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2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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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21
案件id
MOIO6221-4-005-324cf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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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部為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以94年3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2515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5月24日市二字第094100062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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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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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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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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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4年4月8日至94年5月7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4月20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分別假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4年4月8、9、10日民眾日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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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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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邱委員文彥、吳委員萬順(接任張委員元旭)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經專案小組於94年6月22日、9月8日、10月5日(含現場勘查)、10月24日、10月26日召開5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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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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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一李○家先生94年6月20日陳情東港一次配電變電一、本案因涉及原計畫變電所用地位置調整,該所位置變更檢討案,建議遷移變更用地至大鵬段906變電所位置距離大潭里現有聚落約120公尺,地號乙案。雖經鵬管處召開研商會議,惟未有具體共識,理由:1、建議沿環灣道路編南移700公尺,遠離人建請台電公司邀集陳情人及相關機關繼續溝通口稠密地區。2、大鵬段906地號土地已由大鵬灣管協調,並將協商結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如委理處取得可直接交換使用。3、該地點遠離各社區在員會未能審決者,再交由經濟部邀集具有電力800公尺以上。4、940612南部大水目前變電所用地供應、環保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其他積水達3.5公尺,為避免水患,建議遷移。5、906專業機構(如工研院)進行專業評估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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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部水利署94年6月22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案經經濟部水利署94年10月18日經水地字第,本案海域遊憩區及鄰近住宅區可能涉及76年間依09417001530號函略以:「一、本計畫範圍屬經濟水利法公告實施之海堤區域範圍,經本署市鄉規劃部已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及地下水管制區,目局將經濟部水利署函送海堤區域範圍套繪於都市計前海堤已興建完成,依據過去經驗並無海水溢堤畫圖後,發現有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位狀況應已達防災標準,如有淹水則屬低窪地區排於海堤區域範圍內,後續如何處理乙案。水不良所致。二、本計畫範圍西南側住宅區與76年公告海堤區域重疊部分,建議依經濟部94年6月2日經授水字第09420210800號函以『海堤區』名之,並依水利法第63條之5規定管制。三、屏東縣海堤區域本(94)年度正辦理勘測重新檢討中,預定95年5月底完成公告。」,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後,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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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大潭里里民共同討論,建議將「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東港變電所用地,由東港大鵬段730地號土地改為東港大鵬段906地號土地之處理情形乙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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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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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編號一」乙案,因本案變電所用地係於本特定區計畫擬定時劃設,距離大潭里現有聚落約120公尺,有關變電所用地位置是否調整,請台電公司審慎評估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另案循都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如無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台電公司正式行文敘明後,維持原計畫變電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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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0」乙案,為減少因計畫道路開闢而拆除民房之情形,同意依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通過,即四-20M道路(自環灣道路至活動中心附近)位置不變但寬度修正為15公尺,平滑順接原計畫20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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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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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為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參與審查及周延起見,請修正為「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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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遊憩區允許供高爾夫球場使用乙節,為避免造成政策尚未開放前都市計畫即先行同意允許使用之疑慮,請修正「高爾夫球場」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高爾夫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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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八)「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及「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等但書規定,為建立適當審議機制及避免單一機關獨斷決定,請修正為「...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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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與會委員及代表所提之特定區整體成長管理、特定區計畫與屏東縣及小琉球之發展關係、遊二遊憩區開發對於紅樹林所產生影響之因應措施、都市防災計畫應將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考量、尖峰旅遊時段交通改善措施,以及南平里住宅社區增列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等,請斟酌考量納入計畫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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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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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屏東縣政府94年11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本案建議併公民或團體逕0940215934號函補送該府列席代表94.10.26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於專案小組會中所送提案資料及建議本計畫關建議意見編號三,俟經範圍西南側住宅區與76年公告海堤區重濟部水利署於95年5月疊部分,依水利法第63條之5規定管制底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形同禁、限建,就該部分將來本府無法依範圍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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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土地分配,建請研議將海堤區範圍修正剔除於本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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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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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及都市防災:有關「本特定區計畫案於90年11月發布實施至今約3年餘,即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且計畫區內土地多未依原計畫規定開發,建請補充本次通盤檢討目的、本特定區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特定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以及「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惟為因應日前豪雨造成當地水患及南亞大地震引發海嘯問題,建議參考相關計畫案或研究報告,特別針對水災及海嘯等,加強都市防災計畫內容。」等審查意見,同意依本署市鄉規劃局94年8月15日市二字第09410001053號函附補充資料(如附件)通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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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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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署市鄉規劃局94年8月15日市二字第09410001053號函附資料,已將原條文、擬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及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修正條文等彙整成對照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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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應修正事項:依計畫書第14頁地形地勢示意圖及計畫書第26頁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遊艇港區分別標示為陸域及水域,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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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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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土地附近有防水閘門、大型抽水站及堤岸護坡二、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書圖製作,請本,無淹水之虞。6、已埋設管線並未移動,謹出入變署市鄉規劃局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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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所之纜線通路改變而已。7、台電擔憂供電時程問題及用電需求,並不急迫。8、請台電公司重新研議以避免居民群起抗爭。9、現有變電所土地徵收補償可能有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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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體委會94年6月22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本案如涉及修法或政策鬆綁,請鵬管處另案循行,高爾夫球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政程序建請行政院協助處理,以避免影響未來促規定,非屬獎勵民間參與開發之項目,本案部分遊參案高爾夫球場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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憩區如擬以BOT方式開發高爾夫球場,未來仍需配合修正該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至於新設高爾夫球場之申請開發,在政策上目前亦尚未奉行政院同意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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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地主權益及因應可能之災害發生,在未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前,請於都市計畫書圖標示海堤區域範圍線,敘明其土地使用限制規定及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管制,並儘量作開放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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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俟經濟部水利署於95年5月底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之。至於變更都市計畫分區名稱,建議劃設為「海堤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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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東港鎮長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本特定區計畫本案涉及區域排水、牛埔溪整治及大鵬灣水質改與東港鎮鄰接地區,應設置截水溝,以利洪水期間善計畫等,且屏東縣政府目前正進行委託規劃研將雨水引入大鵬灣乙案,經東港鎮長94年9月8日究,預計95年初有初步結果,屆時建請屏東縣政建議將機一用地西側現有排水溝(台17號省道以南府邀集水利署、鵬管處及東港鎮公所協商具體處、環灣道路以北)變更為水溝用地,該截水溝平常理方案及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後,另案循都市計畫不使用,颱風豪雨時再開放使用乙案。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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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李○家先生94年8月29日及東縣政府94年9月2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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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168332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一)先辨明台電要興建之東港變電所是提供風景區內用電所需之二次以下變電所或是供應屏南8鄉鎮大區域使用之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二)如果是專供區內供電之二次以下變電所,其位置已三次變更,我們要求再變更至906號土地,使停車場、自來水、電信、台電變電所污水廠在同一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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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權責,與台電毫不相干,僅係需用電者(鵬管處)與供電公司之關係,且依據中央機關訂定之共同管道法經費分擔之原則,個負擔二分之一工程及路線費用,何必台電自己買單,再來脅迫他人呢?(三)如果是行政院核准列管之六輸計畫重大工程(即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則非大鵬灣風景區都計會得予審議之案件了,應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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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屏東縣政府94年8月31日屏府建都字第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四及土地使用0940167391號函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修正「其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經屏東縣政府列席代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其餘住宅區表補充提案(如附表四)(請另行正式備文送署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乙案。),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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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不佳、當地居民對區段徵收多持反對意見,且本府辦理人力及財源困絀等因素,故建請增列市地重劃之替代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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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重劃負擔比率約53%,即地主可領回47%,較區段徵收方式(40%)高,開發阻力較小,且有效降低本府開發風險,避免龐大資金壓力及標售滯銷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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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並研擬市地重劃配套措施,提昇市地重劃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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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計畫書中公四、公五,現況為公墓,考量遷葬作業費時費力,故調整於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外,以一般徵收、讓售、撥用等方式取得,加速開發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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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二、停三兩處停車場可由公有土地優先指派,調整於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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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二點,則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降低至45.21%,地主可分回比例提高至約55%,本案開發成本亦僅增加土地簡易整地費,至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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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屏東縣議會黃議員曉玲代轉莊○仁君94年9月8日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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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楊○田君等人94年9月15日聯名陳情書及交通部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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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4年9月29日觀鵬企字第0940003311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台電公司計畫在屏東縣大鵬灣風景區內設置變電所,在未經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設置變電所通盤檢討通過,且符合行政程序定案之前,請勿擅自將變電所設置於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906地號土地上,如未經法定程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陳情人必將依法訴究,祈請審慎而行,以免觸法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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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28日電建字第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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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0752號函建議更正該公司與會代表於本會專案小組94年9月8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表達意見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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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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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署檢送之會議紀錄,其中六、審查意見(五)陳情事項:貴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台電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可調整變電所用地位置,惟不保證可於99年6月前興建完工···」一節,請惠予更正為「···,若調整變電所用地位置,99年6月之後何時可供電亦屬未定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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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為促進東港地區發展用電可靠度及鵬管處用電需求,始籌建東港變電所,自土地購置、設計規劃至今即將施工,已投入許多人力、財力及時間,也經多次與居民協調,為避免將來產生許多問題及延誤供電,現階段變電所用地實不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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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李○家先生等94年10月11日聯名陳情(1)我們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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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對變電所之興建,僅陳情移設於遠離社區之地,請尊重小民等免於日夜恐懼之基本人權,以保民命。(2)台電為國家公用事業,並非營利單位。據悉變電所之工程費總金額約100億元。何必與小民計較這區區損失?而在來得及變更之時,故意抹殺陳情小民卑微呼球之聲音呢?(3)94.10.5會議台電說全省300餘鄉鎮變電所,為何大潭里如此反對?因為變電所很安全,不必過度恐懼。可惜台電高層建忘不知民困。89年初台電核子燃料運輸車隊由高雄港運往核三廠,半夜途經大潭里路段,因4號車司機酒醉駕車,衝斷路旁高壓電桿再猛衝倒民宅,輻射是否外洩無人知道?...等,建請將專供風景區用電之「東港變電所」位置變更至大鵬段906地號土地,以及反對台電擬建之「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設於國家風景區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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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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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由本部核定,並報奉行政院准予備案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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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以利查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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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審查(公頃)(公頃)意見一停一西遊憩區道路用地1.依大鵬灣管理處93年8月18日本案除鵬管側之二(遊一)觀鵬企字第0930003075號辦理處函述變更號道路(1.81)(1.81)。理由及拓寬2.原計畫30公尺道路東側含紅樹林計畫道路之及既成出入道路,故予向西拓寬必要性,請10公尺,原有道路寬度由30公納入計畫書尺調整為40公尺。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二二號及道路用遊憩區1.依大鵬灣管理處93年8月18日本案除鵬管五號道地(遊四)觀鵬企字第0930003075號辦理處函述之實路交叉(0.01)。質變更理由處(0.01)2.為避免拆毁合法民屋,變更後亦,請納入計較道路截角標準表為大且不影響畫書敘明外行車安全。,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三土地使第21點增訂再發展1.訂定再發展地區之劃設原則,將本案併公用分區:略地區之劃設既有聚落、建物密集地區劃出區民或團體管制要原則(詳「段徵收範圍,以符公平原則及減逕向本部點土地使用分少開發阻力、增加開發可行性。陳情意見區管制要點2.依93年11月10日民眾座談會大或相關機對照表」)鵬灣管理處意見及92年9月屏關建議意東縣政府委託研究案「大鵬灣風見編號六景特定區計畫內南平里社區區段辦理。徵收可行性評估分析」成果報告辦理。編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審查(公頃)(公頃)意見四計畫區未訂增訂停三停1.明定部分公有土地之公共設施用本案併公民南側區車場用地及地得劃出區段徵收範圍,以降低或團體逕向段徵收公三、公四公共設施負擔,增加開發可行性本部陳情意地區(、公五公園。見或相關機區段徵用地得劃出2.依93年11月10日民眾座談會大關建議意見收計畫區段徵收範鵬灣管理處意見及93年12月21編號六辦理)圍日機關協調會決議辦理。。五土地使第6點增列遊一及原計畫規定除遊二以外之其他遊憩區本案併附表用分區:略遊三遊憩區得供運動康樂設施使用部分,依行政二土地使用管制要得供高爾夫院體委設字第092005622函文解釋「分區管制要點球場使用運動場館設施」之種類係包括高爾夫點對照表第球場,故為因應公有土地開發需求並六、七點辦依鵬管處所提意見,規定遊一及遊三理。遊憩區得供高爾夫球場使用,以茲明確。增列遊二遊遊二遊憩區為提供國際及高爾夫球場憩區餐飲、發展,在土地使用項目上希望能配套住宿、會議增加相關的餐飲、住宿、會議、體健、體健等使等設施,使於區內能夠有便捷的服務用項目機能。第7點放寬遊艇港1.為維繫遊艇港區水岸低層建築發:略區建蔽率及展及較低天際線設計,予以放寬容積率計算建蔽率計算基準。基準;增列2.遊艇港建造陸域面積時投資成本遊艇港區使所費不貲,考量投資成本效益及用項目開發財務可行性,予以放寬容積率計算基準。3.為增加遊艇港區未來發展時,能有較多元化相關活動與遊艇港活動結合,予以增加相關使用項目。附表二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建議照案通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過。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依據。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建議照案通(一)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一)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過。(二)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二)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第四章)專用區)(第四章)(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定(第五章)三、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三、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建議照案通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過。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籌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整體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事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事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之意見。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圖文件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及簽訂協議、開發義務負擔,及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機關另訂之。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建議照案通,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過。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東縣政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建議照案通法令之規定。法令之規定。過。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1.原計畫規定第二章遊憩區、遊1.增加未一、本案除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除遊二以艇港區來可能下列各點外依下列規定:依下列規定:外之其他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合作之,其餘建議(一)遊一、遊三、遊四、遊五、(一)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憩區得及土地使用應依文化教維持原計畫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供運動康下列規定:育設施條文。為因應民間投資開發、維持為因應民間投資開發、維持樂設施使(一)遊一、遊三、及必要(一)「運市場機制,其容許使用項目市場機制,其容許使用項目用部分,遊四、遊五、性服務動康樂設施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如下:如下:依行政院遊六、遊七、設施項」參考都市1.室內遊憩設施1.室內遊憩設施體委設字遊八等遊憩區目。計畫公共設2.戶外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第惟因應民間投2.遊二區施用地多目3.水岸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092005622資開發、維持遊憩區標使用辦法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函文解釋「市場機制,容為提供規定,請修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運動場館許使用項目如國際及正為「休閒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設施」之下:高爾夫運動設施」及解說設施及解說設施種類係包1.室內遊憩設施球場發,以資明確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括高爾夫2.戶外遊憩設施展,在規範。8.運動康樂設施8.運動康樂設施球場,故3.水岸遊憩設施土地使(二)有關9.旅遊住宿設施9.旅遊住宿設施為因應公4.管理服務及會用項目交通服務設10.餐飲及購物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有土地開議設施上希望施(含碼頭設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設施)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設施)發需求並5.文化史蹟保存能配套施)建議增列12.其他必要之設施12.其他必要之設施依鵬管處或展示設施增加相「加油站等遊二遊憩區為供高爾夫球場前項遊一及遊三遊憩區得供所提意見6.生態體系、環關的餐」設施乙節、碼頭及相關設施使用。高爾夫球場使用。,規定遊境保護、綠化飲、住,同意依照遊二遊憩區為供高爾夫球場一及遊三及解說設施宿、會辦理。及其附屬設施、旅遊住宿設遊憩區得7.特產及商品展議、體(三)遊二施、餐飲及購物設施、運動供高爾夫售設施健等設遊憩區為保康樂設施、管理服務設施及球場使用8.運動康樂設施施,使留開發彈性會議設施、碼頭及相關設施,以茲明(含高爾夫球遊客在,同意得供使用。確。場及其附屬設區內能高爾夫球場2.遊二遊憩區施)夠有便、旅遊住宿為提供國9.旅遊住宿設施捷的服設施、餐飲際及高爾10.餐飲及購物務機能及購物設施夫球場發設施。、其他休閒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展,故於11.交通服務設運動設施、土地使用施(含碼頭、管理服務及項目上配加油站等設施會議設施、套增訂相,船舶相關靠文化教育設(二)遊一、遊三、遊四、遊五、(二)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關的餐飲泊設施使用設施、碼頭及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住宿、施需經開發許相關設施使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會議、體可審議及相關用。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健等使用主管機關核發(四)為解九十,遊二遊憩區之建蔽率九十,遊二遊憩區之建蔽率項目,使使用執照。)除BOT廠商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於區內能12.文化教育設後續開發疑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夠有便捷施(博物館、慮,有關高(三)遊憩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配(三)遊憩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配的服務機水族館等)爾夫球場球置公園、綠地、廣場、停車置公園、綠地、廣場、停車能。13.其他必要之道長草區經場、環保設施、道路、水域場、環保設施、道路、水域公共服務設施討論應屬於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醫療、消防本條文綠地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救災、警政之範疇,併五十,其中公園、綠地、廣五十,其中公園、綠地、廣、社會安全、予敘明。場、水域等面積不得低於開場、水域等面積不得低於開污水收集及處二、公展期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理、宗教等)間公民團體且水域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且水域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遊二遊憩區為建議條文未面積百分之五。如整體開發面積百分之五。如整體開發供高爾夫球場採納部分,基地包含現況為灣域者,該基地包含現況為灣域者,該及其附屬設施係因已有相灣域部分應儘量保留作水域灣域部分應儘量保留作水域、旅遊住宿設關解釋函令使用,其他地區之水域面積使用,其他地區之水域面積施、餐飲及購、其他條文亦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扣除亦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扣除物設施、運動已有審議機現況為灣域面積後之百分之現況為灣域面積後之百分之康樂設施、管制、保留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五。五。理服務及會議發彈性、遊前項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前項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設施、文化教二仍應符合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育設施、碼頭整體規劃原所有權人,並應由開發者自所有權人,並應由開發者自及相關設施使則等,併予行興建、管理及維護。行興建、管理及維護。用。敘明。(二)遊一、遊三、(四)遊憩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四)遊憩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遊四、遊五、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遊六、遊七、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遊八等遊憩區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之建蔽率不得得超過總開發面積百分之二得超過總開發面積百分之二大於百分之三十。十。十,容積率不遊憩區開發規模達二十公頃遊憩區開發規模達二十公頃得大於百分之以上者始得設置國際觀光旅以上者始得設置國際觀光旅九十,遊二遊館。館。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供給過(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供給過不得大於百分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之二十。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三)遊一、遊三、,其他開發單位不得申請設,其他開發單位不得申請設遊四、遊五、置與其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主置與其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主遊六、遊七、題遊樂園。題遊樂園。遊八等遊憩區(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之整體開發計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畫應配置公園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綠地、廣場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積計算原則如次:積計算原則如次:、停車場、環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保設施、道路求推估。求推估。、水域等服務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設施用地,其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面積不得低於之二分之一。之二分之一。開發總面積之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百分之五十,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其中公園、綠分之一。分之一。地、廣場、水(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域等面積不得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低於開發總面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積之百分之三設置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設置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十五,且水域水處理廠接管。水處理廠接管。面積不得低於(八)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八)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開發總面積百風貌及視野景觀,並提供連風貌及視野景觀,並提供連分之五。如整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體開發基地包下:下:含現況為灣域1.遊憩區距離內灣水域三十公1.遊憩區距離內灣水域三十公者,該灣域部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分應儘量保留築行為,並須植栽美化設置築行為,並須植栽美化設置作水域使用,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其他地區之水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域面積亦不得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低於開發總面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積扣除現況為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灣域面積後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百分之五。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服務設施2.遊憩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遊憩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用地不得計入離灣域距離之百分之二十五離灣域距離之百分之二十五法定空地,惟,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產權仍歸土地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所有權人,並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應由開發者自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行興建、管理(九)為促進景觀並減輕相鄰基地(九)為促進景觀並減輕相鄰基地及維護。間之負面影響,遊憩區開發間之負面影響,遊憩區開發(四)遊一、遊三、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遊四、遊五、寬度不得少於十公尺,其中寬度不得少於十公尺,其中遊六、遊七、鄰接道路部分至少應留設五鄰接道路部分至少應留設五遊八等遊憩區公尺寬供人行步道或腳踏車公尺寬供人行步道或腳踏車應以提供遊憩道使用。道使用。設施為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分之二十。遊憩區開發規模達二十公頃以上者始得設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館。(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供給過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其他開發單題遊樂園。(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需求,其應設次: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之二分之一。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分之一。(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八)為維護灣域周觀,並提供連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下:1.遊憩區距離內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築行為,並須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2.遊憩區建築物,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九)為促進景觀並,遊憩區開發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十公尺,其中鄰接道路部分至少用。惟遊一、遊二、遊三及遊艇港區配合整體開發,以實際為準。七、遊艇港區以供遊艇、帆船等停七、遊艇港區以供遊艇、帆船等停1.為維繫遊艇七、遊艇港區以供遊1.為增加本案除下列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泊及其相關設施(含警政設施等泊及其相關設施(含警政設施等港區水岸艇、帆船等停泊遊艇港各點外,其)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使用為主,並容許以下項目使低層建築及其相關設施(區未來餘建議維持陸域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容積用。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發展及較含警政設施等)發展時原計畫條文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之百分之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低天際線使用為主,區內,能有。四十。其應配置之服務設施與之四十。其配置之服務設施與設計,予建蔽率不得大於較多元一、容許使停車場之面積應比照前點第三停車場之面積應比照前點第三以放寬建百分之二十,容化相關用項目為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蔽率計算積率不得大於百活動與續執行明確理。理。基準。分之四十。其配遊艇活需要及保留(一)戶外遊憩設施2.遊艇港建造置之服務設施及動結合開發彈性,(二)水岸遊憩設施陸域面積停車場之面積應,故擬同意依公展(三)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時投資成比照前點第三款增加相期間公民團(四)運動康樂設施本所費不、第六款及第七關使用體建議條文(五)旅遊住宿設施貲,考量款之規定辦理。項目。第(一)至(六)餐飲及零售購物設施投資成本容許使用項目如2.遊艇港(七)款辦(七)交通服務設施(含加油站、船效益及開下:在建造理,至於第(舶維修及停車場等)發財務可(一)戶外遊憩娛樂陸域面八)款修正為(八)其他必要之設施行性,予設施積時投「其他必要以放寬容(二)水岸遊憩娛樂資成本之設施」。積率計算設施所費不惟第(四)基準。(三)管理服務及會貲,考款「運動康3.為增加遊艇議設施量投資樂設施」應港區未來(四)運動康樂設施成本效修正為「休發展時,(五)旅遊住宿設施益,以閒運動設施能有較多(六)餐飲及零售購目前土」。元化相關物設施地使用二、有關建活動與遊(七)交通服務設施分區規蔽率及容積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艇港活動(含加油站、定之容率計算基準結合,予船舶維修及停積相對,因建議修以增加相車場等)較低,正條文所產關使用項(八)文化教育設施不利開生之開發量目。(博物館、水發財務體可能過大族館等),故擬,為保留開(九)其他必要之公建議放發彈性及避共服務設施(寬容積免大規模填醫療、消防、計算基灣造陸造成救災、警政、準,增灣域水質衝社會安全、污加財務擊,本案暫水收集及處理效益。予保留,另、宗教等)建蔽率案請BOT廠方面配商研提整體合水岸開發計畫,展,計發許可審議算基準委員會審查亦擬請通過後,由放寬,鵬管處檢具以維繫整體開發計水岸能畫送部,再有較低交由專案小天際線組繼續審查的發展。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機會。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八、灣域遊憩區經中1.避免灣建議准照公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央觀光主管機關域內簡展期間公民(一)船舶活動及相關靠泊設施(一)船舶活動及相關靠泊設施核准者,得作下易靠泊團體建議條(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列使用:設施零文通過。(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一)船舶活動星設置(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二)游泳活動及相,妨礙關設施關設施關設施灣域景(五)水上餐廳、景觀及相關設施(五)水上餐廳、景觀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觀及管(六)其他(六)其他關設施理。(四)滑水及水上拖2.明確規曳傘活動及相定其他關設施使用為(五)水上餐廳、景水上活觀及相關設施動設施(六)其他水上活動。設施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九、海域遊憩區經中明確規定建議准照公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央觀光主管機關其他使用展期間公民(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核准者,得作下為海上活團體建議條(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列使用:動設施。文通過。(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一)沙灘活動及相(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關設施(五)其他(五)其他(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海上活動設施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建議照案通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過。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離紅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離紅樹林生育帶,至少應保留紅樹樹林生育帶,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算起五公尺以上之緩衝林冠緣算起五公尺以上之緩衝帶,以避免危害紅樹林之生長帶,以避免危害紅樹林之生長環境。另遊二與灣域交接處,環境。另遊二與灣域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源並展現地區特色。源並展現地區特色。十一、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開發方十一、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開發方---建議照案通式如下:式如下:過。(一)「遊一」、「遊二」、「遊(一)「遊一」、「遊二」、「遊三」等三個遊憩區及遊艇港三」等三個遊憩區及遊艇港區,應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區,應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除依本要點建設方式辦理,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依照「促進民規定外,並應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整體開發計關規定辦理。其整體開發計畫書、圖須經「大鵬灣風景畫書、圖須經「大鵬灣風景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屏東縣」審查通過後,送請屏東縣政府依建築相關法令,實施政府依建築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建築管理。(二)「遊四」、「遊五」、「遊(二)「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六」、「遊七」、「遊八」等五個遊憩區,應採細部計等五個遊憩區,應採細部計畫方式辦理,土地權利關係畫方式辦理,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研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報經「大擬整體開發計畫,報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由縣府函送擬定細部計畫,由縣府函送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辦理。十二、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之基地十二、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之基地---建議照案通條件如下:條件如下:過。(一)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五公(一)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五公頃。頃。(二)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二)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者,視或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者,視為完整連接。為完整連接。(三)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三)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十二公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十二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道路,與計畫道路或之緊急道路,與計畫道路或公路銜接。公路銜接。十三、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基地內十三、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基地內---建議照案通若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若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過。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應依規定取得同意合發需要,應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併開發證明書。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建議照案通十四、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十四、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過。應依下列規定:應依下列規定:(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再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辦理。」辦理。(二)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二)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於百分之一八○。十五、商業區之開發方式應以區段十五、商業區之開發方式應以區段---建議照案通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過。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大於百分之二四○。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面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面---建議照案通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過。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住區段自道路境一、退縮住區段自道路境一、退縮建徵收界線至少建築之空徵收界線至少築之空地應宅地區退縮五公地應植栽宅地區退縮五公植栽綠化,尺建築。綠化,不尺建築。不得設置圍區非區自道路境得設置圍區非區自道路境籬,但得計段徵界線至少籬,但得段徵界線至少入法定空地收地退縮二公計入法定收地退縮二公。區(尺建築。空地。區(尺建築。二、如屬角再發二、如屬再發地且兩面道展地角地且兩展地路寬度不一區)面道路寬區)時,應以較商業區自道路境度不一時商業區自道路境寬道路為退界線至少,應以較界線至少縮面,兩面退縮五公寬道路為退縮五公道路寬度相尺建築。退縮面,尺建築。同者,擇一兩面道路退縮。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十七、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十七、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建議照案通下:下:過。(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提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形特殊提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屏東縣政府都審議委員會或屏東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從其規定。一~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一~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部二五一~四○○平方設置二二五一~四○○平方設置二公尺部公尺部四○一~五五○平方設置三四○一~五五○平方設置三公尺部公尺部以下類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積,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置一輛計算。(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者使用。(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十八、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十八、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建議照案通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過。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但獎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限。第四章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第四章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第四章公共設施及避免灣域一、本案除或專用區)或專用區)公用事業用地(或專內簡易靠下列各點外十九、本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公十九、本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公用區)泊設施零,其餘建議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蔽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蔽十九、本風景特定區星設置,維持原計畫率、容積率及相關管制事項應率、容積率及相關管制事項應公共設施及公用妨礙灣域條文。依下表(詳附表)之規定辦理依下表(詳附表)之規定辦理事業用地(或專景觀及管(一)「公::用區)之建蔽率理。二」公園用、容積率及相關地得增列供管制事項應依下「船舶相關表(詳附表)之靠泊設施」備註:備註:規定辦理:使用。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二)「停,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一」停車場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用地,配合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備註:開發需要,場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場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1.退縮建築之空得增列供「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地應植栽綠化加油站」使車場、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車場、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但得計入法用。設施使用。設施使用。定空地。二、公展期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2.「公二」公園間公民團體用地得作為紅建議條文未樹林復育、生採納部分,態教育館、停係因BOT合車場、船舶相約已有相關關靠泊設施及審議規定及相關附屬設施綠地無指定使用。惟船舶用途之必要相關靠泊設施等由,併予使用設施需經敘明。照。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加油站及相關附屬及維修設施使用。4.綠地(帶)用地專供景觀植栽使用,不得作為船舶相關靠泊設施使用。環灣道路、道路用地1.新增十本案因公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三)、綠地(帶)用地九之一覽期間公民及公一需配合灣域第條文。或團體陳情二出潮口及其相關設2.配合鵬意見第7案施共同設計。管處灣不變更,爰域第二建議維持原出潮口計畫。善計畫。水利用地(一)專供1.新增十本案除水利蓄水池、景觀道路九之二用地(二)條文。因公開覽期、景觀道路及其相2.配合特間公民或團關設施使用。定區公體陳情意見水利用地(二)專供共設施第7案不變出潮口及其相關設需求設更,爰建議施使用。置。維持原計畫外,其餘水利用地(一)准予通過。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建議照案通規定規定過。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定辦理。二十一、本章所稱「再發展地區」二十一、本章所稱「再發展地區」1.訂定再發展--一、有關再,係指本特定區計畫新劃定之,係指本特定區計畫新劃定之地區之劃發展地區劃住宅區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住宅區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設原則,設原則原計,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將既有聚畫條文已有,得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其,得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其落、建物原則性規定確實範圍應再由縣政府都市計確實範圍應再由縣政府都市計密集地區可據以執行畫、建築管理及區段徵收等主畫、建築管理及區段徵收等主劃出區段,為避免所管機關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管機關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徵收範圍列舉各款情,依據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依據下列原則、都市計畫圖,以符公形掛一漏萬地籍圖實地會勘後劃定,作為、地形圖及地籍圖實地會勘後平原則及,遇有特殊實施之依據。劃定,作為實施之依據。減少開發情況仍須透(一)為住宅區之既有聚落、建物阻力、增過都市計畫密集地區。加開發可程序變更反(二)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非行性。而延宕時程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甲種、2.依93年11,本案所訂乙種建築用地者。月10日民原則建議維(三)以建物所處之地藉線為界,眾座談會持原計畫。儘量避免地藉再分割。大鵬灣管二、配合增(四)以私有土地為主,公有土地理處意見列市地重劃儘量避免納入再發展區範圍及92年9開發方式,。月屏東縣請於本條文(五)考量土地完整性,避免造成政府委託「區段徵收土地使用之畸零不整。研究案「」後,增加(六)考量計畫街廓整體性,街廓大鵬灣風「或市地重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內合法建物面積超過街廓面景特定區劃」乙語,積達三分之二以上者,該計計畫內南以資周延。畫街廓全部納入再發展地區平里社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分析」成果報告辦理。二十二、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二十二、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建議照案通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過。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勵規定獎勵之。(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於百分之一五○。二十三、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二十三、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建議照案通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過。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二十四、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二十四、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建議照案通者,應於發照建築前經主管機者,應於發照建築前經主管機過。關審核符合下列規定後為之:關審核符合下列規定後為之:(一)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一)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二公頃。二公頃。(二)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體開發(二)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體開發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計畫提交「屏東縣都市設計計畫提交「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審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審議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議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在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在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未成立前,得視實際需要會未成立前,得視實際需要,改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改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會審查。二十五、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二十五、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建議照案通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過。(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三)發展現況分析。(三)發展現況分析。(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施捐贈方式)。(八)實施進度。(八)實施進度。(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統及防災規劃設計。(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二十六、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二十六、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建議照案通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過。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發建築:發建築:(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V=V0(1+V1+V2+V3)V=V0(1+V1+V2+V3)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為百分之一五○)。為百分之一五○)。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后附表)。后附表)。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百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百分之二十)。分之二十)。(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其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其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未獎勵前總樓地板不得超過未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之一‧五倍。面積之一‧五倍。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建議照案通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過。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少於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少於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二十八、本特定區發布實施後,再二十八、本特定區發布實施後,再---建議照案通發展地區既有合法建物仍可維發展地區既有合法建物仍可維過。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建議條文組審查意見持現況使用,惟未來辦理個別持現況使用,惟未來辦理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者,仍應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者,仍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九、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二十九、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建議照案通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過。勵之規定。勵之規定。附表:附表:道路三十二十十五十公道路三十二十十五十公寬度公尺公尺公尺尺以寬度公尺公尺公尺尺以增加百分百分百分百分增加百分百分百分百分容積之二之十之十之五容積之二之十之十之五比率十五比率十五保護區提供作為紅1.新增第本案因公開三十條覽期間公民樹林生態保育及生文。態教育使用。2.在兼顧或團體陳情開發與意見第4案保育、不變更,爰能的原計畫。則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設為保護區,作為紅使用。附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9點項目建蔽率容積率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學校用地(文小、文中)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及公園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不得大於百分之十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不得大於百分之十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使用。電信事業專用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加油站專用區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變電所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變電所用地除必要之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外,其餘應予植栽綠用地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化,並應有適當之防止水患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土地使用。施。污水處理廠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廣場用地───1.得指定建築線。2.應加強綠地與植栽,其透水率應在百分之四十以上。附表三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陳情人、號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位置理意見意見1陳情人:配合鵬管處遊一變更部分遊除部分併「變本案除陳情變更土大鵬灣管遊憩區公共抽水一遊憩區為一」案外,餘地與變更內容明細理處蓄水池工程計畫水利用地建議准照鵬管表編號一重疊部分地點:遊,為不交付BOT處意見通過。,應予以剔除外,一遊憩區廠商之土地,面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南側積約2.5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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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於遊一遊憩區公變更部分遊建議併第5案本案應併同本表編大鵬灣管共抽水蓄水池設一遊憩區為。號5案討論,視該理處施鄰灣域劃設6m道路用地陳情案審議結果,地點:遊計畫道路,以提再決定本案是否同一遊憩區供遊客服務便道意變更。南側及緊急疏散使用,面積約0.1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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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為連接遊一與遊變更部分灣建議併第5案本案應併同本表編大鵬灣管二遊憩區建議劃域遊憩區為。號5案討論,視該理處設6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陳情案審議結果,地點:灣以提供遊客服務再決定本案是否同域遊憩區便道及緊急疏散意變更。東側使用,面積約0.09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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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遊二遊憩區劃定變更部分遊建議併第5案本案經鵬管處94大鵬灣管範圍因涵括紅樹二遊憩區之。年10月26日觀鵬理處林生長範圍,且紅樹林保育企字第0940003775地點:遊配合目前在整體範圍為保護號函略以:「將前二遊憩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區揭提案惠予撤銷,之紅樹林,規劃有生態溼並維持原條文。」保育範圍地的系統,因此,建議同意依照辦在兼顧開發與保理,維持原計畫。育、生態教育的功能的原則下,建議調整原劃定遊二遊憩區範圍,將約6.3公頃的紅樹林生長地帶,改劃設為保護區,提供作為編陳情人、號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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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人:1.因鵬管處相關變更部分灣建議暫予保留本案因涉及開發規大鵬灣管開發工程(遊一域遊憩區為理由:模合理性及環境衝理處遊憩區相鄰之遊二遊憩區請鵬管處研提擊,建議本案暫予地點:灣環灣道路西移環境影響評估保留,另案請BOT域遊憩區、遊一遊憩區報告,並將本廠商研提整體開發東側蓄水池及河道案提報行政院計畫,經大鵬灣風以南至都市計觀光發展推動景特定區開發許可畫境界線所轄委員會研議,審議委員會審查通之土地、林邊獲致具體意見過後,由鵬管處檢鄉防潮閘門、後,再予配合具整體開發計畫送抽水站及其河辦理都市計畫部,再交由專案小道、崎峰抽水變更。組就土地使用計畫站及其渠道)影及環評審查結論(響導致整體土含高爾夫球場政策地交付之減少環評及開發行為環。評兩部分)等議題2.遊二遊憩區面繼續審查。積規模僅64.12公頃,扣除紅樹林生長範圍6.3公頃,剩餘面積作為發展不足,建議遊二遊憩區劃設範圍向灣域遊憩區擴大約18.18公頃,使遊二遊憩區面積增加約為7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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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情人:於綠地鄰灣域部變更部分綠為維護灣域周本案經鵬管處94大鵬灣管分劃設6m計畫道地為道路用邊土地之整體年10月26日觀鵬理處路,提供遊客服地風貌及視野景企字第地點:綠務便道及緊急疏觀,並兼顧提0940003775號函地散使用,面積約供連續性開放略以:「將前揭提編陳情人、號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位置理意見意見0.93公頃。空間,建議併案惠予撤銷,並維第5案討論。持原條文。」,建議同意依照辦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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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情人:配合鵬管處灣域變更人行廣建議請鵬管處本案經鵬管處94大鵬灣管第二出潮口之灣場用地為水說明後提大會年10月26日觀鵬理處域水質改善計畫利用地討論。企字第地點:人,以符合其實際0940003775號函行廣場用使用用途,面積略以:「將前揭提地約0.87公頃。案惠予撤銷,並維持原條文。」,建議同意依照辦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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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陳情人:土地使用分(略)本案已彙整納入地點:本議事項(略照表辦理。計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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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陳情人:1.東港鎮嘉南段陳情將東港本案宜視鵬管一、本案係陳情變查○德先23-1、23-4、鎮嘉南段23-處灣域水質改更遊五遊憩區為灣生20-2、26等四1、23-4、善計畫,如有域遊憩區,該土地地點:遊筆土地係屬公20-2、26等因浚渫底泥而係鵬管處管有,鵬五遊憩區有單位管轄,四筆造成民涉及擴大本處管處已有人工溼地因曾被佔用養間土地與灣灣域範圍者,之規劃,擬作為污殖,而被誤認域阻隔之公再行配合辦理水處理之用,且人為私人土地,有土地,變。工溼地與灣域遊憩故於整體開發更為大鵬灣區之使用有所衝突計畫書中,未灣域遊憩區,建議維持原計畫訂開發計畫。範圍,以利。2.該四筆土地經民間土地業二、未來俟鵬管處陳情後,已完者,開發相評估污水處理及淨成地上物查估關親水性設化水質狀況後,如與補償等事宜施或其他相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因目前無人關開發計畫必要,再另案循都管理,其漁塭。市計畫法定程序為之土堤已陸續之。坍塌弭平。3.該四筆土地住處私人土地與編陳情人、號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本會專案小組審查間,若政府再耗經開發這少許土地,其效益不僅有限,阻隔,而造成巨大損失,亦不符遊憩區規劃原意。4.本人於92年5月30日已函陳情此事項,並獲大鵬灣管理處回函將錄案。1陳情人:政府開發本計畫1.變更遊八1.變更遊憩區一、有關建議事項0陳○元等在於建設優質環遊憩區為為住宅區部一,因本特區計畫104人境、提昇生活品住宅區,分:屬國家風景區,遊地點:遊質、促進地方發以利農舍(1)建請縣政憩區之開發構想上府及相關未改變,且變更為八遊憩區展,如依原計畫或居住建單位儘速住宅區將衍生居住及四號道遊八遊憩區及四築使用,依計畫書人口增加及公共設路-20公尺道路規並利地方土管要點施服務水準降低等劃,將帶給原本發展。第21點進,建議維持原計畫貧瘠的崎峰漁村2.於遊八遊行南平社。永無發展契機。憩區內增區區段徵二、有關建議事項闢道路,收評估作二,基於擬增設道連接環灣業。路可能造成交通安道路至堤(2)本案俟前全疑慮及影響其他防間之交項區段徵地主權益,建議維通,以利收評估作持原計畫。颱風季節業後再行三、有關建議事項考量。三,為減少拆除民堤岸損毁2.道路調整部房,建議四-20M之搶修,分:道路(自環灣道路維護居民(1)新增道路至活動中心附近)生命財產編陳情人、號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位置理意見意見之安全。由環灣道位置不變但寬度修3.四號道路路接至海正為15公尺,平維持現有堤部分,滑順椄原計畫20寬度,並建議請林公尺道路,並請市評估後再計畫內容,提委員污水處理予辦理。會議報告。場南側公(2)四號道路有土地規調整接至劃連接環環灣道路灣道路,部分,依宅。結論:以下兩方案併提建議案至部都委會:方案一:四-20M道路正為15M;方案二:四-20M道環灣道路。1陳情人:南平里舊有建議維持原計本案原屬非都市土1許○豐部落就地合畫地,基於公平負擔地點:南法。理由:原則,仍有整體開平里既有本次檢討以提發之必要,建議維聚落高區段徵收可持原計畫。行性為原則,修正部分區段徵收計畫內容。1陳情人:因應林邊排水幹線建請將屏東除部分併「變本案除陳情變更土2屏東縣政防洪需求,擬於右縣東港鎮大一」案外,餘地與變更內容明細府岸設置防洪抽水站鵬段建議准照屏東表編號一重疊部分地點:屏一座,以改善林邊896,897-縣政府意見通,應予以剔除外,編陳情人、號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位置理意見意見東縣東港地區淹水情形,建2,903,904,1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鎮大鵬段請貴單位同意辦理027-2號附近。896,89用地變更。土地變更為7-抽水站用地2,903,904。,1027-2地號1陳情人:1.現有變電所用建請變更變本案宜俟台電併公民或團體逕向3李○家地位置距離大電所用地位公司與鵬管處本部陳情意見或相地點:變潭社區太近,置至大鵬段達成具體共識關機關建議意見編電所用地易干擾農作日906號。後再行配合辦號一辦理。常活動,且電理。力管路易與水管混淆。2.台電代表已與居民達成初步共識;大鵬灣電時程表,台段731號變更至大鵬段906號。1陳情人:有關申請遊憩區申請遊憩區建議暫予保留本案經鵬管處列席4邱○○守細部計畫開發基細部計畫開理由:代表補充說明,遊地點:私地不得小於5公發基地應以2建請交通部儘憩區開發規模仍宜有土地遊頃,有限制小面公頃為最小速依原計畫書維持5公頃,未來憩區(遊四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規模。規定,儘速檢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遊八)開發之慮,有欠討私有土地遊開發許可審議委員公允。憩區開發許可會審查相關申請案規定相關事項件時如有具體建議,以利本計畫,再另案循都市計區之整體開發畫變更程序為之。。附表四縣府於94.10.26於專案小組會中補送提案變更內容本會專案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小組審查公頃)(公頃)意見計畫未訂1.原計畫一、區段徵收不可行之理由:一、建議區南開發方(一)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不佳照案通過側區式增訂:本案總開發費用13億元,故土地標售。段徵得以市價格需在3.6萬元/坪以上、公共設施比二、有關收地例調降至38%以下、且在開發完成(第四公四、公地重劃區年)後兩年內完全脫標的假設條件下,本五公園用方式開案區段徵收方可完全自償,但若增加安地範圍內發。置及土方成本,則開發費用將高達17億228平方2.將公四元,標售土地底價須達4.7萬元/坪,否公尺私有、公五則財務無法自償,且再有脫標延滯、無土地之事劃出市法爭取中央專案補助金等情形時,則將業及財務地重劃使得本案區段徵收喪失其償債能力。計畫,請範圍,(二)當地居民對區段徵收多持反對意見縣府與鵬以符合:經問卷調查結果對於以區段徵收來取管處協商法令規得土地的方式在認同程度上,有69.1%後,納入定。的受訪者表達很反對或反對的立場,贊計畫書規成者僅佔7.9%;在民眾說明會上亦反應定。區段徵收負擔比例過高,恐將影響根本的生計與財產。(三)本府目前辦理人力及財源困絀:本府地政局地用課僅編制6員,現有人力明顯不足以承辦區段徵收業務;且本府至90年底債務餘額已高達50餘億元,歲入及歲出短差達48億餘元,顯見本府已無財力支應本案區段徵收13億餘元之財務負擔。二、變更計畫內容:(一)開發方式增訂得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二)建議原計畫中之公四(1.11公頃)、公五(1.21公頃)劃出市地重劃範圍,共2.32公頃,其土地取得方式改列為公有土地撥用及一般徵收。(三)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及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3項規定,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停車場(停二、停三)(1.95公頃)由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屏東縣政府94年11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0940215934號函
建議辦法:
-
補送該府列席代表 94.10.26於專案小組會中所送提案資料及建議本計畫範圍西南側住宅區與 76 年公告海堤區重疊部分,依水利法第 63 條之 5 規定管制形同禁、限建,就該部分將來本府無法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土地分配,建請研議將海堤區範圍修正剔除於本計畫範圍。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建議併公民或團體逕
-
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
-
關建議意見編號三,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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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部水利署於 9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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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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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後,另案依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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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檢討變更之。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李○家先生
建議辦法:
-
94 年 6 月 20 日陳情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位置變更檢討案,建議遷移變更用地至大鵬段 906地號乙案。
-
理由:1、建議沿環灣道路編南移 700 公尺,遠離人口稠密地區。2、大鵬段 906 地號土地已由大鵬灣管理處取得可直接交換使用。3、該地點遠離各社區在800 公尺以上。4、940612 南部大水目前變電所用地積水達 3.5 公尺,為避免水患,建議遷移。5、906地號土地附近有防水閘門、大型抽水站及堤岸護坡,無淹水之虞。6、已埋設管線並未移動,謹出入變電所之纜線通路改變而已。7、台電擔憂供電時程問題及用電需求,並不急迫。8、請台電公司重新研議以避免居民群起抗爭。9、現有變電所土地徵收補償可能有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
一、本案因涉及原計畫變電所用地位置調整,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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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位置距離大潭里現有聚落約 120 公尺,
-
雖經鵬管處召開研商會議,惟未有具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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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台電公司邀集陳情人及相關機關繼續溝通
-
協調,並將協商結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如委
-
員會未能審決者,再交由經濟部邀集具有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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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環保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其他
-
專業機構(如工研院)進行專業評估後再議。
-
二、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書圖製作,請本
-
署市鄉規劃局協助辦理。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行政院體委會
建議辦法:
-
94 年 6 月 22 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高爾夫球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規定,非屬獎勵民間參與開發之項目,本案部分遊憩區如擬以BOT方式開發高爾夫球場,未來仍需配合修正該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至於新設高爾夫球場之申請開發,在政策上目前亦尚未奉行政院同意開放。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如涉及修法或政策鬆綁,請鵬管處另案循行
-
政程序建請行政院協助處理,以避免影響未來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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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案高爾夫球場之開發。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經濟部水利署
建議辦法:
-
94 年 6 月 22 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本案海域遊憩區及鄰近住宅區可能涉及 76 年間依水利法公告實施之海堤區域範圍,經本署市鄉規劃局將經濟部水利署函送海堤區域範圍套繪於都市計畫圖後,發現有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位於海堤區域範圍內,後續如何處理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案經經濟部水利署 94 年 10 月 18 日經水地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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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7001530 號函略以:「一、本計畫範圍屬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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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已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及地下水管制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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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堤已興建完成,依據過去經驗並無海水溢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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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應已達防災標準,如有淹水則屬低窪地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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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不良所致。二、本計畫範圍西南側住宅區與 76
-
年公告海堤區域重疊部分,建議依經濟部 94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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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 日經授水字第 09420210800 號函以『海堤區
-
』名之,並依水利法第 63 條之 5 規定管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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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海堤區域本(94)年度正辦理勘測重新檢
-
討中,預定 95 年 5 月底完成公告。」,經與會代
-
表充分討論後,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
一、為維護地主權益及因應可能之災害發生,在未
-
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前,請於都市計畫
-
書圖標示海堤區域範圍線,敘明其土地使用限
-
制規定及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管制,並儘量作開
-
放空間使用。
-
二、本案俟經濟部水利署於 95 年 5 月底重新調整
-
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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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檢討變更之。至於變更都市計畫分區名稱,
-
建議劃設為「海堤專用區」。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東港鎮長
建議辦法:
-
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本特定區計畫與東港鎮鄰接地區,應設置截水溝,以利洪水期間將雨水引入大鵬灣乙案,經東港鎮長 94 年 9月 8 日建議將機一用地西側現有排水溝(台 17 號省道以南、環灣道路以北)變更為水溝用地,該截水溝平常不使用,颱風豪雨時再開放使用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涉及區域排水、牛埔溪整治及大鵬灣水質改
-
善計畫等,且屏東縣政府目前正進行委託規劃研
-
究,預計 95 年初有初步結果,屆時建請屏東縣政
-
府邀集水利署、鵬管處及東港鎮公所協商具體處
-
理方案及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後,另案循都市計畫
-
法定程序辦理。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李○家先生
建議辦法:
-
94 年 8月 29日及東縣政府 94年 9 月 2日屏府建都字第 0940168332 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一)先辨明台電要興建之東港變電所是提供風景區內用電所需之二次以下變電所或是供應屏南 8鄉鎮大區域使用之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二)如果是專供區內供電之二次以下變電所,其位置已三次變更,我們要求再變更至 906 號土地,使停車場、自來水、電信、台電變電所污水廠在同一區位。這是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權責,與台電毫不相干,僅係需用電者(鵬管處)與供電公司之關係,且依據中央機關訂定之共同管道法經費分擔之原則,個負擔二分之一工程及路線費用,何必台電自己買單,再來脅迫他人呢?(三)如果是行政院核准列管之六輸計畫重大工程(即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則非大鵬灣風景區都計會得予審議之案件了,應予退回。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屏東縣政府94年8月31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167391號函
建議辦法:
-
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修正「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乙案。
-
一、 因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不佳、當地居民對區段徵收多持反對意見,且本府辦理人力及財源困絀等因素,故建請增列市地重劃之替代開發方式。
-
二、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重劃負擔比率約 53%,即地主可領回 47%,較區段徵收方式(40%)高,開發阻力較小,且有效降低本府開發風險,避免龐大資金壓力及標售滯銷之弊。
-
三、 本府並研擬市地重劃配套措施,提昇市地重劃可行性:
-
(一)土地使用計畫書中公四、公五,現況為公墓,考量遷葬作業費時費力,故調整於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外,以一般徵收、讓售、撥用等方式取得,加速開發進度。
-
(二)停二、停三兩處停車場可由公有土地優先指派,調整於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外。
-
(三)綜上二點,則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降低至 45.21%,地主可分回比例提高至約 55%,本案開發成本亦僅增加土地簡易整地費,至為可行。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四及土地使用
-
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經屏東縣政府列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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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補充提案(如附表四)(請另行正式備文送署
-
),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屏東縣議會黃議員○玲代轉莊○仁君
建議辦法:
-
94 年 9月 8 日陳情大潭里里民共同討論,建議將「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東港變電所用地,由東港大鵬段 730 地號土地改為東港大鵬段906地號土地之處理情形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楊○田君
建議辦法:
-
等人 94 年 9 月 15 日聯名陳情書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94 年 9 月 29 日觀鵬企字第 0940003311 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台電公司計畫在屏東縣大鵬灣風景區內設置變電所,在未經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設置變電所通盤檢討通過,且符合行政程序定案之前,請勿擅自將變電所設置於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 906 地號土地上,如未經法定程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陳情人必將依法訴究,祈請審慎而行,以免觸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28日電建字第9409-0752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更正該公司與會代表於本會專案小組94年9月8日第 2次專案小組會議表達意見乙案。
-
說明:
-
一、貴署檢送之會議紀錄,其中六、審查意見(五)陳情事項:貴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台電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可調整變電所用地位置,惟不保證可於 99 年 6月前興建完工···」一節,請惠予更正為「···,若調整變電所用地位置,99 年 6 月之後何時可供電亦屬未定之數···」。
-
二、本公司為促進東港地區發展用電可靠度及鵬管處用電需求,始籌建東港變電所,自土地購置、設計規劃至今即將施工,已投入許多人力、財力及時間,也經多次與居民協調,為避免將來產生許多問題及延誤供電,現階段變電所用地實不應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李○家先生
建議辦法:
-
等 94 年 10 月 11 日聯名陳情(1)我們不反對變電所之興建,僅陳情移設於遠離社區之地,請尊重小民等免於日夜恐懼之基本人權,以保民命。(2)台電為國家公用事業,並非營利單位。據悉變電所之工程費總金額約 100 億元。何必與小民計較這區區損失?而在來得及變更之時,故意抹殺陳情小民卑微呼球之聲音呢?(3)94.10.5 會議台電說全省 300 餘鄉鎮變電所,為何大潭里如此反對?因為變電所很安全,不必過度恐懼。可惜台電高層建忘不知民困。89 年初台電核子燃料運輸車隊由高雄港運往核三廠,半夜途經大潭里路段,因 4 號車司機酒醉駕車,衝斷路旁高壓電桿再猛衝倒民宅,輻射是否外洩無人知道?...等,建請將專供風景區用電之「東港變電所」位置變更至大鵬段 906地號土地,以及反對台電擬建之「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設於國家風景區內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遊一遊憩區南側
陳情理由:
-
配合鵬管處遊一遊憩區公共抽水蓄水池工程計畫,為不交付 BOT廠商之土地,面積約 2.51 公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除陳情變更土
-
地與變更內容明細
-
表編號一重疊部分
-
,應予以剔除外,
-
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遊一遊憩區南側
陳情理由:
-
於遊一遊憩區公共抽水蓄水池設施鄰灣域劃設 6m計畫道路,以提供遊客服務便道及緊急疏散使用,面積約 0.15 公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應併同本表編
-
號 5 案討論,視該
-
陳情案審議結果,
-
再決定本案是否同
-
意變更。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灣域遊憩區東側
陳情理由:
-
為連接遊一與遊二遊憩區建議劃設 6m 計畫道路,以提供遊客服務便道及緊急疏散使 用 , 面 積 約0.09 公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應併同本表編
-
號 5 案討論,視該
-
陳情案審議結果,
-
再決定本案是否同
-
意變更。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遊二遊憩區之紅樹林保育範圍
陳情理由:
-
遊二遊憩區劃定範圍因涵括紅樹林生長範圍,且配合目前在整體都市計畫範圍內,規劃有生態溼地的系統,因此在兼顧開發與保育、生態教育的功能的原則下,建議調整原劃定遊二遊憩區範圍,將約 6.3 公頃的紅樹林生長地帶,改劃設為保護區,提供作為紅樹林生態保育使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經鵬管處 94
-
年 10 月 26 日觀鵬
-
企字第0940003775
-
號函略以:「將前
-
揭提案惠予撤銷,
-
並維持原條文。」
-
,建議同意依照辦
-
理,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灣域遊憩區東側
陳情理由:
-
1.因鵬管處相關開發工程(遊一遊憩區相鄰之環灣道路西移、遊一遊憩區蓄水池及河道以南至都市計畫境界線所轄之土地、林邊鄉防潮閘門、抽水站及其河道、崎峰抽水站及其渠道)影響導致整體土地交付之減少。
-
2.遊二遊憩區面積規模僅 64.12公頃,扣除紅樹林生長範圍6.3 公頃,剩餘面積作為發展國際級標準高爾夫球場明顯不足,建議遊二遊憩區劃設範圍向灣域遊憩 區 擴 大 約18.18 公頃,使遊二遊憩區面積增加約為 76公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暫予保留
-
理由:請鵬管處研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將本案提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研議,獲致具體意見後,再予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因涉及開發規
-
模合理性及環境衝
-
擊,建議本案暫予
-
保留,另案請 BOT
-
廠商研提整體開發
-
計畫,經大鵬灣風
-
景特定區開發許可
-
審議委員會審查通
-
過後,由鵬管處檢
-
具整體開發計畫送
-
部,再交由專案小
-
組就土地使用計畫
-
及環評審查結論(
-
含高爾夫球場政策
-
環評及開發行為環
-
評兩部分)等議題
-
繼續審查。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綠地
陳情理由:
-
於綠地鄰灣域部分劃設 6m 計畫道路,提供遊客服務便道及緊急疏散使用,面積約0.93 公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風貌及視野景觀,並兼顧提供連續性開放空間,建議併第 5 案討論。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經鵬管處 94
-
年 10 月 26 日觀鵬
-
企 字 第
-
0940003775 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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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以:「將前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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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惠予撤銷,並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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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原條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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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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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人行廣場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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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鵬管處灣域第二出潮口之灣域水質改善計畫,以符合其實際使用用途,面積約 0.87 公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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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鵬管處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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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26 日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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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字 第
-
0940003775 號 函
-
略以:「將前揭提
-
案惠予撤銷,並維
-
持原條文。」,建
-
議同意依照辦理,
-
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陳情人:大鵬灣管理處
陳情地點:
本計畫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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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彙整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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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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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制要點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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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表辦理。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陳情人:查○德先生
陳情地點:
地 點 : 遊
五遊憩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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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港鎮嘉南段23-1 、 23-4 、20-2、26 等四筆土地係屬公有單位管轄,因曾被佔用養殖,而被誤認為私人土地,故於整體開發計畫書中,未訂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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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四筆土地經陳情後,已完成地上物查估與補償等事宜,因目前無人管理,其漁塭之土堤已陸續坍塌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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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四筆土地住處私人土地與大鵬灣灣域中間,若政府再耗經開發這少許土地,其效益不僅有限,並將造成民間土地與灣域之阻隔,而造成巨大損失,亦不符遊憩區規劃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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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於 92 年 5月 30 日已函陳情此事項,並獲大鵬灣管理處回函將錄案俟通盤檢討時一併辦理檢討。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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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東港鎮嘉南段 23-1 、 23-4 、20-2、26 等四筆造成民間土地與灣域阻隔之公有土地,變更為大鵬灣灣域遊憩區範圍,以利民間土地業者,開發相關親水性設施或其他相關開發計畫。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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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宜視鵬管處灣域水質改善計畫,如有因浚渫底泥而涉及擴大本處灣域範圍者,再行配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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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陳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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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遊五遊憩區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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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遊憩區,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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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鵬管處管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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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處已有人工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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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劃,擬作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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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之用,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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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溼地與灣域遊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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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之使用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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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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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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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來俟鵬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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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污水處理及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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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水質狀況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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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變更都市計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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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再另案循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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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法定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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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陳情人:陳○元等104人
陳情地點:
地 點 : 遊
八 遊 憩 區
及 四 號 道
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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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本計畫在於建設優質環境、提昇生活品質、促進地方發展,如依原計畫遊八遊憩區及四-20 公尺道路規劃,將帶給原本貧瘠的崎峰漁村永無發展契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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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遊八遊 憩 區 為住 宅 區 ,以 利 農 舍或 居 住 建築 使 用 ,並 利 地 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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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遊八遊憩 區 內 增闢 道 路 ,連 接 環 灣道 路 至 堤防 間 之 交通 , 以 利颱 風 季 節堤 岸 損 毁之 搶 修 ,維 護 居 民生 命 財 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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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號道路維 持 現 有寬 度 , 並改 至 污 二污 水 處 理場 南 側 公有 土 地 規劃 連 接 環灣 道 路 ,以 避 免 拆毁 現 有 民宅。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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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遊憩區為住宅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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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縣政府 及 相 關單 位 儘 速依 計 畫 書土 管 要 點第 21 點進行 南 平 社區 區 段 徵收 評 估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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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俟前項 區 段 徵收 評 估 作業 後 再 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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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調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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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道路由 環 灣 道路 接 至 海堤 部 分 ,建 議 請 林邊 鄉 公 所評 估 後 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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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號道路調 整 接 至環 灣 道 路部 分 , 依協 調 會 及實 地 會 勘結 論 : 以下 兩 方 案併 提 建 議案 至 部 都委 會 : 方案 一 : 四-20M 道路位 置 不 變但 寬 度 修正為 15M;方 案 二 :四-20M 道路 改 至 污二 南 側 接環 灣 道 路。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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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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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本特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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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國家風景區,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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憩區之開發構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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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變,且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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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將衍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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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增加及公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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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服務水準降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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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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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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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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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擬增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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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可能造成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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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疑慮及影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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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權益,建議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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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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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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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減少拆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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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議四-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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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環灣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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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活動中心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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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不變但寬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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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為 15 公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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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順椄原計畫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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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道路,並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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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規劃局研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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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提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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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報告。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陳情人:許○豐
陳情地點:
南平里既有聚落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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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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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次檢討以提高區段徵收可行性為原則,修正部分區段徵收計畫內容。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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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屬非都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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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於公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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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仍有整體開
-
發之必要,建議維
-
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陳情人:屏東縣政府
陳情地點:
屏東縣東港鎮大鵬段896,897-2,903,904,1027-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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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林邊排水幹線防洪需求,擬於右岸設置防洪抽水站一座,以改善林邊地區淹水情形,建請貴單位同意辦理用地變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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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將屏東縣東港鎮大鵬 段896,897-2,903,904,1027-2 號附近土地變更為抽水站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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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部分併「變一」案外,餘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意見通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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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陳情變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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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與變更內容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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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編號一重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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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以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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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陳情人:李○家
陳情地點:
變電所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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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有變電所用地位置距離大潭社區太近,易干擾農作日常活動,且電力管路易與水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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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電代表已與居民達成初步共識;大鵬灣管理處提出延後二年全區供電時程表,台電願變更位置即由現在大鵬段 731 號變更至 大 鵬 段 906號。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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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宜俟台電公司與鵬管處達成具體共識後再行配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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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公民或團體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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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陳情意見或相
-
關機關建議意見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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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一辦理。
陳情案名:
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陳情人:邱○○守
陳情地點:
私有土地遊憩區(遊四~遊八)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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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遊憩區細部計畫開發基地不得小於 5 公頃,有限制小面積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慮,有欠公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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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遊憩區細部計畫開發基地應以 2公頃為最小面積規模。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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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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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建請交通部儘速依原計畫書規定,儘速檢討私有土地遊憩區開發許可規定相關事項,以利本計畫區之整體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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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鵬管處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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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補充說明,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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憩區開發規模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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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 5 公頃,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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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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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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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查相關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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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時如有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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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另案循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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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變更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