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91-審議事項-第7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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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191
案件id
MOIO6191-4-008-c586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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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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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9月1日第74次會、93年9月7日第81次會及93年11月17日第8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7月20日府建都字第094015254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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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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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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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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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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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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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張委員珩、邱委員文彥、潘委員丁白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9月13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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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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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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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主要計畫,高雄縣政府業已依據前開規範之規定審核完竣(如附表),故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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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考量本計畫區之區位及補充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公園用地之不足,將細部計畫案內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擬劃設之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公園用地,並納入變更主要計畫(詳如附圖);又細部計畫東北側擬劃設之廣場一及公兒一用地,考量使用者之便利性,建議縣政府作區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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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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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為保留細部計畫之規劃彈性,除將前項公園用地納入主要計畫變更外,餘同意於細部計畫時劃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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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因開發行為所衍生之交通、停車、污水及垃圾處理之因應方案,除於本計畫區北側劃設3公尺寬之道路用地,以留供2-4-12m擴寬所需,並納入變更主要計畫(詳如附圖)外,其餘同意縣政府於會中所補充資料(詳如附件),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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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案名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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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案」五、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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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變更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提供捐贈之土地,依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本案自願捐獻可供建築用地部份,擬採代金方式折繳,請縣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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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變更甲種工業區為住宅區變更甲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4.0842公頃)(0.1110公頃)公變更甲種工業區為公園用地(0.2315公頃)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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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變更0.2315公頃甲種工業區為公園用地部分(佔變更面積5.22%)屬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0.1110公頃甲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佔變更面積2.51%)屬開發人自行留設、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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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開發衝擊因應方案一、公用設備1.供水系統本計畫區容納人口1,188人,依每人每日單位用水量250公升,推估本區自來水量每日297,000公升,全日最大供水量以1.2倍計算,約每日356,400公升。本區用水擬申請由鳳屏路沿基地北側12公尺計畫道路引接自來水管幹管至社區各計畫道路上。各建物設計完成後,由各建物再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用水申請,並應檢附建物內受水池及受水點等相關資料,以利配水管線之佈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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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水下水道系統本基地開發為住宅社區使用,主要污水產生量為各住戶之家庭污水排放,實際污水產量並不大,通常為用水量之60%~80%,推估本區污水量每日213,840公升。以環境保育之觀點,擬設置污水下水管道於計畫道路下,採分流式與區內雨水下水道分離;另污水處理設施預定規劃於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或建築物地下,將區內污水匯集處理後排放,以符放流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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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垃圾處理系統以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為1公斤計算,估計本區日垃圾產生量1,188公斤/日,未來基地開發完成後,居住所產生之垃圾將於定點放置垃圾回收筒集中及分類處理,並協調大寮鄉公所負責清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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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1.服務水準分析(1)現況本案以鳳屏路為主要聯外道路,依「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分析,其現況道路服務水準為B~C級,車流穩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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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衍生交通量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其可容納人口約1,188人、297戶;為推估其衍生交通量,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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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旅次發生率為6旅次/日--尖峰小時旅次佔全日旅次之25%--運具分配為小客車35%、機車50%、其它15%依上述假設條件,推估計畫區開發衍生之尖峰小時交通量約為267p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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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25%*35%*1+297*6*25%*50%*0.5=267pcu(3)服務水準由上分析,本計畫開發後鳳屏路之道路服務水準仍將維持在C級以上,故本案之開發應不致對交通造成太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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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前後鳳屏路道路服務水準彙整表向流量V/C流量V/C路向32001200~14800.38~0.461467~17470.46~0.55東B~CC向32001464~17400.46~0.531731~20070.54~0.63西註:A:0-0.2、B:0.2-0.45、C:0.45-0.70、D:0.70-0.85、E: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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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空間規劃有關計畫區之停車空間規劃,未來將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以因應計畫區開發衍生之停車空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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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依內政部93.02.19修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縣府查核結果表一、適用範圍(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詳計畫書發展背景分析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ˇ之工業區發展現況、變工業使用者。更計畫理由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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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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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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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程序(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詳計畫書發展背景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分析之工業區發展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ˇ現況及附件一、三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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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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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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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ˇ詳計畫書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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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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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ˇ詳計畫書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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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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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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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詳計畫書變更明細表附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欄、整ˇ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計畫及附件五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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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ˇ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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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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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詳發展背景分析之環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ˇ境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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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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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詳發展背景分析之工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ˇ業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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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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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位詳計畫書發展背景分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ˇ析之工業發展現況及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變更計畫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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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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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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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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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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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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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詳發展背景分析之住規定。ˇ宅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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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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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詳計畫書發展背景分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ˇ析之工業發展現況及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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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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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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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於本都市計畫地區第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二次通盤檢討辦理時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原有長和、群武、、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ˇ連勝及海通等四家公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司提出申請,惟目前、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僅由海通公司符合期,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限內送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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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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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詳計畫書變更明細(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表附帶條件或其他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說明欄、整體開發ˇ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計畫、事業及財務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計畫及附件五協議定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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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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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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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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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許可條件(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本計畫申請時係依據低於附表之規定。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86.1.30修正審議規,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範(詳新舊條文對照者,不在此限。)規定審查辦理,其(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申請變更許可條件僅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ˇ依附表及說明、計算。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公式並將計算結果納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入都市計畫書,並送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積獎勵。會審議,經審議結果(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尚且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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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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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方式本計畫申請時係依據(一)區段徵收86.1.30修正審議規範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詳新舊條文對照)規,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ˇ定審查辦理,其該辦理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註銷之工廠屬已開發之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工業區,應另依其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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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方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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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申請時係依據(二)自願捐贈土地86.1.30修正審議規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範(詳新舊條文對照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規定審查辦理,其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屬已開發之工業區,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自願捐贈土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依許可條件規定計算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市地重劃開發方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式納入計畫書中規定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詳計畫書事業及財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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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2.其中自願捐贈地面積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二分之一應為完整之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可供建築用地,其餘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應捐作公共設施,並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由開發者興建完成後劃方式開發。ˇ,捐獻予當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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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獻代金3.其自願捐贈之可供建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築用地部分,如改以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算(應按自願捐獻土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加百分之四十計算)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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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4.另外,按其規定不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依據「都市計畫公共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設施用地多目標使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用辦法」作多目標使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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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5.本項送請本縣都市計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畫委員會審議,其審設之用。議結果尚且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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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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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詳計畫書整體開發計ˇ之土地。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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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詳計畫書整體開發計ˇ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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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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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詳計畫書整體開發計ˇ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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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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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申請時係依據86.1.30修正審議規範(詳新舊條文對照)規定審查辦理,應(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併同建設完成完整之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ˇ出入交通系統及上下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水道系統,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本項送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尚且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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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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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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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應檢具書件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本計畫申請時係依據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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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30修正審議規(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範(詳新舊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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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審查辦理,其(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ˇ應檢具本項第一至三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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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書件,詳計畫書附(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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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五協議書及整體開(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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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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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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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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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