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21-報告事項-第一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5點、第42之1點、第44點、第45點及第50點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修正草案」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5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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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21
案件id
MOIO6221-2-002-947df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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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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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肆應92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並處理民眾依都市計畫相關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於申請開發前達成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處理之協議者,其抵費地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無法標讓售之問題,以及更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意旨,爰研擬旨揭相關審議規範修正草案,於94年9月16召會研商,並依會議共識及地政司94年10月11日地司(12)發字第0940020449號書函復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2之1點意見,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妥竣,特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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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歸納相關審議規範之修正要旨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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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5點後段有關依該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時,依法須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於核發開發許可前檢具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水土保持規劃書之規定,以肆應92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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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訂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2之1點,並配合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明定申請人同意確實依該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以更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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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4點第3款有關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訂定目的,已得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爰予刪除,以利土地開發及都市計畫之執行;並配合刪除第4款及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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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5點第1款有關撤銷開發許可修正為廢止開發許可,以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修正第2款,明定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時,應於一定期限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應實需;並配合修正同規範第50點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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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前述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4點第3款之刪除及第45點第2款之修正,調整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5點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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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附:「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5點、第42之1點、第44點、第45點及第50點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修正草案」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5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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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請內政部循行政程序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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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五點、第四十二之一點、第四十四點、第四十五點及第五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為肆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並處理民眾依都市計畫相關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於申請開發前達成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處理之協議者,其抵費地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無法標讓售之問題,以及更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意旨,爰配合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條文,以應實需。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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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五點後段有關依該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時,依法須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於核發開發許可前檢具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水土保持規劃書之規定,以肆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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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訂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二之一點,明定申請人同意確實依該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以更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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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四點第三款有關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訂定目的,已得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爰予刪除,以利土地開發及都市計畫之執行;並配合刪除第四款及修正第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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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五點第一款有關撤銷開發許可修正為廢止開發許可,以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修正第二款,明定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時,應於一定期限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應實需;並配合修正同規範第五十點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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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五點、第四十二之一點、第四十四點、第四十五點及第五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五、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五、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時,其依法須辦理環境時,其依法須辦理環境正公布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影響評估及實施水土保影響評估及實施水土保條,對於依都市計畫相關法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都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都令規定申請變更使用案,是市計畫變更之審議、環市計畫變更之審議、環否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部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分並未明文,又考量依法辦計畫之審查,得採平行計畫之審查,得採平行理水土保持審查之認定標準作業方式辦理。但依法作業方式辦理。但依法及程序,水土保持法中已有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明確規範,爰刪除本點條文,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末段有關水土保持相關規定案報請核定時,必須檢案報請核定時,必須檢。至於依法須實施水土保持具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具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之處理與維護者,各直轄市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縣(市)政府核發開發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可之時點及要件,回歸水土依法須實施水土保持之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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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與維護者,應於核發開發許可前,檢具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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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之一、申請人同意確實一、本點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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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二、按本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得採自辦市地重劃二一一九號函釋,依本方式開發,其提供之規範規定申請農業區變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更使用,係採開發許可應單獨計列,不含開制度,並無得以市地重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劃方式開發之規定,其路、溝渠、河川及未開發後土地如何分配、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地籍如何重新整理、公分。共設施用地及興建費用如何分擔,應由開發者與全體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開發前自行協議。惟如其達成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處理之協議,並經全體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含代用地),以及確實依審議規範所訂之附帶條件辦理,亦無不可。為利執行,爰依上開函釋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意旨,增訂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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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四四、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項:項第九款規定,主要計畫書(一)具結保證依核准之都(一)具結保證依核准之都應表明實施進度及經費;同市計畫實施進度及事市計畫實施,其變更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業財務計畫開發建設為住宅社區使用者,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事業辦理,其變更為住宅並切結依核准之社區及財務計畫。次查本規範第社區使用者,並切結經營管理計畫實施。四四點第一款及第四五點規依核准之社區經營管(二)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定,應於協議書載明具結保理計畫實施。用地及代用地座落、證依核准之都市計畫實施,(二)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面積及現金金額。如違反協議書規定,得撤銷用地及代用地座落、(三)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開發許可並公告、將土地變面積及現金金額。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更為原使用分區,以及不予(三)違反前二款規定之效有權之移轉。但經出發還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力。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之公共設施用地、代用地及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提供之現金。未依核准都市地所有權予申請人者計畫規定之實施進度或事業,不在此限。及財務計畫建設辦理者,直(四)申請人應於協議書簽轄市、縣(市)政府自得依訂後一定期間內,配本規範第四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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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直轄市、縣、(市基此,現行條文第三款有關)政府辦理前款規定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不之預告登記;土地為得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訂定公有者,應於取得所目的,已得於擬定或變更都有權後一定期間配合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辦理。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爰(五)違反前四款規定之效予刪除,以利土地開發及都力。市計畫之執行;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修正第一、五款文字及調整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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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第四十四點第三款所四五、第四十四點第五款所一、配合第四四點規定修正定之效力包括:定之效力包括: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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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開發許可並公告(一)撤銷開發許可並公告二、修正第一款規定,以配之。之。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二)限期依都市計畫法定(二)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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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將土地變更為區。三、修正第二款規定土地變原使用分區。(三)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更為原使用分區時,應(三)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一定期限內依都市計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代用地及提供之現金畫法定程序辦理,其期代用地及提供之現金不予發還。限於協議書或都市計畫不予發還。書內載明,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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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五十、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配合第四五點第一款及第二定事項,當地直轄市定事項,當地直轄市款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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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得廢、縣(市)政府得撤止其開發許可,並即銷其開發許可,並即由原都市計畫變更機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關依協議書或都市計七條規定將其土地變畫書內載明之期限,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其已完成移轉登記將其土地變更回復為之自願捐贈土地及已原使用分區,其已完提供之現金不予發還成移轉登記之自願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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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土地及已提供之現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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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點修正草案總說明為更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意旨,爰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點規定:「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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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七、開發方式七、開發方式修正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一)區段徵收(一)區段徵收俾使申請人應負擔之公共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設施用地比率不致因公有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造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成申請人應負擔比率減少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公有土地仍可依規定抵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充,既可維持公平性亦可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避免牴觸平均地權條例第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六十條有關公有土地抵充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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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捐贈土地(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捐贈可供建築用地比例,捐贈可供建予當地直轄市、縣(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政府或鄉(鎮、市、縣(市)政府市)公所為原則。或鄉(鎮、市)公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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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由開發者自行興建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土地用地,由開發者自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行興建、管理及維所有權人。護,土地所有權得前揭公共設施用地,仍屬原土地所有權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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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前揭公共設施用地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如擬依都市計畫使用時,以供作非營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標使用方案之規定限,其項目並應於都作多目標使用時,市計畫書中敘明。以供作非營業性之3、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公共使用者為限,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許可條件辦理者,得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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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請開發範圍內公有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土地抵充及優先指獨計列,不含開發範配依本規範規定提圍內以原公有道路、供之公共設施及公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共設備用地,以及地辦理抵充之部分。確實依本規範所訂(三)自願捐獻代金附帶條件及許可條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件辦理者,得採自供建築用地,得經當辦市地重劃方式開地地方政府同意,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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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三)自願捐獻代金折算繳納,以利整體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規劃使用。可供建築用地,得經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當地地方政府同意,建築用地,但現況確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無法捐贈者,得改以式折算繳納,以利整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體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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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繳納。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供建築用地,但現況,應按工業區變更後確無法捐贈者,得改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折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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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計算。但當地地方政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關規定,且其捐獻數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從其規定辦理。十計算。但當地地方4、直轄市、縣(市)政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成立專戶,專供當地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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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設之用。4、直轄市、縣(市)(四)其他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並成立專戶,專供當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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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四)其他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際狀況審決之。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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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考量建築物使用執照取得前,不得將開發範圍土地移轉予非開發人之規定,已得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並為明確規定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之程序及時限,爰配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四點規定之修正,修正本規範第三十六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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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十六、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三十六、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一、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依法發布實施後,開發依法發布實施後,開發五條第一項第九款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規定,主要計畫書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應表明實施進度及,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或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經費,同法第二十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都照前將開發範圍土地移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轉予非開發人者,當地規定,細部計畫應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即表明事業及財務計區。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畫;又本點已明定前項變更回復為原使用條規定將其土地變更回開發人如未依核准分區之範圍包括設置必復為原使用分區,但移之開發計畫期程實要性服務設施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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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予經濟部核准變更之施開發建設者,當但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接續開發人者,不在此地都市計畫主管機記之生態綠地土地則不予發還,亦不予變更。限。關應即將其土地變前項變更回復為原使用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分區之範圍包括設置必區。基此,本點有要性服務設施之土地,關取得建築物使用但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執照前不得將開發記之生態綠地土地則不範圍土地移轉予非予發還,亦不予變更。開發人之規定,已得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爰予刪除,以利土地開發及都市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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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第一項規定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時,應於一定期限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其期限應於原申請變更計畫書內載明,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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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考量建築物使用執照取得前,不得將開發範圍土地移轉予非開發人之規定,已得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並為明確規定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之程序及時限,爰配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四點規定之修正,修正本規範第三十五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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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五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五、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三五、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一、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依法發布實施後,開依法發布實施後,開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發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人如未依核准之開主要計畫書應表明實施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進度,同法第二十二條建設者,當地都市計建設、或於取得建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細畫主管機關應於一定物使用執照前有土地部計畫應表明事業及財期限內依都市計畫法移轉行為者,當地都務計畫;又本點已明定定程序將其土地變更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即開發人如未依核准之開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其範圍包括設置必要七條規定將其土地變設者,當地都市計畫主性服務設施之土地。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管機關應即將其土地變但已完成所有權移轉,其範圍包括設置必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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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生態綠地土地要性服務設施之土地基此,本點有關取得建則不予發還,亦不予。但已完成所有權移築物使用執照前不得將變更。轉登記之生態綠地土開發範圍土地移轉予非地則不予發還,亦不開發人之規定,已得於予變更。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納入實施進度或事業及財務計畫據以管控,爰予刪除,以利土地開發及都市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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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時,應於一定期限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其期限應於原申請變更計畫書內載明,以應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