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01-審議事項-第5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十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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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01
案件id
MOIO6201-4-006-8ac50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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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88年3月16日第14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2年7月9日府城都字第0920114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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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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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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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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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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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彭委員光輝、吳委員萬順(接任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2年8月12日、12月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1月6日第57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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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台南縣政府94年1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40012379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該府94年2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40012379號函送再提會討論計畫內容相關資料到部,因部分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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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十三案經台南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40127595號函、94年9月26日府城都字第0940198227號函及94年10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40227363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到署,並於94年6月28日、10月18日召開第4、5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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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縣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建議本案剩餘「機一」機關用地擬指定供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機關使用乙節,請縣府正式行文函送變更計畫內容、範圍及理由,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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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辦公開展覽: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十三案擬提本會審決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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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會第576次會議決議文不合及尚有部分計畫內容屬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範疇,爰併案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並於94年2月22日召開第3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4年3月8日第60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六擬變更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乙節,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十三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暫予保留,請台南縣政府以本會第576會議決議之變更範圍(面積61.87公頃)協調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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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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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一)-2,因部分面積誤繕及免採區段徵收之理由應加強補充說明等由,應修正為「本案有關農業區變更為旅遊服務區(面積2.96公頃)部分,因變更面積超過1公頃,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基於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本案土地權屬單一均為該水利會所有,以及本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已提供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等由,建議同意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請台南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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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一)-6「建議本案剩餘『機一』機關用地擬指定供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機關使用」乙節,因開發計畫及使用機關尚未定案,建議維持原計畫,後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再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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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十三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南縣政府94年9月26日府城都字第0940198227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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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構想:依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管有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土地之整體功能規劃,以及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五庫國家風景區政策需要,縣府以61.69公頃土地為規劃範圍,研提整體規劃構想(如附圖一),包括入口服務、國家公園管理、休閒養生、水文化教育、野外技能訓練、渡假住宿及熱帶雨林體驗等7個機能規劃分區,並分為2期開發,第1期發展區面積為40.49公頃、第2期發展區面積為21.20公頃,除「國家公園管理」應修正為「國家風景區管理」外,其餘原則同意依照辦理,並請將整體開發構想、開發優先順序及相關示意圖,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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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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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本案前經本會94年3月8日第604次會議審決有案(如附表一),基於本部都委會對於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之審議原則、塑造烏山頭水庫風景區重要入口意象,以及遊樂區聯外交通需要等,經縣府重新檢討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所提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二及附圖二、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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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請依下列各點補充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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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經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開發不影響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之水源水質,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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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附表二表內附帶條件「...並無償提供公眾使用」及「前項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得以變更後第一期公告地價加四成折算代金方式折繳。」乙節,因部分文字錯誤,建議修正為「...,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及「前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代金方式折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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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擬變更後之遊樂區與三號道路銜接部分,應預留適當之車輛迴轉空間,以利通行。至於本案停車場用地未來興闢時,應以透水性舖面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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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請依本項變更計畫內容,核實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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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有關農業區變更為旅遊服務區(面積7.48公頃)部分,因變更面積超過1公頃,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土地權屬單純均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且本案已規定應提供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同意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請台南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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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縣府所提「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回饋規定,經水利會同意回饋30%之土地折算代金方式繳納,並對變更範圍內之道路及停車場用地(合計約6.5公頃)自行開闢管理維護並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方式回饋,衡酌已超過本縣通案性回饋35%之標準」乙節,除修正「無償提供」為「開放供」外,其餘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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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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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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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詳下表及附圖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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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部位置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內政部都委會原決十十機七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配合變更案為便利遊樂區聯外交通三六機(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編號第十,三號道路寬度由12公八二案中有關機關用地行政區(尺兩側平均拓寬為20公三號道路未(0.900.90)尺,仍有其必要,惟原拓寬部分之)機關用地(規劃路型為直線,經現0.07公頃)場勘查及實地測量結果機關用地行政區(納入鄰近分,本案建議依現有道路(0.97)0.97)區一併變更規劃為曲線路型,變更為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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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修正為「變更機關用地為行政區(0.89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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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經台南縣政府94年10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40227363號函送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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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關「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十三案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縣府處理情形對照表,詳如附表四、五,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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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議事項:有關本通盤檢討案辦理後,因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如機二機關用地)已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或用地,各公共設施用地編號是否需要重新調整,請縣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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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會94年3月8日第604次會議審決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決議文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編意見號(公頃)(公頃)號十十烏山住宅區遊樂區1.為提昇本計畫區成為南部附帶條件本案暫予保留,請台南縣政二四頭水(0.26)(19.73)地區中兼具多目標功能之(一):府以本會第576會議決議之庫入農業區觀光遊憩地區。1.農業區變更範圍(面積61.87公頃口附(6.12)2.為因應週休二日之旅遊須、保護)協調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近地保護區求,烏山頭水庫風景區有區變更會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下區(0.04)興闢休閒遊憩設施之必要為遊樂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機關用地,故配合嘉南農田水利會區部分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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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一)所提之烏山頭水庫入口公應提供一、本案變更面積高達(4.78)機(園附近地區整規劃陳情說40%公61.87公頃,請依農業區二)(3.52)明書內容調整變更。共設施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機(三)3.為使遊樂區未來開發更具用地,至少應提供40%公共設施(0.40)彈性,將原有劃分過細之公共設用地、本會審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分區予以合併變更。施用地以不輕率變更原則、公共(1.36)4.為便利遊樂區聯外交通,變更為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車站用地將三號道路寬度由十二公遊樂區地應依縣府通案性至少應(0.24)尺兩側平均拓寬為二十公部分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原加油站用地尺。提供35則,重新檢討變更計畫內(0.20)5.本變更案用地皆為嘉南農%公共容及研提具體開發計畫(道路用地田水利會所有。設施用含功能定位、開發構想與(2.81)地。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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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停車場2.前項提二、本案涉及農業區、保護(3.56)用地供公共區之變更,變更面積超過道路用地(4.19)設施用1公頃,如涉及行政院函(0.63)地得以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農業區道路用代金方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1.41)地式折算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車站用地(一號道繳納。規定者,應請台南縣政府(0.04)路)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加油站用地(1.48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0.03))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編意見號(公頃)(公頃)號機關用地道路用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機(一)地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0.19)(三號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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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三、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0.19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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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備註欄代金計算標準,建議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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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因變更面積逾60公頃,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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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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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縣府所提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綜理表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一」機關遊樂區一、為提昇本計畫區成為南部一、農業區變(4.5461)(8.4666)地區中兼具多目標功能之更為遊樂區「機二」機關觀光遊憩勝地,並帶動觀部分應提供(3.52)光產業發展。40%公共設「機三」機關二、為因應週休二日之旅遊趨施用地、公(0.4005)勢,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實共設施用地農業區(2.96)旅遊服務區有興闢休閒遊憩設施之必變更為遊樂停車場(1.36)(7.48)要,乃有遊樂區土地之需區部分應提車站(0.20)。供30%公共加油站(0.15)三、配合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提設施用地。道路(2.81)之烏山頭水庫入口公園附變更範圍內農業區(3.29)停車場近地區整體規劃陳情說明之公共設施住宅區(0.25)(4.41)書內容及現況使用情形調用地由水利市場(0.24)整變更。會自行開闢烏山頭水道路(0.63)四、為使遊樂區未來開發更具管理維護並庫入口附住宅區(0.02)道路(1.60)彈性,將原有劃分過細之無償提供公近地區農業區(1.41)(一號道路)分區予以合併變更。眾使用。市場(0.01)五、為便利遊樂區聯外交通,二、前項應提車站(0.08)將三號道路寬度由12公供公共設施加油站(0.08)尺兩側平均拓寬為20公用地得以變道路(0.03)住宅區尺,並依現有路型延伸。更後第一期(0.03)公告地價加(一號道路)四成折算代「機一」機關道路(0.49)金方式折繳(0.35)(三號道路)。「機七」機關(0.06)「機八」機關(0.02)市場(0.02)農業區(0.04)附表三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94年10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40227363號函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部都委會576次會議決議條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備註本會專案十三、旅遊服務區之土地,十二、旅遊服務區之土地,以十二、旅遊服務區之土增列使用本案除縣以供旅遊服務及其附供旅遊服務及其附屬地,以供旅遊服項目可使府列席代屬設施之使用為主,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務及其附屬設施旅遊服務表補充說其建築及土地使用,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之使用為主,其中心之使明將「休應依下列規定:依下列規定:建築及土地使用用能充分息」改為(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應依下列規定發揮服務「休憩」四十。十。:功能。外,其餘(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一(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建議准照一公尺。公尺。分之四十。台灣省嘉(三)本區內得興建郵政、電(三)本區內得興建郵政、電信(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南農田水信、醫療、治安、休息、醫療、治安、休息、過十一公尺。利會建議、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服(三)本區內得興建遊客修正條文服務設施。務設施。中心、遊憩區管理通過。處所、展覽館、遊憩區收費站、涼亭等旅遊服務設施與郵政、電信、醫療、治安、休息、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十三、遊樂區供設置遊配合前條原則准照十三、遊樂區供設置遊樂設施樂設施使用,旅遊服務台灣省嘉使用,其使用管制內其使用管制內區服務設南農田水容,應依下列規定:容,應依下列施使用項利會建議(一)建築基地應自遊樂區面規定:目之增列修正條文臨主要道路境界線退(一)建築基地應自遊樂及分區功通過。縮三十公尺建築。區面臨主要道能,刪除(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路境界線退縮本條文中四十。三十公尺建築服務設施(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相關規定八十。(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並配合(四)本區內之建築設施及土分之四十。未來使用地使用包含以下四類(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情形,刪:分之八十。除使用項1.服務設施:(四)本區內之建築設施目中水岸遊客中心、遊憩區管理及土地使用包遊憩設施處所、展覽館、遊憩區含以下三類:部分項目收費站、涼亭等旅遊服1.戶外遊樂設施:包。原計畫條文部都委會576次會議決議條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備註本會專案務設施與郵政、電信、括露營野餐設施、醫療、治安、休息、衛練習場、遊樂園、生設備及其他相關服務休閒活動場、野外設施。健身訓練設施及其2.戶外遊樂設施:他戶外遊樂設施。露營野餐設施、練習場2.水岸遊憩設施:水、遊樂園、休閒活動場岸遊憩建築及構造、野外健身訓練設施及物、垂釣設施、警其他戶外遊樂設施。衛或消防救生設備3.水岸遊憩設施:、水上遊憩器材租水岸遊憩建築及構造物售設施及其他水岸、垂釣設施、小型船艇遊憩設施。停泊碼頭及修護設施、3.觀光遊憩設施:餐警衛或消防救生設備、飲住宿設施、零售水上遊憩器材租售設施服務設施、水族館及其他水岸遊憩設施。、藝術品特產店、4.觀光遊憩設施:文物展示中心及其觀光旅館、一般旅館、他觀光遊憩設施。餐飲住宿設施、零售服務設施、水族館、藝術品特產店、文物展示中心及其他觀光遊憩設施。附表四台南縣政府94年6月28日於會中補送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一、本案變更面積高達61.87公頃,請依農業區1.本案配合水利會整體開發構想之需求,整體規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至少應提供40%劃構想範圍為33.61公頃,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公共設施用地、本會審議公園用地以不輕率範圍為21.7066公頃,並依部都委會決議之標變更原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準估算回饋金額辦理。應依縣府通案性至少應提供35%公共設施2.本案之具體開發計畫(含功能定位、開發構想用地原則,重新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及研提具與事業及財務計畫)詳如開發計畫書第3~26及體開發計畫(含功能定位、開發構想與事業第33頁。及財務計畫)。功能定位:創造以水為主題之風景觀光區,除了建立整體之風格特色外,發揮空間之連貫性、利用景觀元素增加園區之生氣與變化性,包含入口、農村體驗、水世界、休閒養生...等休閒遊憩及農村體驗之功能。開發構想:包含入口區、水世界分區、農村體驗渡假中心分區及休閒養生中心分區...等分區。事業及財務計畫:由農田水利會為主軸設立烏山頭風景遊憩區管理委員會主導本區內各項建設及規劃,並由農田水利會負責營運及推展各項業務。二、本案涉及農業區、保護區之變更,變更面積本案因土地權屬單純(均屬水利會所有)並業依本超過1公頃,如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縣通案性原則辦理回饋,故本案確無法依院函規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定辦理區段徵收,擬於審查通過後另行依行政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者,應請台南縣政府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畫書規定。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三、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本案如經大部審查通過,水利會應就回饋條件於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發布實施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如未能簽訂完成維持原計畫。則維持原計畫。四、有關備註欄代金計算標準,建議依都市計畫遵照辦理,並將納入協議書敘明,以資周延。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五、本案因變更面積逾60公頃,應另行擬定細本案依水利會所提之整體構想,整體規劃範圍為部計畫。33.61公頃,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範圍為21.7066公頃,其中各項公共設施之興闢係由水利會負擔,為保留未來開發規劃之彈性,本案應無須再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未來如有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將依相關法令「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辦理。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附表五台南縣政府94年10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40227363號函送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一、變更內容明細表:1.本案已依最新整體開發構想,將原11個規劃分(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二:本案前經本會區修正為7個機能分區,包括入口服務、國家94年3月8日第604次會議審決有案(如附公園管理、休閒養生、水文化教育、野外技能表一),並經縣府於會中補送處理情形對照訓練、渡假住宿及熱帶雨林體驗等機能規劃(詳表(如附表二)及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補充資料P3.圖3)。三),建請縣府協助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2.前述分區擬分二期開發,第一期以提供風景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請縣府先行查區入口服務、休閒養生、水文化教育及縣府主核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導之國家公園管理機能為主;第二期係既有容1.有關烏山頭風景區整體規劃分區(11個規許使用項目之再發展,含風景區之渡假休閒、劃分區)請依最新整體開發構想修正之,敘野外技能訓練及熱帶雨林體驗機能分區(詳補充明其開發優先順序及相關開發構想,並以示資料P4.圖4)。意圖方式表示之。2.有關前開11個整體規劃分區、本會第5761.本案整體規劃分區已依最新整體開發構想修正會議決議之變更範圍(面積61.87公頃)、為7個功能分區,整體規劃範圍為61.69公頃本次整體規劃範圍(33.61公頃),以及擬。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與範圍(21.7066公頃)(1)原報部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61.87公頃有誤,四者關係請明確敘明。至於整體規劃範圍,配合已發布實施之「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擬由61.87公頃縮減為33.61公頃,除考量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露營區、機關用本部都委會對於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之審地為電路鐵塔用地)案」)及「變更烏山頭水議原則,及未來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整體庫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機關用地功能規劃外,請再加強補充說明與財政部國為水利設施專用區)案」,修正原計畫範圍有財產局協調情形及其他實質修正理由。,故第一期發展區面積為40.4865公頃、第二期發展區面積為21.2035公頃,合計整體規劃範圍為61.69公頃。(2)配合第一期發展區開發構想涉及需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辦理;另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構想與都市計畫分區相符,無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2.本次係針對第一期規劃分區提出開發構想,並依下列原則研擬都市計畫變更內容:(1)配合第一期開發內容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2)考量都市計畫公園用地不輕率變更原則,故第一期發展範圍內公二公園用地及相連之保護區維持原計畫。依據上列原則檢討都市計畫,其中涉及變更分區者約22.4766公頃(變更內容詳如補充資料P12.變更內容綜理表及P14.圖10)。3.檢討範圍內「變更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三號道路)」及「維持機關用地配合五庫國家風景區管理中心使用」之國有土地,水利會已於94.07.21召開探討會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區並94.08.18台財產南南一字第0940015715號函復同意依結論辦理。本案僅針對水利會所有之土地進行變更,國有土地維持原機關用地之計畫內容與前開結論一致(詳補充資料附件一、二)。3.前開擬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與範圍,應再考量1.該市場用地除配合一號道路現況測量及三號下列因素,重新檢討修正之。道路拓寬變更部分為道路用地外,餘皆已配合(1)位於烏山頭水庫風景區重要入口意象之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市場用地宜併同變更為停車場用地。2.機七機八用地南側三號道路依審查意見拓寬(2)機七機八用地南側三號道路寬度由12為20公尺。公尺兩側平均拓寬為20公尺,仍有其必要性,以利遊樂區聯外交通。4.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為旅遊服務區(面積1.遵照辦理,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部7.57公頃),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分將依規定提供變更使用面40%之公共設施用(1)本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地,並將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規範」有關規定,應規劃提供申請變更值加四成方式換算捐贈代金。(詳補充資料使用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擬P17.)改以代金方式折繳,請依都市計畫變更2.有關本案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2)本案變更面積超過1公頃,涉及行政院收方式」規定,將於大部審查通過後另行依行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納入計畫書規定。規定,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土地權屬單純均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且本案已規定應提供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同意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請台南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5.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依縣府所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回饋訂通案性原則至少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規定,經水利會同意回饋30%之土地折算代金地,至於如擬改以代金之換算標準、本案其方式繳納,並對變更範圍內之道路及停車場用餘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使用管理維護及停車地(合計約6.5公頃)自行開闢管理維護並無場用地是否以透水舖面處理等問題,請縣府償提供公眾使用之方式回饋(詳補充資料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協調後,納入計畫P17.),衡酌已超過本縣通案性回饋35%之標書規定。準,爰提請委員討論。2.另有關回饋土地之代金之換算標準係以變更後第一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計算;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及停車場用地)係由水利會自行開闢管理維護並無償提供公眾使用;停車場用地舖面採透水鋪面規劃;上開各點辦理意見將納入計畫書敘明。6.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遵照辦理,本案如經大會審議通過,將與嘉南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農田水利會就回饋條件於發布實施前與簽訂協維持原計畫。議書,如未能簽訂完成則維持原計畫。7.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本案開發行為如符相關法令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響評估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詳下表(略)本變更案原大部決議之行政區面積為0.90公頃。,且三號道路仍有拓寬為20M之必要,惟原規劃路型為直線。經現場勘查及實地測量結果,本案建議依現有道路規劃為曲線路型,並拓寬為20公尺(P14.圖10)。故本案建議變更內容如下:1.變更機七機八為行政區之面積配合調整為0.89公頃。2.配合道路拓寬,機七機八變更為道路用地之面積為0.08公頃,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二案辦理(詳補充資料P12)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台南縣政府於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詳附表一)會中補送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請另行正式備文送署),詳附表四。三、補辦公開展覽: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4本案如經大會審議通過,將依照前開決議辦理年3月8日第60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通盤檢再公開展覽。討案擬提本會審決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本次會議討論之變更內容仍請依照上開決議文辦理。註:表內補充資料係指台南縣政府94年9月26日府城都字第0940198227號函送補充資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