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頭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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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MOIO6231-4-006-8682a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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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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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3月2日第164次會及94年4月6日第167次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9月1日府工都字第09400849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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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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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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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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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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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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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10月25日及94年11月25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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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陳情人:台電公司新1.陳情地點為本公司請儘速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會同逾1桃供電區營運處「苗栗分隊辦公室及數值地形測量與都市計畫台電公司對該路段實施陳情地點:頭屋段備勤眷屬宿舍」,目前圖重製作業,釐正本案土樁位檢測並提出問題分二小段394地號因都市計畫樁位與地地所有權人之地籍位置與析與解決對策後,再行提土地籍不符,致無法建都市計畫樁位一致,避免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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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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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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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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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116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75公頃,國小用地面積不足0.236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449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0.00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0.0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284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0.38%,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區西側之沙河溪目前正辦理河川整治,已將河岸堤防規劃設置為帶狀綠化遊憩空間,且本次檢討已於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第逾2案中酌予調整補充公園用地,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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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形塑本計畫區特有之都市風貌及維護珍貴文化資產,請縣政府對本區內修女院、珊瑚世第、文德宮、范氏興隆祠等具有歷史文化與人文史蹟之傳統建築,提出其使用、管理之調查分析並妥為研擬促其活化之發展原則,納入計畫書內,以為配合縣政府積極推動「重起山林」觀光產業活動之規劃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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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計畫書記載本鄉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目前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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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品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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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屬山多田少的丘陵地形,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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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河川區」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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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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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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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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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頭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號號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除將變更理由修正為依據中部規定,預測未來25年之發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展狀況。故本計畫以民國案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85年為基期,訂定民國110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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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為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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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老田寮溪農業區河川區配合老田寮河川整治,故原則同意,惟有關土地使用分區1.543公頃2.970公頃變更部分農業區、學校用名稱部分,併初審意見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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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地、保護區、住宅區、工業區為河川區暨部分道路0.015公頃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保護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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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公頃住宅區0.041公頃工業區0.009公頃道路用地河川區兼供0.019公頃道路使用0.019公頃三三都市計畫農業區道路用地配合頭屋鄉外環道路工程1.除道路交叉口應依相關規定西側農業1.148公頃1.148公頃計畫,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劃設截角外,其餘照縣政府核區及行水道路用地、部分行水區為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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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行水區河川區兼供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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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則同意,惟有關土地使用分0.206公頃道路使用區名稱部分,併初審意見第六0.206公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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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原則同意,惟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西側行水2.575公頃2.575公頃月26日經水字第名稱部分,併初審意見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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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0920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統一行水區為河川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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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兒童遊樂兒童遊樂場道路用地配合頭屋鄉外環道路工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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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用地西用地0.004公頃計畫,變更部分兒童遊樂側0.004公頃場用地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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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兒童遊樂場配合頭屋鄉外環道路工程0.014公頃用地計畫,變更部分農業區為0.01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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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頭屋國中住宅區學校用地一、現為頭屋國中工藝教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依南側0.067公頃0.067公頃室使用。使用現況予以變更,故照縣政府二、部分土地為公有地(苗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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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縣,頭屋2小段130之1、133之1、136之1、143之1等地號),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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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有地部分(頭屋2小段131地號)需每年與所有權人簽訂租約,租金議價金額造成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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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私有地變更同意文件詳附件一七八頭屋國小住宅區機關用地一、現為頭屋衛生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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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側住宅0.054公頃0.054公頃二、該土地為公有地(頭區(現為衛屋鄉,頭屋1小段705生所)之1、706、718等3筆地號),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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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1號道路南住宅區電信專用區一、現為電信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不得一側住宅區0.110公頃0.110公頃二、該土地為公有地(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電信局)華民國,頭屋一小段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管理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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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地號)為交通部電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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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1號道路南住宅區郵政專用區一、現為郵局。為統一名稱,故將「郵政事業專二側住宅區0.034公頃0.034公頃二、該土地為公有地(中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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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華民國,頭屋一小段541地號),管理機關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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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原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加油站係屬營利事業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三用地0.170公頃區0.170公位,其用地並非屬一般公政府本於權責妥為訂定回饋措頃共設施,故將其變更為加施,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油站專用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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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高速公路工業區墳墓用地一、現為墓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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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東側,1號1.169公頃1.169公頃二、該土地為公有地(中道路南側華民國,頭屋段303工業區之20地號),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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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土地使用分修訂土地使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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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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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小組審查意見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台灣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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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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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計畫區內設置左列各使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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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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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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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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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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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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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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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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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零售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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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油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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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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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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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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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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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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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建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列規定: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1.一般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調整為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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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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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核發之建造仍依申請層數建築,但重建或新建者需依發布之實施要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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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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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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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物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及土地使用,依左列規定: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1.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調整為不得大於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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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超過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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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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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工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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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如左列規定:%,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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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70%,容積率不得超過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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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即乙種工業區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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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信專用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九案將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郵於300%。政事業用地」,又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將建敝率修正為不得大於5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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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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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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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築物及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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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如左列規定: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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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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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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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機關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及綠美使用如左列規定:%,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化環境故將建敝率修正為不得1.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大於5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率不得超過180%。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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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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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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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如左列規定:%,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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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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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墳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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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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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各項分區及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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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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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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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十二、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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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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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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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至250平設置1部方公尺251至400設置2部平方公尺401至550設置3部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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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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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照縣政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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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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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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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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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令之規定。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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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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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土地爭議事項,促進地方2.本案前經苗栗縣政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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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於85.10.28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為:請鄉公所於通盤檢討後再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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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已延宕多年,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為免問題擴大,阻礙地方發展,宜請早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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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屋鄉公所1.現況地勢平坦,且與1.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1.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逾2計畫區南側保護區原有住宅區相鄰,故(面積:0.045公頃)意見,附帶條件變更為陳情變更保護區為住2.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住宅區,惟土地所有權宅區(面積:1.392公頃)。人需於本案送請核定2.現況已闢建為公園用前出具經公證或認證地。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3..土地所有權人願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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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土地(頭屋一小段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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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918地號部分土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及902、911地號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地,詳附圖二)供做(草案)」,應提供公共設公園用地使用。施用地回饋比例為變更範圍之35%,並得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金方式抵充,且該部分代金經換算後,得以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之土地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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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現況已由鄉公闢建為公園且供大眾使用中,又本區公園用地不足,故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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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該道路為苗25線,係變更農業區(面積:0.30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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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本計畫區通往公館鄉公頃)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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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鄉鎮級道路,計畫寬度為12公尺(現況約9-10公尺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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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後續道路拓寬及土地取得,以現況道路中心線為準,劃為12公尺計畫道路。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台電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陳情地點:
頭屋段
二小段 394 地號
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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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地點為本公司「苗栗分隊辦公室及備勤眷屬宿舍」,目前因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不符,致無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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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前經苗栗縣政府於 85.10.28 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為:請鄉公所於通盤檢討後再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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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已延宕多年,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為免問題擴大,阻礙地方發展,宜請早釐定。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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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儘速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數值地形測量與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釐正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地籍位置與都市計畫樁位一致,避免土地爭議事項,促進地方開發建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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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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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對該路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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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位檢測並提出問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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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與解決對策後,再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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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討論。
陳情案名:
十、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地點:
頭屋鄉公所
計畫區南側保護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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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況地勢平坦,且與原有住宅區相鄰,故陳情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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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已闢建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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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所有權人願提供土地(頭屋一小段917、918地號部分土地及902、911地號土地,詳附圖二)供做公園用地使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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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面積:0.04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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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面積:1.392公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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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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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附帶條件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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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惟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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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於本案送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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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出具經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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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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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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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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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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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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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應提供公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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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地回饋比例為變更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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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之35%,並得以依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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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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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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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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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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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式抵充,且該部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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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經換算後,得以變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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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區為公園用地之土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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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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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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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現況已由鄉公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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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為公園且供大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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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又本區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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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故同意採納。
陳情案名:
十、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地點:
苗栗縣政府
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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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道路為苗25線,係本計畫區通往公館鄉之鄉鎮級道路,計畫寬度為12公尺(現況約9-10公尺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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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後續道路拓寬及土地取得,以現況道路中心線為準,劃為12公尺計畫道路。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