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壽先生
陳情地點:
油 車 口 段
油 車 口 小
段196-3等
50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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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四案第三期開發單元天生國小為區界約 4 公頃多的住宅土地,僅規劃約 0.3 公頃長條不完整住宅區,其餘劃為文小、兒遊、道路用地,不合理剝奪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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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生國小 78 年才徵收目前三分之一以上土地未使用,面積比西北方的文中用地還大 , 何 以 增 劃1.46 公頃文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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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開發單元 57年為住宅區,後因中央電台設置變更為綠地迄今已40年,小地主繁多,本案由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應以較靈活與優惠方式加速市地重劃,繁榮地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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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以天生國小為界增加一開發單元,即成為 4 個開發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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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為文小有完整的長方形校地,應在文小南方補足其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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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有地不應先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排除在市地重劃範圍外,以利民間自辦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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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設施土地設置地點,由地主自行安排,最符實際。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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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便採納。(維持本會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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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19 日第 595 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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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即原則照台北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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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94 年 6 月 15 日北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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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字第0940423826號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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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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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本次縣政府補辦公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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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計畫書圖內容部分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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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595 次會決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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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下列各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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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開展覽計畫圖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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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元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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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為住宅區,其毗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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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街廓之住宅區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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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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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開展覽計畫書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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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四案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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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訂正為「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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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市地重劃範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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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第(1)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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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依照第 1點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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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確實依照審議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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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內容,重新補辦公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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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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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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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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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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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採台北縣政府94年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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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府城規字第 09406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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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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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會 93 年 10 月 19 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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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次會決議本案之分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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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