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91-審議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銅鑼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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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91
案件id
MOIO6191-4-004-25b30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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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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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1年12月27日第139次會、92年5月7日第144次會、93年1月7日第149次會及93年10月18日第160次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6月7日府工都字第0940062442號及94年8月8日府工都字第0940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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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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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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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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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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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彭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及潘委員丁白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9月2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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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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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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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人:張世1.陳情地點被規劃將上開原因本計畫區公園、體平等二人為公園用地至今公園預定育場所、廣場、綠地地點:福興段已25年仍未徵收。地回歸為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771-1、2.銅鑼鄉公所已另鄰近編訂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794、792案於福興段757地使用。僅佔計畫面積3.27%、801等號之公有土地闢,與都市計畫法第45地號土建面積3公頃之公條不得少於10%之規地。園,於理應無條件定相差甚遠,故未便將上開公園預定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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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回歸為鄰近編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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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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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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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3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074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9公頃)、綠地(面積0.44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07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3.27%,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尚無其他適當公有土地可供劃設,且本次檢討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中酌予調整補充,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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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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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屬山坡地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將過去發生之重大災害詳加敍述,並針對地方特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又為加強山坡地之防災、落實水土保持,請將都市地區內相關水土保持規定增列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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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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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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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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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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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號原計畫新計畫會決議一一計畫民國90民國一、已屆計畫年期,應全照案通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二年期年115年面通盤檢討。過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二、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規定,都市計畫應依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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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發展情形訂定之,故本計畫將以民國115年為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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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機九保護區公園該土地為銅鑼鄉公所照案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東南3.12443.1244管理之公有土地,且目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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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保公頃公頃前已由銅鑼鄉公所開護區闢為銅鑼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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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銅鑼保護區自來水事該土地均為銅鑼鄉公照案通1.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國小0.0763業專用區所管理之公有土地,現過區」修正為「自來水北側公頃0.0301公況為自來水公司及銅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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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頃鑼國小使用且銅鑼鄉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區文小公所已同意為自來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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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2公公司及銅鑼國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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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四八銅鑼住宅區文小該土地均屬銅鑼國小照案通為補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國小0.08320.1141管理之公有土地。過不足,故除將文小用地南南側公頃公頃側之地震紀念碑及土地公住宅步道廟範圍土地,劃設為公園區及0.0309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步道公頃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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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計畫自來水自來水事因應自來水、郵政、電照案通1.因自來水公司目前尚三範圍事業用業專用區信及加油站事業民營過未民營化,故維持原內之地0.3公頃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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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0.3公頃2.將「郵政事業專用區水事郵政用郵政事業」修正為「郵政事業業用地專用區用地」地、郵0.07公0.07公頃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政用頃過,惟不得依「都市地、電電信用電信事業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信用地專用區則」第三十條之一第地、加0.24公0.24公頃五款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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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頃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用地加油站加油站專過,惟請縣政府本於用地用區權責妥為訂定回饋0.17公0.17公頃措施,納入計畫書內頃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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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新計畫決議號號六逾計畫保護區零星工依民國68年9月27照案通過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三區東0.1087業區日台內營字第情範圍土地係由七十份段1013-5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而北側公頃0.108724992號核定「無污1013-5地號土地於擴大都市零工公頃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前即為取得工廠登記證南側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公司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地使用分區者如何證之合法工廠,故於辦理第二准其擴建案」作業次通盤檢討時,依實際變更為要點,同意依前項「零星工業區」。考量本案土地與北側零星工業區原係同修正變更為零星工一地號土地,且均屬同一工業業區。使用範圍,並登記有案,同時七十份段地號依據縣政府說明依其現況變1013-12,依地籍及更,並不影響環境品質與河川剔除現況為道路使水域,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用部份過,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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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暫予保留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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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號原計畫新計畫查意見一十計畫農業區住宅區一、取得銅鑼都市本案暫予保留,視銅鑼基地開照縣政13.0334公計畫區未來發進度另案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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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中22.468頃府核議機關中長期發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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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農公頃意見暫1.7398公頃需要之機關1.本案區段徵收經縣府地政單業區停車場用地。位評估尚屬可行,惟苗栗縣予保留0.378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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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兼停車二、配合新竹科學目前有其他自行籌措財源場園區銅鑼基辦理區段業務,無力負擔本0.7905公頃地開發之需案開發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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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求,提供高品2.考量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目前2.1697公頃綠地質居住機能尚未有明確之開發期程,為0.5410公頃空間。避免造成變更後無相當之道路3.8335公頃三、對於本計畫區住宅使用需求,同時參酌地內不足之公共政局之建議,視銅鑼基地之設施用地,配開發狀況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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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土地整體開發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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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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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之規定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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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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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60%,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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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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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80%,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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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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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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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大於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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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星工業區之管制內容依都市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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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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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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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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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60%,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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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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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第五案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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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郵政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第五案將「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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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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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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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十二、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機關、除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學校、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列席人員說明,為配合240%。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實際使用,將市場用地表之規定: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80%。停車場用地之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市場60240150%外。其餘照縣政府250%。機關50250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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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50150九、國(小)、國(中)學校用停車場50250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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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十三、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物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符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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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左列兩款規定者得予以獎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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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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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面積。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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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1/5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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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1,500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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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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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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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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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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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25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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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至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至400平方公設置二部尺401至550平方公設置三部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本點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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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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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FA=S.IA: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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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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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鼓勵係數,依左列計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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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I=2.04S/A-1.0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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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第十點規定設置公共本點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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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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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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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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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建築之空地退縮五公尺建築(應植栽綠化,不區、如屬角地且兩面道得設置圍籬,但商業路寬度不一時,應得計入法定空地區以較寬道路為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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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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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建築之空地退縮六公尺建築,應植栽綠化,但要者,圍牆應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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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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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建築之空地設施退縮五公尺建築,應植栽綠化,但用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得計入法定空地及公要者,圍牆應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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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路境界線至少退縮業設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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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前項以外之地區,臨接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且供步行專用之專用道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步行專用道自道路境界線推縮1.5公尺設置,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除設置街道家具、廣告物外,不得設置圍籬、搭蓋棚架、建築物或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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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得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之規定增加其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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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為避免水土流失或地層下陷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將本條文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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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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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綠地用地基地總面積之70%以上應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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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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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行步道、停車場之舖面應以使用植草磚或具透水性材質之地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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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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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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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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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陳情人:銅鑼鄉公配合現況已開闢道路變更1.變更道路據縣政府及鄉公所都市計畫以符實際。用地所列席人員說明位置:福興段:0.0743公本路段係依現況1004.1005.頃為保護予以變更,且變1009.1010.部分區。更後並不影響土1015地號土地。2.變更保護地所有權人權益福星段:989區0.0274,故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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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1.1008-1地號公頃為道土地。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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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陳情人:陳○光先1.民等房屋係於65年建為確保居住依「都市計畫定生等四人。成,67年辦理銅鑼擴權益請將上期通盤檢討實施位置:福星段大都市計畫時將其劃述陳情地段辦法」第18條中632.633.634為文中用地。目前為文中規定,國民中學635-2.-3.-42.文林國中目前學生人用地予以撤每校面積不得小636等七筆土地。數並無成長趨勢多數銷並恢復為於2.5公頃。故教室設備閒置。住宅區。照縣政府核議意3.現況校園四周尚有空見「維持原計畫地可供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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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地點位處學校邊陲即使撤銷徵收也不影響學校整體發展。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地點:
陳情人:張○
平等二人
地點:福興段
771-1 、
794、792
、801等
地 號 土
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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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情地點被規劃為公園用地至今已25年仍未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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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銅鑼鄉公所已另案於福興段757地號之公有土地闢建面積3公頃之公園,於理應無條件將上開公園預定地回歸為鄰近編訂使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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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計畫區公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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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場所、廣場、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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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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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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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佔計畫面積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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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都市計畫法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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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不得少於10﹪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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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差甚遠,故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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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地點:
陳情人:銅鑼鄉公
所
位置:福興段:
1004.1005.
1009.1010. 部 分
1015 地號土地。
福星段:989
993-1.1008-1地號
土地。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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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變更道路用 地0.0743 公頃 為 保 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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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變更保護區 0.0274公 頃 為 道路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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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及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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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席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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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路段係依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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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變更,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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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後並不影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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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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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同意採納。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地點:
陳情人:陳○光先
生等四人。
位 置 : 福 星 段
632.633.634
635-2.-3.-4
636 等七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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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等房屋係於 65 年建成,67 年辦理銅鑼擴大都市計畫時將其劃為文中用地。
-
2. 文林國中目前學生人數並無成長趨勢多數教室設備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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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現況校園四周尚有空地可供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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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情地點位處學校邊陲即使撤銷徵收也不影響學校整體發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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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確 保 居 住權 益 請 將 上述 陳 情 地 段目 前 為 文 中用 地 予 以 撤銷 並 恢 復 為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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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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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通盤檢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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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 18 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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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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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校面積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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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5 公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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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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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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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