邊道路系統。市地重劃範圍。」乙節,同意依照辦理。附件台南市政府94年9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4678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表(94年9月19日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修正部份處理情形)項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一發展定位:已配合修正。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本特定本計畫案名已修正為「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區計畫之範圍勘定、風景特定區劃定等級與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之關係,以及本特定區計畫案名如擬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目前審定之計畫名稱重新修正者,請明確敘明,以避免本特定區開發權責機關尚未確定前,產生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卻由台南市政府主導開發之疑慮」乙節,配合報請行政院核定中之「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計畫」籌建計畫書,建議將本計畫案名修正為「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二計畫性質:已配合修正。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如以變更全市主以特定區方式進行管制之相關理由,已說明於第要計畫方式管制,無法凸顯本案開發目的及1-1頁「擬定特定區計畫據以執行特定區規劃、開功能定位,必須改以新訂特定區計畫方式管發與管制事項」。制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將具體之理由於計另補充說明於第3-17頁「課題七」之相關內容;畫書補充敘明。以及第4-1頁之「發展目標與構想」前言,係為凸顯計畫之14項主題分區,並對土地使用及開發予以適當之管制與引導。三土地使用分區:已配合修正。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詳閱第5-6至第5-8頁「土地使用計畫」之相關內書加強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如容說明。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四公共設施用地:已配合修正。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參照1.詳閱第3-13頁「現行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之相關內容說明;以及第5-14頁「公共設施服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務水準」之相關內容說明。服務水準,於主要計畫書內敘明,如有不2.詳閱第4-29頁「環境外部性衝擊之因應」之相足,除於主要計畫書中敘明其特殊情形關內容說明。外,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盡量予以補足。2.本特定區開發後所衍生之噪音、空氣品質、垃圾及污水處理與再利用等問題如何處理,請配合特定區開發期程妥予整體規劃考量。五都市防災:已配合修正。本案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詳閱第5-17至第5-19頁「都市防災計畫」之相關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內容說明。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六文化資產保存:原計畫已有配合之使用分區規劃計畫書第4-8頁安平區相關國定與市定古1.依「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綜合性規劃」空間規劃蹟,應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構想,計畫區內大部份具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土地部分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均納入歷史保存核心計畫進行空間發展規劃,包規定得供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以提高括古堡暨洋行公園、歷史水景公園、藝文及創意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園區等產業與活動規劃方案進行發展規劃,相關子計畫並已納入環境改善之工程與活動導入方案之中。(詳如該計畫)2.安平古堡、安平小砲台、安平海關及原台灣總督府專賣局台南支局安平分局已納入保存區,進行以保存與復甦作為主題的活動規劃。3.德記洋行、東興洋行、盧經堂厝及均劃設為公園綠地,提供觀光客在歷史核心保存區內倘佯古蹟的歷史區位記憶。4.原台灣總督府專賣局台南支局安平分局,周邊則配合納入特文區,結合週邊產業活動一併復原為藝文創意園區之產業活動區。5.海山館原為已開放供民眾參觀之古蹟。6.海頭社魏宅,市政府已納入整修計畫執行中,並與舊聚落建築融為一體,應不需多劃其他使用分區而刻意強調文化保存與展示設施之使用需要。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已將涉及整體開發之個1.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如涉及整體開發之個案,以各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為單元,案,請以各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範圍重新製表;詳閱第4-8至第4-21頁「表4-2擬為單元彙整列案,以利後續都市計畫書、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圖製作。至於各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範圍計畫)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整之劃定原則,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敘體開發部分」、「表4-3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明。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更台南市2.有關開發方式規定「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非整體開發部分」所示。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範圍劃定原則,補充說明於開發」乙節,請市府針對本特定區計畫之第6-4頁「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相關內實質變更內容及考量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容說明。定,研提適當之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或2.有關本案涉及國有地應辦理變更回饋部分,針提供公共設施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規對開發方式補充修正如下:定,並提下次會議討論。(1)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3.有關本案各變更內容之開發方式,請市府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再重新查明核對,如有不妥或需修正之(2)使用變更回饋比例如下表:處,請提下次會議討論。公共設施住宅區港埠用地工業區原使用分區用地(或專用區)變更後分區港埠專用區40%------特定住宅區40%5%10%10%特定商業區45%10%15%15%特定文化區(3)另擬細部計畫,並劃設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其他回饋方式辦理。3.本案已於94年9月14日與國產局協商獲得共識,同時決議將妙壽段418地號(國有地)由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區,並指定旅館相關使用。八區段徵收開發:遵照辦理。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1.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九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市地重劃(一)範圍調整:由於目前安平污水廠與抽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水站設施正常運作中,基於現有公共設施及設備維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持既有使用之需要,故予以從原重劃範圍內剔除。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市地重劃(二)範圍調整:考量車站用地周邊之特定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商業區未來開發之可行性,以及共同負擔公共設施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開闢成本之公平性,故將特定商業區與周邊道路一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併納入重劃範圍。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十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已配合修正。1.計畫書第二章應再補充說明「挑戰20081.已配合修正;詳閱第2-1頁「挑戰二○○八: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其他行政院核示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觀光客倍增計畫」之相關內容項,並應加強現行台南市都市計畫之說說明。明,作為擬定本特定區計畫之依據。2.已配合修正;詳閱第4-3頁「變更台南市主要計2.計畫書第五章變更內容建議改於第四章畫內容」,以及第3-7頁至第3-9頁「觀光人口發展目標與構想之後,至於第五章觀光人分析」之章節調整。口分析及預測請改於計畫書第三章。3.已配合繪製;詳閱第6-7頁「圖6-1主要計畫3.第六章實施進度與經費請以整個計畫區預估開發時程示意圖」,及第6-8頁「圖6-2主為範圍,以示意圖方式明確標示各地區開要計畫開發方式示意圖」。另有關第6-5頁之敘發方式,及預估開發時程。至於計畫書第述業已配合修正,請參閱。6-4頁,有關「古堡洋行公園之私有地」4.本案計畫書內之圖說已力求清晰,部分示意圖,乙節之敘述內容,如有錯誤(抵價地應修若有必要加附比例尺與指北方位者,將予以補正正為抵費地),請配合修正。之。4.本案計畫書、圖有關比例尺、方位、明晰5.已配合檢送「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程度等事項,如有不清楚部分,請再加強定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補正。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變更原台南市主要5.本案為擬定都市計畫案件,為符合都市計計畫部分)等二圖。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本案法定都市計畫圖建議包括「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6.有關古蹟保存區部分分配給經濟部乙節,已經過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協調,相關公文詳報告書附件。另有關市地重劃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報告書中有關前後面積不一致誤繕及是否需中畫案」(變更原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等二央補助經費等問題,將於報告書修正敘明。圖,以應未來執行需要。6.有關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對於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建議(如古蹟保存區分配給經濟部是否經過協調、評估報告市地重劃面積前後不一致、漁光里市地重劃所面臨問題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未達法定上限為何需中央補助經費等),請市府查明後檢討修正。十一後續辦理事項:遵照辦理。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四廠94年1月19日昭笙字第0940000089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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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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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廠(立民營區)自38年遷址於台南市安平區漁港段,面積5.6公頃,營運迄今已逾50餘年,為現行國防體系唯一軍鞋類製品軍工廠,主要任務係負責國軍各式皮、膠鞋、戰鬥靴及各種橡膠配件之生產及研發任務,並配合扶植民間合格橡膠與皮鞋廠商之生產能量與設施,充分支援三軍部隊戰備需求;另延慶招待所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古堡段,面積0.18公頃為軍方做為業務視察、召開會議‧‧‧等住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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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分回之抵價地不足,無法作為未來營運及國軍經理品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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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廠目前營運績效良好,已建立完善生產、採購、品管、庫儲及製繳機制,本廠除提供工作機會外,勞資關係和諧,營外軍民關係平和,各項環境保護及工安措施均能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章;現有員工200餘人均設籍台南市,80%居住於安平區金城與西門里里民,主要工作專長均與製鞋有關。若實施「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勢必肇致本廠無法維持現址繼續營運,進而影響員工就業及生計,將迫使員工舉家遷移,對於基層勞工之生活、子女之就學影響不可謂不大;屆時亦可能引發陳情抗爭及民意代表關切等社會問題,造成地方及社會上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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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防工業除關係三軍後勤補給命脈外,亦直接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與間接帶動當地市場經濟及相關產業之活絡,基於本廠對地方之貢獻度及具有滿足三軍戰備需求及自主獲得,具有其重要關鍵性。地方政府發展地方文化建設,雖有帶動個體經濟及人文素養之成果,但亦應考量國家整體經濟與安全。建議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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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修正「擬定台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本廠(立民營區)仍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繼續使用;另延慶招待所仍維持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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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廠若須配合中央政策指示,辦理遷廠時;本計畫應同時考慮滿足國防工業及三軍戰備物資生產任務需求,並秉「先建後遷」及「代拆代建」原則,由需地機關(台南市政府)提供地形完整、產權清楚及使用分區為「工業用地」之土地作為遷廠之用,並負擔建廠所需各項經費,俾永續執行國防工業生產任務並保障員工工作權,達繁榮地方經濟,創造雙贏。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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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廠立民營區(含延慶招待所)(台南市安平路225號及台南市安北路452巷1號)所提意見如下: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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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國防部軍備局以94年6月2日昌易字第0940005911號函整合所屬相關機關建議事項略以:「一、國防部基於地方發展及國家整體利益暨配合國軍精進案及整體規劃政策,考量將304廠遷併至其他營區繼續執行任務。二、國防部同意304廠「立民營區」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區段徵收分回之土地,配合政策以變產置產籌措304廠遷併經費,國防部後續不再評估遷廠用地之取得;另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含機械搬遷費),亦規劃納入變產置產財源,請台南市政府依相關規定查估,俾利後續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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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慶招待所」土地,已規劃作為變產置產財源,建議配合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為可供建築之土地。」,經查與於市府所提變更計畫內容無異,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94年2月17日高港港灣字第0945001256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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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南市政府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劃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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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平港開發係依據82年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安平港整體規劃」方案逐步推動,未來可發展成為近洋及國內環島、離島航運和海上觀光遊憩等多功能之港埠;有關「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將本局經管之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納入範圍,規劃作為遊憩使用,因行政院核定辦理之「安平港整體規劃」,並無是項計畫,故「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納入安平商港碼頭區,將與「安平港整體規劃」建設內容不符。且本局配合安平港發展所擬訂之「安平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1年至95年)」,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商徵詢相關各部會意見後,奉行政院於93年7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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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平港整體規劃」案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期間,曾對港區內各碼頭區之配置及使用功能進行檢討,惟因考量安平商港之港區腹地有限,臨水線之區域極為缺乏,因此經專業單位討論後,決議訂定安平商港各碼頭區之最佳配置及使用功能;上述規劃方案業經環保署審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因此若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納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造成原申請開發內容之變更,且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再送請環保署審議,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前置調查工作及後續審查事宜,極耗費時間與人力,恐影響安平商港之開發及臺南市政府推動計畫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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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局配合國家政策及大台南地區之經貿發展,積極闢建安平國際商港,投資總經費約計277億元,全部工程已於93年完成,可發展為近洋航運及國內環島、離島航運之重要據點。由於商港區內之港埠設施及水域,係屬稀少、寶貴及高價值之港灣土地資源,應妥善應用於設置海運運送及卸儲等商港設施,以免浪費有限之港灣資源,扭曲社會資源之整體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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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平港共規劃興建32座碼頭,基於地利之便,安平港可擔負未來兩岸通航之通商口岸,為嘉南平原進出口散雜貨之主要吞吐港,考量安平港水深達11公尺之深水碼頭僅13座,因港區土地係稀有資源,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共7座碼頭,為主要之深水碼頭區)納入範圍,勢必造成排擠作用,安平商港深水碼頭將大為減少,難以吸引大型商船進出港裝卸作業,未來之發展將因而受限,對台南地區邁入國際都市發展亦將遭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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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平港為高雄港之輔助港,係屬國際商港,船舶、貨物、人員及車輛進出,均需接受檢查及管制,為利國際商港管制區內之船舶進出港及裝卸作業管理,實不宜將安平商港主要深水碼頭區(三鯤鯓碼頭區)納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已涵蓋安平漁港及漁光里外之海岸臨水線,建議臺南市政府對於相關風景區或遊樂區所需臨水線之規劃,可朝安平漁港或安平商港北防波堤與安平漁港南防波堤間海岸區域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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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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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表編號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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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案,請台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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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與交通部繼續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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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俟行政院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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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如涉及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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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變更者,請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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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討論。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4年3月28日漁四字第0941340322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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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見如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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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旨開特定區計畫範圍含括全部安平漁港港區範圍,整體而言,規劃朝向觀光遊憩、文化保存導向及發展活魚儲運產業為主、傳統漁業為輔之發展定位,將使安平漁港內水域及陸域土地使用,均產生結構性之變革,影響港區及鄰近都市發展至深且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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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查安平漁港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該會並按漁港法第6條規定,擬訂漁港(規劃及建設)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施行,係屬法定計畫層級,然因時空環境轉變並考量配合各項國家建設計畫,本署擬規劃修正現行漁港計畫,惟對於旨開都市計畫建請考量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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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旨開計畫將漁港水域部分,規劃為「河川區」,然其係屬漁港計畫水域範圍內由屬漁政單位管理且經人為整治而成,非屬水利單位管理之天然河川,使用分區規劃是否恰當,請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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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近海魚市場及中油加油站所屬近海港區陸域部份,擬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為都市計畫「特定文化專用區」,需拆遷現有漁業基本設施,其是否係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建設計畫,若否,則請循行政程序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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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現行漁港計畫中業規劃乙處修造船廠區,現況亦約有9家修造船廠營運中,係屬必要之漁業設施,惟查旨開計畫係劃設為「公園用地」,應請妥予重視其設置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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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照90年修訂安平港漁港計畫(草案),係規劃重建航道右側區域為大船停靠檢查哨所所需機關用地,土地權屬為本署所有,惟依照旨開計畫卻規劃為「保護區」,與漁港計畫規劃需求不符,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規劃為「港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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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查安平漁港舊港口重建工程,係為改善運河、漁港水質及節省漁船通行時間成本並避免商、漁船爭道所衍生公共危險之情形,且為臺南市政府歷來向本署所積極爭取重要工程,該工程計分四期,前三期外廓防波堤工程業已興建完成,刻正進行第四期舊港口打通工程,建議考量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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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期工程用地範圍,權屬分屬國有財產局及本署管理,須辦理部分公地撥用,惟查旨開計畫擬將完工後之水域航道部分,規劃為「河川區」,因其非屬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查「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各級政府辦理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恐日後本署無法順利辦理公地撥用,且本工程除航道浚挖外,尚有陸域碼頭及護岸工程,係屬人為整治工程,究係適宜規劃為「河川區」亦或「河道用地」,係屬都市計畫審議專業範疇,請惠予妥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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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旨開計畫所規劃之重建航道兩側護岸及碼頭設計位置,與第四期工程設計圖似有不符,業已檢送工程設計圖檔予臺南市政府,建議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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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平活魚儲運係近來本署積極推動重要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業已興建完成乙處活魚儲運中心,並已於93年11月與廠商簽約,未來於另側緊鄰港埠土地,亦視儲運中心營運狀況計畫擴大專區範圍,惟旨開計畫於該專區西側本署所有土地,規劃乙處特定商業區,除恐影響未來該專區汲取海水管線之埋設,亦與漁港計畫相悖,請惠予妥慎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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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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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水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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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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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區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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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規劃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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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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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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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問題業經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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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署與市府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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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確定,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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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參處。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94年5月24日嘉行字第0940002239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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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計畫1加油站用地」地處偏遠,不具建站價值,可能造成未來無法營運(不設置加油站)之可能性,建請遷移至民權路及和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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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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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變更內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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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表編號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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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17,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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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38、39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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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陳情人建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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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已採納辦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有關台南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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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9月14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經市府列席代表94年9月19日補充說明,為配合運河博物館設立,提供適當之商業及住宿機能,並考量週邊整體環境營造及公有土地有效利用,建議變更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區(面積653.47平方公尺)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